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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有关艾滋病问题的国际文件中,《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准则》是最具代表性的之一,它所提供的有关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不但对联合国的各相关机构,而且对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艾滋病防治与人权保障工作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以该准则为例,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有关艾滋病法律治理的诸多国际准则,并结合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情况,对这些国际准则进行了评价和总结。
关键词 艾滋病 国际准则 人权 法律治理
作者简介:马绍红,云南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艾滋病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84-06
依据联合国大会艾滋病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2001年,下文简称《承诺宣言》)第58段以及联合国大会艾滋病高级别会议上通过的《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政治宣言》(2006年,下文简称《政治宣言》)第29段、第31段的规定,法律被确认为解决全球艾滋病问题和人权保障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依据上述规定,各国及各地区均有义务通过制定、加强和执行立法、规章和其他措施等手段,应对艾滋病所提出的诸多挑战,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国际人权以及基本自由予以有效的保护。具体而言,依据上述宣言的明确规定,法律在艾滋病病毒与艾滋病问题方面的作用领域主要包括:(1)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脆弱群体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2)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他们在信息、教育、继承、就业、保健、医疗、预防,等等方面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3)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权;(4)消除一切和艾滋病相关的社会排斥;(5)消除对妇女、女孩和男孩所有形式的性剥削;(6)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各种性暴力、殴打、贩卖等行为。
为了更好地处理艾滋病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落实上述两份宣言所提出的承诺,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力量通过不同的形式,发表了一系列的文件。这些文件尽管大多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但是它们代表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力量对一些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并为国际组织和各国、各地区的艾滋病防疫与人权保障工作提供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国际标准。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文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表的《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准则》(分2001年和2006年两个版本,下文简称《國际准则》)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表的《加强艾滋病预防工作实用指南:实现普遍可及》(2007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与各国议会联盟发表的《艾滋病、法律和人权立法者手册:就艾滋病对人类、经济和社会的破坏性影响而采取的行动》(1999年),瑞士日内瓦艾滋病问题研讨会形成的《保护艾滋病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指南:一次研讨会的进展》(2006年)以及《过渡时期指南》(2007年),国际发展法律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的《拓展艾滋病相关法律服务工具手册》(2009年)。
由于上述文件涉及的内容和国际标准非常丰富,本文无法一一涵盖,因此仅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共同发表的《国际准则》(2006年)为例进行分析,所分析的内容也仅仅以涉及法律的部分为限。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涉及法律的部分”主要是指,那些有关法律的制定、审查、修改、立法内容、执行、实施、作用、援助、宣传等等的内容或国际准则。为了便利,下文将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两个角度进行介绍。其他内容受篇幅所限,本文不予涉及。
一、背景、目的和主要观点
《国际准则》的形成与全球艾滋病问题的日益恶化有直接的关系。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艾滋病在全球以惊人的速度蔓延。为了应对艾滋病所带来的恐惧以及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一些各国在应对艾滋病问题时出现了重艾滋病防疫,轻人权保障的情况,甚至有的国家为了防治艾滋病制定了很多限制和剥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立法、政策和措施。
为了改变世界各国以及一般老百姓对艾滋病的片面看法,同时也是为了帮助世界各国在艾滋病流行的情况下,运用已有的人权原则有效地控制艾滋病的蔓延。1989年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所联合举办的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协商会议就第一次提出了要制定相关的国际准则以指导世界各国抗击艾滋病的行为。建议试图通过制定正确的国际准则以指导各国将抗击艾滋病的工作和保护人权统一起来,并且在抗击艾滋病的同时保护人权、运用好人权。这一提议在1996年受到了重视。在该年的9月23日至25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了第二届艾滋病人权问题国际协商会议,并在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准则》。2002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三届艾滋病人权问题国际协商会议对该准则进行了小的补充,在“关于国家行动的指导准则”部分增加了一个有关获得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的国际准则,即准则6。
依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说明,有关制定该准则的目的有两种说法:为了“协助各国对艾滋病作出积极和基于权利的应对,在与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相一致的情况下,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并减少其影响;为了“协助各国在艾滋病流行的状况下实际遵循国际人权规范。” 据此,可以发现,该准则的制定目的就是两个:一是为了保障人权;二是为了控制艾滋病的蔓延。其根本目的无疑是要向世界各国表明,艾滋病的控制与人权保障并不矛盾,相反还可能是相互促进的。
从内容上看,《国际准则》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国家行动准则”部分、“宣传和落实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准则的建议”部分以及“国际人权义务与艾滋病”部分。此外还有“导言”部分和“附件”部分。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规定在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导言”部分,准则提出了自己对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主要观点:(1)在国际人权标准之下,世界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别是价值,而非问题,也就是说该标准鼓励在国际人权标准下,各国根据本国情况采取多样化的措施应对艾滋病所带来的问题。(2)强调该准则的使用者主要是国家,其次才是国家以外的主体。而且鼓励更多的人成为准则的使用者,以便扩大其影响范围。(3)由于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准则鼓励在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处理中,国家和社区之间进行广泛的对话和磋商。(4)鼓励国际合作与协助。(5)认为艾滋病的控制与人权保障并不矛盾,并强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及易感人群基本人权的保障不但不会阻碍,而且还会有利于艾滋病的控制。
上述基本观点无疑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国际准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有关制定艾滋病法律、法规的国际准则
(一)应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的国家法律框架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艾滋病防治与人权保障的国家法律框架是正确处理艾滋病问题与人权保障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依据国际准则,艾滋病的控制与人权的保障并不存在矛盾,如果处理得当,二者还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因此,《国际准则》为了协助各国政府正确,且更有效地处理好艾滋病的防疫与人权的保障工作,它在第一部分为各国的国家行为设计了共计12条国际准则。这些准则尽管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但是其基本点是相同的,即试图帮助各国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艾滋病的防治,又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国家(法律)框架。这种将艾滋病的防治与人权保障结合起来的观点,在国际社会通过长期的实践和交流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共识。
具体而言,《国际准则》有利于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的法律框架的建立和完善的建议主要有:(1)在法律、司法的所有有关的计划和活动中体现对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重视和关注;(2)建立能够相互交流信息、观点,并讨论法律改革的平台,如有些国家的议会,以便这些思想和观点能够对国家和国家以下的立法和决策产生影响;(3)建立和强化面向官方的咨询服务机构,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就法律和伦理等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如多部门委员会的法律和伦理小组委员会。依据《国际准则》的要求此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建议应包括下列方面的代表:专业人员(公共部门、法律教育、科学、生物医学和社会学)、宗教界和社区、雇主和工人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艾滋病服务组织、被提名者、被提名专家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此外,根据《国际准则》的说明,之所以提出以上建议,还因为:大多数国家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政策还缺乏有效的协调,也缺乏对艾滋病相关人权问题的具体关注。上述准则有助于通过各部门、各机关、各领域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形成有利于艾滋病防控和人权保障的协调机制和规范体系。如有的国家如泰国建立了多部门的协调委员会,澳大利亚建立了联邦议会联络小组,美国建立了艾滋病问题全国委员会等。
