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中主体资格的认定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ohan_r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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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自然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污染的今天,环境诉讼日渐受到关注,但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仍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却对诉讼资格模糊带过。早在1972年,美国就出现了环境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的判决词,从正方的斯图亚特大法官论述了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中的损害界定,反方的道格拉斯大法官则突破性地论述了自然物作为诉讼主体的可行性。两方面的论述,探讨了要获得环境诉讼主体资格需要证明的要素,以及诉讼主体的性质在环境法上的特殊扩展,对世界环境法和环境诉讼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关键词 环境诉讼 诉讼资格 法律损害 自然物 环境权利
  作者简介:陶朱,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4-02
  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是环境法史上的著名案例,尤其是道格拉斯大法官提出自然物应该享有权利的论述,洋洋洒洒饱含情理,自60年代以来为各国广泛引用,成为经典论述。笔者通过阅读此案判决书以及其他相关经典案例,希望从正反两方面的判词的分析中,探讨环境法中诉讼的主体资格,尤其是自然物作为主体资格突破。
  一、案件事实
  本案起因于美国林业服务部通过招投标授权迪斯尼公司在矿石王国山谷建一个综合滑雪项目,其中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和供电线路由内政部批准。塞拉俱乐部是一环保组织,宣称对国家公园、禁猎区和森林的存续保护和美妙声音保存有着特殊利益,对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联邦政府的批准无效,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资格依据的是行政程序法案第十条(APA第10条):因行政行为受到法律上损害的人(person)能够提起司法审查的请求。但塞拉俱乐部坚持自己是代表公众提起诉讼,而非其自身或其会员个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地区法院支持原告,上诉法院驳回,最终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作出判决。斯图亚特等四位大法官作出主要意见,道格拉斯等三位大法官提出反对意见,另外两位大法官未参与,最终4:3一票之差确认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塞拉俱乐部无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此案在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上取得了很有意义的突破。
  二、诉讼资格与遭受损害的定义
  斯图亚特大法官的判决意见与道格拉斯大法官迥然不同,前者是完全信奉并遵循传统法律分析方法,通过层层逻辑推理,得出结论。
  首先他回答的问题是:塞拉俱乐部若要取得司法审查的资格,先要证明其所宣称受损害的事实,即传统法律意义上的诉讼资格。诉讼资格取决于是否“对争议结果具有个人利害关系”。原告援引的APA第10条早先被解释为:遭受法律损害是获得诉讼资格的要件。经过数据中心诉坎普案,法院拓宽了对损害的解释,标准从“法律损害”变为“事实损害”,但本案不同之处是出现了对非经济利益的损害。
  对此,斯图亚特大法官认为,美学价值和环境价值与经济价值一样,是社会生活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环境价值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而非少数个人享有,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值得司法的保护。毫无疑问,这种(美学上和环境上)利益的损害足也以构成事实损害从而使当事人根据10APA获得诉讼资格。同时他指出,当事人必须是为自己受到的损害才可请求司法审查。
  其次,他认为矿石王国的环境被改变所造成的影响必然不会均等地损害每一个公民,只有那些去山谷欣赏游览的人才会受到愉悦和美学上的损害。而俱乐部坚持认为自己是代表公众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提起公益诉讼,他显然认为证明任何个人的受到损害都是多余的,因而在起诉状中没能阐明俱乐部或其成员对山谷有明确利用目的,并且这种有目的的活动受到了工程的影响。然而这种想法是对行政法领域的所谓“公益诉讼”误解。关于公益诉讼有个判例叫斯克利普斯-霍华德诉联邦通信委员会,此案确立的规则是:当事人受到经济上损害的事实使他依法获得了当事人资格,当司法程序启动后,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的行为未尽到遵照法律考虑公共利益的义务,以此加强自己的主张。此种意义上,当事人才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尽管数据中心案将损害的范围扩大化了,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只能为自身受到的损害寻求法律救济的主体资格要求随之放宽。
