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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揭开了新的篇章以来,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重要性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社区是社会学中的概念,我国这几年社区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绩。本文从社区与公众参与的关系开始分析,说明社区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社区 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70-02
一、社区与公众参与概述
(一)社区概述
社区的概念最早在1887年,由德国的社区学家费迪南德·藤尼斯在其巨著《社区与社会》中提出,“那些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关系密切、出入为友、守望相助富有同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随着社会学的发展,各国学者对藤尼斯的理论做了不同研究,但至今为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但结合各国学者的不同观点,笔者从中总结了一定的特点,认为社区是指有一定的区域,在其区域内的人口自发组成一定的社会群体,并形成对其区域内的一定责任感,在该区域内还有自治管理机构和维护群体生存发展的相关设施,这种人口与相关环境组成的共同体。
社区主要划分为两种:一是,以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1)传统社区:传统是指具有藤尼斯传统社区概念特征的社区,社区的关系性强于地域性。(2)现代社区:区域性是其衡量的主要标准,区域内人们的生活更加现代化,但其共同的文化维系力逐渐减弱,相互关系也越来越单薄。(3)混合性社区:综合了前两种社区的部分特点,是传统型区过渡到现代社区种可能存在的一种中间形式。二是,按空间划分可以分为:(1)法定社区,它是指有法律具体规定的,并有明确的地理标志加以区分的社区,像省、市、自治区等。(2)自然社区,它是指人类根据其生产生活方式自然形成的居住区,包括城市,农村等。(3)职能社区,即在社会活动中具有某种职能的社区,像许多商场组成步行街,许多大学组成的大学城等。(4)宗族社区,有共同宗教信仰或共同起源的成员组成的社区,像我国的自治区,伊斯兰教信徒聚居的街区等。
(二)公众参与概述
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和“参与”两个部分。首先,公众的基本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具有排己性;从狭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外的人群,具有排他性。而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就是自己的特殊群体。如亲戚、朋友、同学、邻居、同事、员工、合作伙伴或单位等等。而参与是指对某种社会活动的介入。
(三)社区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关系
我们从概念上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社区”与“公众”的概念是有重合的,社区刚好是人口和与其相关环境的综合体,也恰好是我们环境法需要调整的一对关系,而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也指个人与组织介入到环境保护过程中的行为,也涉及了人口与环境的关系。李艳芳老师也认为“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和细化,因而相关公众为维护相关利益可以结成社会团体专门从事相关利益的维护活动,在此情形下,公众包括个人,也包括公众团体,而且在将来,公众团体将越来越多的代表公众参与决策。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它们将发挥更多的作用以表达公众的意思、维护公众的利益。”①而社区天然的将个人集合为公众,并且包括了个人,也包括了团体。
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其中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是指一下四种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
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这些区域与社区中的种种分类也发生了重合,也就是说社区是公众与环境结合最紧密的一个部分,所以我们绝大多数的环境问题应该出现于社区当中,也应该解决与社区当中,公众参与也是如此。
二、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3年我国已经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之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也对公众参与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可见公众参与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已经开始得到了重视,但在其实施过程中还是有一些问题。
我国的公众参与互动性差,不利于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我国公众参与多流于宣传教育等方式,在各种与环境有关的节日里开展相关的主题活动,例如利用在公众场合的宣传栏等张贴海报,举办公益性的文艺演出,免费发放环境保护的科普读物,在各类学校里开办专题讲座等。这种方式只是使公众做为单向的受众,几乎没有在参与的领域中进行主动性活动,减少了其对事件本身的融入感,这也就降低了公众的参与性与积极性,很大程度的抑制了公众参与的作用也限制了公众的发挥。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施行,我国开始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改善了对事前参与不足的情况,减少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环境事故的发生。但是对其在参与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救济措施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环境法还是没有其独立的诉讼体系,只能依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的诉讼体系来解决环境争议。
