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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传媒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自媒体群体的广泛存在,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被揭露出来展现在人们的视线中,也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巨大反响。就冤假错案而言,其成因及解决机制是非常复杂的,历来也是司法机关所关注的重点问题。2017年7月10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会议强调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全社会要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去响应时代号召。因此在大数据强势崛起的时代,如何利用好这把“利剑”有效的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亦是这个时代的重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大数据;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12-03
作者简介:徐芳,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6级侦查学研究生。
党的十九大的召开再次释放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最强音。实现公平正义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总书记针对司法公平正义所提出来的要求,所希望的就是实现依法治国,树立全国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然而一个不太大的冤案往往就足已轻易摧毁花费十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在人民群众中所树立的法律权威。翻阅历史,放眼古今,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在法治发展状况落后的过去,还是在法治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冤假错案一直就像一个顽疾般存在,如何把这样的“犯错率”降到最低甚至没有,对全社会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对于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如何有效利用大数据资源,针对冤假错案在侦查阶段的形成原因,抓住每一种可能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的机会并将其降到最低已显得势在必行。
(一)传统侦查模式的负面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①但在我们“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已经先入为主的将犯罪嫌疑人作为作案人,只是去寻找一些证据来印证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这样的侦查模式与我们所提倡的“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相背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存疑时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疑罪难从无。“念某投毒案”就是典型案件,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就以惯有的思维定式判定念某有罪,积极寻找能够印证念某有罪的证据,而对念某无罪的证据则予以忽视甚至是不予收集,这样必然就给案件最初成为冤假错案埋下了隐患,最后也确实如此。
(二)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
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直接影响着侦查工作的质量。对于一些现场证据容易灭失,现场痕迹不易提取的案件,现场勘查稍有失误对整个案件的影响更是重大。目前来说,我国现场勘查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侦查人员主观上的失误。许多刑事案件发生以后,现场痕迹会因为现场保护工作没有做到规范细致,以及有关先行到达的民警随意触摸翻动现场的东西,抽烟喝水而导致现场遭受污染,这些习惯性的行为都直接影响了勘查人员的现场勘查。除此之外,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的不够全面,只注重对于现场明显位置的物证的提取,而对于微量物证等检材则往往因不够重视而被忽视,只注意勘查第一现场,而忽视与案件有关的第二现场。
2.现场勘查程序不规范。1994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面对众多指向他的证据,他本人及其辩护团队就提出了现场勘查的程序不规范,因此这些证据不规范、不可靠、不可采信,而这也是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因素。我国对于刑事案件侦查中的现场勘查这一部分其实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的,但是在实务中,基层办案人员强大的办案压力下单纯追求工作效率往往会让侦查人员忽视程序性规范,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会导致对现场痕迹证据的破坏,另一方面也对所提取物证的可采用信提出了合理怀疑。
(三)鉴定意见错误的诱发
在我国,鉴定意见是重要的并且具有较强权威性的证据之一。有研究报告曾表明接近有三分之一的诉讼争议案件需要科学的鉴定结论来予以证实,而这些鉴定结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占了相当大的比重。②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受制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在无法从专业上去判断和取舍的情况下,更倾向于信赖和采纳鉴定人员给出的专业性的鉴定意见。导致鉴定意见出错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鉴定意见本身的错误。鉴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受制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所能提供的鑒定器材以及鉴定人员是否有疏忽大意的情况。另外对于侦查人员所收集到的物质能否及时而不受污染的的迅速鉴定,也是鉴定人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信的重要考量因素。
2.鉴定意见的伪造。有关数据对错案案例的调查显示表明在这些错案中有接近十分之一的案件是因为案件中存在虚假的鉴定意见。而且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③鉴定意见造假的动机我们很明显就可以推断出来,无非是利益和权力的诱惑,以及在人情社会的压力。
(四)对口供的过分依赖
在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调查的众多证据中,口供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对于现场不易提取痕迹物证,或者提取痕迹物证难以突破案件的情况下,口供就成了办案最有利的突破口,因此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也就是常用的手段。在刑讯逼供遭公众强烈反对的当代,很难想象在封建时代,刑讯逼供在历史的舞台上曾被作为一种公开、合法的讯问手段,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更是不胜枚举。在人权观念大力倡导的今天,以及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的社会背景下,许多办案人员为了避免被发现有非法取证情况,摒弃了过去残忍残暴的给予肉体上的痛苦,取而代之是对其进行精神催残,迫使其招供。
