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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语文教学评价而言,柔性是指灵活性、相对性和多样性,也就是对评价对象不搞一刀切,承认个体差异、承认中间状态和过渡状态、宽容失误。柔性是相对于刚性而言的,刚性则是指强制性、绝对性、指令性,也就是对评价对象对错分明、绝不含糊、没有商量的余地。在语文教学评价中,刚性原则的动机是匡谬正俗,它突出的是知识本身,强调客观、统一,容易导致评价中搞一刀切。柔性原则的核心是“以人为中心”,它更注重从学生的内心深处激发学生的内在潜力、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与刚性原则比较而言,它更具有亲和力和人文色彩。传统的语文教学评价过分突出了评价中的刚性原则,突出表现为以分数为中心,分数的高低说明了学生语文学习的好坏,这种评价缺少人性关怀,颠倒了知识与人的关系,学生成了机械的、被动的接受机器。《语文课程标准》强调:“语文评价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察学生达到学习目标的程度,更是为了改进和检验学生的语文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改善课程设计,完善教学过程、从而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为了一切学生的发展”是这次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立足过程、促进发展”体现了评价的基本指导思想。因此,柔性原则和刚性原则不仅仅是评价的操作原则问题,而是涉及评价方法论及教育观念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就语文教学评价中柔性原则确立的依据及如何贯彻运用这一原则作一探讨。
一、柔性原则确立的依据
柔性原则的确立首先是由语文学习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的。同学习数理化比较而言,语文学习的过程突出地表现为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比如学生对一个词义的理解往往不是一次完成,而是在反复的感知中把握的。对一篇文章的理解也常常是随着阅历的加深而加深。一个中学生同一个作家写文章水平的差别也不是会与不会的区别,而是深浅之分,文野之别。总之,学习语文的过程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过程。语文教学评价面对的就是这样一种过渡性状态,“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互相过渡。”(引自马克思 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5页),对不同学段的学生提出的标准要求,本来就是一种人为的切分和规定,我们不可能把每位学生个体差异容纳到统一规定的标准中去。面对这种过渡性状态一刀切的评价方式是不符合实际的。
语文学习的另一特点是没有“围墙”。从学生语文学习的内容看,当今时代,学生学习语文的天地更为广阔。“得法于课内,受益于课外。”“语文学习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果教师一味地用教材来要求学生、衡量学生,必然会扼杀语文学习的生机。即使在课堂学习中,学生对多数课文的学习,先学哪篇、后学哪篇,关系并不大。学生一时理解不透的词语、体会不到的作品内容可以在以后去补救。就学生对具体文章的理解来说,每个学生以自己独有的经验、独特的理解去解读文本,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本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也是阅读活动丰富多彩、魅力无穷之处所在。“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我们怎么能用唯一的标准去要求每一个学生呢?
其次,《语文课程标准》的“课程目标”是有弹性和灵活性的。初中阶段的“阅读目标”中有这样的规定:“对课文的内容和表达有自己的心得,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疑问,并能运用合作的方式,共同探讨疑难问题。”“欣赏文学作品,能有自己的情感体验,初步领悟作品的内涵,从中获得对自然、社会、人生的有益启示。对作品的思想感情倾向,能联系文化背景作出自己的评价;对作品中感人的情境和形象,能说出自己的体验;品味作品中富有表现力的语言。”“阅读科技作品,注意领会作品中所体现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方法。”“阅读简单的议论文,区分观点和材料(道理、事实、数据、图表等),发现观点与材料之间的联系,并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学生主体地位和独特思维的尊重,是崭新的教学理念,它不同于过去教学大纲中“因文悟道、因道悟文,引导学生通过语言文字正确理解课文的思想内容”之类的刚性要求。从评价与课程目标的关系看,评价活动只是实现课程目标的手段,评价也不能不摆脱刚性原则的束缚。否则就不能促进语文新课程理念从理论层面到操作层面的转换。
总之,柔性原则的确立有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语文教学评价中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二、如何贯彻运用柔性原则
