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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1.检察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检察机关的职能是实现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财产和社会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宪法精神,是其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
2.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针对行政机关失职、渎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不确定或者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3.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
第一、确立独立审查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应当对有关部门、团体或个人的举报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时才予以受理。如果不受理,则应向举报者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而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处理案件的效率。
第二、确立前置审判模式。由于任何個人和组织基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因而为了避免滥诉行为的发生和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我们可以借鉴其它国家所采取的前置审判模式,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必须对相对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出要求和法律意见,当有关国家机关逾期未纠正时,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本质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模式,在法律程序上应该与行政诉讼程序一致,因此其受案范围应该是涉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是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而引发的争议。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该包括下面几种情况:第一,由于行政机关的渎职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第二,受害人为大多数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可以维护大部分人利益。第三,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受益人而没有具体的受害人。
第四、举证责任和费用的承担。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诉讼形式,所以其举证责任应与行政诉讼中的规定一致,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检察机关负责提供行政机关由于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的证据,被诉行政机关承担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这种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一方面减轻了检察机关的业务负担,另一方面,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不能因为检察机关的取证优势而破坏了普遍使用的行政诉讼证据原则。因此,举证责任的承担与行政诉讼保持一致。由于检察机关是为了减少国家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所以其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应该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无偿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起诉,原则上应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2)国家财政负担,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检察机关败诉,诉讼费用可由国家财政负担。
(3)被告承担,法院一般应判决败诉的行政机关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由于公益诉讼的复杂性,诉讼时间周期较长等原因,遵循有关诉讼费用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保障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二、社会团体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
1.社会团体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大致都经历了三个阶段。刚开始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诉讼,这一般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刚刚建立时所采用的理论。后来是利益影响人诉讼,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行政的受案范围也随着不断扩大,原告资格逐渐延伸到利害关系影响人。最后随着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展成民众诉讼,即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社会团体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众诉讼的一种重要形式。
2.社会团体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
首先,社会团体是一个利益的联合体,一旦其自身利益遭受侵害,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与检察机关相比有充足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动力。作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他们大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对某一行业事务的了解远远超过其他机关或个人。同时,他们一般都拥有雄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在于强大的行政机关对抗中拥有一定的优势。另外,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专业性的特征决定了其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察觉也会更加敏感,可以及时阻止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因此,让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能够及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轻检察机关的诉讼业务负担。所以让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充分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同时,进一步督促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版)
作者简介:
范亚如(1993~),女,甘肃陇南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1.检察机关的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检察机关的职能是实现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财产和社会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宪法精神,是其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
2.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针对行政机关失职、渎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不确定或者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3.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
第一、确立独立审查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应当对有关部门、团体或个人的举报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时才予以受理。如果不受理,则应向举报者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而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处理案件的效率。
第二、确立前置审判模式。由于任何個人和组织基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因而为了避免滥诉行为的发生和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我们可以借鉴其它国家所采取的前置审判模式,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必须对相对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出要求和法律意见,当有关国家机关逾期未纠正时,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本质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模式,在法律程序上应该与行政诉讼程序一致,因此其受案范围应该是涉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是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而引发的争议。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该包括下面几种情况:第一,由于行政机关的渎职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第二,受害人为大多数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可以维护大部分人利益。第三,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受益人而没有具体的受害人。
第四、举证责任和费用的承担。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诉讼形式,所以其举证责任应与行政诉讼中的规定一致,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检察机关负责提供行政机关由于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的证据,被诉行政机关承担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这种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一方面减轻了检察机关的业务负担,另一方面,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不能因为检察机关的取证优势而破坏了普遍使用的行政诉讼证据原则。因此,举证责任的承担与行政诉讼保持一致。由于检察机关是为了减少国家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所以其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应该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无偿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起诉,原则上应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2)国家财政负担,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检察机关败诉,诉讼费用可由国家财政负担。
(3)被告承担,法院一般应判决败诉的行政机关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由于公益诉讼的复杂性,诉讼时间周期较长等原因,遵循有关诉讼费用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保障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二、社会团体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
1.社会团体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大致都经历了三个阶段。刚开始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诉讼,这一般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刚刚建立时所采用的理论。后来是利益影响人诉讼,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行政的受案范围也随着不断扩大,原告资格逐渐延伸到利害关系影响人。最后随着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展成民众诉讼,即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社会团体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众诉讼的一种重要形式。
2.社会团体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
首先,社会团体是一个利益的联合体,一旦其自身利益遭受侵害,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与检察机关相比有充足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动力。作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他们大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对某一行业事务的了解远远超过其他机关或个人。同时,他们一般都拥有雄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在于强大的行政机关对抗中拥有一定的优势。另外,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专业性的特征决定了其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察觉也会更加敏感,可以及时阻止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因此,让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能够及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轻检察机关的诉讼业务负担。所以让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充分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同时,进一步督促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版)
作者简介:
范亚如(1993~),女,甘肃陇南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