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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韵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要求。“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
首先,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党的事业至上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经过革命战争、和平建设、改革开放长期考验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居于执政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归根结底是因为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利益至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人民利益至上,意味着要始终以人民利益作为评判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看人民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再次,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法律至上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决定的。任何现代法治都意味着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制约;意味着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必须服从法治的基本原则。因而,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权。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强调“法大于权”,否定“权大于法”,实行法治,摒弃人治。 宪法法律至上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所决定的。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理应具有最高的权威。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文本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
三、“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者之间的的内在关系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另外,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坚持三个至上的统一,反对片面强调法律至上。
首先,片面强调法律至上在理论上是虚幻的。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然受到政治与权力的影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治活动和国家权力表现出来,因此国家的法律必然要受到政治与权力的影响,需要对统治者的政治权力负责,围绕其服务。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然受到民意的影响:现代法治国家均是民主国家,主权在民是基本的法治原则,因此各国的法律无不体现民意,注重民意,从民意中寻找到法律制度与法律活动本身的合法性。
其次,片面强调法律至上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第一,在领导力量上,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力量,这决定了党的事业必然具有核心与权威的地位,法律活动是执政党在法律领域领导力量的延伸,司法能力也是执政能力的延伸,司法是执政党党加强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纽带。第二,在根本制度上,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因此片面强调法律至上会冲击和影响对于人民利益根本性的维护。
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韵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要求。“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
首先,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党的事业至上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经过革命战争、和平建设、改革开放长期考验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居于执政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归根结底是因为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利益至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人民利益至上,意味着要始终以人民利益作为评判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看人民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再次,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法律至上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决定的。任何现代法治都意味着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制约;意味着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必须服从法治的基本原则。因而,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权。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强调“法大于权”,否定“权大于法”,实行法治,摒弃人治。 宪法法律至上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所决定的。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理应具有最高的权威。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文本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
三、“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者之间的的内在关系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另外,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坚持三个至上的统一,反对片面强调法律至上。
首先,片面强调法律至上在理论上是虚幻的。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然受到政治与权力的影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治活动和国家权力表现出来,因此国家的法律必然要受到政治与权力的影响,需要对统治者的政治权力负责,围绕其服务。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然受到民意的影响:现代法治国家均是民主国家,主权在民是基本的法治原则,因此各国的法律无不体现民意,注重民意,从民意中寻找到法律制度与法律活动本身的合法性。
其次,片面强调法律至上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第一,在领导力量上,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力量,这决定了党的事业必然具有核心与权威的地位,法律活动是执政党在法律领域领导力量的延伸,司法能力也是执政能力的延伸,司法是执政党党加强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纽带。第二,在根本制度上,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因此片面强调法律至上会冲击和影响对于人民利益根本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