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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局限于档案界内所探讨的“档案的真实性鉴定”是一个糊涂问题。
对于档案真实性的讨论,虽然此问题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却一直困扰着业内人士。主要原因就是何谓“档案的真实性”都还是众说纷纭,结果是各说各话,甚至是鸡同鸭讲。
有人认为。只要形成过程真实,该档案就是真实的,尤其一些探讨电子文件真实性保障机制的人士在有意或无意间均持此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档案的真实性是指信息内容的真实。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档案的真实性应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档案形成过程的真实;二是档案内容的真实。即档案记载的内容与该内容所针对的社会活动的客观实际相吻合。两者缺一不可,也即形成过程和内容都真实的档案才算是真实的档案。
由此而来,引发了档案真实性鉴定上的诸多不同说法。
第一种观点其实强调的是原始性鉴定,如有人认为,档案的基本属性是“原始记录性”,正由于档案的这一特性,使档案成为历史真凭实据,并且有了法律效力。类似的看法是,档案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是一种原生性信息,它客观地记载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历史进程。因此,与其他文献相比,档案在印证历史事实、纠正史籍讹误、解决矛盾纠纷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也就是说,要鉴定档案的真实性。关键在于鉴定其原始性。
一般来说,档案的原始性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档案本身是原件:二是指档案所包含的信息是真实的。因此,这样从真实性鉴定到原始性鉴定的转变,在以传统档案载体为讨论对象的专业人士们看来,似乎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但问题是。“原件”、“原始性”等提法到了电子文件时代碰上了一些麻烦,于是国外的电子文件管理专家们巧妙地重提“真实性”,完成从原始性到真实性、可靠性的概念替换。杜兰蒂教授就对“真实性”和“可靠性”做了如下阐述: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是指,文件由特定机构使用安全可靠的系统软件生成,并没有被篡改或破坏。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则指文件的内容值得信赖。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真实性是指形成过程的真实,即文件的来源是可信的,而且自文件生成之时起没有被改动过。可靠性是指信息内容的真实,即文件生成之时,其内容与客观事实是相符的。
由此看来,第一种观点与杜兰蒂所谓的“真实性”吻合,而第二种观点对应内容的“真伪鉴定”,与杜兰蒂所谓的“可靠性”相符。
第三种观点所说的实际上包括所谓的“原始性鉴定”、内容的“真实性鉴定”和“准确性鉴定”三部分。也可以说大致等同于杜兰蒂所谓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或者说是完整意义上的档案(或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话说到这儿,似乎情况比较明朗了,看来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象笔者开头所说的是一个“鸡同鸭讲”的糊涂问题嘛。
且慢下结论,还需要细细品味一番。
首先,我们要谈的是鉴定问题,因此,就需要考虑有无必要在鉴定阶段进行档案的真实性(即形成过程的真实)鉴定。刘东斌就认为,档案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对档案价值的鉴定,价值鉴定是档案鉴定的核心。而完整性鉴定、原始性鉴定、真实性鉴定、准确性鉴定等都不易列入档案鉴定的范畴,最起码不易作为档案鉴定的主要内容。这话有一定道理,但更主要的是,档案形成过程的真实与否。是判定其是否是档案的前提标准,而非“真伪鉴定”。实际上,关于“真档案假档案”鉴定的争论往往是一个语言陷阱。
也就是说,就算档案的真实性(即形成过程的真实)鉴定是鉴定工作的内容,也仅仅是对归档前“是否是档案”进行的必要性鉴定,而不是对“档案真伪”的鉴定。而在实际工作中,档案部门往往是在归档之前就应该保证形成过程的真实,这不算鉴定工作内容。到归档时对“是否是档案”所进行的鉴定,实际上是判定档案价值的有无、价值的大小。
其次,如果说保证形成过程的真实不算鉴定工作内容,那么对内容的“真伪鉴定”(即杜兰蒂所谓的“可靠性”鉴定)应该是属于其中内容了吧?
