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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上看,文言文的注文多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提示部分,如“〔子犯请击之〕子犯请求袭击秦军……”中的“〔子犯请击之〕”,用括号作了标记;二是注释部分,如“子犯请求袭击秦军”。文言文注释有两个方式,一是同义注释,二是非同义注释。同义注释是采用同义语言单位对被注释语言单位进行字面的解释,非同义注释是采用非同义语言单位对被注释语言单位进行字外的解释。
中学语文教材中的文言文注释也存在着同义和非同义两种注释方式。中学语文教材承载着对中学生进行文化教育的任务,分析教材中文言文注释的两种方式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将有助于文言文的注释、教学和阅读活动的进行。现以人教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烛之武退秦师》一课的注文为例作一简要分析。
《烛之武退秦师》一课的注文中有许多同义注释,例如“〔子犯请击之〕子犯请求袭击秦军……”,注释部分“子犯请求袭击秦军”和提示部分“子犯请击之”具有同义关系,二者意思一样,而且句法结构也一致。又如“〔晋军函陵〕晋军驻扎在函陵……”“晋军驻扎在函陵”和“晋军函陵”意思也一样,而且都是主谓补结构,对应严谨,只是注文部分多了一个介词“在”。再如“〔是寡人之过也〕这是我的过错……”“这是我的过错”和“是寡人之过也”也是同义注释,虽然注释部分比提示部分多了一个判断词“是”,形成古今汉语的表达差异,但是二者都是判断句式。词的注释中也存在着许多同义注释,如“〔许之〕……许,答应”,用“答应”来解释“许”,以今语注古语,二者意义相同。其他如“〔是寡人之过也〕……是,这。过,过错。”“〔尝为晋君赐矣〕……尝,曾经。为,给予。赐,恩惠。……”“〔肆其西封〕……肆,延伸、扩张。”它们用同义词或同义词组来解释正文的词。
在正文的某个语言单位出现理解障碍的情况下,这种注释方式对读者快速、等值地理解正文某些单位的字面意义具有直接的帮助。
和以上例子不同,有的同义注释提示部分和注释部分命题或理性意义一样,但是句法结构和句法意义却不尽相同。例如“〔肆其西封〕往西扩大边界。……”提示部分“肆其西封”的字面意思应该是“扩大他们西边的边界”,解释为“往西扩大边界”便改变了原来的句法结构,同时,注释部分又漏掉了对“其”的解释。又如“〔许君焦、瑕〕(晋惠公)曾经答应给您焦、瑕这两座城池。”“许君焦、瑕”的字面意思应该是“答应您焦、瑕两城”,其句法是双宾语结构,所以,这个注释的注释部分和提示部分的句法结构和句法意义是不同的。再如“〔东封郑〕在东边使郑国成为它的边境。……”注释部分用“使……成为……边境”来解释正文的“封”,而使注释部分和提示部分的句法结构出现差异,并产生不同的结构意义。
《烛之武退秦师》一课的注文中还存在着许多非同义注释。例如“〔以其无礼于晋〕指晋文公出亡过郑时,郑国没有以应有的礼遇接待他。……”没有直接进行同义注释,而是使用注释术语“指”解释了“其无礼于晋”在特定语境中的具体所指。又如“〔朝济而夕设版焉〕……。设版,修筑防御工事。……”“修筑防御工事”和“设版”也非字面同义,“设版”字面上应该是“设置筑土墙的夹板”,它和“修筑防御工事”是方式和目的的关系。再如“〔越国以鄙远〕……。远,指郑国。”“远”即远方的国家,这里指出了它的具体所指“郑国”。
这种注释方式对读者具体理解某语言单位在特定语境中字外的特定意义和特定所指有直接帮助。但是,非同义注释有时使用特定的注释术语,如“指”“指代”等,有时没有使用这样的术语,在这种情况下有些非同义注释会被误以为同义注释,例如“设版”的注释。这是注者、教者和读者需要留心的。
