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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法理学角度主要的分类方法来看,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不同,法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但同时,法律不是万能的,具有一定的适用局限性,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法的作用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理;法作用;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之隐喻
关于法律,也可以简单的说“法”,通过一种比喻来表达的话,可以把国家看做是一个产品,把法律当做它的说明书——专门针对这件产品制作的说明书,由产品生产者制作的说明书,出于消费者的利益制作的说明书,告知和指导消费者的发明书。从宏观的角度来讲,产品是随着社会的需要应运而生,国家也是由需要催生的。消费者(顾客)是上帝,一如主权在民,权利不应该聚集在少数人手中,否则就成了专制。而一个新的产品一旦投入市场,势必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有人喜欢,甚至追捧;有人远离,甚至诋毁。而要让绝大多数的人了解、使用、满意、“顾客忠诚”、宣传、再购,首先这个产品要制作得合乎人意、满足需求、人性化,这是它的本质属性,或者说固有属性。
回到类似法律功能的说明书上,产品投放的同时,必不可少地会附有说明书,这个说明书首先会告诉我们,这个产品是什么,用途有哪些,产品的构造、成分,有的还会附上制作的过程;然后,告诉我们这个产品怎么使用,怎样正确使用,以及注意事项;最后,也是最具有保障意义的,告诉我们它的保修期限、故障维修、产品改进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或者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或者损害的处理方式。这样来分析,消费者一般都是在什么阶段看这个说明书呢?刚开始时用来了解,使用过程中用来指导,出现问题后用来参考解决。这就对了——说明书的作用正在于此。
姑且从说明书具备的类似法的作用来看,一个产品要想在市场上站的住脚,要想获得“顾客忠诚”(顾客忠诚,是指顾客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依恋或爱慕的感情,主要通过顾客的情感忠诚、行为忠诚和意识忠诚表现出来),产品的质量必须得到保证,当然,正如人无完人一样,制作出来的产品也并非完美无缺,当出现缺陷、产生威胁、造成损害时,生产者要及时有效地为顾客解决,或赔偿损失。若消费者对生产者的处理满意的话,也会加深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即便出现问题也并非一定会降低顾客忠诚,相反有时会因为好的售后迎来更多的信任甚至潜在消费者。因此对应到法律上来,国家要赢得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首先国家本身要完善,其次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明确详备、切实可行,最后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能给予广大人民安全和保障。
透过这种隐喻式讨论,法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其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法律的产生的首要功能就在于它能惩治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变迁和变化。其二,保障社会整合或融合。分工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和延续提供各种物质精神保障。其中,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三,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国家和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将人类社会的纠纷和争端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从而减少它们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其四,促进社会价值和目标的实现。法律可以促进制定和实施它的人所主张的价值和目标。
二、法的作用之局限
“法的职能就是由法的本质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意义所决定的,对社会关系所施加的法的影响的主要导向。”在认识了法律具有的上述作用之后,还要清楚地铭记,法律在维护和促进人类社会各方面发展与进步方面的作用时存在一个程度问题,也就是说法律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正如萨维尼所指出的:“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由于法律是意识的产物,带有人为的主观性,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同时运作成本巨大,作用的充分发挥还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历史的发展是不断证伪的过程,不是不断证明的过程。所以任何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真空和立法空白。”因此,法学家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天衣无缝、包罗无遗的法典。
举例来说,法律对婚姻家庭予以规定和保护,对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但面对孩子内心的伤痛、母子之间的亲情裂痕等属于道德、感情领域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是无奈的。
这些事情属于道德领域的,只要道德规范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就不能用法律去调节它,再如“见死不救”在我国也还属于道德范畴。因此要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防止以下两种错误和片面的认识:
其一,法律无用论,即否定法律的作用,以法律虚无主义为思想基础,无视法的功能与作用、抹杀法的意义。这种认识要么完全否认法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视法律为束缚手脚的绳索;要么不完全否定法律的功用和效能,但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当法律对其有利,则作为其手段用之;当法律对其不利,则无视法律的存在。 其二,法律万能论:认为法律无所不能,我国由于没有经过真正的法治历史,法律万能论并不普遍,但法律无用论却是比比皆是。
三、结语
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更不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不能把道德问题法律化,很多问题在法律解决不了的时候,需要市民的自律和道德规范来维护法治秩序,这样能够减少很多社会管理成本,让纳税人少花钱,减少社会的内耗,更有效地增强社会发展的潜能。
作者简介:
