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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本地实际,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展开了对未成年刑事方面的理论探索和思考,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 检察
一、建立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犯罪形势严峻的要求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教育的提前,社会形势变得越为错综复杂,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呈现新的趋势,即未成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的结构中逐年增大,应引起社会的重视,尤其是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重视。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为例,2002年12月26日至2009年6月25日为止,共受理公安机关5608件,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共534案件,占整个犯罪量的9.52%。2003年度共受理公安机关784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50件,占6.37%.,2004年度共受理公安机关784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59件,占7.14%;2005度共受理公安机关812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64件,占7.88%;2006度共受理公安机关853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76件,占8.90%;2007度共受理公安机关934件,未成年案件有78件,占8.35%;2008度共受理公安机关959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145件,占15.1%;2009度上半年共受理公安机关482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62件,占12.86%。由上观之,在每年刑事案件逐增的基础上,未成年案件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并且其发展趋势比非未成年人案件的增长速度还要快。这五年的实践经验来看,一个专门针对未成年刑事犯罪的检察制度有必要在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设立。
(二)政策导向及司法解释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相关保护人身权利的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方面的变化,在人权保障和刑事犯罪人身上倾向于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同时倡导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关司法解释在未成年人刑事方面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逐渐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现。例如 2006-0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作出针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殊处理方式2006年底最高检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此外,随后在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的保护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展开了对未成年刑事方面的理论探索和思考,在实践上,相应的制度也同样在一些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建立起来。
二、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中国的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始于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起诉科内设立的"少年起诉组"(后改为未成年刑事检察科),其职责是专门负责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在这一此之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已于1984年率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当时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 1988年才开始独立建制)。司法系统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放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效果。但是截然不同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长宁区的成功经验很被广泛推广,很多省、市、自治区的法院纷纷响应,仅仅两年,少年法庭就发展到100多个。到1990年底,全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曾经也重视并试图引进上海市长宁区的做法,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厅内设立了"少年起诉组",但是后来却又取消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做法也就使得地方部门疑虑重重,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在也就不能广泛发展开来。
随着未成年刑事检察实践工作的经验积累,以及上海市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方面的发展和影响,目前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除了在上海各个县市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不少地方也相继设立和发展起来,如2006年5月1日,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统一办理未成年批捕、起诉工作,并特别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2007年4月,江苏常州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构建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特殊机制,在机构设置上,也采取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室,并配备了三名工作人员; 2008年3月18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也在湖北的的十堰张湾区检察院挂牌成立。
三、创建本地特色的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
苍南县检察院地处福建省和浙江省的交界处,外来人口多,集中镇经济发达,所在县教育先进,治安环境复杂。而苍南县检察院在全省也被列为A类院,承办大量案件,从批捕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作为改革先锋的温州市检察院下的苍南县检察院一直以来也是积极探索改革发展之路,走在全国的前头。在很早以前,苍南即重视及探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近年来也积极开展慎捕、未成年案每案必审制度,但目前相关制度还无法满足和适应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需要,尤其在机构设置上,有必要设立设立和运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相对应的,苍南法院很早就有少年庭,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及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因此,在检察院内部也有这个必要建立一个相对应的起诉部门。
针对苍南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设立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特殊制度特殊机制,在操作上可以如下进行:
一、通过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室(未检科),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逮捕、起诉工作,同时参与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等形式的青少年维权活动;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调研及预防工作。
二、必须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案件,注重未成年犯人格特质的收集,全面收集未成年犯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方面情况的证据,掌握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以着重考量其人身危险性。
三、慎捕少捕,防止未成年人"交叉污染";探索暂缓起诉,充分行使不诉权,推行三项劝诫制度:约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并劝诫教育,认识危害;不起书后,制作《劝戒书》,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跟踪不起诉后的劝诫教育,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生活问题。
四、如何运行及解决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实践中,已有不少已经设立和发展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并在不断创新工作模式,采用建立"专人负责,分案审查,流程提速"的办案模式。综合而言,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相对于专人、专门工作小组而言,更具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了科学系统的一个制度,总体效果良好。但目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下几个方面包括人为、制度等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素质的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是更具探讨和社会意义的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对办案人员也有着更高的要求。办案人员尤其应当符合专业性要求,同时必需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犯罪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流程提速造成批捕环节的紧迫。由于不及时有效地对犯罪人进行矫治,其犯罪心理和行为就有可能定型,尤其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的负作用更为明显。《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而实践当中,七天工作限有的办案人员要办理大量案件,在提前介入侦查后,批捕环节也要完成提审当事人及补足人格证据、不捕说理、事后跟踪考察方面的工作。对此,有人提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走捕、诉、防一体化道路,将许多环节融于一体,层层递进,这样给简化程序创造了条件。但目前实践中对此探索较少,反而因为增加了许多特殊措施而变得更长。
三、讯问方面的不到位。《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在场;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未成年人被告人情绪严重不稳定,不宜继续接受审判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等。这些条款均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上述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很多规定基本上未得到执行。
四、社会调查制度的需求。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进行调查"。但实践中,往往由于是"可以",而非"应当",故在未成年人格调查方面做得并不理想,这些制度尤待进一步探索和发展。
