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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利学派在"法与社会"研究运动中,采用规范主义的研究范型,强调价值追求和经验研究相结合,关注社会现实,认为法律应当回应社会需求,进而获得相应变革和发展。在整合法律、政治和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三类型理论,构想并倡导一种回应型法。这给予我们一重要启示:是法律适应社会,而非社会适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