(二)应建立国家与社区的磋商机制
也就是说,国家在艾滋病防治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所有阶段都应当与社区进行磋商,使社区组织能够在伦理、法律和人权等领域有效地开展活动。 国家尽管是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的中坚力量,发挥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所不可能取代的作用。但是社区也有自己的优势,如社区更接近于日常生活,对国家所制定的应对措施的利与弊有更为切身的感受;社区所具有的社会知识和经验同时也是国家各项应对措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尤其在人权方面更是如此,因为社区的人员通常受人权问题的影响最大,或者与受影响的人一起工作或生活;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艾滋病服务组织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还具有自己独特的贡献,即从各国,如乌干达等非洲国家的经验来看,它们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是国际和国家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可能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国际准则》在强调建立和完善国家(法律)框架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加强国家与社区沟通与协商的重要性。具体而言:第一,强调各国应当通过加大政策和财政的支持力度,以保证国家在制定、执行和评估相关的政策和立法时,应当与社区进行磋商;第二,社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即社区代表应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区组织,艾滋病服务组织、人权非政府组织和易感人群的代表,等等;第三,应该建立正式的和常规的机制,推动与社区代表的对话,并将社区代表的意见建议纳入政府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政策和方案之中。
(三)重视对公共卫生法的审查和修改
《国际准则》规定,各国应当确保公共卫生法充分涵盖由艾滋病所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体现艾滋病防治的特殊性要求,并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国际人权准则。
具体而言,公共卫生法应当遵循的国际人权准则有:第一,应当为公共卫生管理部门提供足够资金以使其能为艾滋病的防治提供全面综合的服务。 第二,确定艾滋病病毒自愿检测原则,特殊情况下尽管可以进行非自愿检测,但也应当受到司法权的限制,并基于正当与慎重的考量。 第三,应当在所有情况下提供检测前和检测后的咨询,以体现艾滋病病毒检测的严肃性,避免滥用检测,侵害人们的合法利益。 第四,应当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因此受到隔离、拘留或检疫等强制措施。如果受到强制措施的侵害,也应当受到法律程序的保护。 第五,应当确保出于流行病学的目的而向卫生管理部门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案例遵循了严格的资料保护和保密规则。第六,应当严格管理有关个人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信息。 第七,应当建立非强制性的将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告知病人性伙伴的制度, 若要告知,则应遵循严格的标准,如已经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了完整的忠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的忠告未能适当地改变其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拒绝通知或对通知其伙伴知情并同意;存在向其性伙伴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实际风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得到了合理的提前通知;实际上,对其性伙伴隐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身份;采取后续行动以确保向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应确保提供的血液、组织、器官没有被艾滋病病毒和其他各种经血液传染的疾病感染。第九,法应当要求在卫生保健和其他各种接触血液和其他体液的环境中实行普遍防护。必须为在这些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提供开展普遍防护的适当的设备和培训。第十,应当要求卫生保健工作人员接受过最基本的伦理和、或人权培训才能得到从业执照。应当鼓励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协会制定和加强基于人权和伦理的行为守则,包括与艾滋病相关的问题,如保密和提供治疗的责任。
(四)重视对刑法和矫正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国际准则》规定,各国应当确保刑法和矫正制度符合国际人权准则,并且不会被滥用或不利于易感人群。
具体而言,刑法和矫正制度应当遵循的国际人权准则有:第一,不应当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罪行规定为特殊犯罪,适用一般刑罚以外的刑罚。第二,应当废除禁止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私下性行为(包括通奸、鸡奸、未婚私通和商业性行为)的刑法,因为这些立法阻碍提供艾滋病预防和关怀服务。第三,不应当将非欺骗性的成人性工作规定为犯罪,而应为其提供职业健康和安全条件,刑法不应当阻碍为性工作者及其顾客提供艾滋病预防和关怀服务。第四,为了对注射吸毒者提供与艾滋病相关的关怀和治疗,刑法应当允许针具交换项目或使其合法化并推广,应当废除将拥有、发放和分发针具定为犯罪的法律。第五,监狱管理制度的运行应当有利于囚犯免遭性侵犯,有利于艾滋病的预防和人权的保障。 第六,应当排除(非罪化)法律法规中限制有关与艾滋病相关的易感人群 的行动和结社的规定。第七,应当禁止对目标人群,包括对易感人群实行艾滋病病毒强制检测。
(五)重视反对歧视和其他保护性的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艾滋病所带来的社会歧视和社会排斥不但来自部分国家政策、立法,更来自于固有观念和社会舆论。而排除一切社会歧视和排斥行为的最好方法是来自国家的立法。因为,国家立法不但为社会提供了行为的指导和严格的责任追究,而且也表达了国家对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立场。只要立法是正确的,它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的错误看法,并对各种歧视和排斥行为起到矫正的作用。因此,《国际准则》要求,各国应当颁布或加强反对歧视或其他保护性的法律,保护易感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残障人群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免遭歧视,确保以人为对象的研究遵循隐私、保密和伦理的原则,强调教育与和解,并提供快速有效的行政和民事救济。
具体而言,第一,应当制定统一的反歧视法,以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和被怀疑属于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的人。第二,应当将艾滋病归入残疾的范畴。第三,应当依据反歧视法,审查相关的传统和惯例,避免歧视的存在。第四,应当颁布有关保密和隐私的综合法律,并将有关个人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信息列入受保护的个人和、或医疗信息之列,并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和、或公布个人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信息。 第五,应当保证劳动者工作场所的诸多权利。 第六,应当对以人为对象的艾滋病的研究,提供法律和伦理保护。 第七,应当减少与艾滋病相关的針对妇女、儿童、男男性行为者人权的侵犯,降低妇女、儿童、男男性行为者容易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以及艾滋病影响的程度。
(六)重视通过颁布法规,以获得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
世界各国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的经验表明,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和影响的。以往的工作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导致了很多问题,如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属和社区权利保护不够,导致防疫效果大大降低;有关的知识产权法、海关法、税法阻碍了廉价有效的药物、医疗器械的供给;媒体不科学,甚至具有歧视性的宣传导致了社会的恐慌,激化了社会矛盾等等。
因此,《国际准则》明确要求,各国应当颁布法规,对涉及艾滋病防治的物品、服务和信息作出规定,确保以可负担的价格普遍提供高质量的预防措施和服务、充分的艾滋病预防和关怀信息以及安全有效的药物。 这是2002年新增加的内容。
具体而言,为了获得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国家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国际准则:第一,税法、海关法的法律不能阻碍药物、诊断和其他相关技术价格的可承受性,而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可及性。第二,相关法律、政策不能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他们的家人排除在获得卫生保险物品、服务和信息之外或使他们受到羞辱和歧视。第三,相关法律、政策应当包括解决妨碍易感人群公平获得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等服务的方法。这些因素包括贫困、移民、各种不同类型的歧视等。第四,相关法律应当在必要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迅速而有效的救助和救济,并保障他们获得独立和公正的裁判。第五,通过立法及其他措施确保药物、诊断和其他技术安全有效。第六,通过制定法律,保证人们可以获得艾滋病咨询检测并保证其质量。 第七,对安全套进行法定的质量控制。第八,通过立法,确保通过大众媒介广泛传统有关艾滋病的信息。第九,各国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保证任何研究和开发成果可以惠及国家和世界,尤其应当重视发展中国家人口和贫困人口或其他边缘人群的需要。第十,在国际论坛和谈判中,各国应当充分考虑国际人权规范、原则和标准。第十一,确保国内立法最大限度地促进和保障人人享有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
三、有关实施艾滋病法律、法规的国际准则
(一)应当增强社会执行和遵守艾滋病法律的能力和积极性
法律的执行自然以国家机关为主导,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但是,法律作用的发挥则需要具备很多条件和因素,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法律以外的条件和因素。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传统、宗教等等。艾滋病法律、法规的实施更是如此。艾滋病法律、法规要想在实施过程中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标,一方面,当然需要其本身制定的较好,如符合公认的国际准则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具体需要等;另一方面,还需要法律以外的诸多因素的介入和参与,如社区、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等等。甚至可以说,在世界各国,艾滋病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但取决于法律因素的状况,也取决于法律以外因素作用的影响。
