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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人权保障为刑事诉讼的一大价值目标,并在不同程度上完善着本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基于这一国际趋势以及2004年中国人权入宪的背景,我国刑事诉讼也开始扩充和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文立足于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来思考和探索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问题。因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尚未赋予被告人充分、有效的程序选择权,这既是制度上的缺憾,也在实践中引发不少问题,故本文试图对国外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设置现状进行考察、比较,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本土情况,拟构建既符合我国刑事法治的目标、又能通过实际操作来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选择权的相关机制。 全文分为前言和正文,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含义和类型作了概括性的分析。由于目前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未形成一般性观点,作者在肤浅研究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进行了概念界定,并归纳了其特征、类型。作者认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告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属于刑事被告人享有的一项诉讼处分权;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功能相当的多重诉讼程序机制的设定;权利的效力在于启动被告人认为于已有利的诉讼程序以及在一定情形下变更该程序。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类型,理论上可以被告人行使该权利是处分了程序利益还是同时处分了实体利益为标准,将其分为单一的、直接的程序选择权和复合的、间接的程序选择权;立法上可以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具体分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权和对审理方式的选择权。 第二部分探析了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理论依据,因其决定着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在理论上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作者认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可从四个方面寻求其理论基础:一是哲学中的相对自由意志论;二是法学中的正当程序理念;三是论理学上的人性、人权因素;四是心理学基础,即出于被告人自身的需要和司法协商的需要。 第三部分以两大法系为切入点,对国外有关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设置情况作了概貌探寻。在英美法系,主要以英国、美国为例,研究了其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