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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赵女与钱男于198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0年开始,二人到A地从事服装制作及批发贸易,1995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400万元和孙某共同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钱男持股80%,孙某持股20%。现赵女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钱男持有的公司股份,审理中孙某表示不同意钱某将股权转让给赵女,但也不愿意购买股份。
请问,赵女能否取得公司40%的股权?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女与钱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女有权主张对该股权进行分割。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夫或妻一方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的情况下,该股东配偶方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的,应以同等价格购买,人民法院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该股东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综上所述,钱男持有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女有权要求分割。因公司另一股东孙某不同意股份转让给赵女,但同时又不愿意购买股份,故而,赵女能够取得40%的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律师 扈天利
请问,赵女能否取得公司40%的股权?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女与钱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女有权主张对该股权进行分割。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夫或妻一方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的情况下,该股东配偶方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的,应以同等价格购买,人民法院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该股东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综上所述,钱男持有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女有权要求分割。因公司另一股东孙某不同意股份转让给赵女,但同时又不愿意购买股份,故而,赵女能够取得40%的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律师 扈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