《国际准则》始终强调在艾滋病的防治和人权保障的过程中,需要整合政府的所有部门、社会的所有因素,甚至是全球的所有力量来完成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上文提到,在国家制定有关的立法、政策和措施时,《国际准则》要求广泛的参与和磋商。其实除此之外,该准则还规定了在艾滋病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也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如该准则要求各国应当提供充足的政府资金,以便支持、维护和加强社区组织的重点领域、能力建设和执行与艾滋病相关的伦理、人权和法律等活动的能力。并且指出这类活动包括培训班、研讨会、网络建设、编写宣传教育材料,向委托人提供人权和法律权利方面的咨询、将委托人转介到有关的申诉机构、收集有关人权问题的信息和开展有关人权的宣传。 这些措施都旨在丰富社会的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应对艾滋病问题的能力和积极性。
(二)应当鼓励各国政府提供和支持法律服务
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世界各国成功应对艾滋病问题的基本经验。从广义上来说,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服务包括很多内容,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法律援助服务、法律信息和转介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为了使法律服务工作更加有效的运行,除了需要大力发展上述主要的法律服务工作外,还需要教育、职业培训、法律宣传、外展等等配套性法律服务的配合。对此,《国际准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各国应当提供和支持法律援助服务,教育受艾滋病影响的人了解他们享有的权利,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强化这些权利,积累与艾滋病相关的专门的法律知识,并利用法院之外的其他保护措施,如司法部、巡视员、卫生问题申诉单位和人权委员会各办事处。 根据这一规定,各国应当让相关人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了解和积累与艾滋病相关的专门的法律知识,并学会利用法院以外的其他保护措施和手段。此外,法律服务应当通过多渠道的方式来提供,而且最好是免费和具有便利性的特点。除了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外,国家以外的保护措施的使用也被认为是符合国际准则的。
具体的国际准则还包括:第一,应建立专门处理艾滋病案件的法律援助系统; 第二,允许私人的法律组织和机构介入法律的服务工作; 第三,国家通过相关部门和机关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行为改变的支持性环境
艾滋病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疾病本身,也包括社会方面。也就是说,艾滋病所伤害的不仅仅是人们的身体和生命,还包括人与人之间平等、尊重和自由的社会关系。反过来看,艾滋病问题的产生和日益恶化也并非仅仅源自病毒的传播,社会对艾滋病的态度和观点,如否认、歧视、排斥等可能也是重要的原因。正基于此,《国际准则》提出各国应当与社区开展合作,并通过社区改善有利于妇女、儿童和其他易感人群的支持性环境,通过社区交流、专门设计的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对社区群体的支持,解决有关偏见和不平等的问题。
具体而言,有关的国际准则包括:第一,国家应当支持建立由不同易感人群成员组成的社区协会及其持续发展,以便开展同伴教育、能力建设、行为改变和社会支持。第二,国家应当支持受艾滋病影响的社区积极参与针对自身的艾滋病防疫与关怀工作;第三,国家应当支持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论坛,来探究艾滋病流行对妇女的影响。 第四,国家应当遵守有关妇女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在宣传工作、保护人权方面体现对妇女权利的重视。 第五,国家应当支持妇女组织关注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第六,国家应当确保所有育龄妇女和女童能够得到有关预防艾滋病传播和艾滋病母婴传播风险的准确而全面的信息和咨询。第七,国家应当确保青少年儿童能够在学校内外获得充分的健康信息和教育,应当提供保密的性健康服务与生殖健康服务。第八,国家应当确保儿童关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接受有关艾滋病与儿童问题的专业培训。第十,国家应当支持和落实针对特殊人群所设计的艾滋病预防和关怀项目。
此外,《国际准则》还规定,各国应当通过包括法律教育、法律培训和法律宣传在内的各种教育、培训和媒介手段将对艾滋病羞辱和歧视的态度改变为理解和接受的态度。 具体而言:第一,国家应当支持通过各种媒介改善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易感人群成员权利和尊严的尊重;第二,国家应当鼓励教育机构将包括艾滋病与人权和反歧视问题纳入相关的课程中;第三,国家应当为政府官员、警察、监狱管理人员等人员举办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伦理培训班或研讨会;第四,国家应当鼓励媒介和广告业减少耸人听闻的报道,杜绝使用羞辱的语言,以确保尊重保密和隐私的职业行为守则;第五,国家应当鼓励面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区组织、志愿者、易感人群领袖艾滋病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等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們的人权知识和如何行使人权的意识。上述要求和准则无疑对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问题解决的支持性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采取多种措施,细化各项人权标准
人权是一种与法律权利既有联系,又存在很大差别的法律范畴。从表达上看,人权相对于法律权利而言要更加抽象和概括,国际准则中的人权在表述时为了让世界各国接受,也基本不太考虑特殊文化和国情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里,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甚至矛盾的。为了使与艾滋病相关国际人权标准能够为各国接受,并在本国得以实践,《国际准则》规定,各国应当确保政府和私营部门制定有关艾滋病问题的准则,将各项人权原则融入职业守则和实践,并建立落实和执行这些守则的机制。 具体而言:第一,国家应当要求和鼓励与艾滋病相关的专业组织(如医疗、法律、保险等)制定各自行业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问题行为守则。如保密、自然检测告知、治疗责任、减少歧视、侵权救济等等。 第二,国家应当要求国家各部门共同参与,落实问责制,并强调社会和专业人士也应当参与这一过程。第三,国家应当促进多部门参与机制的形成。
(五)强调国家在督导和落实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国际准则》与其他国际文件不同的一大特点在于,不但强调艾滋病的防治,而且更加强调对人权的保障。其根本目的是想通过保障人权来实现对艾滋病的控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准则》提供了两方面的准则:第一,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详细列举并阐述了与艾滋病有关的17中人权。 第二,在该准则的第一部分明确提出各国应当保障与艾滋病有关的人权。如该准则规定各国应当确保各种监督和执行机制来保护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问题,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和社区的人权。 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各国应当重视收集人权和艾滋病的信息,以作为艾滋病决策的根据。第二,在各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设立联络人,一监督与艾滋病相关的侵犯人权的事项。 第三,应当向艾滋病服务组织和社区组织提供政治、物力和人力的支持,以提高他们督导与艾滋病有关的人权的能力。第四,建立独立的国家机构改善和保护包括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在内的人权,如人权委员会或人权巡视员等。第五,各国应当在国际论坛上促进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
此外,《国际准则》还规定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以分享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知识和经验,并确保在国际层面保护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的有效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第一,人权委员会应当提请、敦促和要求各国际组织、各国以及相关的组织和机构重视、支持、监督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的保障工作。 第二,各国政府应当支持和认真落实该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机构的合作,并向联合国相关组织、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四、启示与不足
(一)既重视国际准则,也重视国内法;既重视法律的治理,也重视对法律以外手段的使用
《国际准则》尽管提供了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国际准则,而非法律,但是这些准则并不排斥各国国内法的作用。相反,正如前文所介绍的,该准则特别强调了国家及其法律在艾滋病防疫与人权保障中的中坚作用。国际准则的发表并非为了取代国家法律的作用,而是为了协助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及相关措施的时候遵循国际的人权标准。另外,《国际准则》既强调了国家法律在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工作中的重要性,也强调了国家法律以外的因素和手段,如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及其行为标准、科学技术、媒介、传统习惯、惯例法等等的作用。在诸多国际准则中,广泛地参与,改变旧有的行为方式和观念,增强国家与社区的磋商,消除歧视,消除社会排斥,提高就业率和社会地位等等是被经常提及的准则,而这些内容所揭示的是对法律以外因素和手段的重视和强调。
由此可见,在艾滋病的法律治理方面,《国际准则》对法律的功能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一方面,《国际准则》承认国家法律在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如该准则在对准则3至7的评注中就明确指出,作为规范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与个人的行为规范,“法律为遵循人权,包括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并为描述和保护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和有效的艾滋病预防和关怀方案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元素。另一方面,该准则也详细分析了国家法律的不足,如对法律重要性的过分强调可能导致它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被滥用或为暴力和强制手段提供合法外衣;法律保护人权的效果也并非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内容,而是法律制度在某一特定社会中的力量或者法律以外的因素。
出于这样的判断,《国际准则》在艾滋病的治理方面,提供的国际准则是综合性的,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既涉及本文所关注的法律的内容,也涉及很多法律以外的内容。后者既包括与法律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也包括一些与法律存在密切联系的内容,如传统法和惯例法 等。这些内容无疑对我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至少有一点,我们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特别注意,即我国对艾滋病的法律治理应当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国家法律應当有利于法律以外因素的参与,而非相反。
