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法律的种类也变得越多,法律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对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有了积极的影响。民商法注重个人利益保护,经济法注重集体利益保护,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缺陷,解决民商法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从而提升我国的经济效益。经济法和民商法对经济生活都起到了调整作用,不仅能够稳定社会,而且能够促进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本文主要研究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性,希望能给我国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关联性
引言: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种法律主要通过调整经济活动中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发挥规范经济秩序的作用。经济法注重个人利益保护,主要从宏观角度调整经济生活,而民商法注重集体利益保护,主要从微观角度调整经济生活,两者虽然有一些区别,但是两者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因此,我们明确这两种法律的适用范围,从而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和经济生活的关系
(一)经济法和集体利益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体现,主要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来保证经济关系的有序建立。第二个特点是以经济为目的。经济法的目的就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从而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第三个特点是综合性强。经济法是具有综合调整特征的法律部门,能够利用奖励、惩罚、鼓励等多种措施来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强调营造和谐的经济环境,即让买卖双方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交易,能够有效的保护集体利益,加快了交易的速度。同时,经济法注重经济资源合理分配,能够稳定社会,缩小贫富差距,还能够提升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体现了利益公平性。另外,经济法注重法律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会为不同地位的主体分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就造成了垄断性行业的出现。
(二)民商法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它是一种私法形式,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民商法主要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即解决财产的流动和归属问题,能够有效的保护个人利益。民商法有三大特点:第一,民商法强调平等,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民商法保护,不仅能够调节市场经济,而且能够调节个人经济。第二,民商法强调自治,认为交易的双方可以根据个人意志决定交易行为,不受外界意志的强制。第三,民商法强调微观调整,通过微观角度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民商法是稳定性非常强的法律部门,能够长期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民商法能够确定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以及经济活动的交易规则,并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能够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联性
(一)功能互相补充
民商法重视市场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稳定市场经济发展,体现了无形之手的作用。经济法重视国家干预,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体现了有形之手的作用。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民商法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调整经济挥动中的主体关系,法律规范具有任意性特征,同时民商法通过市场规律来激发是市场主体即民商事主体的能动性,让其自觉依据法律进行交易。经济法能够为不同地位的主体分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各不相同。综上所述,民商法主要通过微观角度来调整经济活动,强调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重点调整的是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主要通过宏观角度来调整经济活动,强调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主要解决的是市场机制失灵问题,即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正常作用时发挥调控作用。
(二)价值取向一致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取向具有一致性,即实现社会正义。民商法强调给予不同地位的市场主体同等力度的法律保护,即赋予每个市场主体相同的权利,为每个市场主体设置相同的义务。经济法强调市场主体地位的差异性,即分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给不同地位的市场主体。两种法律的虽然一个注重个人权利,一个注重集体权利,但是由于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得两种法律之间产生了密切关联。在当今时代,民商法逐渐向现代化方向发展,其价值取向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也越来越接近。民商法以经济法为基础,两种法律互相配合,互相校正。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民商法和经济法通过不同的角度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让经济活动有序进行。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说,民商法的现代化发展实质是和经济法的发展具有共同性的。
(三)调整范围交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发挥中重要作用,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在联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稳定市场的运行。民商法就是市场调节的主要体现,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的主要体现,两种法律都作用于整个市场,因此必然会有调整范围上的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而经济法不仅能够调整微观经济关系,还能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经济法和民商法调整范围上的交叉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可以调整民商法中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利益的部分,也就是说经济法可以从横向来调整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关系。民商法和经济法都可以横向调整经济主体关系,其中经济法主要解决的是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纠纷关系,能够填充民商法的空白。
(四)法律要素通用
法律部门由众多要素组成,其中包括概念、原则等一系列要素。在法律的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发现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要素在特殊条件下可以通用,這就体现出了两种法律之间的紧密联系。在当今时代,两种法律中的许多要素都是相同的,例如民商法中民事责任形式已经成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之一。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要素通用说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即两种法律在互相协作中共同发展。我们要正视两种法律之间的要素通用,但是也要注意要素通用后是否能够发挥出作用。例如民事法律理论可以解决诸多的民商法律问题,但是其在经济法中无法套用。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法律要素通用实质代表着公法和私法的要素通用,也代表着私法和公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即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结语: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两大法律部门,主要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市场经济发展。经济法和民商法具有关联性,主要体现在功能互相补充、价值取向一致、调整范围交叉、法律要素通用这四个方面,我们要重视两种法律的关联性,发挥出两种法律的联合作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赵晨伊.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21(06):184-186.
