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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一片繁荣,商品融资业务在我国银行市场上日益活跃,对银行市场有重要影响,但是商业银行在融资的过程中并没有直接占有质物,质物一旦出现问题,商业银行很难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银行的商品融资安全很难得到保证,当然作为第三方的监管公司对于其职责的履行程度对商业银行的商品融资安全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分析了商业银行进行商品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预防风险的相关对策,为保证商业银行商品融资安全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商业银行;商品融资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33;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引言
由于目前的商业银行在商品融资过程中会受到很多来自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种不确定的人为因素往往是无法预料的,因此商业银行在商品融资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质物核验的义务配置不清、质物瑕疵交付、换货安排缺陷以及银行和监管公司间法律关系不明晰等种种问题都可能引起商业银行融资的法律风险,为在商品融资过程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商业银行应认真研究市场行情以及融资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减少法律风险,确保融资过程中的安全。
一、商业银行商品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商业银行商品融资业务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
1.商业银行在商品融资过程中,通常由监管公司来设立银行质权,从质物接收、质物有效占有,到质物保管,再到质物更换与提取,全过程都是由监管公司来进行负责,监管公司在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有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相关质权落空,影响银行的融资安全。
2.银行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之间的联立性很容易造成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出现不完备、不清晰的状况,银行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属于典型的联立合同,其中包含了多重权利额义务关系,三方的当事人在里面也充当了多个角色。
(二)商业银行商品融资业务法律风险类型分析
1.银行与监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晰引起的法律风险。在商品融资业务中,商业银行与监管公司主要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银行实施事实行为的法律关系,在这层关系中,银行不直接占有质物,而是由监管公司代为占有,成立质权法律关系这是一种代理关系;二是仓储监管合同关系,在这层关系中,监管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对质物实施仓储监管,这属于合同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银行没有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二是直接将银行和监管公司的关系确定为代理关系,在合同中则表述成“监管公司代理银行占有”、“监管质物”等等,这种做法对银行的不利影响是,一旦出现纠纷,银行很难有确凿的依据来追究监管公司的责任。
2.质物核验义务配置不清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商品融资过程中,质物通常被出质人直接交付给监管公司,由监管公司成立质权,监管核验义务应该有哪方承担的问题往往得不到重视,对质物的核验审查也只是一种表面审查,并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因此在当前的商品融资中,质权以及质物品质往往得不到保障,给商业银行的融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3.质物瑕疵交付引起的法律风险。通常由于监管公司的疏忽而导致出现质物瑕疵交付:一是监管公司对质物仓储场地缺乏所有权与使用权;二是没有对质物进行实际控制。
4.换货安排缺陷引起的法律风险。一是监管公司通常新进质物的品质和权属进行“表面审核”,导致新进货物的核验工作落空。二是借款人把新进货物交给监管公司时,监管公司不另外向银行出具单据与凭证来代表质物权属。三是借款人如果频繁换货,监管公司可能不能及时准确的对货物进行控制。
二、商业银行商品融资业务法律风险类型防控对策
1.明晰银行与监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监管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代理银行占有质物并成立质权;二,银行与监管公司之间成立仓储以及货物监管的合同关系,监管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物仓储以及对质物的监管义务。
2.明确质物核验义务的承担人。为保证质物核验工作的进行,银行在进行商品融资业务的过程中应该明确质物核验的主体。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自行承担核验义务,或者由监管公司承担,但采用任何一种方式,都应该明确该项义务的承担主体。
3.保证质物有效交付。商业银行应要求监管公司对监管仓库有明确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质物设置显著标志或保证其时刻处于监控中,另外,监管公司接到新质物后,及时给银行提供有效凭证。
4.对货物进出库进行严格控制。对于出库,监管公司为借款人办理出库手续应经银行同意并有银行所签署的提货数据。对于入库,银行要求借款人在协议中明确的做出将新进的货物质押给银行的表示,要求监管公司及时提供新进质物的质押标识,并将质物清单和质物仓储货位图及时发送给商业银行,并确认以单据作为监管公司承担责任的凭证。
总结
商业银行在进行商品融资过程中由于不直接占有质物,而由第三方监管公司代理银行占有质物、设立质权,监管公司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商业银行来说有着重要影响,甚至会导致其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为在融资过程中保证自身权益,商业银行在融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明确与监管公司的法律关系、明确质检核验义务的承担主体、保证质检货物有效支付并对货物进出库进行有效控制等,以此来确保融资过程中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平一.商业银行开展商品融资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措施[J].银苑说法,2012(03).