郭慧,烟台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俄]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王哲,王成英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美]丹尼斯C.穆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9年版
关键词:法理;法作用;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之隐喻
关于法律,也可以简单的说“法”,通过一种比喻来表达的话,可以把国家看做是一个产品,把法律当做它的说明书——专门针对这件产品制作的说明书,由产品生产者制作的说明书,出于消费者的利益制作的说明书,告知和指导消费者的发明书。从宏观的角度来讲,产品是随着社会的需要应运而生,国家也是由需要催生的。消费者(顾客)是上帝,一如主权在民,权利不应该聚集在少数人手中,否则就成了专制。而一个新的产品一旦投入市场,势必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有人喜欢,甚至追捧;有人远离,甚至诋毁。而要让绝大多数的人了解、使用、满意、“顾客忠诚”、宣传、再购,首先这个产品要制作得合乎人意、满足需求、人性化,这是它的本质属性,或者说固有属性。
回到类似法律功能的说明书上,产品投放的同时,必不可少地会附有说明书,这个说明书首先会告诉我们,这个产品是什么,用途有哪些,产品的构造、成分,有的还会附上制作的过程;然后,告诉我们这个产品怎么使用,怎样正确使用,以及注意事项;最后,也是最具有保障意义的,告诉我们它的保修期限、故障维修、产品改进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或者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或者损害的处理方式。这样来分析,消费者一般都是在什么阶段看这个说明书呢?刚开始时用来了解,使用过程中用来指导,出现问题后用来参考解决。这就对了——说明书的作用正在于此。
姑且从说明书具备的类似法的作用来看,一个产品要想在市场上站的住脚,要想获得“顾客忠诚”(顾客忠诚,是指顾客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依恋或爱慕的感情,主要通过顾客的情感忠诚、行为忠诚和意识忠诚表现出来),产品的质量必须得到保证,当然,正如人无完人一样,制作出来的产品也并非完美无缺,当出现缺陷、产生威胁、造成损害时,生产者要及时有效地为顾客解决,或赔偿损失。若消费者对生产者的处理满意的话,也会加深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即便出现问题也并非一定会降低顾客忠诚,相反有时会因为好的售后迎来更多的信任甚至潜在消费者。因此对应到法律上来,国家要赢得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首先国家本身要完善,其次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明确详备、切实可行,最后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能给予广大人民安全和保障。
透过这种隐喻式讨论,法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其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法律的产生的首要功能就在于它能惩治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变迁和变化。其二,保障社会整合或融合。分工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和延续提供各种物质精神保障。其中,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三,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国家和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将人类社会的纠纷和争端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从而减少它们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其四,促进社会价值和目标的实现。法律可以促进制定和实施它的人所主张的价值和目标。
二、法的作用之局限
“法的职能就是由法的本质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意义所决定的,对社会关系所施加的法的影响的主要导向。”在认识了法律具有的上述作用之后,还要清楚地铭记,法律在维护和促进人类社会各方面发展与进步方面的作用时存在一个程度问题,也就是说法律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正如萨维尼所指出的:“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由于法律是意识的产物,带有人为的主观性,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同时运作成本巨大,作用的充分发挥还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历史的发展是不断证伪的过程,不是不断证明的过程。所以任何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真空和立法空白。”因此,法学家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天衣无缝、包罗无遗的法典。
举例来说,法律对婚姻家庭予以规定和保护,对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但面对孩子内心的伤痛、母子之间的亲情裂痕等属于道德、感情领域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是无奈的。
这些事情属于道德领域的,只要道德规范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就不能用法律去调节它,再如“见死不救”在我国也还属于道德范畴。因此要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防止以下两种错误和片面的认识:
其一,法律无用论,即否定法律的作用,以法律虚无主义为思想基础,无视法的功能与作用、抹杀法的意义。这种认识要么完全否认法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视法律为束缚手脚的绳索;要么不完全否定法律的功用和效能,但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当法律对其有利,则作为其手段用之;当法律对其不利,则无视法律的存在。 其二,法律万能论:认为法律无所不能,我国由于没有经过真正的法治历史,法律万能论并不普遍,但法律无用论却是比比皆是。
三、结语
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更不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不能把道德问题法律化,很多问题在法律解决不了的时候,需要市民的自律和道德规范来维护法治秩序,这样能够减少很多社会管理成本,让纳税人少花钱,减少社会的内耗,更有效地增强社会发展的潜能。
作者简介:
郭慧,烟台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俄]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王哲,王成英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美]丹尼斯C.穆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