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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近年来,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呈现出了复杂化的趋势,不稳定和可变因素明显增加。由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其适用存在一些障碍。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以期使该项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6-03
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尤其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更是一种做人的基本要求。随着近些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越发复杂,各种风险日益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中均得到了明确和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被称为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其最初发端于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契约”“诚实信用诉讼”,《德国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相关规定,《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仅仅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内涵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讲诚实守信用,反对欺诈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要诚实、善意,不能够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民法典》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脅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这些都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侵权责任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对医疗机构的要求体现在:对患者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不得隐匿或拒绝提供有关的病历资料,不得伪造和篡改病历资料;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禁止不必要的检查等。婚姻领域,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二)民事主体应基于善意心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要心怀善意,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代理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代理人应当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尽职尽责地去履行代理职责,禁止代理人进行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禁止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以防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中,对他人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应合理使用。
物权领域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相邻关系体现了民事交易中和权利行使时均应善意。动产物权的变动通过交付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通过登记公示,即使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形,善意的民事主体基于对公示的信赖所作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物权取得规则。如果无权处分人将自己占有或登记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道该项交易财产不属于无权处分人,原所有人不能向第三人索要该项财产,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选择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基于善意的心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兼顾邻居的必要利益。
《民法典》第306条、第726条分别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转让人在转让共有份额、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承租人。这些规定意味着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本着善意的基本要求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以期维护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要求有约必守,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的各个环节和阶段。《民法典》第500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其情形主要有:一方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缔约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这样的合理信赖关系使得缔约人在缔约阶段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如实告知、保守秘密等先合同义务。第501条规定了缔约人的保密义务,第509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新增533条规定了情事变更制度。在合同签订后,若出现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客观情势变动,导致该客观事实造成合同签订的基础或者前提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依原约定继续履行,对合同一方或双方是非常不公平的。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当前社会合同类型日益丰富,内容日益复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更加扩大化,不仅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诚实守信,也要求事先的通知、协助,事后的保密等,合同的义务得到了很大的拓展。
二、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不明确、不统一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内涵认知,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因主体差异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诚实信用只是单纯的道德要求,而并不将其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比如现实生活里客运合同中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人们往往从道德标准做出评价,而很少将其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去思考。 有些法条明确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而有些法条只规定了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未规定对应的后果。比如法律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对转让人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样的情况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必然会存在矛盾的可能性,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理解不一样,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导致法律从业者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疑惑。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是对自愿原则的修正与限制。情事变更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均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际的立法以及法律执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位置并不突出,而且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后果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已经确立了保障社会信用的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得人们容易利用法律漏洞,不守信用、不讲信誉、任意毁约、弄虚作假、制假贩假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结合民法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体制不到位
虽然我国民商法等很多法律都把诚实信用原则写在了法条里,但基本都是比较笼统的,缺乏具体的指导和应用,这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落实上显得苍白无力。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通过大屏幕、互联网等看到一些对老赖身份和信息的公布,其实这也恰恰说明在我国不诚实不守信行为的代价并不高,没有更有效的法律惩治手段,目前能看到的主要是限制高消费。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比较健全,有较为完善的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机制、风险预警系统及信用管理办法等。目前我国的信用市场体制不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当前社会,之所以有很多不诚信的个人和公司,根源就是违法违信成本太低。有些身负债务拒不履行的老赖通过事先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的黑名单,尽管限制了其高消费等活动,但却依旧活得逍遥自在。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給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要及时遏制钻法律漏洞的情况,必须进一步发展诚实信用的保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合作,以维护良好的民商事活动秩序。
三、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策略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实际应用以及法律规定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下面笔者提出一些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诚实信用的内涵和适用标准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人们经济活动的复杂化、频繁化,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不再局限于道德观念,而是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只有正确全面地认识诚实信用原则,才能避免合同双方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才能使合同顺利履行,同时确保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行为有序进行。