自2012年以来,大数据(big data)一词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人们用它来描述和定义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并命名与之相关的技术发展与创新。④自2014年开始,大数据已经4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系统性权威性的文件,提出了我国大数据的顶层设计。⑤在当今的中国,大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已经不同程度的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经济发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及其所具备的优势以及对社会带来的积极推动力,引发了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的逐步应用该项时代变革技术的思考。对于将这一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生事物如何快速的应用于公安侦查案件中,由此对于冤假错案的防范将会带来的积极意义也是备受关注和重视。
(一)大数据下侦查模式的转变
一直以来我国的侦查模式主要以“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两种模式为主。在大数据的时代,可以利用数据来为办案服务,在以往传统侦查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从数据到案”和“从案到数据”这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侦查模式。所谓的“从数据到案”即是统一证据标准,制定规范的统一的符合侦查阶段特点的证据标准,录入相应的符合各机关要求和特点的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以此来严格约束侦查人员对于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程序。“从案到数据”即是建立相应的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将案件上传到相应的数据库,将案件转化为公安机关内部的数据分析资料,加强对疑难案件的复查复析。同时数据分析也是对本地区高频案件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的有效方式之一,从源头降低犯罪率。
在侦查实践中不少刚入警的年轻侦查员即使是对于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由于经验的缺乏,对于哪些证据要取,该怎么取证据并没有一个很清晰的思路。很多情况下都是老侦查员带着年轻侦查员凭借办案经验,认为案件差不多了就往法制科报,但法制科一查看证据不齐全,必然就将案卷打回。倘若嵌入证据标准指引的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这样的问题就变得很简单了。按照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制作询问笔录,发现、提取、固定证据以及收集相关物证和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后,向当事人送达相关的文书和通知相关情况。紧接着就是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扫描上传,并且根据证据标准注明证据文件的相关情况,最终提交给法制部门审核。更值得一提的是,证据标准指引系统具备了电子卷宗识别功能,识别之后自动将证据进行提取,并进行证据程序合法性自动审查。⑥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当前在我国的国情下“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大数据下的创新侦查模式,利用数据录入的精确性的特点强化侦查人员办案的证据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转变侦查模式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作为一种侦查案件的流程、方式的侦查模式,无论是传统常规的侦查模式亦或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从数据到案”的侦查模式都是为侦查服务,都是为了更准确而又高效的查明案件事实,证实涉嫌犯罪,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所以在冤家错案的防范机制中不单单只是转变侦查模式所能转变的,与此相并行的侦查人员办案理念的转变也是很重要的方面。
(二)巧用视频音频技术,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公安部前副部长白景富曾说:“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门户,如果连现场都勘查不好,连门都进不去,侦查破案也就无从谈起。”⑦现场勘查是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和揭露犯罪嫌疑人的源头,现场勘查出现问题,将会把后面的证据分析,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引入歧途。因此,每一个侦查人员都要有强烈的勘查意识,把勘查的重要性认识提高到最大值。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现场勘查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其实目前来说对于现场勘查的录音录像的规定停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言外之意没有条件的情况下现场勘查不录音录像也是符合规定的。但是我们知道,将现场勘查的情况录下来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在日后案件复查中还原现场,另一方面有视频录像的监督,现场勘察人员对于勘查质量和效率都将大大提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于现场勘查的录音录像的规定的给予进一步细化。保护现场是实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对整个案件的侦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很多情况下,案发现场并非是侦查人员或勘查人员最先发现,往往都是普通群众,因此在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要迅速及时的赶往现场开展侦查,另一方面要告诉报案人员如何保护好现场现有的状态。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侵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希望警方早日破案往往会乐意协助警方做好现场保护的第一步。对于通讯网络高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很多市民手中的手机都有录音录像功能,在报案人员不懂得如何保护现场的情况下,调度室的办案民警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指导报案人做好现场保护的工作,同时也可要求报案人员在特定的案件中从案件外围自行录下案件现场,获取第一手的现场情况,例如对于居民自己家中的入户盗窃案件,就可引导受害人在第一时间保护好案发现场。
(三)高科技新技术应用于鉴定领域,减少设备因素造成的鉴定意见错误
鉴定意见对于法官的判案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如何减少鉴定意见错误因素引发的冤假错案是构建司法文明的重要一环。大数据时代下,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于鉴定中使用的仪器设备也要适应这个时代的变化。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新技术的引进和采用受制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但这一问题也是有其自身的解决之道。一方面我们可以在对新技术的引进采用上加大对鉴定技术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我们可以相对集中的将鉴定材料送往技术设备更为先进的地方进行检验,确保鉴定结果的精准,鉴定意见的客观和准确。在采用先进鉴定技术的同时,对我们鉴定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与之匹配相应的鉴定知识及相关技能。
