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应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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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该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对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否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未作规定,绝大部分检察院都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笔者认为为了及时发现案件承办人故意作虚假汇报等渎职行为、规范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明确划清错案责任,全面提升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质量,应该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理由如下:
  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出于发现承办人虚假汇报、规范讨论案件程序、提升讨论案件质量、准确分清错案责任等目的,均需对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发现案件承办人虚假汇报的需要。不可否认,检察院少数案件承办人由于受不了金钱、美色、权势、友情等诱惑和考验,为了达到放纵犯罪、使之非法得到从轻处理的目的,钻检察院绝大部分检察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前没有阅卷,又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空子,在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件时,故意作虚假汇报,达到其徇私舞弊的目的。
  (二)规范检委会讨论案件程序的需要。一些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混乱,不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发言顺序进行。少数检察院主要领导故意抢先发言,给正在讨论的案件定调,导致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按其意图发言,使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流于形式,严重影响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质量。
  (三)快速准确分清冤假错案责任的需要。近几年,媒体先后曝光了一些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这些案件绝大部分都经过了检察委员会讨论,有些甚至经过两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还是出了错案,需要追究错案责任。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仅有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不利于快速发现问题,准确分清责任。
  (四)提升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质量的需要。由于检察委员会人员较多,一些委员对讨论不属于其分管或者从事的业务部门的案件,不认真准备,发言时随大流,影响了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质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其发言的音像资料将长期保存,随时可能接受上级检查,参加案件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自然会严肃对待,认真准备,必然有利于提升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质量。
  二、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可行性
  高检院对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多年前就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检察院经过多年培训和实践,均配备了相应设备,积累了丰富经验,储备了大量人才,所以对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完全可行的。
  (一)配备了必要的装备。各级检察院在对监控室和看守所讯问室,配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同时,为方便办案,还都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完全可以借助现有的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级检察院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多年,对如何优质高效地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都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这些都为检察院做好对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培养了大批的人才。近几年各级检察院通过选派业务骨干到上级检察院学习培训,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先进检察院学习取经,加上自身的长期实践探索,均培养了一批熟练操作同步录音录像的人才,这些人才为检察院开展对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管理规定
  对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明确设备操作、立卷归档、借阅播放等相关程序和管理规定。
  (一)录像操作。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应该由该院技术部门专业人员负责进行,讨论案件结束后,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应该立即制作可供长期保存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两份,交参加讨论案件的全体检察委员会委员签字封存。
  (二)录像归档。制作的两份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份由技术部门立卷归档,一份交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与讨论案件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一起立卷归档,保存时间与普通案件一样。
  (三)录像借阅。特殊情况确需查看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必须按照规定经严格审批后,从档案室借出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送交归档的那份录像资料,在至少两个不同部门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开封播放。对该录像资料有疑问的,还可以按规定借出技术部门保存的同份资料,进行比对。同步录像资料播放完毕,应该注明拆封播放的时间和人员,由所有经场人员签字封存,并由借阅人及时归还档案室。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江西 都昌 3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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