(二)强调艾滋病问题不但是个医疗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如果艾滋病问题仅仅是一种病毒或者一种疾病,那它并不会带来全世界的关注,并且对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构成挑战。从《国际准则》的角度看,艾滋病问题所具有的复杂性超过了很多人的想象。正如作为南非宪法法院法官,同时也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埃德温.卡梅伦所说的:“艾滋病是一种疾病。它是一种感染、综合症、疾病、失调,是一种威胁人类生命的状况。它是一种流行病、社会危机、经济灾祸、政治挑战,是一种人类的灾难。”
当意识到艾滋病问题的异常复杂性,那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也一定是异常复杂的。从《国际准则》所提供的准则看,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一定是既包括医疗的,也包括法律的和社会的措施和手段。而且所有措施都应当以通过禁止歧视和降低易感性的立法和政策,创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和人权保障的支持性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基本目的。这一思想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并不试图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他们的家人和所存在的社区仅仅看作管理的对象,并对其进行孤立和边缘化,相反这一思想试图做的是让这些人成为艾滋病预防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的合作伙伴和积极的参与者,试图让社会以及社会的每一个人和国家一起应对艾滋病所带来的问题。
在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艾滋病所具有的异常复杂性还没有获得广泛的认同,如艾滋病还被很多人视为国家的事情,或者是医疗部门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制度性的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人和社区的歧视和排斥;我国至今还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有关艾滋病治理的法律体系;从现有立法和政策来看,还大多侧重于艾滋病的防疫,而非对相关人员人权或法律权利的保护,等等。 因此,《国际准则》的相关内容对我国艾滋病的法律治理应当会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三)法律改革不但包括国家成文法的改革,也包括传统法和习惯法的改革
依据《国际准则》的要求,世界各国应当通过本国法律的改革,以使各国法律在艾滋病的治理过程中更好地遵循国际和区域的人权标准。而这里的法律改革,依据该准则的明确规定不但包括国家成文法的改革,也包括传统法和惯例法的改革。这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不同法系的需要, 另一方面也是重视传统和社会作用的体现。因为从世界范围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其他脆弱人群的制度性的歧视和排斥不但来自国家正式制度,也来自社会的非正式制度。
依据这一国际准则,在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处理方面,各国可以运用的法律资源,不但包括各国的成文法,也包括各国的不成文法和社会中自然形成的传统法和习惯法。而且,世界各国在依据国际人权标准对本国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评估、改革的时候,不但应当对其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进行评估、改革,而且也鼓励其对传统法和惯例法进行重新评估和改革,以消除各种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和消除歧视的规则。
这一国际准则对我国的启示在于:第一,在艾滋病的法律治理中应当重视传统法、惯例法在内的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在阻碍和影响艾滋病法律治理的诸多因素中也应当重视非正式制度所造成的制度性的歧视和社会排斥行为。第二,法律改革,尤其是结合我国国情,并有条件地体现国际人权标准的法律改革是我国今后艾滋病治理工作的重点,仅仅强调加强立法和法的实施是无法为我国艾滋病问题的解决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条件的。
当然,《国际准则》所提供的有关法律的国际准则也是有局限性的,如部分内容,尤其是有关性工作、男男性行为者、妇女地位、毒品使用、自愿检测原则以及强调个人人权保障的内容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具体国情存在矛盾。尽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准则在制定时也做出了一些努力,如既强调各国负有执行国际人权标准的义务,又要求各国应在特定国情下,应当以务实的方案实现有关艾滋病的防治任务,并保护公众健康与人权。但是,从总体上看,该准则所体现的更多的是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艾滋病问题解决方面的观点和经验,而且其对国际人权标准也存在过分强调,而对人权的特殊性过于忽视的问题。仅依靠具体的措施无法完全弥补这些不足。因此,其局限性不可避免,我们在运用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
注释:
这份国际准则有两个版本,分别是1996年第二届国际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协商会议和2002年第三届国际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协商会议所形成的版本。由于后一个会议修订的版本2006年才最终形成并发表,因此称为2006年版本。
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选择《国际准则》作为分析的重点,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第一,该准则属于综合性的国际准则,对有关法律部分的国际准则的阐述具有概括性和普遍性,涵盖的领域也最为全面;第二,该准则具有代表性,它既包括了其他文件所提出的准则,也包括了其他文件所没有涉及的准则;第三,该准则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艾滋病防治国家战略提供了重要指导,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法律、政策和措施符合该国际准则的要求;联合国秘书长也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有关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宣传和落实该国际准则的报告。以上参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1997/33,1999/49,2001/51,2003/47,2005/84号决议和E/CN.4/1999/76,E/CN.4/2001/80,E/CN.4/2003/81,E/CN.4/2005/79。也可参阅该准则“导言”部分的说明。
该准则“导言”部分的说明。
黎作恒.艾滋病立法与国际人权保障.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3).
《国际准则》准则1.
《国际准则》准则2.第16段.
蔡高强.艾滋病人的国际人权保护.求索.2005(1).
《国际准则》准则3.
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教育、获得自愿咨询检测、针对男性和女性的性病和生殖健康服务、安全套药品治疗服务和清洁针具、以及对艾滋病相关疾病的治疗,包括疼痛预防。《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除哨点监测和其他出于流行病学目的而进行的单独检测之外,公共卫生法应当确保对个人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必须在得到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非自愿检测需要得到特别司法授权,这种授权仅在对所涉及的隐私和自由进行了慎重考虑和适当评价之后才能给予。《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鉴于艾滋病病毒检测的严肃性且为了最大限度地进行预防和护理,公共卫生法应当确保,只要可能,在所有情况下均应该提供检测前和检测后的咨询。随着家庭检测的开展,各国应当确保质量控制,为采用此种检测方法的人最大限度地提供咨询和转诊服务,为那些滥用此种检测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和支持服务。《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公共卫生法应当确保人们不会因为其艾滋病病毒的感染状况而遭受隔离、拘留或检疫等强制措施。如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限制自由,应该保证得到适当的程序保护(例如通知、复议/上诉权,相关条例是有固定期限的而不是无限期的以及表达权)。《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公共卫生法应当确保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卫生保健和其他部门不得收集、使用或披露有关个人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信息,相关信息的使用必须得到知情同意。《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公共卫生法应当授权但不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在每个个案和道德考量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将病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告知病人的性伙伴。《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国际准则》准则4.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充分的人员配备、有效的监视和适当的纪律措施,保护囚犯免遭强奸、性暴力和性强迫。监狱管理部门还应为囚犯(并酌情为监狱工作人员)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教育、自愿咨询监测、预防手段(安全套、漂白剂和清洁针具)、治疗和关怀以及自愿参加有关艾滋病临床试验的机会,同时也应该确保遵循保密的原则,应当禁止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囚犯进行强制检测、隔离和拒绝他们享受监狱设施、各种特许和释放的安排。应当考虑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囚犯特准提前释放。《国际准则》准则4.第21段.
如卡车司机、海员、接待或旅行业工作人员、军人等。
《国际准则》准则5.
此外,关于隐私的法律应该使个人能够看到自己的有关记录,可以要求修正以确保此类信息是准确、相关、完整和最新的。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补救违反保密規定的问题。防备专业机构将违反保密规定的案件作为下文所讨论的行为守则中专业行为失当的案件处理。新闻媒介不合理地干涉隐私也可以列为有关记者专业守则的一部分。应当授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涉及其身份和隐私的法律诉讼中要求保护其身份和隐私。《国际准则》准则5.第22段.
这些权利非常丰富,包括:三方参与的有关艾滋病和工作场所的国家政策;就业、提升、培训或福利无须经过艾滋病病毒筛查;对所有医疗信息、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保密;保护感染艾滋病病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直至其不能再工作为止,包括合理的工作替代安排;确认有关急救的安全措施和装备充足的急救包;保护感染艾滋病病毒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包括人寿保险、养老金、健康保险、终止工作和死亡津贴;在工作场所内或附近能够得到的适当的卫生保健;在工作场所免费向工人提供充足的安全套;工作人员参与艾滋病与工作场所问题的决策;获得有关艾滋病的信息和教育方案,及相关的咨询和适当的转诊服务;免受同事、工会、雇主和顾客的羞辱和歧视;适当地将艾滋病病毒的职业感染(如针头伤害)列入工伤赔偿立法,将这个问题作为长期潜在的感染、检测、咨询和保密问题处理。《国际准则》准则5.第22段.