(四)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倒逼办案重视证据
贝卡利亚曾说:“(刑讯)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水与火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到折磨,因而称自己是罪犯。罪犯与无辜者之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判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是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屈打成招”应该是众多刑事冤假错案的共有特点。刑讯逼供多存在于相关物证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一方面我们要求侦查人员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能力,用提高自身软实力的方式来化解侦查过程中的证据少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构建公检法三家办案的证据标准指引,搭建公检法三家数据信息互联网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将要素化、结构化的证据标准嵌入到办案系统当中,用“不会变通”的系统,来倒逼公检法在办案中重视对证据的统一使用,规范司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效率和质量。因为关键要素或证据缺失,由计算机控制不能进入下一个办案环节,解决了“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难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是要取代线下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是要替代司法人员独立判断,而是发挥人工智能在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综合方面的优势,帮助司法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公正。⑨
现代科技迈出一小步,司法文明进步一大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证据裁判规则,以往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证据问题,证据标准指引的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是针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利用制度优势和技术优势的一种创新司法实践。利用技术和数据的“死板”避免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主观偏好,有效的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
②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③胡铭,冯姣.鉴定意见与刑事错案——兼论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09-20.
④王磊,王佳.2012年十大科技焦点名词[J].中国科技术语,2013-02-25.
⑤王熙.从概念走向实践 大数据催化工业、医学、AI行业巨变[J].通信世界,2017-06-05.
⑥杨唯.证据指引增效率 自动监督保公正[N].贵州日报,2017-09-11.
⑦余永华.浅析当前南宁市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0-15.
⑧[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凤泽.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1.37.
⑨[聚焦]孟建柱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强调: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EB/OL].中国警察网.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大数据;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12-03
作者简介:徐芳,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6级侦查学研究生。
党的十九大的召开再次释放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最强音。实现公平正义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总书记针对司法公平正义所提出来的要求,所希望的就是实现依法治国,树立全国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然而一个不太大的冤案往往就足已轻易摧毁花费十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在人民群众中所树立的法律权威。翻阅历史,放眼古今,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在法治发展状况落后的过去,还是在法治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冤假错案一直就像一个顽疾般存在,如何把这样的“犯错率”降到最低甚至没有,对全社会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对于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如何有效利用大数据资源,针对冤假错案在侦查阶段的形成原因,抓住每一种可能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的机会并将其降到最低已显得势在必行。
一、侦查阶段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
(一)传统侦查模式的负面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①但在我们“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已经先入为主的将犯罪嫌疑人作为作案人,只是去寻找一些证据来印证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这样的侦查模式与我们所提倡的“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相背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存疑时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疑罪难从无。“念某投毒案”就是典型案件,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就以惯有的思维定式判定念某有罪,积极寻找能够印证念某有罪的证据,而对念某无罪的证据则予以忽视甚至是不予收集,这样必然就给案件最初成为冤假错案埋下了隐患,最后也确实如此。
(二)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
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直接影响着侦查工作的质量。对于一些现场证据容易灭失,现场痕迹不易提取的案件,现场勘查稍有失误对整个案件的影响更是重大。目前来说,我国现场勘查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侦查人员主观上的失误。许多刑事案件发生以后,现场痕迹会因为现场保护工作没有做到规范细致,以及有关先行到达的民警随意触摸翻动现场的东西,抽烟喝水而导致现场遭受污染,这些习惯性的行为都直接影响了勘查人员的现场勘查。除此之外,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的不够全面,只注重对于现场明显位置的物证的提取,而对于微量物证等检材则往往因不够重视而被忽视,只注意勘查第一现场,而忽视与案件有关的第二现场。
