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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的不断推进和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初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由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也将在修正案(草案)的影响下也发生重大的改变,文章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背景和基础进行考量,浅析讯问工作的发展方向,并为侦查机关进行未来的讯问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导言
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就刑事犯罪事实真相而进行的以言词形式获取口供的一种诉讼活动和侦查措施。①尽管现代侦查技术在不断地发展进步,但讯问作为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的必要程序仍受到高度重视。
然而,我国在过去的指导理念和价值选择上一直都是在重视打击犯罪和实现实体正义,造成对侦查讯问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相对薄弱。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过分依赖口供,在讯问阶段也往往发生刑讯逼供等现象。
二、讯问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后,就有观点认为,今后在侦查机关办案时,讯问工作受到愈来愈多的拘束,讯问工作在将来也会逐渐失去存在的必要。
就讯问而言,毕竟在很多情况下,案件的侦破还是依赖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侦查中甚至在最具效率的侦查中,没有线索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破案唯一的有效途径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其他可能与案情有关的人。”②在19世纪上半叶英国社会出于在讯问过程中对刑讯逼供现象的担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在限制讯问权。但英国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发现,如果缺少了讯问,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工作常常效率低下。人们最终认识到:“在侦查中,没有任何侦查措施能替代讯问。”③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讯问工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侦查机关讯问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进一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律师帮助制度完善和建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从立法角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就是指向了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或者通过口供所获得的其它证据。
“刑讯逼供”是我国在立法司法领域独有的词汇用语,在国际社会层面上与此相同的是“酷刑”这个用语。目前,对于它的定义主要援引《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二)确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立法表述上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为了表明对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的抵制态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当然由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使讯问工作产生了种种限制,在讯问中提取口供的难度必然加大,这也驱使侦查机关在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当中不能过于依赖口供,要注重证据,重视调查研究。
(三)律师帮助规则完善
对于律师帮助规则的改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 对于从事讯问工作的侦查机关而言,这一条文的修改使得进行讯问时必须告知讯问对象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在第一次进行讯问时,辩护人就可以介入,进行讯问时辩护人可以在场。④有了律师的在场,可以在讯问活动进行时很大程度保护讯问对象的权利,也更大程度配合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顺利行使。
四、讯问工作未来发展的合理性建议
当然对于讯问这样的一个重要的侦查手段,它的存在也是必要的。只有对于讯问工作的未来发展作出合理安排才是适当的。
(一)运用辩诉交易制度
侦查讯问中的辩诉交易是指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协商,通常以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换取司法机关不指控、减轻、免除刑事处罚。⑤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对于讯问工作带来了很大的约束。
(二)采用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直以来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都在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扩大。在讯问工作中采用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一种衡平的体现。所以在某些方面应当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可以有效地趋避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对于讯问工作的负面影响。
当然,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两者之间还是差距悬殊,因此举证责任的倒置必须有限度,仅限于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能够证明的一些事实进行举证。
注释:
①侯英奇主编:《侦查讯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②[美]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何家弘译群众出版社,1992。
③[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④[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陈 川(1991.5-),男,汉族,福建福鼎人,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 侦查学。)
一、导言
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就刑事犯罪事实真相而进行的以言词形式获取口供的一种诉讼活动和侦查措施。①尽管现代侦查技术在不断地发展进步,但讯问作为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的必要程序仍受到高度重视。
然而,我国在过去的指导理念和价值选择上一直都是在重视打击犯罪和实现实体正义,造成对侦查讯问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相对薄弱。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过分依赖口供,在讯问阶段也往往发生刑讯逼供等现象。
二、讯问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后,就有观点认为,今后在侦查机关办案时,讯问工作受到愈来愈多的拘束,讯问工作在将来也会逐渐失去存在的必要。
就讯问而言,毕竟在很多情况下,案件的侦破还是依赖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侦查中甚至在最具效率的侦查中,没有线索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破案唯一的有效途径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其他可能与案情有关的人。”②在19世纪上半叶英国社会出于在讯问过程中对刑讯逼供现象的担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在限制讯问权。但英国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发现,如果缺少了讯问,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工作常常效率低下。人们最终认识到:“在侦查中,没有任何侦查措施能替代讯问。”③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讯问工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侦查机关讯问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进一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律师帮助制度完善和建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从立法角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就是指向了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或者通过口供所获得的其它证据。
“刑讯逼供”是我国在立法司法领域独有的词汇用语,在国际社会层面上与此相同的是“酷刑”这个用语。目前,对于它的定义主要援引《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二)确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立法表述上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为了表明对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的抵制态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当然由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使讯问工作产生了种种限制,在讯问中提取口供的难度必然加大,这也驱使侦查机关在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当中不能过于依赖口供,要注重证据,重视调查研究。
(三)律师帮助规则完善
对于律师帮助规则的改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 对于从事讯问工作的侦查机关而言,这一条文的修改使得进行讯问时必须告知讯问对象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在第一次进行讯问时,辩护人就可以介入,进行讯问时辩护人可以在场。④有了律师的在场,可以在讯问活动进行时很大程度保护讯问对象的权利,也更大程度配合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顺利行使。
四、讯问工作未来发展的合理性建议
当然对于讯问这样的一个重要的侦查手段,它的存在也是必要的。只有对于讯问工作的未来发展作出合理安排才是适当的。
(一)运用辩诉交易制度
侦查讯问中的辩诉交易是指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协商,通常以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换取司法机关不指控、减轻、免除刑事处罚。⑤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对于讯问工作带来了很大的约束。
(二)采用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直以来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都在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扩大。在讯问工作中采用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一种衡平的体现。所以在某些方面应当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可以有效地趋避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对于讯问工作的负面影响。
当然,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两者之间还是差距悬殊,因此举证责任的倒置必须有限度,仅限于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能够证明的一些事实进行举证。
注释:
①侯英奇主编:《侦查讯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②[美]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何家弘译群众出版社,1992。
③[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④[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陈 川(1991.5-),男,汉族,福建福鼎人,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 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