非政府组织是促进公众参与的一大催化剂,但我国环保性的非政府组织多属于政府支持的民办组织。这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公众的利益,也不利于非政府组织最大的特点——自治性的发挥。现阶段我国对这种非政府组织的成立标准,相对而言还是比较严格的,这种情况也不利于其生存发展。
三、社区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起到的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现阶段对非政府组织的理解不同,经济情况与发达国家也存在着差距导致了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速度缓慢,得不到充足资金的支持。这种情况下社区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居住社区为例,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社区领导权的掌握者,在其所管理的辖区内,代表绝大多数社区内居民,为他们谋取需求及利益。这样不仅减少了政府的部分负担,还发挥了社区居民的积极性。
社区内的环境保护还可以解决一定区域性问题,环境问题的一大特性就是区域性,然而区域问题又不单纯的只是地理、资源等自然问题,还有社会、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尤其是经济。纵观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在其发展初始阶段,区域性的概念并不明显,所有的社会成员与政府的方向都是一致的,都期待经济的快速发展。就现阶段来看,社会成员们已经开始衡量经济与环境的权重了,在公众参与的环保斗争中,最普遍的情况是“受害者遇到了麻烦,要求政府调查解决问题,但没有得到政府足够的回应,于是,施加压力要求政府有效的行动……市民的活跃通常是政府不活跃或失败的结果。”②大部分社会经济群体虽然支持政府,认为经济需要可持续发展,但是其较低的社会阶级还是强烈支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环境矛盾爆发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常常会将简单的污染举动与工作机会的总体增长作比较,也就是说,他们会要求在一次污染行动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之间作权衡。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后者,这并不出人意料。”③社区本身就有其不同性质的区域性划分,当然也包括了上面所说的根据自然与社会元素为标准的划分。按照这些标准划分的社区,从经济方面来讲,在经济足够发达的社区内,全体社区内的居民与政府同心,可以完全发挥公众的自觉性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而在经济比较落后的社区里,社区成员则认为经济发展还需要被放在首位的,暂时不会注意到他们在周围的某些环境在危害着他们,但政府还是需要环境与经济利益中作出决定,但是无论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政府所用的成本是最小的,效果也应该是最好的。
注釋:
①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国行政管理.行政与法制.2005(3).
②③蔡定剑,尚英.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页,第365页.
参考文献:
[1]郭兆平.社区环境建设与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以非政府组织(NGO)为中心.浙江社会科学.2004(2).
关键词社区 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70-02
一、社区与公众参与概述
(一)社区概述
社区的概念最早在1887年,由德国的社区学家费迪南德·藤尼斯在其巨著《社区与社会》中提出,“那些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关系密切、出入为友、守望相助富有同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随着社会学的发展,各国学者对藤尼斯的理论做了不同研究,但至今为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但结合各国学者的不同观点,笔者从中总结了一定的特点,认为社区是指有一定的区域,在其区域内的人口自发组成一定的社会群体,并形成对其区域内的一定责任感,在该区域内还有自治管理机构和维护群体生存发展的相关设施,这种人口与相关环境组成的共同体。
社区主要划分为两种:一是,以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1)传统社区:传统是指具有藤尼斯传统社区概念特征的社区,社区的关系性强于地域性。(2)现代社区:区域性是其衡量的主要标准,区域内人们的生活更加现代化,但其共同的文化维系力逐渐减弱,相互关系也越来越单薄。(3)混合性社区:综合了前两种社区的部分特点,是传统型区过渡到现代社区种可能存在的一种中间形式。二是,按空间划分可以分为:(1)法定社区,它是指有法律具体规定的,并有明确的地理标志加以区分的社区,像省、市、自治区等。(2)自然社区,它是指人类根据其生产生活方式自然形成的居住区,包括城市,农村等。(3)职能社区,即在社会活动中具有某种职能的社区,像许多商场组成步行街,许多大学组成的大学城等。(4)宗族社区,有共同宗教信仰或共同起源的成员组成的社区,像我国的自治区,伊斯兰教信徒聚居的街区等。
(二)公众参与概述
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和“参与”两个部分。首先,公众的基本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具有排己性;从狭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外的人群,具有排他性。而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就是自己的特殊群体。如亲戚、朋友、同学、邻居、同事、员工、合作伙伴或单位等等。而参与是指对某种社会活动的介入。
(三)社区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关系
我们从概念上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社区”与“公众”的概念是有重合的,社区刚好是人口和与其相关环境的综合体,也恰好是我们环境法需要调整的一对关系,而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也指个人与组织介入到环境保护过程中的行为,也涉及了人口与环境的关系。李艳芳老师也认为“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和细化,因而相关公众为维护相关利益可以结成社会团体专门从事相关利益的维护活动,在此情形下,公众包括个人,也包括公众团体,而且在将来,公众团体将越来越多的代表公众参与决策。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它们将发挥更多的作用以表达公众的意思、维护公众的利益。”①而社区天然的将个人集合为公众,并且包括了个人,也包括了团体。