2.现场勘查程序不规范。1994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面对众多指向他的证据,他本人及其辩护团队就提出了现场勘查的程序不规范,因此这些证据不规范、不可靠、不可采信,而这也是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因素。我国对于刑事案件侦查中的现场勘查这一部分其实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的,但是在实务中,基层办案人员强大的办案压力下单纯追求工作效率往往会让侦查人员忽视程序性规范,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会导致对现场痕迹证据的破坏,另一方面也对所提取物证的可采用信提出了合理怀疑。
(三)鉴定意见错误的诱发
在我国,鉴定意见是重要的并且具有较强权威性的证据之一。有研究报告曾表明接近有三分之一的诉讼争议案件需要科学的鉴定结论来予以证实,而这些鉴定结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占了相当大的比重。②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受制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在无法从专业上去判断和取舍的情况下,更倾向于信赖和采纳鉴定人员给出的专业性的鉴定意见。导致鉴定意见出错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鉴定意见本身的错误。鉴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受制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所能提供的鑒定器材以及鉴定人员是否有疏忽大意的情况。另外对于侦查人员所收集到的物质能否及时而不受污染的的迅速鉴定,也是鉴定人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信的重要考量因素。
2.鉴定意见的伪造。有关数据对错案案例的调查显示表明在这些错案中有接近十分之一的案件是因为案件中存在虚假的鉴定意见。而且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③鉴定意见造假的动机我们很明显就可以推断出来,无非是利益和权力的诱惑,以及在人情社会的压力。
(四)对口供的过分依赖
在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调查的众多证据中,口供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对于现场不易提取痕迹物证,或者提取痕迹物证难以突破案件的情况下,口供就成了办案最有利的突破口,因此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也就是常用的手段。在刑讯逼供遭公众强烈反对的当代,很难想象在封建时代,刑讯逼供在历史的舞台上曾被作为一种公开、合法的讯问手段,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更是不胜枚举。在人权观念大力倡导的今天,以及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的社会背景下,许多办案人员为了避免被发现有非法取证情况,摒弃了过去残忍残暴的给予肉体上的痛苦,取而代之是对其进行精神催残,迫使其招供。
二、大数据环境下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
自2012年以来,大数据(big data)一词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人们用它来描述和定义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并命名与之相关的技术发展与创新。④自2014年开始,大数据已经4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系统性权威性的文件,提出了我国大数据的顶层设计。⑤在当今的中国,大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已经不同程度的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经济发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及其所具备的优势以及对社会带来的积极推动力,引发了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的逐步应用该项时代变革技术的思考。对于将这一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生事物如何快速的应用于公安侦查案件中,由此对于冤假错案的防范将会带来的积极意义也是备受关注和重视。
(一)大数据下侦查模式的转变
一直以来我国的侦查模式主要以“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两种模式为主。在大数据的时代,可以利用数据来为办案服务,在以往传统侦查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从数据到案”和“从案到数据”这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侦查模式。所谓的“从数据到案”即是统一证据标准,制定规范的统一的符合侦查阶段特点的证据标准,录入相应的符合各机关要求和特点的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以此来严格约束侦查人员对于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程序。“从案到数据”即是建立相应的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将案件上传到相应的数据库,将案件转化为公安机关内部的数据分析资料,加强对疑难案件的复查复析。同时数据分析也是对本地区高频案件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的有效方式之一,从源头降低犯罪率。
在侦查实践中不少刚入警的年轻侦查员即使是对于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由于经验的缺乏,对于哪些证据要取,该怎么取证据并没有一个很清晰的思路。很多情况下都是老侦查员带着年轻侦查员凭借办案经验,认为案件差不多了就往法制科报,但法制科一查看证据不齐全,必然就将案卷打回。倘若嵌入证据标准指引的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这样的问题就变得很简单了。按照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制作询问笔录,发现、提取、固定证据以及收集相关物证和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后,向当事人送达相关的文书和通知相关情况。紧接着就是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扫描上传,并且根据证据标准注明证据文件的相关情况,最终提交给法制部门审核。更值得一提的是,证据标准指引系统具备了电子卷宗识别功能,识别之后自动将证据进行提取,并进行证据程序合法性自动审查。⑥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当前在我国的国情下“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大数据下的创新侦查模式,利用数据录入的精确性的特点强化侦查人员办案的证据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转变侦查模式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作为一种侦查案件的流程、方式的侦查模式,无论是传统常规的侦查模式亦或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从数据到案”的侦查模式都是为侦查服务,都是为了更准确而又高效的查明案件事实,证实涉嫌犯罪,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所以在冤家错案的防范机制中不单单只是转变侦查模式所能转变的,与此相并行的侦查人员办案理念的转变也是很重要的方面。