具体包括:选择参与者时没有歧视,如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知情同意;个人信息保密;公平地获取通过研究得到的信息和利益;在参与期间和之后提供咨询、卫生和支持服务,保护免遭歧视;建立有受影响社区成员参加的地方和/或国家伦理审查委员会,确保独立和持续地对有关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批准安全有效地使用各种药物、疫苗和医疗装置。《国际准则》准则5.第22段.
针对妇女的措施包括:特别应当审查和修订各项法律,确保妇女在财产、婚姻关系、获得就业和经济机会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消除其在拥有和继承财产、签约和婚姻、获得贷款和资金、提出分居或离婚、在离婚或分居时公平分割资产,以及对子女的监护权等方面的歧视性限制。还应当颁布法律,确保女性生殖和性的权利,包括独立地获得有关生殖和性病保健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以及计划生育手段,包括安全和合法的流产,以及在这些手段中选择的自由,决定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要求更安全的性行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不受婚姻内外性暴力的权利,包括有关丈夫强奸的法律规定。同意性交和结婚的年龄男女应当一致,妇女和女童拒绝婚姻和性关系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作出有关监护、领养或收养的决定时,对父母或子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处理不应当有别于其他类似的医疗情况。针对儿童的措施包括:此类法律应当使儿童能够在学校内外得到有关艾滋病的信息、教育和预防手段,规范儿童在本人根据其相应行为能力同意、或其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自愿检测的渠道。应当保护儿童,特别是艾滋病致孤儿童免于强制性检测。应当规定针对孤儿的各种保护形式,包括继承和/或支持。此类立法还应保护儿童免遭性侵犯,对其遭到侵犯后的康复问题作出规定,确保儿童被视为不法行为的受害者,而不使其本身受到处罚。在残疾法方面也应当确保对儿童的保护。针对男男性行为者的措施包括:对诽谤同性性关系者的处罚,从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和/或关系,此种关系适用于相同的财产、离婚和继承的规定。对异性和同性性行为和结婚年龄的规定应当一致。应当审查有关侵犯男男性行为者的法律和治安做法,以确保所有这些情况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国际准则》准则5.第22段.
《国际准则》准则6.
如果艾滋病家庭检测和/或快速检测获准上市销售,应当严格管理以保证其质量和正确使用。流行病学信息缺失的后果、缺乏配套的咨询和未经授权使用的风险,如用于雇工和移民,应当得到解决。应当建立法律和社会支持服务以防止个体在艾滋病检测中遭受虐待。各国还应当确保对自愿咨询检测(简称VCT)服务的提供进行质量监督。《国际准则》准则6.第38段.
《国际准则》准则7.
国家支持专门处理艾滋病案例的法律援助系统,可以通过联系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或以艾滋病服务组织为基础的法律服务部门。《国际准则》准则7.第55段.
国家支持和引导(如通过减税)私营的法律事务所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反歧视和残疾、卫生保健权(知情同意和保密)、财产(遗嘱、继承)和就业法等方面的公益服务。《国际准则》准则7.第55段.
《国际准则》准则8.
这些论坛应当由政府、专业人员、宗教和社区代表以及领袖人物等多方参与,并探讨下列问题:妇女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妇女和男性的性和生殖权,包括妇女谋求安全性行为和作出生殖选择的能力;增加妇女受教育和从事经济活动机会的策略;提高向妇女提供服务者的敏感度,改善针对妇女的卫生保健和社会支持服务;宗教和文化传统对妇女的影响。《国际准则》准则8.第60段.
国家应当落实开罗人口与发展国际会议行动纲领31及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应当在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方案,特别是在宣传活动中包括社会性别。应当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有害的传统习俗、性侵犯、性剥削、早婚和女性外阴割礼等。应当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包括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方案、增加工作机会和支持服务。《国际准则》准则8.第60段.
这些人员包括少数民族、移民、土著居民、难民和国内流浪人员、残疾人、囚犯、性工作者、男男性行为者和注射吸毒者,他们由于语言、贫困、社会和法律地位或地域原因而无法享有主流方案。《国际准则》准则8.第60段.
《国际准则》准则9.
《国际准则》准则10.
国家应当要求或鼓励专业组织,特别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其他私营行业(如法律、保险)制定和落实各自行业的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问题行为守则。相关问题应包括保密、对检测的知情同意、治疗的责任、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责任、减少易感性和歧视,以及对侵权/不当行为的实际补救措施。《国际准则》准则10.第64段.
国家应当开发或促进多部门参与机制以落实问责制。这涉及到所有相关部门(如政府机构、行业代表、专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消费者、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的平等参与。共同的目标是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信息交流的畅通。《国际准则》准则10.第64段.
即不受歧视、得到平等保护和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生命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迁徙自由的权利;寻求和得到庇护的权利;隐私权;言论自由及自由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结社自由的权利;工作权;缔结婚姻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教育权;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得到社会保险、援助和福利的权利;分享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参与公共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国际准则》第102段.
《国际准则》准则11.
各国应当在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国家艾滋病管理部門、公安和矫正部门、司法部门、政府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和军队设立联络人,监督与艾滋病相关的侵犯人权的事项,方便处于不利环境中的群体和易感人群能够接触到这些部门。针对不同的政策和方案,遵循具体的人权标准,制定成绩指标或标准。《国际准则》准则10.第66段.
《国际准则》准则12.第68段.
《国际准则》第56段和第57段.
《国际准则》第56段和第58段.
(南非)埃德温.卡梅伦著.祁安全,陈家基,郭小华译.艾滋病证人.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8页.
这方面的信息和个案可参阅《惟谦》杂志第1期至第12期的相关介绍;张渔主编.中国艾滋病法律人权报告.2008年.
