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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是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从当初的马志平到今天的严介和,再加上其他民企老板涉案被查。难道原罪真的成了那些“问题富翁”掘得“第一桶金”后永远的隐痛吗?
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财富。往往存有问题,这是一个世界现象。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未能免俗。中国渐进式改革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会面临新的局面。由于新事物、新现象的产生,就会在政策、法律上产生新的空白和盲区。由于政策和法律难以及时跟进,很多人就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钻法律的空子,走政策的盲区。甚至打几个擦边球,来掘得“第一桶金”。
“第一桶金”往往与原罪相伴相生。原罪。字典里的释义指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之罪传给子孙。成为一切罪恶和灾祸的根源。显然。民企的原罪不能这样理解,不能简单的将民企的“第一桶金”看作企业的罪恶根源。但话又说回来,虽不能说这“第一桶金”的“每个毛孔都流淌着肮脏的东西”,但可以肯定地说,有相当部分是不干净的,甚至是见不得光的。
举例说事:马志平“蒸发”20亿
曾经一手托举熊猫手机当上“2003央视标王”的风云人物马志平入狱后,民企的原罪似乎永远没有解脱之时。
马志平最初靠贩卖手机发家,并成立江苏天创通信实业有限公司。生意越做越大后,马志平以“南京纵横”和“江苏天创”为平台,出资与熊猫电子组建了熊猫移动。马志平占熊猫移动49%股权并出任熊猫移动总经理。问题出现在2003年和2004年。不足两年的时间中,马志平利用熊猫移动总经理一职。在与他自己的“江苏天创”等平台之间的辗转腾挪中,拖欠熊猫移动资金逾20亿元人民币。
曾有人将20亿元人民币的消失,皆归咎于马志平一人滥用职权。但事实上,与熊猫移动相关的数十笔资金往来。都是在公司董事会通过下进行。马志平如何说服董事会其他成员就范,如何能逍遥法外长达几年之久,也值得众人放开想象力。
分析解说:权利和资本的共谋
中国资本的原罪有个显著特点,就是资本往往与权力形成程度不同的共谋关系。个中缘由,主要因为人家是先经济后政治,即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前提下,自然生长出与之完全协调的种种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资本无须也很少依附权力。中国不然。中国是先政治后经济,市场经济进程是在历史给定的、极其狭窄的空间中展开的。是在巨大的体制存量不可撼动、巨大的权力迷宫无法绕开的前提下展开的。而在传统信仰死掉之后,利益就成了权力新的信仰,我们便不能不面对世界上最没有节制、最为贪婪的权力。
上述事例中的马志平,单凭一个人的权利完全无法将20亿人民币“蒸发”,“数十笔资金往来都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则完全暴露出问题的要害。金钱与权利的共谋才成就了马志平的“滥用职权”!
另外,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也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由于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造成制度非均衡,制度非均衡又引发获利机会。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该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从而完成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这个过程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的动力学机制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费用,并且在正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还伴有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
马志平案是中国改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由于改革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政府便提出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战略方针。而这种政策的变动则相当于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由此导致制度非均衡下的获利机会,改革便在距离权力中心较远、创新风险较低的农村地区率先发起。
举例说事:严介和“BT模式”遭质疑
严介和快速发家,玩的拿手好戏是所谓的BT模式,即带资建设再移交,业主分期还款。这一经营模式概括起来就是:从政府拿单,再利用政府信誉向银行申请贷款,利用银行短期贷款启动项目,再靠占用下游供货商或工程队资金,最终获得政府的长期回款。
这种“八个杯子七个盖”的游戏终难持久。严介和用BT模式确实也赚了不少钱。这一模式环环相扣.貌似保险,其实也是在走钢丝,BT模式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意外,则可能酿成泡沫。
比如拖欠下游账款,工程队拿不到钱自然就把业务停下来,业务停下来就不能如期完成任务,业主自然就不会按期付款,这样银行的贷款就不能按期归还,地方政府那边也不高兴。太平洋建设集团如今就是陷入这么一个恶性循环。
例如,2003年8月.太平洋建设集团以BT模式与如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道路工程施工协议。该项工程中。设备部分造价约2000万元,工程部分造价约8000万元。随后,太平洋建设以此项目向中行南通分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后来由于太平洋方面资金不到位,如皋项目工期一拖再拖。到规定时间才做了一半,太平洋建设最终被赶出了如皋。
分析解说:市场机制的“夹缝”
目前,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还未确立。主要原因。就在于权力对于市场经济进程的干预。可以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越是针头线脑的产业、附加值低的产业,市场化程度越高。真正的民营企业越多。越是主导产业、附加值高的产业,市场化程度越低。要么干脆形成为垄断产业,民间根本没有资格问津;要么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化,但仅仅是下游和中游的市场化。产业上游尽归权力之手掌控,要素资源尽归权力之手调度。如此。则民营企业在相关产业中立足空间甚小。
严介和所从事的行业,本身就需要大量的资本运作。但是,目前由于民营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狭窄,所以,严介和就开始推行他的BT模式。也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他的资本欲望。实现企业不断的扩张和发展。
但是,也应该看到,随着改革的推进。获得机会已从一般商品市场转移到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比如温州“炒房团”、“炒煤团”以及“资本型富豪”的崛起就是例证),但“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没有跟着形成,特别是在要素价格体系远未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加之行政特权、垄断国企和“超国民待遇”外资的三重挤压,民营企业们不得不在要素市场以及资本市场上“带着镣铐跳舞”。于是官商勾结、非法占地、非法集资、贷款和合同诈骗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屡见不鲜。
应给原罪赎买的机会
原罪,往往是从“历史”中发现,甚至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的初期,个别创新者由于突破了当时的政策界限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成本,因此这种突破政策底线的“原罪”其实并不是“罪”,即使是“罪”也应该得到至少是道德上的救赎。而那些触犯法律的原罪却不能姑息。对于这种既违反市场法治又有损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罪或经济犯罪行为在法律追诉期内严加惩罚是无可非议的。这既是塑造市场法治的需要,也是反腐败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我们也该认识到,民营经济从“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私有产权保护写入宪法以及起草《物权法》草案等制度演进。而且目前民营经济已经占据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进行推算,到2005年,民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已达65%。占城镇就业的比例已达75%,民营经济成了拉动经济增长和就业的主力军。
同情民企的人认为,民企原罪是由于制度不完善而法无禁止的情形下积累财富的过程。是在法律灰色地带成长起来的现象。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钻空子,走边缘地带并不构成犯罪。法无禁止的时候,要看的是当时的历史背景。
如果非要承认那是“原罪”,就应通过一种机制来赎买。很显然,在任何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问题用今天的方式加以解决其成本将是巨大而不可测量的,更有可能引发新的“历史问题”。上市公司可向投资者对价支付,那为什么不给“原罪”企业向国家或者侵占利益方一个赎买的机会呢?我们谁也不希望看到“原罪”不息。“本罪”也不止的局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