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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继P2P债权众筹模式之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又一引爆点,它以互联网作为工具,为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直接面向社会大众通过出让股权的方式进行筹资的平台,互联网股权众筹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了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在我国传统资本市场融资难的问题,也为普通大众参与小微企业股权投资打开了方便之门,揭开了金融冷艳高贵的面纱,让普惠金融的梦想照进了现实。 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立法的滞后性,使得这种全新的融资模式仍然游离于现有金融法律体制之外,而且还面临着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当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立法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时,我国也应当借鉴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成功监管经验,修改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承认这种融资模式的合法地位,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由于这种融资模式关乎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行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面临诸多技术的、市场的、道德的风险,为预防重大不利金融后果的产生,我国的监管规则应当集中于众筹平台的备案登记、准入资质和平台对投融资活动的监管职责、禁止行为,同时强调融资方简易信息披露的义务和适格投资人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托管众筹资金,明确界定众筹平台、融资方、投资人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