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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种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一、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
《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称“学校”)校园内外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欺凌(下称“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二、严重欺凌者可开除学籍
《实施办法》明确,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校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应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认定欺凌行为。学校一般应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实施办法》明确,学校可以根据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对欺凌者采取一种或多种相适应的惩戒方式。其中,对于未满8周岁的学生不给予纪律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三、政府部门、学校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将被问责
《实施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辖区内学校的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活动,并支付费用。《实施办法》强调,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發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办法》对学生欺凌事件的种类和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如: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第二,欺凌者恃强凌弱的行为尚未违法、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如: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第三,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如: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欺凌者依法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欺凌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犯罪,且不属于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学生欺凌事件。
(摘自广州教育官方微信公众号)
一、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
《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称“学校”)校园内外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欺凌(下称“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二、严重欺凌者可开除学籍
《实施办法》明确,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校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应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认定欺凌行为。学校一般应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实施办法》明确,学校可以根据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对欺凌者采取一种或多种相适应的惩戒方式。其中,对于未满8周岁的学生不给予纪律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三、政府部门、学校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将被问责
《实施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辖区内学校的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活动,并支付费用。《实施办法》强调,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發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办法》对学生欺凌事件的种类和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如: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第二,欺凌者恃强凌弱的行为尚未违法、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如: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第三,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如: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欺凌者依法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欺凌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犯罪,且不属于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学生欺凌事件。
(摘自广州教育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