作者简介:林俊(1982-),男,浙江苍南人,本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检察基础理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 检察
一、建立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犯罪形势严峻的要求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教育的提前,社会形势变得越为错综复杂,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呈现新的趋势,即未成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的结构中逐年增大,应引起社会的重视,尤其是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重视。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为例,2002年12月26日至2009年6月25日为止,共受理公安机关5608件,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共534案件,占整个犯罪量的9.52%。2003年度共受理公安机关784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50件,占6.37%.,2004年度共受理公安机关784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59件,占7.14%;2005度共受理公安机关812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64件,占7.88%;2006度共受理公安机关853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76件,占8.90%;2007度共受理公安机关934件,未成年案件有78件,占8.35%;2008度共受理公安机关959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145件,占15.1%;2009度上半年共受理公安机关482件,其中未成年案件有62件,占12.86%。由上观之,在每年刑事案件逐增的基础上,未成年案件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并且其发展趋势比非未成年人案件的增长速度还要快。这五年的实践经验来看,一个专门针对未成年刑事犯罪的检察制度有必要在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设立。
(二)政策导向及司法解释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相关保护人身权利的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方面的变化,在人权保障和刑事犯罪人身上倾向于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同时倡导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关司法解释在未成年人刑事方面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逐渐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现。例如 2006-0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作出针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殊处理方式2006年底最高检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此外,随后在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的保护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展开了对未成年刑事方面的理论探索和思考,在实践上,相应的制度也同样在一些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建立起来。
二、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中国的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始于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起诉科内设立的"少年起诉组"(后改为未成年刑事检察科),其职责是专门负责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在这一此之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已于1984年率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当时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 1988年才开始独立建制)。司法系统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放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效果。但是截然不同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长宁区的成功经验很被广泛推广,很多省、市、自治区的法院纷纷响应,仅仅两年,少年法庭就发展到100多个。到1990年底,全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曾经也重视并试图引进上海市长宁区的做法,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厅内设立了"少年起诉组",但是后来却又取消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做法也就使得地方部门疑虑重重,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在也就不能广泛发展开来。
随着未成年刑事检察实践工作的经验积累,以及上海市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方面的发展和影响,目前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除了在上海各个县市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不少地方也相继设立和发展起来,如2006年5月1日,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统一办理未成年批捕、起诉工作,并特别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2007年4月,江苏常州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构建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特殊机制,在机构设置上,也采取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室,并配备了三名工作人员; 2008年3月18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也在湖北的的十堰张湾区检察院挂牌成立。
三、创建本地特色的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
苍南县检察院地处福建省和浙江省的交界处,外来人口多,集中镇经济发达,所在县教育先进,治安环境复杂。而苍南县检察院在全省也被列为A类院,承办大量案件,从批捕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作为改革先锋的温州市检察院下的苍南县检察院一直以来也是积极探索改革发展之路,走在全国的前头。在很早以前,苍南即重视及探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近年来也积极开展慎捕、未成年案每案必审制度,但目前相关制度还无法满足和适应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需要,尤其在机构设置上,有必要设立设立和运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相对应的,苍南法院很早就有少年庭,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及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因此,在检察院内部也有这个必要建立一个相对应的起诉部门。
针对苍南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设立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特殊制度特殊机制,在操作上可以如下进行:
一、通过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室(未检科),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逮捕、起诉工作,同时参与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等形式的青少年维权活动;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调研及预防工作。
二、必须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案件,注重未成年犯人格特质的收集,全面收集未成年犯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方面情况的证据,掌握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以着重考量其人身危险性。
三、慎捕少捕,防止未成年人"交叉污染";探索暂缓起诉,充分行使不诉权,推行三项劝诫制度:约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并劝诫教育,认识危害;不起书后,制作《劝戒书》,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跟踪不起诉后的劝诫教育,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生活问题。
四、如何运行及解决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实践中,已有不少已经设立和发展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并在不断创新工作模式,采用建立"专人负责,分案审查,流程提速"的办案模式。综合而言,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相对于专人、专门工作小组而言,更具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了科学系统的一个制度,总体效果良好。但目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下几个方面包括人为、制度等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素质的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是更具探讨和社会意义的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对办案人员也有着更高的要求。办案人员尤其应当符合专业性要求,同时必需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犯罪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流程提速造成批捕环节的紧迫。由于不及时有效地对犯罪人进行矫治,其犯罪心理和行为就有可能定型,尤其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的负作用更为明显。《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而实践当中,七天工作限有的办案人员要办理大量案件,在提前介入侦查后,批捕环节也要完成提审当事人及补足人格证据、不捕说理、事后跟踪考察方面的工作。对此,有人提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走捕、诉、防一体化道路,将许多环节融于一体,层层递进,这样给简化程序创造了条件。但目前实践中对此探索较少,反而因为增加了许多特殊措施而变得更长。
三、讯问方面的不到位。《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在场;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未成年人被告人情绪严重不稳定,不宜继续接受审判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等。这些条款均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上述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很多规定基本上未得到执行。
四、社会调查制度的需求。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进行调查"。但实践中,往往由于是"可以",而非"应当",故在未成年人格调查方面做得并不理想,这些制度尤待进一步探索和发展。
作者简介:林俊(1982-),男,浙江苍南人,本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检察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