(二)巧用视频音频技术,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公安部前副部长白景富曾说:“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门户,如果连现场都勘查不好,连门都进不去,侦查破案也就无从谈起。”⑦现场勘查是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和揭露犯罪嫌疑人的源头,现场勘查出现问题,将会把后面的证据分析,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引入歧途。因此,每一个侦查人员都要有强烈的勘查意识,把勘查的重要性认识提高到最大值。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现场勘查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其实目前来说对于现场勘查的录音录像的规定停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言外之意没有条件的情况下现场勘查不录音录像也是符合规定的。但是我们知道,将现场勘查的情况录下来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在日后案件复查中还原现场,另一方面有视频录像的监督,现场勘察人员对于勘查质量和效率都将大大提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于现场勘查的录音录像的规定的给予进一步细化。保护现场是实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对整个案件的侦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很多情况下,案发现场并非是侦查人员或勘查人员最先发现,往往都是普通群众,因此在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要迅速及时的赶往现场开展侦查,另一方面要告诉报案人员如何保护好现场现有的状态。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侵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希望警方早日破案往往会乐意协助警方做好现场保护的第一步。对于通讯网络高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很多市民手中的手机都有录音录像功能,在报案人员不懂得如何保护现场的情况下,调度室的办案民警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指导报案人做好现场保护的工作,同时也可要求报案人员在特定的案件中从案件外围自行录下案件现场,获取第一手的现场情况,例如对于居民自己家中的入户盗窃案件,就可引导受害人在第一时间保护好案发现场。
(三)高科技新技术应用于鉴定领域,减少设备因素造成的鉴定意见错误
鉴定意见对于法官的判案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如何减少鉴定意见错误因素引发的冤假错案是构建司法文明的重要一环。大数据时代下,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于鉴定中使用的仪器设备也要适应这个时代的变化。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新技术的引进和采用受制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但这一问题也是有其自身的解决之道。一方面我们可以在对新技术的引进采用上加大对鉴定技术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我们可以相对集中的将鉴定材料送往技术设备更为先进的地方进行检验,确保鉴定结果的精准,鉴定意见的客观和准确。在采用先进鉴定技术的同时,对我们鉴定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与之匹配相应的鉴定知识及相关技能。
(四)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倒逼办案重视证据
贝卡利亚曾说:“(刑讯)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水与火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到折磨,因而称自己是罪犯。罪犯与无辜者之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判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是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屈打成招”应该是众多刑事冤假错案的共有特点。刑讯逼供多存在于相关物证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一方面我们要求侦查人员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能力,用提高自身软实力的方式来化解侦查过程中的证据少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构建公检法三家办案的证据标准指引,搭建公检法三家数据信息互联网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将要素化、结构化的证据标准嵌入到办案系统当中,用“不会变通”的系统,来倒逼公检法在办案中重视对证据的统一使用,规范司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效率和质量。因为关键要素或证据缺失,由计算机控制不能进入下一个办案环节,解决了“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难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是要取代线下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是要替代司法人员独立判断,而是发挥人工智能在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综合方面的优势,帮助司法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公正。⑨
三、结语
现代科技迈出一小步,司法文明进步一大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证据裁判规则,以往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证据问题,证据标准指引的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是针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利用制度优势和技术优势的一种创新司法实践。利用技术和数据的“死板”避免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主观偏好,有效的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注 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
②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③胡铭,冯姣.鉴定意见与刑事错案——兼论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09-20.
④王磊,王佳.2012年十大科技焦点名词[J].中国科技术语,2013-02-25.
⑤王熙.从概念走向实践 大数据催化工业、医学、AI行业巨变[J].通信世界,2017-06-05.
⑥杨唯.证据指引增效率 自动监督保公正[N].贵州日报,2017-09-11.
⑦余永华.浅析当前南宁市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0-15.
⑧[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凤泽.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1.37.
⑨[聚焦]孟建柱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强调: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EB/OL].中国警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