教材中同义注释和非同义注释常常结合在一起。有时是同义注释中附加非同义注释的内容。例如“〔若舍郑以为东道主〕如果您放弃围攻郑国而把它作为东方道路上(招待过客)的主人。……”“招待过客”是加在同义注释上的非同义注释,并且也使用了括号标记。又如“〔将焉取之〕将从哪里取得它所贪求的土地呢?……”“它所贪求的”是附加在同义注释上的非同义内容,只是没用括号标记。再如“〔邻之厚,君之薄也〕邻国的势力雄厚了,您秦国的势力也就相对削弱了。”两个“势力”都是附加的非同义注释,其实“邻之厚”即是“邻国的雄厚”,“君之薄”即是“您秦国的削弱”,不必加“势力”。
为正文附加字外意义的非同义注释,会使文言文的阅读在等值内容之外获得许多字外信息,但是在没有标记的情况下非同义注释常常会被误解为同义注释,如此也会给文言文的教和学带来麻烦。
有时候,编者对被注释单位的一半进行同义注释,另一半进行非同义注释。例如“〔朝济而夕设版焉〕指晋惠公早上渡过黄河回国,晚上就修筑防御工事。……”“晋惠公早上渡过黄河回国”是对“朝济”的同义注释,而“晚上就修筑防御工事”则是对“夕设版”的非同义注释。这时如果不加注意常常会把非同义注释部分当作同义注释,从而造成对正文的误解,这是读者需要格外留心的。
有时是先进行同义注释后再进行非同义注释,即同义注释和非同义注释同时存在。例如“〔尝为晋君赐矣〕曾经给予晋君恩惠。……这句指秦穆公曾派兵护送晋惠公回国的事。”“曾经给予晋君恩惠”是对“尝为晋君赐矣”的同义注释,“这句指秦穆公曾派兵护送晋惠公回国的事”则是对“尝为晋君赐矣”的非同义注释,表明被注部分在特定语境中的具体所指和意义,并且用“指”来体现这种注释意图。又如“〔微夫人之力不及此〕假如没有那个人的力量,我是不会到这个地步的。晋文公曾在外流亡19年,得到秦穆公的帮助,才回到晋国做了国君。……”“晋文公”之前是同义注释,之后是非同义注释。再如“〔肆其西封〕往西扩大边界。意思是晋国灭了郑国以后,必将灭秦。……”“意思是”标记非同义注释,它是同义注释和非同义注释的界限。这种注释方式对读者同时理解正文的字面和字外两种意义有直接帮助。
中学语文教材中的文言文注释也存在着同义和非同义两种注释方式。中学语文教材承载着对中学生进行文化教育的任务,分析教材中文言文注释的两种方式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将有助于文言文的注释、教学和阅读活动的进行。现以人教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烛之武退秦师》一课的注文为例作一简要分析。
《烛之武退秦师》一课的注文中有许多同义注释,例如“〔子犯请击之〕子犯请求袭击秦军……”,注释部分“子犯请求袭击秦军”和提示部分“子犯请击之”具有同义关系,二者意思一样,而且句法结构也一致。又如“〔晋军函陵〕晋军驻扎在函陵……”“晋军驻扎在函陵”和“晋军函陵”意思也一样,而且都是主谓补结构,对应严谨,只是注文部分多了一个介词“在”。再如“〔是寡人之过也〕这是我的过错……”“这是我的过错”和“是寡人之过也”也是同义注释,虽然注释部分比提示部分多了一个判断词“是”,形成古今汉语的表达差异,但是二者都是判断句式。词的注释中也存在着许多同义注释,如“〔许之〕……许,答应”,用“答应”来解释“许”,以今语注古语,二者意义相同。其他如“〔是寡人之过也〕……是,这。过,过错。”“〔尝为晋君赐矣〕……尝,曾经。为,给予。赐,恩惠。……”“〔肆其西封〕……肆,延伸、扩张。”它们用同义词或同义词组来解释正文的词。
在正文的某个语言单位出现理解障碍的情况下,这种注释方式对读者快速、等值地理解正文某些单位的字面意义具有直接的帮助。