  斯图亚特大法官接着纠正有些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法院的观点:只要公益组织能表明其对于例如环保或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有着与其宗旨相关的有组织的利益,就能确认其有诉讼资格。他的观点是:一个组织仅仅对某个问题存在所谓利益(interestsinaproblem),无论这个问题多么意义深远也无论这个组织在此问题的评估上多么具备专业资格也不能使他产生APA第10条意义上的受损或不利影响。虽然塞拉俱乐部是一个在创始久远的组织,但是如果允许本案中所谓特殊利益成为当事人诉讼资格的基础,那么法院就将失去对将来此类案件的主体资格审查的法律基础。若是有任何比塞拉俱乐部规模更小、存在时间更短或影响力更弱的此类组织,甚至是个人,声称对某问题有着特殊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引起滥诉。在此,斯图亚特大法官表达了对可能会打开一个“潘多拉魔盒”的担忧,而道格拉斯大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对此发表了批驳。
  在意见最后,他解释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为因此不受司法审查,更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不予保护。对APA第10条的这样解释是把是否将案件诉诸司法程序的决定权交给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而非那些不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或个人。法院无法确信这些连直接利益都无法证明的组织在法律上能有充分的资格对两个部级的联邦政府部门按照国会和宪法的授权所为行政行为提出质疑。因此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判定塞拉俱乐部无诉讼资格的的判决,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作审理。
  这个判决意见的意义在于:第一,拓宽了数据中心案以来的受损害利益的保护范围,确立了非经济属性的利益与经济利益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第二,指出了某组织的成员因受到区别于一般大众的损害而具有诉权,该组织则享受诉权,(尽管在本案中,塞拉俱乐部因坚持代表公众起诉被判无诉讼资格,而导致诉讼失败)。   三、环境法中自然物的诉讼主体资格
  相较于斯图亚特大法官语言的严谨和法律逻辑的严密,道格拉斯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则洋洋洒洒如行云流水,同僚布莱克蒙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赞之为eloquentopinion。他在反对意见中开篇就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认为在现如今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大势下,在这些无生命的环境要素受到推土机无情的劫掠、丑化和侵入,公众的利益被残暴的蹂躏时,应该赋予无生命的自然物以代表自己对损害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将本案改成矿石王国诉莫顿的话会更能体现其实质。此处他提到克里斯托弗·斯通的《树木应当享有诉讼资格吗——论自然物的法律权利》。这并不是对传统法律人格的激烈挑战,因为传统海商法就赋予船舶以拟制人格,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资格。同理,这样的拟制法律人格制度亦可推及于在现代科技和生活方式毁灭性的压力下岌岌可危的山谷、高山、草原、河流、湖泊、江滩等等。以河流为例,她就是她所养育的生物的鲜活的象征,那些鱼虾、鸟兽、树虫甚至包括人类,依赖她才得以生存,享受她的美景娇音,从她处汲取生命力。那么河流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特定的生态单位获得原告资格,为自己或她包含的部分大声疾呼。而那些与她有着实质意义联系人,渔民或樵夫,泛舟者或动物学家必须有权为她所代表的受到威胁的价值代言。矿石王国作为一个自然奇观,在她受到污染、损害或掠夺性开发的时候,无论是去爬山、钓鱼还是露营的人,无论是经常光顾还是偶尔去小憩的人,无论是数量是数目庞大还是为数寥寥的人,只要与她有这层亲密关系,都能成为她的合法代言人,不必担心这样的实践会打开一个环境诉讼的潘多拉魔盒。这段判词被广泛引用,影响深远。另外,他还指出某些强大的利益集团往往通过政府控制立法和执法,使政府部门无法真正按照宪法和国会的授权中立地保护环境利用资源,而是带有了利益导向性。这些都委婉地批驳了斯图亚特大法官的意见。
  斯图亚特大法官和道格拉斯大法官的两种对立意见代表了环境法中关于诉讼主体的两种典型的观念,在实践中处在不断的拉锯中。在道格拉斯大法官提出此观点之后,在帕里拉鸟案第四轮判决中,法院不但认可了塞拉俱乐部、国家杜邦协会和夏威夷杜帮协会具备诉讼资格,还阐述了帕里拉鸟作为一种受《濒危物种法》保护的鸟类和夏威夷旋蜜雀科的一员,同样具备作为原告飞到法院为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尽管这段判词在后来的鲸鱼社区诉布什案的判决书中,被第九巡回法院认定为无先例效力,这仍然是环境法上的一大突破。
  四、我国民诉法中的环境诉讼主体资格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目前还没有出现相应规定,而有关组织的界定更加弹性和模糊。有关组织环境污染案件的关联性程度不明确,这些组织在提起环境诉讼时所主张的环境权利和因环境污染受到何种损害,都存在不明确因素的。另外,这些组织的起诉是仅在自己也受到了相应的损害而提起司法救济,还是在自己并未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代表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提起所谓的公益诉讼,这个问题也是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能带给我们很大启示的一点。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法院其实不必担心放开诉讼主体资格会带来实践的困境,毕竟我国并非遵循先例的判例法系,可以在逐步的尝试下适应环境法在诉讼上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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