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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简称《程序规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
《程序规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媒体相继报道了张海“假立功”减刑等数起违纪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典型案例,各界对案件审理提出不少质疑。建立公开、规范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防止司法腐败,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0年2月8日,最高法院在有关意见中明确,对减刑、假释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专门印发意见,对相关程序规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3月14日,最高法院景汉朝副院长在全国法院视频会议上提出“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为细化法律并完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程序规定》,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的亮点
《程序规定》的核心是坚持阳光司法,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呈现许多亮点:
(一)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五日”。
(二)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是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原判刑罚、再犯罪危险等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前款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特别是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包括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罪犯在内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规定选取了现阶段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六类案件,要求必须采用开庭方式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五)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及步骤等事项。规定除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明确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规定“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规定了符合减刑、假释案件特点的运行步骤,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要求。
(六)针对目前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实质性审查不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七)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处理形式和裁判文书的内容。规定对不予减刑、假释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明确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强调“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以体现人民法院文书的严肃性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八)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规定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以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总之,《程序规定》内容新、标准高、要求严,体现出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精神。
以过硬措施确保新规定切实得以贯彻落实
为保证《程序规定》有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出台《程序规定》,就是要以科学、规范的程序,让减刑、假释案件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刑事法官必须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高度,认真学习《程序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就县处级、厅局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要求予以明确。适时修改《2012年规定》,以保障实体性司法解释与程序性司法解释协调同步,共同发挥特效。
(三)以三类罪犯为重点,最高法院将每年组织全国性或者区域性检查,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比例,是否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意见》要求予以减刑、假释。要求各高级法院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从严追究责任。
(四)在人民法院网开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信息平台”,进行立案公示、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公开,群众通过平台能够了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动态,查询相关司法解释。推动建立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资源共享的网上协调办案平台,提高办案质效。
(五)教育广大刑事审监法官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及办案能力。及时完善相关机构、充实配备高素质人员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
《程序规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媒体相继报道了张海“假立功”减刑等数起违纪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典型案例,各界对案件审理提出不少质疑。建立公开、规范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防止司法腐败,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0年2月8日,最高法院在有关意见中明确,对减刑、假释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专门印发意见,对相关程序规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3月14日,最高法院景汉朝副院长在全国法院视频会议上提出“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为细化法律并完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程序规定》,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的亮点
《程序规定》的核心是坚持阳光司法,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呈现许多亮点:
(一)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五日”。
(二)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是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原判刑罚、再犯罪危险等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前款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特别是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包括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罪犯在内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规定选取了现阶段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六类案件,要求必须采用开庭方式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五)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及步骤等事项。规定除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明确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规定“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规定了符合减刑、假释案件特点的运行步骤,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要求。
(六)针对目前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实质性审查不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七)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处理形式和裁判文书的内容。规定对不予减刑、假释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明确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强调“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以体现人民法院文书的严肃性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八)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规定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以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总之,《程序规定》内容新、标准高、要求严,体现出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精神。
以过硬措施确保新规定切实得以贯彻落实
为保证《程序规定》有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出台《程序规定》,就是要以科学、规范的程序,让减刑、假释案件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刑事法官必须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高度,认真学习《程序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就县处级、厅局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要求予以明确。适时修改《2012年规定》,以保障实体性司法解释与程序性司法解释协调同步,共同发挥特效。
(三)以三类罪犯为重点,最高法院将每年组织全国性或者区域性检查,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比例,是否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意见》要求予以减刑、假释。要求各高级法院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从严追究责任。
(四)在人民法院网开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信息平台”,进行立案公示、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公开,群众通过平台能够了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动态,查询相关司法解释。推动建立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资源共享的网上协调办案平台,提高办案质效。
(五)教育广大刑事审监法官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及办案能力。及时完善相关机构、充实配备高素质人员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