和以上例子不同,有的同义注释提示部分和注释部分命题或理性意义一样,但是句法结构和句法意义却不尽相同。例如“〔肆其西封〕往西扩大边界。……”提示部分“肆其西封”的字面意思应该是“扩大他们西边的边界”,解释为“往西扩大边界”便改变了原来的句法结构,同时,注释部分又漏掉了对“其”的解释。又如“〔许君焦、瑕〕(晋惠公)曾经答应给您焦、瑕这两座城池。”“许君焦、瑕”的字面意思应该是“答应您焦、瑕两城”,其句法是双宾语结构,所以,这个注释的注释部分和提示部分的句法结构和句法意义是不同的。再如“〔东封郑〕在东边使郑国成为它的边境。……”注释部分用“使……成为……边境”来解释正文的“封”,而使注释部分和提示部分的句法结构出现差异,并产生不同的结构意义。
《烛之武退秦师》一课的注文中还存在着许多非同义注释。例如“〔以其无礼于晋〕指晋文公出亡过郑时,郑国没有以应有的礼遇接待他。……”没有直接进行同义注释,而是使用注释术语“指”解释了“其无礼于晋”在特定语境中的具体所指。又如“〔朝济而夕设版焉〕……。设版,修筑防御工事。……”“修筑防御工事”和“设版”也非字面同义,“设版”字面上应该是“设置筑土墙的夹板”,它和“修筑防御工事”是方式和目的的关系。再如“〔越国以鄙远〕……。远,指郑国。”“远”即远方的国家,这里指出了它的具体所指“郑国”。
这种注释方式对读者具体理解某语言单位在特定语境中字外的特定意义和特定所指有直接帮助。但是,非同义注释有时使用特定的注释术语,如“指”“指代”等,有时没有使用这样的术语,在这种情况下有些非同义注释会被误以为同义注释,例如“设版”的注释。这是注者、教者和读者需要留心的。
教材中同义注释和非同义注释常常结合在一起。有时是同义注释中附加非同义注释的内容。例如“〔若舍郑以为东道主〕如果您放弃围攻郑国而把它作为东方道路上(招待过客)的主人。……”“招待过客”是加在同义注释上的非同义注释,并且也使用了括号标记。又如“〔将焉取之〕将从哪里取得它所贪求的土地呢?……”“它所贪求的”是附加在同义注释上的非同义内容,只是没用括号标记。再如“〔邻之厚,君之薄也〕邻国的势力雄厚了,您秦国的势力也就相对削弱了。”两个“势力”都是附加的非同义注释,其实“邻之厚”即是“邻国的雄厚”,“君之薄”即是“您秦国的削弱”,不必加“势力”。
为正文附加字外意义的非同义注释,会使文言文的阅读在等值内容之外获得许多字外信息,但是在没有标记的情况下非同义注释常常会被误解为同义注释,如此也会给文言文的教和学带来麻烦。
有时候,编者对被注释单位的一半进行同义注释,另一半进行非同义注释。例如“〔朝济而夕设版焉〕指晋惠公早上渡过黄河回国,晚上就修筑防御工事。……”“晋惠公早上渡过黄河回国”是对“朝济”的同义注释,而“晚上就修筑防御工事”则是对“夕设版”的非同义注释。这时如果不加注意常常会把非同义注释部分当作同义注释,从而造成对正文的误解,这是读者需要格外留心的。
有时是先进行同义注释后再进行非同义注释,即同义注释和非同义注释同时存在。例如“〔尝为晋君赐矣〕曾经给予晋君恩惠。……这句指秦穆公曾派兵护送晋惠公回国的事。”“曾经给予晋君恩惠”是对“尝为晋君赐矣”的同义注释,“这句指秦穆公曾派兵护送晋惠公回国的事”则是对“尝为晋君赐矣”的非同义注释,表明被注部分在特定语境中的具体所指和意义,并且用“指”来体现这种注释意图。又如“〔微夫人之力不及此〕假如没有那个人的力量,我是不会到这个地步的。晋文公曾在外流亡19年,得到秦穆公的帮助,才回到晋国做了国君。……”“晋文公”之前是同义注释,之后是非同义注释。再如“〔肆其西封〕往西扩大边界。意思是晋国灭了郑国以后,必将灭秦。……”“意思是”标记非同义注释,它是同义注释和非同义注释的界限。这种注释方式对读者同时理解正文的字面和字外两种意义有直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