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讯问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过程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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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峻刚
  摘要本文指出在职务犯罪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一般要经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罪行四个阶段,侦查人员需要掌握四个阶段的规律性,依靠良好的讯问技巧,方能成功讯问嫌疑人。
  关键词职务犯罪 定势心理 讯问技巧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0-02
  
  检察机关依法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而讯问是侦查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有特殊性,一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文化素养和社会经验比较丰富;二是一般无犯罪现场可供勘查,物证较少;三是系智能型犯罪,在犯罪的预谋和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后反侦查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智能型特点。
  这些特殊性决定了讯问工作的特殊地位,侦查人员成功讯问嫌疑人,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它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但讯问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后,立即交代全部罪行和始终不交代罪行的,都属少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经过讯问人员同其激烈交锋,反复较量之后才被迫交代罪行的。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要经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罪行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互相交叉的,每个阶段经历的时间有长有短,也并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经历四个阶段,有的还会反复。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个性、经历,犯罪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在每一阶段所表现出的心理特点也有所差异。
  一、试探摸底
  试探摸底出现在整个讯问过程中,但在讯问开始阶段最为突出。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丧失人身自由,与亲友的正常交往中断,对受审查的处境产生极不适应、心神不宁的状态,琢磨自己的罪行是怎样暴露的、检察机关掌握多少罪证及讯问人员是否难对付等问题。因此,在讯问开始阶段,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总是要以试探的手法进行摸底,以便决定自己在讯问中的态度和行为。而犯罪嫌疑人试探的重点是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和讯问人员的个性特点、办案能力。在试探摸底阶段,犯罪嫌疑人会有一些明显的外部表现。一般来讲,都是以静观动,以虚代实,内紧外松。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细心琢磨讯问人员发问的语气和态度,用以判断讯问人员的身份、水平和经验;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考虑如何回答而又不能不回答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时,常表现出惶恐不安、手足无措的情景,尤其是涉及到案件性质和重要情节时,常表现出吞吞吐吐、语无伦次,为了掩饰内心的恐慌不安,常出现一些多余的动作,在外表上故作镇静,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
  在这一阶段审讯人员的首要任务是:选择接近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初步信任,向犯罪嫌疑人推销一个观念,即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自己有罪,并且犯罪事实已经被审讯人员所掌握,说实话可能对自己有利……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在犯罪嫌疑人摸我底细的同时,我们也要摸他的底细。其中最重要的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什么是“定势心理”?犯罪嫌疑人接受审讯时,准备用什么方法来接受审讯的心理准备,在审讯中称为定势心理。这种心理准备带有相对的稳定性,也带有很大的普遍性。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带有事先准备好的心理状态来接受审讯,这种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贯穿于审讯的全过程。审讯中前两个阶段的任务实质上就是转化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犯罪嫌疑人在这个阶段的攻守程度,也取决于定势心理的程度。
  定势心理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准备,并不是短期内形成的。根据犯罪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就已经存在了反侦查的心理准备,这种心理状态的稳定程度决定了存储的时间,存储的时间越久越不易改变,因为这种心理定势会反复在自己的大脑中进行思维循环而被加固。
  那么如何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通常采用“定位刺激法”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定位刺激法”是采取给犯罪嫌疑人设定某一前提,然后观察其反应,从其反应中发现并且找出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是在问完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后,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很平和地告知犯罪嫌疑人“你己经构成犯罪了!”然后观察犯罪嫌疑人对这句话的反应。通常会出现两种反应趋向:一种是没有明显的反应,既不辩解也不回答,表现出沉默无语的默认状态。这种反应大都是畏罪心理的反映。他们知道自己的罪行重大,心理基础是怕受到惩罚,心理表现是走一步看一步,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定。另一种反应则比较强烈:我不承认我有罪,犯有什么罪?你们说我有罪,你们拿出证据来,或者用其他的理由来进行辫解,这种心理表现是侥幸心理的反映。这两种定势心理告诉我们审讯的方法必须要依據对方的基本的心理特征。针对“畏罪心理”,审讯人员应当多给他们求生的希望,把他们往求生的路上领,常常摆出利、弊关系,让对方选择,尽最大的努力使对方形成一种观念:说实话对自己有利。而对持“侥幸心理”的对手,则要改变方法(使用证据等),最终要使对方形成一种观念:事情我们都已知道了,抗拒已经失去意义。一般情况下,只要把握这两种定势心理的特点,就能够把握审讯的方向,不至于走弯路。
  不管怎样,在讯问开始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讯问人员不要随意表态,也不要流露出倾向性的表情,以避免过早地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讯问人员要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的言行,找出犯罪嫌疑人极力回避的问题和供述心理障碍。如能适时采取相应的讯问策略和方法,可能迫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
  二、对抗相持
  犯罪嫌疑人经过试探摸底,开始适应讯问环境,对讯问人员的能力、经验也有了初步了解,自以为“心里有底”,便会集中全部精力对付讯问。在这个阶段,讯问已经触及犯罪事实的关键问题,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人员之间的狡辩与批驳、逃避与揭露的斗争达到白热化程度,双方在意志、信心与智力方面进行较量,使讯问活动出现了尖锐复杂的对抗相持局面。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采取拒供、谎供、翻供等多种手段对付讯问。
  讯问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对抗冲突的环境中,情绪最容易受到影响。正确的做法,是要保持头脑冷静,既不能感情用事,也不能丧失对己获取的犯罪信息的正确判断和继续追讯的信心;要摸清犯罪嫌疑人对抗的主要原因,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转化。
  三、动摇反复
  经过对抗相持的激烈斗争,在讯问人员的坚强意志和正确讯问方法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渐渐出现动摇,侥幸心理、抵触情绪渐趋缓和。这时,犯罪嫌疑人犹豫、动摇、矛盾的心理逐渐上升,讯问活动转人到动摇反复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徘徊在是如实供述还是继续对抗的十字路口上,动机斗争异常激烈,出现了供述罪行的征兆,常会有以下外部表现:
  1.态度发生变化。当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已被大量证据所证实,丧失继续进行对抗的信心后,突出的表现是态度由硬变软。有的低头不语,面红耳赤、呼吸深而短促;有的情绪波动,似有悔恨之意。
  2.极力表白,提出条件。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动机的同时,必然考虑到交代罪行后带来的严重后果。有的找出各种客观理由为自己原来的对抗行为开脱;有的提出各种要求,作为供述罪行的交换条件。
  3.惶恐不安、无所适从。当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突然感到罪行已经无法隐瞒时,常常会出现惊慌恐惧、不知所措的情况。有的额头、脸色发白冒汗,视线无固定目标;有的唇干口渴,要求抽烟、喝水;有的搓衣角,下意识的动作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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