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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的演进和人类的生存发展为人类社会留下了许多珍贵的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前者如华山风景名胜区,后者如平遥古城。这些遗迹是人类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我国对这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不遗余力,并已形成了一个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现状
我国疆域广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历史悠久。因此,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是世界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
1.我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现状。我国于1985年11月2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至2007年6月,我国共有35处世界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排名世界第三。
除了已列入《名录》中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外,目前,我国还拥有如云南石林喀斯特地貌、陕西华山风景名胜区等具有文化和自然遗产价值的各类国家遗产地3795个,约占国土面积的十分之一。对这些未列《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重点风景名胜区制度、重点文物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来加以重点保护。从1982年至2005年,我国已分六次共批准了18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上百座历史文化名城。同时,为了保护文化、自然遗产,国家开始实施遗产地全民教育普及工程(通过多种形式在广大学生中普及遗产地保护的基本知识,增强公众意识,倡导全民参与遗产地保护),国家遗产地能力建设工程(如西安大明宫大遗址建设保护工程),国家遗产地数字化工程(建立遗产地数据库),国家遗产地和谐发展示范工程(选择一批地处贫困地区的国家遗产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发展遗产地旅游业)等四大工程。
2.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其特点。我国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法律保护已形成了“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三级框架格局,并形成了五大特点:第一,以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范围作为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主线。第二,宪法、法律、国家法规多法规定,分散保护。第三,编制阶段性规划纲要,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提供综合性和整体性规划和指导。第四,职能部门政策性文件对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的保护进行政策宣示、行动指南和法律保护辅助。第五,有关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专门法规或规章,成为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主要法律形式。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法律保护发展趋势前瞻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依法对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进行了不遗余力地保护。但是,由于自然力的长期分化和腐蚀及近年来遗迹地旅游业的发展和其他开发活动,不少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了破坏,遗产也存在许多隐患,加之科学技术和经济力量等的不足使遗产得不到有效而充分地保护。因此,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在制度方面做前瞻性的研究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它将推动中国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由粗放化转向完善和科学化。
1.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增强履约能力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一。《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在于为全人类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并要求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所以,在我国成立专门的遗产保护机构,与《公约》所确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口衔接。
2.制定综合性和专门性保护法律,将相关公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上的义务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二。目前,我国没有一部能对公约进行转化而使其进入我国国内法体系的法律。因此,为了将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保持国内法与公约的协调统一,并切实履行《公约》义务,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法》,规定明确统一的监管体制、确立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将成为中国遗产地保护法体系建设的一大趋势。
3.改进国家遗产地管理体制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三。目前,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分工管理的体制。这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的格局,容易产生各部门之间追求本部门利益的现象。同时,各类遗产地区划重叠、边界不清、核心功能不明也造成了管理效能低下,不利于统筹遗产地资源的整体保护。
我国遗产的管理体制,不能照搬任何模式,须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和遗产管理的现状,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家遗产地保护中的职责,在条件成熟后,成立统一的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改变当前按部门按地方设置管理权的现状,由其统一监管和保护全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负责中国遗产的世界申报和对外协调。
4.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性激励政策是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四。对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可持续的法律手段,为此必须从代际公平的长远角度出发,建立科学的规划制度和激励政策。
5.改善执法环境,促进守法意识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之五。“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我国也应该逐步地将重点放在法律的实施和环境执法能力的建设上,主要应通过以下制度的推行而不断努力:首先,实行遗产地决策问责制,对重大决策失误当事人追究责任,并强化决策过程中多学科专家的参与,逐步推广遗产地驻场科学家制度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组建遗产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时了解遗产地的保护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增大遗产地决策的透明度。其次,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引进听证制度,保障公众表达意见的法定权利。第三,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守法意识。
本文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生态城市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7SFB5043
参考文献
[1]参见《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前言.
[2]新华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8/12/content_1022232.htm,2007-11-14.
[3][法]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西安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现状
我国疆域广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历史悠久。因此,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是世界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
1.我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现状。我国于1985年11月2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至2007年6月,我国共有35处世界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排名世界第三。
除了已列入《名录》中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外,目前,我国还拥有如云南石林喀斯特地貌、陕西华山风景名胜区等具有文化和自然遗产价值的各类国家遗产地3795个,约占国土面积的十分之一。对这些未列《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重点风景名胜区制度、重点文物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来加以重点保护。从1982年至2005年,我国已分六次共批准了18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上百座历史文化名城。同时,为了保护文化、自然遗产,国家开始实施遗产地全民教育普及工程(通过多种形式在广大学生中普及遗产地保护的基本知识,增强公众意识,倡导全民参与遗产地保护),国家遗产地能力建设工程(如西安大明宫大遗址建设保护工程),国家遗产地数字化工程(建立遗产地数据库),国家遗产地和谐发展示范工程(选择一批地处贫困地区的国家遗产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发展遗产地旅游业)等四大工程。
2.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其特点。我国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法律保护已形成了“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三级框架格局,并形成了五大特点:第一,以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范围作为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主线。第二,宪法、法律、国家法规多法规定,分散保护。第三,编制阶段性规划纲要,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提供综合性和整体性规划和指导。第四,职能部门政策性文件对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的保护进行政策宣示、行动指南和法律保护辅助。第五,有关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专门法规或规章,成为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主要法律形式。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法律保护发展趋势前瞻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依法对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进行了不遗余力地保护。但是,由于自然力的长期分化和腐蚀及近年来遗迹地旅游业的发展和其他开发活动,不少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了破坏,遗产也存在许多隐患,加之科学技术和经济力量等的不足使遗产得不到有效而充分地保护。因此,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在制度方面做前瞻性的研究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它将推动中国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由粗放化转向完善和科学化。
1.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增强履约能力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一。《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在于为全人类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并要求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所以,在我国成立专门的遗产保护机构,与《公约》所确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口衔接。
2.制定综合性和专门性保护法律,将相关公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上的义务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二。目前,我国没有一部能对公约进行转化而使其进入我国国内法体系的法律。因此,为了将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保持国内法与公约的协调统一,并切实履行《公约》义务,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法》,规定明确统一的监管体制、确立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将成为中国遗产地保护法体系建设的一大趋势。
3.改进国家遗产地管理体制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三。目前,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分工管理的体制。这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的格局,容易产生各部门之间追求本部门利益的现象。同时,各类遗产地区划重叠、边界不清、核心功能不明也造成了管理效能低下,不利于统筹遗产地资源的整体保护。
我国遗产的管理体制,不能照搬任何模式,须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和遗产管理的现状,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家遗产地保护中的职责,在条件成熟后,成立统一的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改变当前按部门按地方设置管理权的现状,由其统一监管和保护全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负责中国遗产的世界申报和对外协调。
4.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性激励政策是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四。对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可持续的法律手段,为此必须从代际公平的长远角度出发,建立科学的规划制度和激励政策。
5.改善执法环境,促进守法意识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之五。“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我国也应该逐步地将重点放在法律的实施和环境执法能力的建设上,主要应通过以下制度的推行而不断努力:首先,实行遗产地决策问责制,对重大决策失误当事人追究责任,并强化决策过程中多学科专家的参与,逐步推广遗产地驻场科学家制度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组建遗产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时了解遗产地的保护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增大遗产地决策的透明度。其次,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引进听证制度,保障公众表达意见的法定权利。第三,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守法意识。
本文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生态城市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7SFB5043
参考文献
[1]参见《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前言.
[2]新华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8/12/content_1022232.htm,2007-11-14.
[3][法]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