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其中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是指一下四种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
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这些区域与社区中的种种分类也发生了重合,也就是说社区是公众与环境结合最紧密的一个部分,所以我们绝大多数的环境问题应该出现于社区当中,也应该解决与社区当中,公众参与也是如此。
二、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3年我国已经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之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也对公众参与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可见公众参与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已经开始得到了重视,但在其实施过程中还是有一些问题。
我国的公众参与互动性差,不利于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我国公众参与多流于宣传教育等方式,在各种与环境有关的节日里开展相关的主题活动,例如利用在公众场合的宣传栏等张贴海报,举办公益性的文艺演出,免费发放环境保护的科普读物,在各类学校里开办专题讲座等。这种方式只是使公众做为单向的受众,几乎没有在参与的领域中进行主动性活动,减少了其对事件本身的融入感,这也就降低了公众的参与性与积极性,很大程度的抑制了公众参与的作用也限制了公众的发挥。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施行,我国开始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改善了对事前参与不足的情况,减少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环境事故的发生。但是对其在参与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救济措施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环境法还是没有其独立的诉讼体系,只能依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的诉讼体系来解决环境争议。
非政府组织是促进公众参与的一大催化剂,但我国环保性的非政府组织多属于政府支持的民办组织。这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公众的利益,也不利于非政府组织最大的特点——自治性的发挥。现阶段我国对这种非政府组织的成立标准,相对而言还是比较严格的,这种情况也不利于其生存发展。
三、社区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起到的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现阶段对非政府组织的理解不同,经济情况与发达国家也存在着差距导致了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速度缓慢,得不到充足资金的支持。这种情况下社区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居住社区为例,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社区领导权的掌握者,在其所管理的辖区内,代表绝大多数社区内居民,为他们谋取需求及利益。这样不仅减少了政府的部分负担,还发挥了社区居民的积极性。
社区内的环境保护还可以解决一定区域性问题,环境问题的一大特性就是区域性,然而区域问题又不单纯的只是地理、资源等自然问题,还有社会、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尤其是经济。纵观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在其发展初始阶段,区域性的概念并不明显,所有的社会成员与政府的方向都是一致的,都期待经济的快速发展。就现阶段来看,社会成员们已经开始衡量经济与环境的权重了,在公众参与的环保斗争中,最普遍的情况是“受害者遇到了麻烦,要求政府调查解决问题,但没有得到政府足够的回应,于是,施加压力要求政府有效的行动……市民的活跃通常是政府不活跃或失败的结果。”②大部分社会经济群体虽然支持政府,认为经济需要可持续发展,但是其较低的社会阶级还是强烈支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环境矛盾爆发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常常会将简单的污染举动与工作机会的总体增长作比较,也就是说,他们会要求在一次污染行动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之间作权衡。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后者,这并不出人意料。”③社区本身就有其不同性质的区域性划分,当然也包括了上面所说的根据自然与社会元素为标准的划分。按照这些标准划分的社区,从经济方面来讲,在经济足够发达的社区内,全体社区内的居民与政府同心,可以完全发挥公众的自觉性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而在经济比较落后的社区里,社区成员则认为经济发展还需要被放在首位的,暂时不会注意到他们在周围的某些环境在危害着他们,但政府还是需要环境与经济利益中作出决定,但是无论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政府所用的成本是最小的,效果也应该是最好的。
注釋:
①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国行政管理.行政与法制.2005(3).
②③蔡定剑,尚英.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页,第365页.
参考文献:
[1]郭兆平.社区环境建设与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以非政府组织(NGO)为中心.浙江社会科学.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