首先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标准,使大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度。只有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人们的普遍理性当中,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形成社会统一的价值理念,让人们普遍了解其法律效力和违反该原则的后果,才能够引导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给予高度的重视,并进行正确、全面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合同的双方会更加遵守、尊重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执法者也更容易去执行这个标准,去判断谁是谁非。
(二)进一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双方要诚实守信共同完成合同,但基本上没有对违反诚实守信的行为的惩罚措施,即使有惩罚措施也是力度较小的。这就使得法律的强制力度不够,而仅仅靠个人的自觉性去完成诚实守信,这从制度上看是极其不合理的。
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的细化研究。比如在代理、担保、合同、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领域,注重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我们也应该注意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别法领域的适用,比如有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有些债务人不顾商业信用,故意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有些被执行人恶意逃债等。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法、破产法、民事程序立法等法律制度。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当前的社会现状前,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必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必须把诚实信用制度的重要性重视起来,并且要把诚实信用的信息进行多部门的数据共享,对于不诚实守信的个人或者企业要及时上传到征信系统,真正从法律层面上打击不诚实守信的行为。
当前,国家出台了很多制度来加强个人及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比如很多地方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多部门联合起来公布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执法力度,通过失信黑名单等方式有力打击失信行为。政府应该加强对人们的诚实信用教育,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制定褒扬诚实信用、惩戒失信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健全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加大社会信用的监管力度。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引导人们树立诚实信用的道德观念,培养诚实信用的行为习惯,从而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翔云.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策略及对企业的影响[J].中国商论,2020,(3). [2] 王琳琳.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J].法制博览,2018,(12).
[3] 杨耀天.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
[4] 王萍.浅析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与社会,2020,(2).
Analysis on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in Civil Law and Its Improvement Strategy
PAN Ya-nan
(The College of Henan Procuratorial Profession,Zhengzhou 451191,China)
Abstract:Civil law,as the basic law for adjusting market economic relations,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as an important basic principle in civil law,plays an important regulatory role in market transactions.In recent years,the overall market economic environment has shown a trend of complication,and unstable and variable factors have increased significantly.Due to people’s insuffici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there are some obstacles to its application.By analyzing the connot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are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make this principle better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connotation;perfect strategy[責任编辑 文 远]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6-03
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尤其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更是一种做人的基本要求。随着近些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越发复杂,各种风险日益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中均得到了明确和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被称为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其最初发端于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契约”“诚实信用诉讼”,《德国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相关规定,《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仅仅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内涵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讲诚实守信用,反对欺诈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要诚实、善意,不能够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民法典》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脅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这些都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侵权责任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对医疗机构的要求体现在:对患者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不得隐匿或拒绝提供有关的病历资料,不得伪造和篡改病历资料;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禁止不必要的检查等。婚姻领域,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二)民事主体应基于善意心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要心怀善意,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代理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代理人应当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尽职尽责地去履行代理职责,禁止代理人进行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禁止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以防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中,对他人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应合理使用。
物权领域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相邻关系体现了民事交易中和权利行使时均应善意。动产物权的变动通过交付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通过登记公示,即使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形,善意的民事主体基于对公示的信赖所作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物权取得规则。如果无权处分人将自己占有或登记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道该项交易财产不属于无权处分人,原所有人不能向第三人索要该项财产,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选择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基于善意的心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兼顾邻居的必要利益。
《民法典》第306条、第726条分别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转让人在转让共有份额、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承租人。这些规定意味着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本着善意的基本要求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以期维护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要求有约必守,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的各个环节和阶段。《民法典》第500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其情形主要有:一方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缔约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这样的合理信赖关系使得缔约人在缔约阶段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如实告知、保守秘密等先合同义务。第501条规定了缔约人的保密义务,第509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新增533条规定了情事变更制度。在合同签订后,若出现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客观情势变动,导致该客观事实造成合同签订的基础或者前提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依原约定继续履行,对合同一方或双方是非常不公平的。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当前社会合同类型日益丰富,内容日益复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更加扩大化,不仅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诚实守信,也要求事先的通知、协助,事后的保密等,合同的义务得到了很大的拓展。