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除了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外,还包括法官裁判行为所形成的判例法或者习惯法。
关键词 艾滋病 国际准则 人权 法律治理
作者简介:马绍红,云南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艾滋病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84-06
依据联合国大会艾滋病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2001年,下文简称《承诺宣言》)第58段以及联合国大会艾滋病高级别会议上通过的《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政治宣言》(2006年,下文简称《政治宣言》)第29段、第31段的规定,法律被确认为解决全球艾滋病问题和人权保障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依据上述规定,各国及各地区均有义务通过制定、加强和执行立法、规章和其他措施等手段,应对艾滋病所提出的诸多挑战,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国际人权以及基本自由予以有效的保护。具体而言,依据上述宣言的明确规定,法律在艾滋病病毒与艾滋病问题方面的作用领域主要包括:(1)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脆弱群体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2)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他们在信息、教育、继承、就业、保健、医疗、预防,等等方面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3)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权;(4)消除一切和艾滋病相关的社会排斥;(5)消除对妇女、女孩和男孩所有形式的性剥削;(6)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各种性暴力、殴打、贩卖等行为。
为了更好地处理艾滋病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落实上述两份宣言所提出的承诺,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力量通过不同的形式,发表了一系列的文件。这些文件尽管大多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但是它们代表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力量对一些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并为国际组织和各国、各地区的艾滋病防疫与人权保障工作提供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国际标准。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文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表的《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准则》(分2001年和2006年两个版本,下文简称《國际准则》)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表的《加强艾滋病预防工作实用指南:实现普遍可及》(2007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与各国议会联盟发表的《艾滋病、法律和人权立法者手册:就艾滋病对人类、经济和社会的破坏性影响而采取的行动》(1999年),瑞士日内瓦艾滋病问题研讨会形成的《保护艾滋病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指南:一次研讨会的进展》(2006年)以及《过渡时期指南》(2007年),国际发展法律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的《拓展艾滋病相关法律服务工具手册》(2009年)。
由于上述文件涉及的内容和国际标准非常丰富,本文无法一一涵盖,因此仅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共同发表的《国际准则》(2006年)为例进行分析,所分析的内容也仅仅以涉及法律的部分为限。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涉及法律的部分”主要是指,那些有关法律的制定、审查、修改、立法内容、执行、实施、作用、援助、宣传等等的内容或国际准则。为了便利,下文将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两个角度进行介绍。其他内容受篇幅所限,本文不予涉及。
一、背景、目的和主要观点
《国际准则》的形成与全球艾滋病问题的日益恶化有直接的关系。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艾滋病在全球以惊人的速度蔓延。为了应对艾滋病所带来的恐惧以及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一些各国在应对艾滋病问题时出现了重艾滋病防疫,轻人权保障的情况,甚至有的国家为了防治艾滋病制定了很多限制和剥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立法、政策和措施。
为了改变世界各国以及一般老百姓对艾滋病的片面看法,同时也是为了帮助世界各国在艾滋病流行的情况下,运用已有的人权原则有效地控制艾滋病的蔓延。1989年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所联合举办的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协商会议就第一次提出了要制定相关的国际准则以指导世界各国抗击艾滋病的行为。建议试图通过制定正确的国际准则以指导各国将抗击艾滋病的工作和保护人权统一起来,并且在抗击艾滋病的同时保护人权、运用好人权。这一提议在1996年受到了重视。在该年的9月23日至25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了第二届艾滋病人权问题国际协商会议,并在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准则》。2002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三届艾滋病人权问题国际协商会议对该准则进行了小的补充,在“关于国家行动的指导准则”部分增加了一个有关获得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的国际准则,即准则6。
依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说明,有关制定该准则的目的有两种说法:为了“协助各国对艾滋病作出积极和基于权利的应对,在与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相一致的情况下,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并减少其影响;为了“协助各国在艾滋病流行的状况下实际遵循国际人权规范。” 据此,可以发现,该准则的制定目的就是两个:一是为了保障人权;二是为了控制艾滋病的蔓延。其根本目的无疑是要向世界各国表明,艾滋病的控制与人权保障并不矛盾,相反还可能是相互促进的。
从内容上看,《国际准则》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国家行动准则”部分、“宣传和落实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准则的建议”部分以及“国际人权义务与艾滋病”部分。此外还有“导言”部分和“附件”部分。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规定在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导言”部分,准则提出了自己对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主要观点:(1)在国际人权标准之下,世界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别是价值,而非问题,也就是说该标准鼓励在国际人权标准下,各国根据本国情况采取多样化的措施应对艾滋病所带来的问题。(2)强调该准则的使用者主要是国家,其次才是国家以外的主体。而且鼓励更多的人成为准则的使用者,以便扩大其影响范围。(3)由于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准则鼓励在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处理中,国家和社区之间进行广泛的对话和磋商。(4)鼓励国际合作与协助。(5)认为艾滋病的控制与人权保障并不矛盾,并强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及易感人群基本人权的保障不但不会阻碍,而且还会有利于艾滋病的控制。
上述基本观点无疑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国际准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有关制定艾滋病法律、法规的国际准则
(一)应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的国家法律框架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艾滋病防治与人权保障的国家法律框架是正确处理艾滋病问题与人权保障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依据国际准则,艾滋病的控制与人权的保障并不存在矛盾,如果处理得当,二者还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因此,《国际准则》为了协助各国政府正确,且更有效地处理好艾滋病的防疫与人权的保障工作,它在第一部分为各国的国家行为设计了共计12条国际准则。这些准则尽管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但是其基本点是相同的,即试图帮助各国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艾滋病的防治,又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国家(法律)框架。这种将艾滋病的防治与人权保障结合起来的观点,在国际社会通过长期的实践和交流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共识。
具体而言,《国际准则》有利于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的法律框架的建立和完善的建议主要有:(1)在法律、司法的所有有关的计划和活动中体现对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重视和关注;(2)建立能够相互交流信息、观点,并讨论法律改革的平台,如有些国家的议会,以便这些思想和观点能够对国家和国家以下的立法和决策产生影响;(3)建立和强化面向官方的咨询服务机构,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就法律和伦理等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如多部门委员会的法律和伦理小组委员会。依据《国际准则》的要求此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建议应包括下列方面的代表:专业人员(公共部门、法律教育、科学、生物医学和社会学)、宗教界和社区、雇主和工人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艾滋病服务组织、被提名者、被提名专家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此外,根据《国际准则》的说明,之所以提出以上建议,还因为:大多数国家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政策还缺乏有效的协调,也缺乏对艾滋病相关人权问题的具体关注。上述准则有助于通过各部门、各机关、各领域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形成有利于艾滋病防控和人权保障的协调机制和规范体系。如有的国家如泰国建立了多部门的协调委员会,澳大利亚建立了联邦议会联络小组,美国建立了艾滋病问题全国委员会等。
(二)应建立国家与社区的磋商机制
也就是说,国家在艾滋病防治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所有阶段都应当与社区进行磋商,使社区组织能够在伦理、法律和人权等领域有效地开展活动。 国家尽管是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的中坚力量,发挥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所不可能取代的作用。但是社区也有自己的优势,如社区更接近于日常生活,对国家所制定的应对措施的利与弊有更为切身的感受;社区所具有的社会知识和经验同时也是国家各项应对措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尤其在人权方面更是如此,因为社区的人员通常受人权问题的影响最大,或者与受影响的人一起工作或生活;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艾滋病服务组织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还具有自己独特的贡献,即从各国,如乌干达等非洲国家的经验来看,它们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是国际和国家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可能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国际准则》在强调建立和完善国家(法律)框架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加强国家与社区沟通与协商的重要性。具体而言:第一,强调各国应当通过加大政策和财政的支持力度,以保证国家在制定、执行和评估相关的政策和立法时,应当与社区进行磋商;第二,社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即社区代表应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区组织,艾滋病服务组织、人权非政府组织和易感人群的代表,等等;第三,应该建立正式的和常规的机制,推动与社区代表的对话,并将社区代表的意见建议纳入政府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政策和方案之中。
