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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11月,蔡某承包某自来水公司的楼顶修缮工程,双方协商约定每人30元计酬,蔡某找了徐某等6人一起干活,禁某与徐某等人商定每人以25元计酬。在劳动过程中,徐某等人的具体工作任务均由禁某安排和监督检查,自来水公司的财务科派人将每天上工的人数均记在蔡某名下。2004年12月底,禁某在公司领取酬金8100元,并按约定的每人25元支付了报酬。2005年1月。徐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被送至医院抢救,花销医疗费5600余元。徐某、蔡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徐某诉至法院,以蔡某与某自来水公司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