二、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不明确、不统一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内涵认知,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因主体差异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诚实信用只是单纯的道德要求,而并不将其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比如现实生活里客运合同中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人们往往从道德标准做出评价,而很少将其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去思考。 有些法条明确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而有些法条只规定了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未规定对应的后果。比如法律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对转让人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样的情况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必然会存在矛盾的可能性,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理解不一样,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导致法律从业者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疑惑。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是对自愿原则的修正与限制。情事变更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均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际的立法以及法律执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位置并不突出,而且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后果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已经确立了保障社会信用的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得人们容易利用法律漏洞,不守信用、不讲信誉、任意毁约、弄虚作假、制假贩假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结合民法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体制不到位
虽然我国民商法等很多法律都把诚实信用原则写在了法条里,但基本都是比较笼统的,缺乏具体的指导和应用,这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落实上显得苍白无力。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通过大屏幕、互联网等看到一些对老赖身份和信息的公布,其实这也恰恰说明在我国不诚实不守信行为的代价并不高,没有更有效的法律惩治手段,目前能看到的主要是限制高消费。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比较健全,有较为完善的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机制、风险预警系统及信用管理办法等。目前我国的信用市场体制不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当前社会,之所以有很多不诚信的个人和公司,根源就是违法违信成本太低。有些身负债务拒不履行的老赖通过事先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的黑名单,尽管限制了其高消费等活动,但却依旧活得逍遥自在。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給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要及时遏制钻法律漏洞的情况,必须进一步发展诚实信用的保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合作,以维护良好的民商事活动秩序。
三、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策略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实际应用以及法律规定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下面笔者提出一些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诚实信用的内涵和适用标准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人们经济活动的复杂化、频繁化,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不再局限于道德观念,而是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只有正确全面地认识诚实信用原则,才能避免合同双方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才能使合同顺利履行,同时确保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行为有序进行。
首先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标准,使大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度。只有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人们的普遍理性当中,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形成社会统一的价值理念,让人们普遍了解其法律效力和违反该原则的后果,才能够引导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给予高度的重视,并进行正确、全面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合同的双方会更加遵守、尊重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执法者也更容易去执行这个标准,去判断谁是谁非。
(二)进一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双方要诚实守信共同完成合同,但基本上没有对违反诚实守信的行为的惩罚措施,即使有惩罚措施也是力度较小的。这就使得法律的强制力度不够,而仅仅靠个人的自觉性去完成诚实守信,这从制度上看是极其不合理的。
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的细化研究。比如在代理、担保、合同、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领域,注重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我们也应该注意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别法领域的适用,比如有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有些债务人不顾商业信用,故意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有些被执行人恶意逃债等。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法、破产法、民事程序立法等法律制度。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当前的社会现状前,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必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必须把诚实信用制度的重要性重视起来,并且要把诚实信用的信息进行多部门的数据共享,对于不诚实守信的个人或者企业要及时上传到征信系统,真正从法律层面上打击不诚实守信的行为。
当前,国家出台了很多制度来加强个人及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比如很多地方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多部门联合起来公布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执法力度,通过失信黑名单等方式有力打击失信行为。政府应该加强对人们的诚实信用教育,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制定褒扬诚实信用、惩戒失信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健全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加大社会信用的监管力度。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引导人们树立诚实信用的道德观念,培养诚实信用的行为习惯,从而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翔云.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策略及对企业的影响[J].中国商论,2020,(3). [2] 王琳琳.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J].法制博览,2018,(12).
[3] 杨耀天.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
[4] 王萍.浅析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与社会,2020,(2).
Analysis on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in Civil Law and Its Improvement Strategy
PAN Ya-nan
(The College of Henan Procuratorial Profession,Zhengzhou 451191,China)
Abstract:Civil law,as the basic law for adjusting market economic relations,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as an important basic principle in civil law,plays an important regulatory role in market transactions.In recent years,the overall market economic environment has shown a trend of complication,and unstable and variable factors have increased significantly.Due to people’s insuffici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there are some obstacles to its application.By analyzing the connot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are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make this principle better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connotation;perfect strategy[責任编辑 文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