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的平等性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ngqing2009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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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罗马法中的婚姻根本不同于现代的对应制度,这种情况在罗马法制度中是鲜有的,而以此制度中夫妻财产法来剖析罗马法的平等性,更具有说服力和透视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嫁奁婚娶赠与
  作者简介:彭颖倩、唐发红,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77-02
  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逐步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在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的重新兴起与繁荣对欧洲各大国家影响深厚。近二百年来,罗马法早已跃出欧洲的法苑,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体系。笔者认为,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罗马法,研究其与现代法制大相径庭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探讨罗马法中的平等性具有重大意义。
  一、平等思想在罗马法婚姻制度中夫妻财产上的体现
  乌尔比安曾说:“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来平等。”保罗也说过:“平等和公正即法律,例如自然法。”罗马法上的平等是指自由人内部的平等,并不包括奴隶,而且仅指在私法范围内实现平等。
  要做到权利、地位等方面的“人人平等”,财产地位的平等就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前提。同时,财产地位的平等带来身份地位的提高,也是实现“人人平等”的必经阶段。虽然古罗马妻子与丈夫之间的地位关系和现代文明社会中的夫妻地位不可比拟,但相较同时代各国婚姻制度,罗马法女子在地位上的平等意识明显要高得多。如中国封建社会,子女的婚姻要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个女子被要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而在奴隶社会的罗马,女子已拥有相对独立的婚姻自主权和财产权。
  罗马的婚姻分为“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而夫妻财产也因这两种婚姻方式有所不同。最初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的财产完全归丈夫或者丈夫的家长所有,她虽然可以取得夫家的继承权,但是离婚时不能请求返还原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无夫权婚姻”中,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夫妻之间没有继承权,家庭生活费用由丈夫负担。由于这两种财产制均有流弊,所以习惯上和法律上采取一些办法,主要是通过嫁奁和婚娶赠与予以弥补。下面,笔者着重介绍这两种制度,并从中总结它们所映射出的平等性。
  二、嫁奁
  (一)概述
  嫁奁是女方因婚姻而带往男方的财产,用以补助生活费为目的。罗马古代的嫁奁是妻子或第三方对婚姻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它的所有权就属于丈夫,此后纵使婚姻关系终止,男方也没有返还义务。对于“有夫权婚姻”,若为自权女子缔结,她所有的财产就等于嫁奁;若是他权女子,则家长必须依习俗以自身资力和新婿的身份为女儿设定嫁资,以补偿女子在出嫁后所丧失的继承权。至于“无夫权婚姻”,自权女子经监护人同意结婚,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设定为嫁奁,使之不留给宗亲而通过丈夫传给自己的子女,纠正宗亲继承之悖情;他权女子习惯上也由家长设定嫁奁,以补助女子婚后的生活和抚育子女的费用,但不是弥补继承权的丧失,因为该女子仍是生父的宗亲,依法享有父方的继承权。
  (二)丈夫和妻子对于嫁奁的权利
  1.丈夫对嫁奁的权利
  嫁奁最初是女方对男方的赠与,其所有权属于丈夫,他可以自由处分,也不负返还义务。罗马共和国末叶,离婚渐多,离婚时嫁奁不返还必然使女方遭受损失,因此产生了约还嫁奁。但法律并无其他限制的规定,男方对嫁奁仍是所有人,到了离婚时,如无返还能力,则“约定”就形同虚设。但随着时间推移,罗马制定了相应规定约束男方对嫁奁的使用,如奥古斯都时《优利亚嫁奁法》。
  2.妻子对嫁奁的权利
  妻子对嫁奁的权利也就是丈夫对嫁奁的义务。自《优利亚嫁奁法》后,妻子对嫁奁开始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对丈夫出让嫁奁中的意大利土地的否决权;二是丈夫滥用嫁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允许转移,或将嫁奁委托第三者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三是如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丈夫先归还嫁奁的全部或一部分;四是优帝一世规定,夫因涉破产、丧失支付能力而影响嫁奁返还的,妻子有权立即请求返还嫁奁。
  (三)嫁奁的返还
  根据罗马古代法,嫁奁是妻对夫的赠与,婚姻解除后,并无返还义务。当时风俗淳朴,丈夫休妻并不多见,同时休妻应征得亲属会议的同意,并照例给妻子适当财产,以维持妻子离婚后的生计。以后社会风气败坏,丈夫休妻现象增多,且经常不顾亲属意见,仅允许妻子带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为保护妇女的利益,常常用要式口约使丈夫或丈夫的家长在婚姻终止时承担返还嫁奁的义务。相沿成习,后来裁判官对没有约定返还嫁奁的情形,也承认女方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帝国时期,法律虽规定夫应负返还嫁奁的责任,但民间习惯用协议返还制,因此两种方法同时存在,有协议的受“要式口约诉”的保护,没有协议的受“妻财诉”的保护。
  三、婚娶赠与
  (一)概述
  婚娶赠与是指夫或夫的家长对其所为的赠与,此制度兴盛于帝国时期,由于按市民法的规定,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发生继承的关系,如果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过失而解除,则夫可取得妻的嫁奁。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过失而解除,则妻就没有相等的权利。设定婚娶赠与为的是平衡这种不公平的状态,又因基督教严禁离婚,维护家庭组织的稳定,于是婚娶赠与又和嫁奁一样,也发生补助家庭和日常开支的作用。因此,最初只是社会上的一种惯例,后来逐渐成为法律制度。
  (二)婚娶赠与的效力
  婚娶赠与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丈夫管理。对于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丈夫还是属于妻子,学术界的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婚娶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只有当婚姻解除时才发生效力,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丈夫。优帝一世规定,如果丈夫濒临破产,丧失支付能力,妻子本人如同对嫁奁一样,也可以立即请求支付所赠财产。
  从上面嫁奁制度与婚娶赠与制度不难看出,罗马法者对“妻”的保护相对于其他各国已具有很大的“人权化”。这里的“人权化”是指女子在罗马法民事地位中本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在婚姻制度上,特别在“夫妻财产”这一最能用财产价值反映人身地位的制度上,妻对其财产的支配力已上升到一定高度,而且对“妻”财产的保护也更多的从“妻”的基本利益出发。
  以现代法律观点来看,笔者觉得这一财产制度体现了一种“平等地位”的人权意识。虽然“夫妻财产”制度的最先由来可能是为了保护妻本家的财产,但究其所表现出来的“妻”的地位上升这一现象,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妻财产保护的加强,意味着妻与夫地位的差距拉小,这是罗马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以上便是笔者对罗马法婚姻制度中夫妻财产的平等性方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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