[2]苏月婷.从民商法与经济法视角看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 法制博览,2018(12):189.
[3]左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14):18-19.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关联性
引言: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种法律主要通过调整经济活动中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发挥规范经济秩序的作用。经济法注重个人利益保护,主要从宏观角度调整经济生活,而民商法注重集体利益保护,主要从微观角度调整经济生活,两者虽然有一些区别,但是两者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因此,我们明确这两种法律的适用范围,从而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和经济生活的关系
(一)经济法和集体利益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体现,主要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来保证经济关系的有序建立。第二个特点是以经济为目的。经济法的目的就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从而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第三个特点是综合性强。经济法是具有综合调整特征的法律部门,能够利用奖励、惩罚、鼓励等多种措施来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强调营造和谐的经济环境,即让买卖双方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交易,能够有效的保护集体利益,加快了交易的速度。同时,经济法注重经济资源合理分配,能够稳定社会,缩小贫富差距,还能够提升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体现了利益公平性。另外,经济法注重法律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会为不同地位的主体分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就造成了垄断性行业的出现。
(二)民商法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它是一种私法形式,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民商法主要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即解决财产的流动和归属问题,能够有效的保护个人利益。民商法有三大特点:第一,民商法强调平等,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民商法保护,不仅能够调节市场经济,而且能够调节个人经济。第二,民商法强调自治,认为交易的双方可以根据个人意志决定交易行为,不受外界意志的强制。第三,民商法强调微观调整,通过微观角度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民商法是稳定性非常强的法律部门,能够长期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民商法能够确定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以及经济活动的交易规则,并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能够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联性
(一)功能互相补充
民商法重视市场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稳定市场经济发展,体现了无形之手的作用。经济法重视国家干预,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体现了有形之手的作用。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民商法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调整经济挥动中的主体关系,法律规范具有任意性特征,同时民商法通过市场规律来激发是市场主体即民商事主体的能动性,让其自觉依据法律进行交易。经济法能够为不同地位的主体分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各不相同。综上所述,民商法主要通过微观角度来调整经济活动,强调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重点调整的是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主要通过宏观角度来调整经济活动,强调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主要解决的是市场机制失灵问题,即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正常作用时发挥调控作用。
(二)价值取向一致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取向具有一致性,即实现社会正义。民商法强调给予不同地位的市场主体同等力度的法律保护,即赋予每个市场主体相同的权利,为每个市场主体设置相同的义务。经济法强调市场主体地位的差异性,即分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给不同地位的市场主体。两种法律的虽然一个注重个人权利,一个注重集体权利,但是由于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得两种法律之间产生了密切关联。在当今时代,民商法逐渐向现代化方向发展,其价值取向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也越来越接近。民商法以经济法为基础,两种法律互相配合,互相校正。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民商法和经济法通过不同的角度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让经济活动有序进行。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说,民商法的现代化发展实质是和经济法的发展具有共同性的。
(三)调整范围交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发挥中重要作用,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在联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稳定市场的运行。民商法就是市场调节的主要体现,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的主要体现,两种法律都作用于整个市场,因此必然会有调整范围上的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而经济法不仅能够调整微观经济关系,还能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经济法和民商法调整范围上的交叉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可以调整民商法中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利益的部分,也就是说经济法可以从横向来调整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关系。民商法和经济法都可以横向调整经济主体关系,其中经济法主要解决的是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纠纷关系,能够填充民商法的空白。
(四)法律要素通用
法律部门由众多要素组成,其中包括概念、原则等一系列要素。在法律的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发现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要素在特殊条件下可以通用,這就体现出了两种法律之间的紧密联系。在当今时代,两种法律中的许多要素都是相同的,例如民商法中民事责任形式已经成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之一。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要素通用说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即两种法律在互相协作中共同发展。我们要正视两种法律之间的要素通用,但是也要注意要素通用后是否能够发挥出作用。例如民事法律理论可以解决诸多的民商法律问题,但是其在经济法中无法套用。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法律要素通用实质代表着公法和私法的要素通用,也代表着私法和公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即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结语: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两大法律部门,主要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市场经济发展。经济法和民商法具有关联性,主要体现在功能互相补充、价值取向一致、调整范围交叉、法律要素通用这四个方面,我们要重视两种法律的关联性,发挥出两种法律的联合作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赵晨伊.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21(06):184-186.
[2]苏月婷.从民商法与经济法视角看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 法制博览,2018(12):189.
[3]左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14):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