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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山东省东平县检察院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立足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在相关政策、法律、规章规定的框架内大胆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对全县14个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社区矫正情况全面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全县430名符合社区矫正的人员全部得到有效监管,防止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为零,确保社区矫正各环节实现了无缝对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管理创新。
一、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定位。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监督作用
一是依法监督被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工作,严防部门间因工作对接不及时出现的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些案件在法院宣判后。社区矫正对象虽被责令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但事实上已被释放,由于法律文书送达的滞后性,判决生效环节、矫正执行环节往往难以衔接。因此矫正交付环节也就成了脱管、漏管较易发生的环节。该院会同县法院、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全程监管、实施无缝衔接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链条式全程监督,有效避免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将社区矫正工作向前延伸。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开始进行相关基础工作,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适用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且属于本地管辖的犯罪嫌疑人,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前掌握相关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现场监督交付执行,在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对矫正对象从审判机关到社区矫正机构的交付进行现场监督。使社区矫正人员走出宣判法庭,立即由社区矫正机构接手,消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真空时段”。同时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进行摸底排查,核实相关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落实责任人,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开展打基础。
二是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检察机关社区矫正一体化机制,积极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依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正确履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职责,预防和纠正监管矫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工作中,采取“一听,二看,三见面“的方法开展了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一听”即听取各乡镇司法所对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介绍,了解基本情况。“二看”即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并认真核对,看是否存在脱、漏管情况;检查管理组织的建立及监管活动的开展,看监管力量是否到位。监管措施是否落实。“三见面”即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以及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见面,全面详细地了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情况。对全县460名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回访,无脱、漏管现象。
三是贯彻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神实质,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关爱作用。实行人性化检察。积极督促社区矫正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走访活动,充分了解矫正人员当前的工作情况、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促进社区工作人员与矫正人员的交谈沟通,帮助开导、化解被矫正人员的心结。同时和他们的家属进行了沟通、交流,以便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让矫正人员能放下思想包袱。配合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重新开始自己的工作生活,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部分生活困难的矫正人员,鼓励他们树立生活信心,寻找机会为他们解决难处,最大限度的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加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冷落、歧视和孤立,为其顺利回归和融人社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重新犯罪的发生。
二、完善督促引导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一是建立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全程监督。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立法相对滞后的实际,该院将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框架的情况下,制定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等三项制度,并将各项工作制度悬挂上墙。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定期检查社区矫正监督考察档案。审查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执行和矫正工作是否合法,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是否合法;维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机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来保障运行,该院充分发挥引导督促的作用,采取联合制定文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指定文件等方式,先后与法院、公安、司法局会签了《东平县非监禁刑罚执行衔接工作规定》、《辦理撤销缓刑、假释及缓刑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社区矫正的交付、监督、管理等程序规范。我们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引导、督促公安和司法局相继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谈话教育制度》、《帮扶帮教制度》等三大类共28项制度规定,让制度贯穿于矫正对象衔接、入矫、矫治、解矫各个流程和环节,确保了社区矫正这项新型刑罚执行制度依法规范开展。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社区矫正合力。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避免出现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该院及时向县委政法委建议,在政法委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除公检法司为成员单位外,再吸收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每季度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重点工作。政法委采纳后,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部门联动、配合紧密,形成了强大工作合力。法院主动督促矫正对象按期报到,并定期回访;检察机关除履行监督职能,还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司法所的执法检查和工作指导,与重点对象进行谈心教育:公安机关将矫正对象列为重点人群管理,及时查找脱管、漏管人员,承担调查取证工作;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为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济:劳动保障部门将矫正对象纳入就业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三、创新工作方法,促进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良性运转
一是实行积分考核监督。对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积分考核,以检察机关每年两次全面检察中的工作信息为主要依据,考核采用加扣分制,根据各考核单项的得分进行累计,得出各社区矫正机构考核总分,将得分情况通报社区矫正机构并分析总结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属于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事项的,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并依法监督其纠正;属于其他事项的,由社区矫正检察室认真总结问题、分析原因,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其落实整改。
二是实行矫正对象同步监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分为普管和严管两类。普管对象的管理主体是乡镇司法所。普管对象每月一次思想汇报、每月参见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可以请假外出、外出期间可以电话汇报思想:严管对象的管理主体升级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严管对象活动区域受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得请假、每周向管理中心电话汇报情况两次、每半月向管理中心报到一次并交书面汇报材料、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被社区矫正机构列为严管对象后,及时将信息通报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同步监督机制,对矫正对象本人、矫正工作人员、帮教人员、社区民警进行谈话。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机关等有关机关的矫正、监管活动进行同步监督。既切实防止严管对象重新发生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有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最大限度的维护严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是实行基地监督。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建立了三大社区矫正基地。构筑起社区矫正监督平台。建立公益劳动基地。监督、配合司法局与14个街道(乡镇)养老院签订了《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协议书》,确定公益劳动联络员,负责对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情况进行登记和记载,由司法所统一进行考核。建立学习教育基地。与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在看守所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警示教育基地”,充分利用监管资源,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看守所进行集中观摩和教育,现场观看监禁人员生活和改造情况,增强矫正对象的悔罪意识和接受矫正的主动性。建立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职业中专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术培训基地”。减免矫正对象的培训费用,使其掌握培训技能,增强生存能力,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
