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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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研究的重点。以《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法律既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武器,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应有权利的制度保障。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人权状况和对外形象的鲜明反映。本文就当前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提出了思考。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 权利保护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63-01
  
  当前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仅是以人为本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也是我国人权制度和对外形象最为直接和有力的体现。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更为突出和重要。
  一、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是相对于刑事案件的概念,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应从刑事诉讼过程着手。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三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个条款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根本原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例如《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起诉、判决等过程中具备的相应权利。这些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构成了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框架。
  二、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框架中的突出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框架,但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工作的整个过程,并且需要随着法律程序的履行而逐步变动,因此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在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突出问题。
  1.犯罪嫌疑人不能享有彻底的沉默权。沉默权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典型代表,也被看作是犯罪者最为重要的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有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和诉讼阶段都应当享有充分的沉默权。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必须要在司法实践中践行这个准则。而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实际中,长期以来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指导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看作是抗拒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这就出现了法律法规与司法实际的矛盾。
  2.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是保护其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活动范围、时间等进行了规定,总体来说,这些规定不利于律师履行职责,更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规定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场所、方式等内容,并着重强调了司法机关对会见过程的监督、中止等权利。这样一来,法律虽然赋予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但是一方面对于该权利的规定过于宽松,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的会见过程限制明显过多。这些问题不仅与我国司法根本原则和国际惯例不符,而且严重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维护。
  3.刑事诉讼的程序不统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平等的,除极重大及特殊情况外,司法机关不应因犯罪嫌疑人身份、案情等为由随意更改刑事诉讼的程序及期限。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某些原因所导致的诉讼程序不统一的问题。例如轰动全国的“黄光裕”案及“南勇案”等,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诉讼判决时间表。虽然这些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案件侦查取证等较为困难,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程序的权威,司法机关还是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程序,如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履行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引起社会舆论的猜测,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三、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工作的思考
  笔者认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工作,主要应当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现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法律框架。今后,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现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法律框架,一方面从根本上规定权利保护总体原则和指导思想,另一方面通过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将权利保护的思想转化为法律制度化保障。笔者认为,建立健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法律框架是提高权利保护工作质量的根本。
  2.提高司法人员的自律意识。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所处的地位十分重要,他们理应成为进一步提高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工作水平的主体。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许多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工作都是由司法人员来完成的,例如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如果司法人员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不是抗拒行为,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取证,就是践行了保护原则。对于这个问题,现阶段我国法律中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思想认识,才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3.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可以充分借鉴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加以消化和吸收,对于一些先进经验应当大胆地进行尝试,以便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维护国家形象。
  
  注释:
  花涛.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23895.
  孟军.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樊学勇.犯罪侦查程序与证据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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