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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中期开始,地方各地应实务需要开始物业自治立法,催生并扩大了一个确实与传统单位社会有着很大不同的社会形态。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一个期待已久的公民社会已然出现在我们面前了呢?实证研究表明,目前做出这一判断还为时过早,政府权力通过法制渠道全面向下(小区)渗透并借助服务于自治的名义扩展与蔓延,只是其展现的更为隐蔽与柔性。然而,这并非严重而急迫的问题,当今中国业主自治制度的困境在于:现实中拥有业主身份的公民,且被预期会参与居住区自治的业主却并未参与,即集体无行动;更为不幸的是,在有限的参与场景中还展现出令人担忧的象征性参与(通知、咨询、列席)局面,这些事实其实说明了一个我们一直在回避的问题:为什么在经验层面(业主)自治没有沿着法律规定的路径展开?既有研究更多从内在视角、单极思维来分析此现象,把问题归结于文化意识、民众素质、制度缺陷,无法揭示真实世界中复杂冲突、个体认知与信息约束,以及规则系统对个体偏好和行为的塑造等,而要透彻回答——“在怎样的情况下,理性的业主才会一起行动起来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这一问题,就不得不从业主理性决策中去考察更为真实和更丰富的细节,以提高现实解释力。本文试图在集体行动理论框架内探索我国业主自治实践与制度预期相背离的现象,以及这种背离现象背后的机制。正是在这种思路下,本文在研究业主自主运行的具体问题时将以对个体行为决策的研究为主,而在进行跨学科的理论性探索时也将更依赖经验性的证据。据此,本文除导论与结论外,分为七章:引言部分,是本文的背景、铺垫和简介,主要阐述本文研究的问题,详细扫描现有文献,进而确定本文视角、方法、框架,同时详细界定相关概念,确定本文研讨的范围。第一章理论基础,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揭示出自治仅是国家选择的治理术,确定业主自治所在的时空和展开范围;并引入集体行动理论的框架,作为考察制度现状背后所蕴含的微观理性与“是如何”问题的分析工具。主体部分包括二、三、四、五、六、七章,其中中间四章是本文关键内容之所在。第二章是实效分析,从实证层面揭示现有的规则、技术等既定条件下,立法所期望的业主会更容易、更积极参与自治并且能够得到更为满意的收益,并没有得到相应经验分析结果的支持,全景式呈现出本文所确定的问题。第三、四、五、六章是制度分析主体,首先,第三章揭示出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一部分国家机关建立利益上共同体(分利集团),它不仅具有很强的排外性、封闭性、垄断性、违法性,还可以游说立法与消弱司法,这种“单边垄断性”关系减弱业主对自治的期望及其行动可能;然后,第四章解析理性业主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面对自治的集体行动都会规避责任,搭便车和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即使法律使用部分参与来,也不能走出其困境。因为业主们会不断努力进入搭便车联盟的次集团中,这样对他们来说可以得到最大的收益。其中,还揭示出国家权力积极介入首次自治,是自上而下建构社区治理单元并部署权力;之后,为防止自治发展为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世外桃源”,国家权力抽身冷视自治。接着,第五章分析现行业主大会基本制度,揭示出意见(高度)一致性并不能推出集团行动,以及以此构造的高参与和高通过规则在现实运行中的缺陷和不能,并进一步深入到此种思路背后深藏的民主协商所涉及的包容性与深思性衡平问题;最后,第六章分析业委会基本制度,揭示现行制度不仅缺乏工作成本分担机制缺乏,还无法实现外部和内部监督,甚至造成个别业委会异化。在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在第七章构建了自治框架,建议给对业主权利进行倾斜性配置,以强化房地产分利集团的权利约束与缩小,从而减少业主自治施行的阻力并提高业主对自治运行绩效的信心。同时,强调制裁措施的运用,以“针锋相对”为基本应对原则,以分级制裁为具体策略,避免违规行为造成合作(协议)的破裂,并帮助每个人抵挡在博弈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诱惑。同时,通过业主小组、信息技术、政府帮扶等软硬方式来促使业主间的交流,提高自治绩效。最后一章是结论部分,包括本文的发现、策略以及进一步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