在笔者看来,对内容的“真伪鉴定”就算是档案鉴定的内容,也很难操作。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就认为,只要电子文件具备真实性(即形成过程的真实),就可以认为其满足了作为档案及证据的基本要求,因为,档案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并不是电子文件内容本身的对与错,而是在文件生成之后。保证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或者说,这里所说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实际上是凭证性。只要电子文件具备了凭证性,就具有了档案的属性。
的确,就是在传统的环境下,我们也很难保证档案文件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而且,真正能对档案内容进行鉴定的,也往往不是档案部门的人员了,因而,这档案内容真实性的鉴定也就不是仅局限于档案界进行探讨的话题了。
对于档案真实性的讨论,虽然此问题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却一直困扰着业内人士。主要原因就是何谓“档案的真实性”都还是众说纷纭,结果是各说各话,甚至是鸡同鸭讲。
有人认为。只要形成过程真实,该档案就是真实的,尤其一些探讨电子文件真实性保障机制的人士在有意或无意间均持此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档案的真实性是指信息内容的真实。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档案的真实性应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档案形成过程的真实;二是档案内容的真实。即档案记载的内容与该内容所针对的社会活动的客观实际相吻合。两者缺一不可,也即形成过程和内容都真实的档案才算是真实的档案。
由此而来,引发了档案真实性鉴定上的诸多不同说法。
第一种观点其实强调的是原始性鉴定,如有人认为,档案的基本属性是“原始记录性”,正由于档案的这一特性,使档案成为历史真凭实据,并且有了法律效力。类似的看法是,档案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是一种原生性信息,它客观地记载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历史进程。因此,与其他文献相比,档案在印证历史事实、纠正史籍讹误、解决矛盾纠纷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也就是说,要鉴定档案的真实性。关键在于鉴定其原始性。
一般来说,档案的原始性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档案本身是原件:二是指档案所包含的信息是真实的。因此,这样从真实性鉴定到原始性鉴定的转变,在以传统档案载体为讨论对象的专业人士们看来,似乎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但问题是。“原件”、“原始性”等提法到了电子文件时代碰上了一些麻烦,于是国外的电子文件管理专家们巧妙地重提“真实性”,完成从原始性到真实性、可靠性的概念替换。杜兰蒂教授就对“真实性”和“可靠性”做了如下阐述: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是指,文件由特定机构使用安全可靠的系统软件生成,并没有被篡改或破坏。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则指文件的内容值得信赖。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真实性是指形成过程的真实,即文件的来源是可信的,而且自文件生成之时起没有被改动过。可靠性是指信息内容的真实,即文件生成之时,其内容与客观事实是相符的。
由此看来,第一种观点与杜兰蒂所谓的“真实性”吻合,而第二种观点对应内容的“真伪鉴定”,与杜兰蒂所谓的“可靠性”相符。
第三种观点所说的实际上包括所谓的“原始性鉴定”、内容的“真实性鉴定”和“准确性鉴定”三部分。也可以说大致等同于杜兰蒂所谓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或者说是完整意义上的档案(或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话说到这儿,似乎情况比较明朗了,看来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象笔者开头所说的是一个“鸡同鸭讲”的糊涂问题嘛。
且慢下结论,还需要细细品味一番。
首先,我们要谈的是鉴定问题,因此,就需要考虑有无必要在鉴定阶段进行档案的真实性(即形成过程的真实)鉴定。刘东斌就认为,档案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对档案价值的鉴定,价值鉴定是档案鉴定的核心。而完整性鉴定、原始性鉴定、真实性鉴定、准确性鉴定等都不易列入档案鉴定的范畴,最起码不易作为档案鉴定的主要内容。这话有一定道理,但更主要的是,档案形成过程的真实与否。是判定其是否是档案的前提标准,而非“真伪鉴定”。实际上,关于“真档案假档案”鉴定的争论往往是一个语言陷阱。
也就是说,就算档案的真实性(即形成过程的真实)鉴定是鉴定工作的内容,也仅仅是对归档前“是否是档案”进行的必要性鉴定,而不是对“档案真伪”的鉴定。而在实际工作中,档案部门往往是在归档之前就应该保证形成过程的真实,这不算鉴定工作内容。到归档时对“是否是档案”所进行的鉴定,实际上是判定档案价值的有无、价值的大小。
其次,如果说保证形成过程的真实不算鉴定工作内容,那么对内容的“真伪鉴定”(即杜兰蒂所谓的“可靠性”鉴定)应该是属于其中内容了吧?
在笔者看来,对内容的“真伪鉴定”就算是档案鉴定的内容,也很难操作。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就认为,只要电子文件具备真实性(即形成过程的真实),就可以认为其满足了作为档案及证据的基本要求,因为,档案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并不是电子文件内容本身的对与错,而是在文件生成之后。保证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或者说,这里所说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实际上是凭证性。只要电子文件具备了凭证性,就具有了档案的属性。
的确,就是在传统的环境下,我们也很难保证档案文件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而且,真正能对档案内容进行鉴定的,也往往不是档案部门的人员了,因而,这档案内容真实性的鉴定也就不是仅局限于档案界进行探讨的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