(三)重视对公共卫生法的审查和修改
《国际准则》规定,各国应当确保公共卫生法充分涵盖由艾滋病所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体现艾滋病防治的特殊性要求,并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国际人权准则。
具体而言,公共卫生法应当遵循的国际人权准则有:第一,应当为公共卫生管理部门提供足够资金以使其能为艾滋病的防治提供全面综合的服务。 第二,确定艾滋病病毒自愿检测原则,特殊情况下尽管可以进行非自愿检测,但也应当受到司法权的限制,并基于正当与慎重的考量。 第三,应当在所有情况下提供检测前和检测后的咨询,以体现艾滋病病毒检测的严肃性,避免滥用检测,侵害人们的合法利益。 第四,应当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因此受到隔离、拘留或检疫等强制措施。如果受到强制措施的侵害,也应当受到法律程序的保护。 第五,应当确保出于流行病学的目的而向卫生管理部门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案例遵循了严格的资料保护和保密规则。第六,应当严格管理有关个人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信息。 第七,应当建立非强制性的将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告知病人性伙伴的制度, 若要告知,则应遵循严格的标准,如已经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了完整的忠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的忠告未能适当地改变其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拒绝通知或对通知其伙伴知情并同意;存在向其性伙伴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实际风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得到了合理的提前通知;实际上,对其性伙伴隐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身份;采取后续行动以确保向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应确保提供的血液、组织、器官没有被艾滋病病毒和其他各种经血液传染的疾病感染。第九,法应当要求在卫生保健和其他各种接触血液和其他体液的环境中实行普遍防护。必须为在这些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提供开展普遍防护的适当的设备和培训。第十,应当要求卫生保健工作人员接受过最基本的伦理和、或人权培训才能得到从业执照。应当鼓励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协会制定和加强基于人权和伦理的行为守则,包括与艾滋病相关的问题,如保密和提供治疗的责任。
(四)重视对刑法和矫正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国际准则》规定,各国应当确保刑法和矫正制度符合国际人权准则,并且不会被滥用或不利于易感人群。
具体而言,刑法和矫正制度应当遵循的国际人权准则有:第一,不应当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罪行规定为特殊犯罪,适用一般刑罚以外的刑罚。第二,应当废除禁止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私下性行为(包括通奸、鸡奸、未婚私通和商业性行为)的刑法,因为这些立法阻碍提供艾滋病预防和关怀服务。第三,不应当将非欺骗性的成人性工作规定为犯罪,而应为其提供职业健康和安全条件,刑法不应当阻碍为性工作者及其顾客提供艾滋病预防和关怀服务。第四,为了对注射吸毒者提供与艾滋病相关的关怀和治疗,刑法应当允许针具交换项目或使其合法化并推广,应当废除将拥有、发放和分发针具定为犯罪的法律。第五,监狱管理制度的运行应当有利于囚犯免遭性侵犯,有利于艾滋病的预防和人权的保障。 第六,应当排除(非罪化)法律法规中限制有关与艾滋病相关的易感人群 的行动和结社的规定。第七,应当禁止对目标人群,包括对易感人群实行艾滋病病毒强制检测。
(五)重视反对歧视和其他保护性的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艾滋病所带来的社会歧视和社会排斥不但来自部分国家政策、立法,更来自于固有观念和社会舆论。而排除一切社会歧视和排斥行为的最好方法是来自国家的立法。因为,国家立法不但为社会提供了行为的指导和严格的责任追究,而且也表达了国家对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立场。只要立法是正确的,它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的错误看法,并对各种歧视和排斥行为起到矫正的作用。因此,《国际准则》要求,各国应当颁布或加强反对歧视或其他保护性的法律,保护易感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残障人群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免遭歧视,确保以人为对象的研究遵循隐私、保密和伦理的原则,强调教育与和解,并提供快速有效的行政和民事救济。
具体而言,第一,应当制定统一的反歧视法,以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和被怀疑属于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的人。第二,应当将艾滋病归入残疾的范畴。第三,应当依据反歧视法,审查相关的传统和惯例,避免歧视的存在。第四,应当颁布有关保密和隐私的综合法律,并将有关个人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信息列入受保护的个人和、或医疗信息之列,并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和、或公布个人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信息。 第五,应当保证劳动者工作场所的诸多权利。 第六,应当对以人为对象的艾滋病的研究,提供法律和伦理保护。 第七,应当减少与艾滋病相关的針对妇女、儿童、男男性行为者人权的侵犯,降低妇女、儿童、男男性行为者容易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以及艾滋病影响的程度。
(六)重视通过颁布法规,以获得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
世界各国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的经验表明,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和影响的。以往的工作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导致了很多问题,如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属和社区权利保护不够,导致防疫效果大大降低;有关的知识产权法、海关法、税法阻碍了廉价有效的药物、医疗器械的供给;媒体不科学,甚至具有歧视性的宣传导致了社会的恐慌,激化了社会矛盾等等。
因此,《国际准则》明确要求,各国应当颁布法规,对涉及艾滋病防治的物品、服务和信息作出规定,确保以可负担的价格普遍提供高质量的预防措施和服务、充分的艾滋病预防和关怀信息以及安全有效的药物。 这是2002年新增加的内容。
具体而言,为了获得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国家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国际准则:第一,税法、海关法的法律不能阻碍药物、诊断和其他相关技术价格的可承受性,而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可及性。第二,相关法律、政策不能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他们的家人排除在获得卫生保险物品、服务和信息之外或使他们受到羞辱和歧视。第三,相关法律、政策应当包括解决妨碍易感人群公平获得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等服务的方法。这些因素包括贫困、移民、各种不同类型的歧视等。第四,相关法律应当在必要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迅速而有效的救助和救济,并保障他们获得独立和公正的裁判。第五,通过立法及其他措施确保药物、诊断和其他技术安全有效。第六,通过制定法律,保证人们可以获得艾滋病咨询检测并保证其质量。 第七,对安全套进行法定的质量控制。第八,通过立法,确保通过大众媒介广泛传统有关艾滋病的信息。第九,各国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保证任何研究和开发成果可以惠及国家和世界,尤其应当重视发展中国家人口和贫困人口或其他边缘人群的需要。第十,在国际论坛和谈判中,各国应当充分考虑国际人权规范、原则和标准。第十一,确保国内立法最大限度地促进和保障人人享有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
三、有关实施艾滋病法律、法规的国际准则
(一)应当增强社会执行和遵守艾滋病法律的能力和积极性
法律的执行自然以国家机关为主导,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但是,法律作用的发挥则需要具备很多条件和因素,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法律以外的条件和因素。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传统、宗教等等。艾滋病法律、法规的实施更是如此。艾滋病法律、法规要想在实施过程中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标,一方面,当然需要其本身制定的较好,如符合公认的国际准则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具体需要等;另一方面,还需要法律以外的诸多因素的介入和参与,如社区、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等等。甚至可以说,在世界各国,艾滋病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但取决于法律因素的状况,也取决于法律以外因素作用的影响。
《国际准则》始终强调在艾滋病的防治和人权保障的过程中,需要整合政府的所有部门、社会的所有因素,甚至是全球的所有力量来完成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上文提到,在国家制定有关的立法、政策和措施时,《国际准则》要求广泛的参与和磋商。其实除此之外,该准则还规定了在艾滋病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也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如该准则要求各国应当提供充足的政府资金,以便支持、维护和加强社区组织的重点领域、能力建设和执行与艾滋病相关的伦理、人权和法律等活动的能力。并且指出这类活动包括培训班、研讨会、网络建设、编写宣传教育材料,向委托人提供人权和法律权利方面的咨询、将委托人转介到有关的申诉机构、收集有关人权问题的信息和开展有关人权的宣传。 这些措施都旨在丰富社会的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应对艾滋病问题的能力和积极性。
(二)应当鼓励各国政府提供和支持法律服务
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世界各国成功应对艾滋病问题的基本经验。从广义上来说,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服务包括很多内容,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法律援助服务、法律信息和转介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为了使法律服务工作更加有效的运行,除了需要大力发展上述主要的法律服务工作外,还需要教育、职业培训、法律宣传、外展等等配套性法律服务的配合。对此,《国际准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各国应当提供和支持法律援助服务,教育受艾滋病影响的人了解他们享有的权利,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强化这些权利,积累与艾滋病相关的专门的法律知识,并利用法院之外的其他保护措施,如司法部、巡视员、卫生问题申诉单位和人权委员会各办事处。 根据这一规定,各国应当让相关人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了解和积累与艾滋病相关的专门的法律知识,并学会利用法院以外的其他保护措施和手段。此外,法律服务应当通过多渠道的方式来提供,而且最好是免费和具有便利性的特点。除了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外,国家以外的保护措施的使用也被认为是符合国际准则的。
