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职场性骚扰是指在有关工作场所范围内对自然人实施的任何违背他人意愿,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实施的具有性本质内容.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在职场成为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生存和活动场所的同时.一件件职场性骚扰事件也随之上演.使得侵权法对其进行规制成为必然。
关键词:职场性骚扰;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权法规制职场性骚扰的理论依据
1、性骚扰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可以从其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着手。我国法律对性骚扰并没有规定,但是结合各国的立法及性骚扰行为在实践当中的表现,可以看出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其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1)性骚扰行为是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一般而言,性骚扰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一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加害人所实施的性骚扰,否认了受害人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规定可视为对禁止性骚扰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2)性骚扰行为是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性骚扰受害人在遭遇性骚扰后所致的损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从身体上看,除了性骚扰造成受害人身体的损害,多数人由于性骚扰行为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身体上不适,如失眠,浑身乏力等情况,从精神上看,性骚扰会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上的压抑,使受害人处于屈辱、沮丧的心理阴影中。从经济上看,性骚扰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恐惧,耻辱感及其他精神障碍,从而使工作效率低下甚至无法工作以至辞职而导致一定经济损失。
(3)性骚扰行为是基于骚扰者过错的行为
主观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就性骚扰行为而言,行为人在实施性骚扰行为时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冒犯对方的人格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性骚扰。
(4)性骚扰行为是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性骚扰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性利益,造成了受害人人身、财产及精神的损害,其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该就他的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性骚扰侵害的权利客体决定了由侵权法规制的必要
性骚扰行为侵害了自然人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点学界是取得共识的。然而,对于性骚扰侵害权利客体的界定则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权利客体是一般人格权,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即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在很大程度上是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所不能保护的法益。不管是身体性骚扰还是其他非直接性骚扰,侵犯的也许并非是单一的民事权利,但其都使得受害人感到羞辱、尴尬、或者人格被贬损,从本质上讲都是对人格权中人格尊严的侵犯。所以,将性骚扰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一般人格权能够体现出性骚扰侵害客体的复杂性。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各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是仅这些认定的具体人格权并不能涵盖各种新的人格利益。对于法律没有确认的其他一般人格利益为人格权的情况下,应都属于法律保护的权利之外的利益。
二、侵权法规制职场性骚扰的优势
1、侵权法规制性骚扰的保护范围广泛
相对于反歧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侵权法不仅可以对异性之间的性骚扰进行规制,还可以对同性之间的性骚扰进行规制。侵权法规制性骚扰可以最大范围的对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不区分性别的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相对于劳动法,侵权法不仅可以对发生在职场、劳动环境中的性骚扰进行规制,还可以对发生在其他场合的性骚扰行为进行规范,其打破了劳动法对性骚扰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2、侵权法对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扩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逐步重视,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职场性骚扰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一般人格权,而对于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最有效的救济是要靠侵权法来实现。事实上,凡是对人格权的侵犯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主要是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和损害填补。
3、侵权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适用侵权法可以更好的对权利受侵害者进行救济,.因为受害者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职场性骚扰行为对受害人人格利益的损害既可能导致直接财产的损失,更可能造成受害人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确立,其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提供了有利的救济保障。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曾艳春:雇主替代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易菲:职场梦魇——性骚扰法律制度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王成: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J],政治与法律,2007(4):81—90.
[5]张新宝,高燕竹: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J].法学家,2006(4):65—76.
关键词:职场性骚扰;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权法规制职场性骚扰的理论依据
1、性骚扰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可以从其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着手。我国法律对性骚扰并没有规定,但是结合各国的立法及性骚扰行为在实践当中的表现,可以看出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其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1)性骚扰行为是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一般而言,性骚扰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一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加害人所实施的性骚扰,否认了受害人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规定可视为对禁止性骚扰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2)性骚扰行为是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性骚扰受害人在遭遇性骚扰后所致的损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从身体上看,除了性骚扰造成受害人身体的损害,多数人由于性骚扰行为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身体上不适,如失眠,浑身乏力等情况,从精神上看,性骚扰会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上的压抑,使受害人处于屈辱、沮丧的心理阴影中。从经济上看,性骚扰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恐惧,耻辱感及其他精神障碍,从而使工作效率低下甚至无法工作以至辞职而导致一定经济损失。
(3)性骚扰行为是基于骚扰者过错的行为
主观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就性骚扰行为而言,行为人在实施性骚扰行为时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冒犯对方的人格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性骚扰。
(4)性骚扰行为是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性骚扰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性利益,造成了受害人人身、财产及精神的损害,其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该就他的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性骚扰侵害的权利客体决定了由侵权法规制的必要
性骚扰行为侵害了自然人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点学界是取得共识的。然而,对于性骚扰侵害权利客体的界定则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权利客体是一般人格权,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即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在很大程度上是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所不能保护的法益。不管是身体性骚扰还是其他非直接性骚扰,侵犯的也许并非是单一的民事权利,但其都使得受害人感到羞辱、尴尬、或者人格被贬损,从本质上讲都是对人格权中人格尊严的侵犯。所以,将性骚扰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一般人格权能够体现出性骚扰侵害客体的复杂性。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各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是仅这些认定的具体人格权并不能涵盖各种新的人格利益。对于法律没有确认的其他一般人格利益为人格权的情况下,应都属于法律保护的权利之外的利益。
二、侵权法规制职场性骚扰的优势
1、侵权法规制性骚扰的保护范围广泛
相对于反歧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侵权法不仅可以对异性之间的性骚扰进行规制,还可以对同性之间的性骚扰进行规制。侵权法规制性骚扰可以最大范围的对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不区分性别的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相对于劳动法,侵权法不仅可以对发生在职场、劳动环境中的性骚扰进行规制,还可以对发生在其他场合的性骚扰行为进行规范,其打破了劳动法对性骚扰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2、侵权法对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扩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逐步重视,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职场性骚扰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一般人格权,而对于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最有效的救济是要靠侵权法来实现。事实上,凡是对人格权的侵犯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主要是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和损害填补。
3、侵权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适用侵权法可以更好的对权利受侵害者进行救济,.因为受害者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职场性骚扰行为对受害人人格利益的损害既可能导致直接财产的损失,更可能造成受害人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确立,其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提供了有利的救济保障。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曾艳春:雇主替代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易菲:职场梦魇——性骚扰法律制度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王成: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J],政治与法律,2007(4):81—90.
[5]张新宝,高燕竹: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J].法学家,2006(4):6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