[2]李德.经济全球化中的银行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贝政新,谭寅生,万解秋.现代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运作与创新[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商业银行;商品融资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33;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引言
由于目前的商业银行在商品融资过程中会受到很多来自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种不确定的人为因素往往是无法预料的,因此商业银行在商品融资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质物核验的义务配置不清、质物瑕疵交付、换货安排缺陷以及银行和监管公司间法律关系不明晰等种种问题都可能引起商业银行融资的法律风险,为在商品融资过程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商业银行应认真研究市场行情以及融资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减少法律风险,确保融资过程中的安全。
一、商业银行商品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商业银行商品融资业务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
1.商业银行在商品融资过程中,通常由监管公司来设立银行质权,从质物接收、质物有效占有,到质物保管,再到质物更换与提取,全过程都是由监管公司来进行负责,监管公司在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有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相关质权落空,影响银行的融资安全。
2.银行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之间的联立性很容易造成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出现不完备、不清晰的状况,银行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属于典型的联立合同,其中包含了多重权利额义务关系,三方的当事人在里面也充当了多个角色。
(二)商业银行商品融资业务法律风险类型分析
1.银行与监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晰引起的法律风险。在商品融资业务中,商业银行与监管公司主要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银行实施事实行为的法律关系,在这层关系中,银行不直接占有质物,而是由监管公司代为占有,成立质权法律关系这是一种代理关系;二是仓储监管合同关系,在这层关系中,监管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对质物实施仓储监管,这属于合同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银行没有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二是直接将银行和监管公司的关系确定为代理关系,在合同中则表述成“监管公司代理银行占有”、“监管质物”等等,这种做法对银行的不利影响是,一旦出现纠纷,银行很难有确凿的依据来追究监管公司的责任。
2.质物核验义务配置不清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商品融资过程中,质物通常被出质人直接交付给监管公司,由监管公司成立质权,监管核验义务应该有哪方承担的问题往往得不到重视,对质物的核验审查也只是一种表面审查,并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因此在当前的商品融资中,质权以及质物品质往往得不到保障,给商业银行的融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3.质物瑕疵交付引起的法律风险。通常由于监管公司的疏忽而导致出现质物瑕疵交付:一是监管公司对质物仓储场地缺乏所有权与使用权;二是没有对质物进行实际控制。
4.换货安排缺陷引起的法律风险。一是监管公司通常新进质物的品质和权属进行“表面审核”,导致新进货物的核验工作落空。二是借款人把新进货物交给监管公司时,监管公司不另外向银行出具单据与凭证来代表质物权属。三是借款人如果频繁换货,监管公司可能不能及时准确的对货物进行控制。
二、商业银行商品融资业务法律风险类型防控对策
1.明晰银行与监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监管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代理银行占有质物并成立质权;二,银行与监管公司之间成立仓储以及货物监管的合同关系,监管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物仓储以及对质物的监管义务。
2.明确质物核验义务的承担人。为保证质物核验工作的进行,银行在进行商品融资业务的过程中应该明确质物核验的主体。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自行承担核验义务,或者由监管公司承担,但采用任何一种方式,都应该明确该项义务的承担主体。
3.保证质物有效交付。商业银行应要求监管公司对监管仓库有明确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质物设置显著标志或保证其时刻处于监控中,另外,监管公司接到新质物后,及时给银行提供有效凭证。
4.对货物进出库进行严格控制。对于出库,监管公司为借款人办理出库手续应经银行同意并有银行所签署的提货数据。对于入库,银行要求借款人在协议中明确的做出将新进的货物质押给银行的表示,要求监管公司及时提供新进质物的质押标识,并将质物清单和质物仓储货位图及时发送给商业银行,并确认以单据作为监管公司承担责任的凭证。
总结
商业银行在进行商品融资过程中由于不直接占有质物,而由第三方监管公司代理银行占有质物、设立质权,监管公司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商业银行来说有着重要影响,甚至会导致其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为在融资过程中保证自身权益,商业银行在融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明确与监管公司的法律关系、明确质检核验义务的承担主体、保证质检货物有效支付并对货物进出库进行有效控制等,以此来确保融资过程中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平一.商业银行开展商品融资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措施[J].银苑说法,2012(03).
[2]李德.经济全球化中的银行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贝政新,谭寅生,万解秋.现代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运作与创新[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