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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1995年11月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发了(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19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匕号)等文件。根据各地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补充规定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n99到29号)粮神,对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