一、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定位。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监督作用
一是依法监督被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工作,严防部门间因工作对接不及时出现的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些案件在法院宣判后。社区矫正对象虽被责令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但事实上已被释放,由于法律文书送达的滞后性,判决生效环节、矫正执行环节往往难以衔接。因此矫正交付环节也就成了脱管、漏管较易发生的环节。该院会同县法院、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全程监管、实施无缝衔接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链条式全程监督,有效避免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将社区矫正工作向前延伸。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开始进行相关基础工作,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适用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且属于本地管辖的犯罪嫌疑人,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前掌握相关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现场监督交付执行,在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对矫正对象从审判机关到社区矫正机构的交付进行现场监督。使社区矫正人员走出宣判法庭,立即由社区矫正机构接手,消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真空时段”。同时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进行摸底排查,核实相关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落实责任人,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开展打基础。
二是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检察机关社区矫正一体化机制,积极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依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正确履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职责,预防和纠正监管矫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工作中,采取“一听,二看,三见面“的方法开展了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一听”即听取各乡镇司法所对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介绍,了解基本情况。“二看”即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并认真核对,看是否存在脱、漏管情况;检查管理组织的建立及监管活动的开展,看监管力量是否到位。监管措施是否落实。“三见面”即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以及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见面,全面详细地了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情况。对全县460名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回访,无脱、漏管现象。
三是贯彻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神实质,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关爱作用。实行人性化检察。积极督促社区矫正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走访活动,充分了解矫正人员当前的工作情况、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促进社区工作人员与矫正人员的交谈沟通,帮助开导、化解被矫正人员的心结。同时和他们的家属进行了沟通、交流,以便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让矫正人员能放下思想包袱。配合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重新开始自己的工作生活,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部分生活困难的矫正人员,鼓励他们树立生活信心,寻找机会为他们解决难处,最大限度的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加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冷落、歧视和孤立,为其顺利回归和融人社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重新犯罪的发生。
二、完善督促引导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一是建立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全程监督。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立法相对滞后的实际,该院将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框架的情况下,制定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等三项制度,并将各项工作制度悬挂上墙。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定期检查社区矫正监督考察档案。审查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执行和矫正工作是否合法,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是否合法;维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机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来保障运行,该院充分发挥引导督促的作用,采取联合制定文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指定文件等方式,先后与法院、公安、司法局会签了《东平县非监禁刑罚执行衔接工作规定》、《辦理撤销缓刑、假释及缓刑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社区矫正的交付、监督、管理等程序规范。我们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引导、督促公安和司法局相继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谈话教育制度》、《帮扶帮教制度》等三大类共28项制度规定,让制度贯穿于矫正对象衔接、入矫、矫治、解矫各个流程和环节,确保了社区矫正这项新型刑罚执行制度依法规范开展。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社区矫正合力。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避免出现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该院及时向县委政法委建议,在政法委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除公检法司为成员单位外,再吸收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每季度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重点工作。政法委采纳后,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部门联动、配合紧密,形成了强大工作合力。法院主动督促矫正对象按期报到,并定期回访;检察机关除履行监督职能,还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司法所的执法检查和工作指导,与重点对象进行谈心教育:公安机关将矫正对象列为重点人群管理,及时查找脱管、漏管人员,承担调查取证工作;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为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济:劳动保障部门将矫正对象纳入就业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三、创新工作方法,促进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良性运转
一是实行积分考核监督。对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积分考核,以检察机关每年两次全面检察中的工作信息为主要依据,考核采用加扣分制,根据各考核单项的得分进行累计,得出各社区矫正机构考核总分,将得分情况通报社区矫正机构并分析总结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属于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事项的,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并依法监督其纠正;属于其他事项的,由社区矫正检察室认真总结问题、分析原因,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其落实整改。
二是实行矫正对象同步监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分为普管和严管两类。普管对象的管理主体是乡镇司法所。普管对象每月一次思想汇报、每月参见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可以请假外出、外出期间可以电话汇报思想:严管对象的管理主体升级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严管对象活动区域受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得请假、每周向管理中心电话汇报情况两次、每半月向管理中心报到一次并交书面汇报材料、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被社区矫正机构列为严管对象后,及时将信息通报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同步监督机制,对矫正对象本人、矫正工作人员、帮教人员、社区民警进行谈话。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机关等有关机关的矫正、监管活动进行同步监督。既切实防止严管对象重新发生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有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最大限度的维护严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是实行基地监督。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建立了三大社区矫正基地。构筑起社区矫正监督平台。建立公益劳动基地。监督、配合司法局与14个街道(乡镇)养老院签订了《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协议书》,确定公益劳动联络员,负责对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情况进行登记和记载,由司法所统一进行考核。建立学习教育基地。与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在看守所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警示教育基地”,充分利用监管资源,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看守所进行集中观摩和教育,现场观看监禁人员生活和改造情况,增强矫正对象的悔罪意识和接受矫正的主动性。建立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职业中专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术培训基地”。减免矫正对象的培训费用,使其掌握培训技能,增强生存能力,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