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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精准扶贫”,应该坚持严格司法、大局意识、法治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开发要“精准”。而在司法领域,在具体司法案件中,有司法需求的群众很可能成为司法机关“扶贫开发”的对象。很多群众因为不懂法律,不知道如何維护自身合法权益,因而成为最需要法律帮扶的对象。
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应该以具体案件为依托,进行法律方面的“精准扶贫”,以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具体案件的办理成果,取信于民。
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
扶贫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事关增进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党政机关定点扶贫是我国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阶段扶贫工作的重大举措,对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民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进行法律“精准扶贫”,是司法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的切实之举,是实践“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行动,是促进司法工作规范健康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实现检查工作创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措施。
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使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精准扶贫,开创了扶贫开发事业新局面。
但是,贫困问题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仍有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7017万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立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描绘了清晰可见的路线图。
司法机关承担着为“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使命,应当认真落实全会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五个发展”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彰显应有的司法作为和担当。
从群众新需求中研判态势,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等重大部署,对于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完善司法为民举措等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就必须认真研判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打赢脱贫攻坚战,落实责任是决胜之基。脱贫攻坚,靠的是意志力,拼的是执行力。没有迎难而上、志在必得的决心,就会在硬骨头面前产生畏难情绪;缺少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一追到底的责任,硬任务就会变成软约束。
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才能为脱贫攻坚掌好舵、领好航。加强党对脱贫攻坚的领导,核心是强化工作机制。
我国地域广袤,风俗习惯差异较大,不同地方的农村、社区群众在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上存在差别。城镇居民、农村群众、进城务工人员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在信息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仅是公平正义,还要求高效便利、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等。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分析问题,敏锐把握人民群众所想、所急、所盼,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统一到实现“两个确保”目标上。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党的重要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使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这是足以载入人类社会发展史册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
找准履行检察职能切入点
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脱贫攻坚工程作为第一民生工程,紧紧围绕本地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切实找准履行检察职能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保障和促进扶贫开发战略落到实处。
此外,我们要紧紧围绕“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贫困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侵犯小微企业、自主创业者等合法权益的犯罪,保障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依靠自己的双手、立足当地资源就地脱贫。
充分认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又主动服从服务于扶贫开发大局,为落实党中央扶贫开发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精准扶贫”,应该坚持严格司法、大局意识、法治精神。坚持严格司法,就是要对具体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没有公正就没有公信力。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坚持大局意识,就是要明确司法办案的根本目的,在为谁司法、为谁办案这个根本问题上态度明确、立场坚定,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心中时刻装着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大局,跳出部门利益、团体利益的小天地,坚持法治精神,就是要明确司法办案的终极目的。
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应心中时刻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跳出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框子,不局限于案结事了,更进一步做到明法析理、彰显公平正义、彰显法治精神,让司法保障下的全面小康普照亿万中国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开发要“精准”。而在司法领域,在具体司法案件中,有司法需求的群众很可能成为司法机关“扶贫开发”的对象。很多群众因为不懂法律,不知道如何維护自身合法权益,因而成为最需要法律帮扶的对象。
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应该以具体案件为依托,进行法律方面的“精准扶贫”,以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具体案件的办理成果,取信于民。
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
扶贫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事关增进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党政机关定点扶贫是我国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阶段扶贫工作的重大举措,对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民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进行法律“精准扶贫”,是司法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的切实之举,是实践“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行动,是促进司法工作规范健康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实现检查工作创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措施。
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使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精准扶贫,开创了扶贫开发事业新局面。
但是,贫困问题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仍有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7017万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立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描绘了清晰可见的路线图。
司法机关承担着为“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使命,应当认真落实全会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五个发展”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彰显应有的司法作为和担当。
从群众新需求中研判态势,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等重大部署,对于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完善司法为民举措等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就必须认真研判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打赢脱贫攻坚战,落实责任是决胜之基。脱贫攻坚,靠的是意志力,拼的是执行力。没有迎难而上、志在必得的决心,就会在硬骨头面前产生畏难情绪;缺少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一追到底的责任,硬任务就会变成软约束。
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才能为脱贫攻坚掌好舵、领好航。加强党对脱贫攻坚的领导,核心是强化工作机制。
我国地域广袤,风俗习惯差异较大,不同地方的农村、社区群众在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上存在差别。城镇居民、农村群众、进城务工人员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在信息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仅是公平正义,还要求高效便利、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等。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分析问题,敏锐把握人民群众所想、所急、所盼,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统一到实现“两个确保”目标上。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党的重要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使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这是足以载入人类社会发展史册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
找准履行检察职能切入点
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脱贫攻坚工程作为第一民生工程,紧紧围绕本地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切实找准履行检察职能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保障和促进扶贫开发战略落到实处。
此外,我们要紧紧围绕“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贫困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侵犯小微企业、自主创业者等合法权益的犯罪,保障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依靠自己的双手、立足当地资源就地脱贫。
充分认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意义,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又主动服从服务于扶贫开发大局,为落实党中央扶贫开发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精准扶贫”,应该坚持严格司法、大局意识、法治精神。坚持严格司法,就是要对具体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没有公正就没有公信力。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坚持大局意识,就是要明确司法办案的根本目的,在为谁司法、为谁办案这个根本问题上态度明确、立场坚定,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心中时刻装着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大局,跳出部门利益、团体利益的小天地,坚持法治精神,就是要明确司法办案的终极目的。
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应心中时刻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跳出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框子,不局限于案结事了,更进一步做到明法析理、彰显公平正义、彰显法治精神,让司法保障下的全面小康普照亿万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