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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实践和改革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正来牺牲法律的经济效益,因为法律离开经济效益这一现实的物质基础,就没有条件实现社会公正;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或效益,放弃甚或否定社会公平和正义,因为缺乏公正的社会,不仅不可能获得高效率,而且也不可能有效益,甚至还会刺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弱化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和承受力,从长远来看,既不利于实现部分人先富,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在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从法律理念的高度认清和把握好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益性,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内摄公正的法律效益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