进行语文教学评价离不开柔性原则,具体地说,需要我们在教学评价中树立发展观、正确对待层次差异、重视语文教学中的模糊评价和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所谓发展观就是要求我们把评价的根本目的定位于促进每个学生在已有水平上的不断发展。这也是新课程教学评价的最重要的特征。学生语文素养的提高涉及到许多方面,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过程。我们面对每一个学生的语文学习作出评价时,不仅是看当前学得如何,更重要的是着眼于学生以后的发展。正如美国著名教育评价专家斯塔弗尔比姆(D.L. Stufflebeam)提出的“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发展观要求我们重视形成性评价,重视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学习方法和学习体验的评价。形成性评价可以采取教师评价、自我评价、学生相互评价多种方式和口试、笔试、表现性评价等多种形式。评价是为了分析学生的优势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相反,如果只是瞄准当前的结果,用分数说明一切,是不符合柔性原则要求的。
其次,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能用统一的目标来衡量每一个学生。一是标准层次化,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如阅读一篇文章可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可以是形象层面的要求,也可以是意蕴层面的或审美层面的要求。二是评价内容和方式有利于不同层次的学生选择,如上海市曹杨第二中学附属学校允许学生选择难易程度不同的“综合卷”或“基础卷”参加分层考试就是很好的例子(详见《人民日报》2004年1月14日第1版)。评价中, 针对学生语文学习的实际,减少刚性、增加柔性,使学生能根据个人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信心,找到适合自己的“最近发展区”。
再次,要改变只求精确的单一的量化评价的方式,重视模糊评价。模糊评价是相对于精确评价而言的,它是指用语言描述的方法对评价对象在语文学习过程中无法用分数衡量之外部分进行的评价。模糊评价克服了量化评价过分强调共性和同一性的不足,更有利于关注学生的个性,采用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评价,体现把评价变为教育、指导和改进的过程,促进学生的发展,而不是制造等级和差别。模糊评价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有利于突出语文教学评价的整体性和综合性,体现了柔性原则的基本精神。拙文《试析语文教学中的模糊评价》(《新课程研究》2005年第1期)已对模糊评价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另外,柔性原则还特别需要建立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平等、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教学评价体现在师生交往的方方面面,柔性原则要求教师在评价中多些平等,少点架子;多些宽容,少点苛求;多些激励,少点刺激。要从学生的心理和情感入手,肯定重于否定,激励重于控制,柔性原则的评价是富有人情味的、动之以情的、真情流露的,而不是机械的、死板的、冷漠的。
刚性与柔性是对立的统一。其对立的焦点,就在于在评价中是把教材、知识放在第一位还是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刚性与柔性之间的对立又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些情况下二者是统一的:如对一些不常见的生僻字,低年级学生不懂或不认识,二者都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对一些脏话,尤其是高年级学生语言中流露出的,二者都会给以坚决制止和纠正。从作用上看,柔性与刚性并非相等,尤其是在过程性评价中,柔性原则一般居于主导地位。我们应本着“为了一切学生的发展”和“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理念,灵活运用柔性原则和刚性原则,做到刚柔结合,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学评价的功能和作用。
(王明东,山东省滨州学院科研处)
一、柔性原则确立的依据
柔性原则的确立首先是由语文学习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的。同学习数理化比较而言,语文学习的过程突出地表现为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比如学生对一个词义的理解往往不是一次完成,而是在反复的感知中把握的。对一篇文章的理解也常常是随着阅历的加深而加深。一个中学生同一个作家写文章水平的差别也不是会与不会的区别,而是深浅之分,文野之别。总之,学习语文的过程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过程。语文教学评价面对的就是这样一种过渡性状态,“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互相过渡。”(引自马克思 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5页),对不同学段的学生提出的标准要求,本来就是一种人为的切分和规定,我们不可能把每位学生个体差异容纳到统一规定的标准中去。面对这种过渡性状态一刀切的评价方式是不符合实际的。
语文学习的另一特点是没有“围墙”。从学生语文学习的内容看,当今时代,学生学习语文的天地更为广阔。“得法于课内,受益于课外。”“语文学习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果教师一味地用教材来要求学生、衡量学生,必然会扼杀语文学习的生机。即使在课堂学习中,学生对多数课文的学习,先学哪篇、后学哪篇,关系并不大。学生一时理解不透的词语、体会不到的作品内容可以在以后去补救。就学生对具体文章的理解来说,每个学生以自己独有的经验、独特的理解去解读文本,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本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也是阅读活动丰富多彩、魅力无穷之处所在。“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我们怎么能用唯一的标准去要求每一个学生呢?
其次,《语文课程标准》的“课程目标”是有弹性和灵活性的。初中阶段的“阅读目标”中有这样的规定:“对课文的内容和表达有自己的心得,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疑问,并能运用合作的方式,共同探讨疑难问题。”“欣赏文学作品,能有自己的情感体验,初步领悟作品的内涵,从中获得对自然、社会、人生的有益启示。对作品的思想感情倾向,能联系文化背景作出自己的评价;对作品中感人的情境和形象,能说出自己的体验;品味作品中富有表现力的语言。”“阅读科技作品,注意领会作品中所体现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方法。”“阅读简单的议论文,区分观点和材料(道理、事实、数据、图表等),发现观点与材料之间的联系,并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学生主体地位和独特思维的尊重,是崭新的教学理念,它不同于过去教学大纲中“因文悟道、因道悟文,引导学生通过语言文字正确理解课文的思想内容”之类的刚性要求。从评价与课程目标的关系看,评价活动只是实现课程目标的手段,评价也不能不摆脱刚性原则的束缚。否则就不能促进语文新课程理念从理论层面到操作层面的转换。
总之,柔性原则的确立有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语文教学评价中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二、如何贯彻运用柔性原则
进行语文教学评价离不开柔性原则,具体地说,需要我们在教学评价中树立发展观、正确对待层次差异、重视语文教学中的模糊评价和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所谓发展观就是要求我们把评价的根本目的定位于促进每个学生在已有水平上的不断发展。这也是新课程教学评价的最重要的特征。学生语文素养的提高涉及到许多方面,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过程。我们面对每一个学生的语文学习作出评价时,不仅是看当前学得如何,更重要的是着眼于学生以后的发展。正如美国著名教育评价专家斯塔弗尔比姆(D.L. Stufflebeam)提出的“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发展观要求我们重视形成性评价,重视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学习方法和学习体验的评价。形成性评价可以采取教师评价、自我评价、学生相互评价多种方式和口试、笔试、表现性评价等多种形式。评价是为了分析学生的优势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相反,如果只是瞄准当前的结果,用分数说明一切,是不符合柔性原则要求的。
其次,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能用统一的目标来衡量每一个学生。一是标准层次化,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如阅读一篇文章可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可以是形象层面的要求,也可以是意蕴层面的或审美层面的要求。二是评价内容和方式有利于不同层次的学生选择,如上海市曹杨第二中学附属学校允许学生选择难易程度不同的“综合卷”或“基础卷”参加分层考试就是很好的例子(详见《人民日报》2004年1月14日第1版)。评价中, 针对学生语文学习的实际,减少刚性、增加柔性,使学生能根据个人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信心,找到适合自己的“最近发展区”。
再次,要改变只求精确的单一的量化评价的方式,重视模糊评价。模糊评价是相对于精确评价而言的,它是指用语言描述的方法对评价对象在语文学习过程中无法用分数衡量之外部分进行的评价。模糊评价克服了量化评价过分强调共性和同一性的不足,更有利于关注学生的个性,采用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评价,体现把评价变为教育、指导和改进的过程,促进学生的发展,而不是制造等级和差别。模糊评价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有利于突出语文教学评价的整体性和综合性,体现了柔性原则的基本精神。拙文《试析语文教学中的模糊评价》(《新课程研究》2005年第1期)已对模糊评价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另外,柔性原则还特别需要建立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平等、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教学评价体现在师生交往的方方面面,柔性原则要求教师在评价中多些平等,少点架子;多些宽容,少点苛求;多些激励,少点刺激。要从学生的心理和情感入手,肯定重于否定,激励重于控制,柔性原则的评价是富有人情味的、动之以情的、真情流露的,而不是机械的、死板的、冷漠的。
刚性与柔性是对立的统一。其对立的焦点,就在于在评价中是把教材、知识放在第一位还是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刚性与柔性之间的对立又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些情况下二者是统一的:如对一些不常见的生僻字,低年级学生不懂或不认识,二者都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对一些脏话,尤其是高年级学生语言中流露出的,二者都会给以坚决制止和纠正。从作用上看,柔性与刚性并非相等,尤其是在过程性评价中,柔性原则一般居于主导地位。我们应本着“为了一切学生的发展”和“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理念,灵活运用柔性原则和刚性原则,做到刚柔结合,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学评价的功能和作用。
(王明东,山东省滨州学院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