具体的国际准则还包括:第一,应建立专门处理艾滋病案件的法律援助系统; 第二,允许私人的法律组织和机构介入法律的服务工作; 第三,国家通过相关部门和机关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行为改变的支持性环境
艾滋病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疾病本身,也包括社会方面。也就是说,艾滋病所伤害的不仅仅是人们的身体和生命,还包括人与人之间平等、尊重和自由的社会关系。反过来看,艾滋病问题的产生和日益恶化也并非仅仅源自病毒的传播,社会对艾滋病的态度和观点,如否认、歧视、排斥等可能也是重要的原因。正基于此,《国际准则》提出各国应当与社区开展合作,并通过社区改善有利于妇女、儿童和其他易感人群的支持性环境,通过社区交流、专门设计的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对社区群体的支持,解决有关偏见和不平等的问题。
具体而言,有关的国际准则包括:第一,国家应当支持建立由不同易感人群成员组成的社区协会及其持续发展,以便开展同伴教育、能力建设、行为改变和社会支持。第二,国家应当支持受艾滋病影响的社区积极参与针对自身的艾滋病防疫与关怀工作;第三,国家应当支持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论坛,来探究艾滋病流行对妇女的影响。 第四,国家应当遵守有关妇女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在宣传工作、保护人权方面体现对妇女权利的重视。 第五,国家应当支持妇女组织关注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第六,国家应当确保所有育龄妇女和女童能够得到有关预防艾滋病传播和艾滋病母婴传播风险的准确而全面的信息和咨询。第七,国家应当确保青少年儿童能够在学校内外获得充分的健康信息和教育,应当提供保密的性健康服务与生殖健康服务。第八,国家应当确保儿童关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接受有关艾滋病与儿童问题的专业培训。第十,国家应当支持和落实针对特殊人群所设计的艾滋病预防和关怀项目。
此外,《国际准则》还规定,各国应当通过包括法律教育、法律培训和法律宣传在内的各种教育、培训和媒介手段将对艾滋病羞辱和歧视的态度改变为理解和接受的态度。 具体而言:第一,国家应当支持通过各种媒介改善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易感人群成员权利和尊严的尊重;第二,国家应当鼓励教育机构将包括艾滋病与人权和反歧视问题纳入相关的课程中;第三,国家应当为政府官员、警察、监狱管理人员等人员举办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伦理培训班或研讨会;第四,国家应当鼓励媒介和广告业减少耸人听闻的报道,杜绝使用羞辱的语言,以确保尊重保密和隐私的职业行为守则;第五,国家应当鼓励面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区组织、志愿者、易感人群领袖艾滋病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等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們的人权知识和如何行使人权的意识。上述要求和准则无疑对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问题解决的支持性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采取多种措施,细化各项人权标准
人权是一种与法律权利既有联系,又存在很大差别的法律范畴。从表达上看,人权相对于法律权利而言要更加抽象和概括,国际准则中的人权在表述时为了让世界各国接受,也基本不太考虑特殊文化和国情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里,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甚至矛盾的。为了使与艾滋病相关国际人权标准能够为各国接受,并在本国得以实践,《国际准则》规定,各国应当确保政府和私营部门制定有关艾滋病问题的准则,将各项人权原则融入职业守则和实践,并建立落实和执行这些守则的机制。 具体而言:第一,国家应当要求和鼓励与艾滋病相关的专业组织(如医疗、法律、保险等)制定各自行业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问题行为守则。如保密、自然检测告知、治疗责任、减少歧视、侵权救济等等。 第二,国家应当要求国家各部门共同参与,落实问责制,并强调社会和专业人士也应当参与这一过程。第三,国家应当促进多部门参与机制的形成。
(五)强调国家在督导和落实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国际准则》与其他国际文件不同的一大特点在于,不但强调艾滋病的防治,而且更加强调对人权的保障。其根本目的是想通过保障人权来实现对艾滋病的控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准则》提供了两方面的准则:第一,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详细列举并阐述了与艾滋病有关的17中人权。 第二,在该准则的第一部分明确提出各国应当保障与艾滋病有关的人权。如该准则规定各国应当确保各种监督和执行机制来保护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问题,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和社区的人权。 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各国应当重视收集人权和艾滋病的信息,以作为艾滋病决策的根据。第二,在各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设立联络人,一监督与艾滋病相关的侵犯人权的事项。 第三,应当向艾滋病服务组织和社区组织提供政治、物力和人力的支持,以提高他们督导与艾滋病有关的人权的能力。第四,建立独立的国家机构改善和保护包括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在内的人权,如人权委员会或人权巡视员等。第五,各国应当在国际论坛上促进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
此外,《国际准则》还规定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以分享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知识和经验,并确保在国际层面保护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的有效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第一,人权委员会应当提请、敦促和要求各国际组织、各国以及相关的组织和机构重视、支持、监督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的保障工作。 第二,各国政府应当支持和认真落实该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机构的合作,并向联合国相关组织、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四、启示与不足
(一)既重视国际准则,也重视国内法;既重视法律的治理,也重视对法律以外手段的使用
《国际准则》尽管提供了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国际准则,而非法律,但是这些准则并不排斥各国国内法的作用。相反,正如前文所介绍的,该准则特别强调了国家及其法律在艾滋病防疫与人权保障中的中坚作用。国际准则的发表并非为了取代国家法律的作用,而是为了协助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及相关措施的时候遵循国际的人权标准。另外,《国际准则》既强调了国家法律在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工作中的重要性,也强调了国家法律以外的因素和手段,如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及其行为标准、科学技术、媒介、传统习惯、惯例法等等的作用。在诸多国际准则中,广泛地参与,改变旧有的行为方式和观念,增强国家与社区的磋商,消除歧视,消除社会排斥,提高就业率和社会地位等等是被经常提及的准则,而这些内容所揭示的是对法律以外因素和手段的重视和强调。
由此可见,在艾滋病的法律治理方面,《国际准则》对法律的功能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一方面,《国际准则》承认国家法律在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如该准则在对准则3至7的评注中就明确指出,作为规范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与个人的行为规范,“法律为遵循人权,包括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并为描述和保护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和有效的艾滋病预防和关怀方案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元素。另一方面,该准则也详细分析了国家法律的不足,如对法律重要性的过分强调可能导致它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被滥用或为暴力和强制手段提供合法外衣;法律保护人权的效果也并非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内容,而是法律制度在某一特定社会中的力量或者法律以外的因素。
出于这样的判断,《国际准则》在艾滋病的治理方面,提供的国际准则是综合性的,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既涉及本文所关注的法律的内容,也涉及很多法律以外的内容。后者既包括与法律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也包括一些与法律存在密切联系的内容,如传统法和惯例法 等。这些内容无疑对我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至少有一点,我们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特别注意,即我国对艾滋病的法律治理应当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国家法律應当有利于法律以外因素的参与,而非相反。
(二)强调艾滋病问题不但是个医疗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如果艾滋病问题仅仅是一种病毒或者一种疾病,那它并不会带来全世界的关注,并且对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构成挑战。从《国际准则》的角度看,艾滋病问题所具有的复杂性超过了很多人的想象。正如作为南非宪法法院法官,同时也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埃德温.卡梅伦所说的:“艾滋病是一种疾病。它是一种感染、综合症、疾病、失调,是一种威胁人类生命的状况。它是一种流行病、社会危机、经济灾祸、政治挑战,是一种人类的灾难。”
当意识到艾滋病问题的异常复杂性,那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也一定是异常复杂的。从《国际准则》所提供的准则看,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一定是既包括医疗的,也包括法律的和社会的措施和手段。而且所有措施都应当以通过禁止歧视和降低易感性的立法和政策,创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和人权保障的支持性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基本目的。这一思想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并不试图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他们的家人和所存在的社区仅仅看作管理的对象,并对其进行孤立和边缘化,相反这一思想试图做的是让这些人成为艾滋病预防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的合作伙伴和积极的参与者,试图让社会以及社会的每一个人和国家一起应对艾滋病所带来的问题。
在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艾滋病所具有的异常复杂性还没有获得广泛的认同,如艾滋病还被很多人视为国家的事情,或者是医疗部门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制度性的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人和社区的歧视和排斥;我国至今还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有关艾滋病治理的法律体系;从现有立法和政策来看,还大多侧重于艾滋病的防疫,而非对相关人员人权或法律权利的保护,等等。 因此,《国际准则》的相关内容对我国艾滋病的法律治理应当会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三)法律改革不但包括国家成文法的改革,也包括传统法和习惯法的改革
依据《国际准则》的要求,世界各国应当通过本国法律的改革,以使各国法律在艾滋病的治理过程中更好地遵循国际和区域的人权标准。而这里的法律改革,依据该准则的明确规定不但包括国家成文法的改革,也包括传统法和惯例法的改革。这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不同法系的需要, 另一方面也是重视传统和社会作用的体现。因为从世界范围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其他脆弱人群的制度性的歧视和排斥不但来自国家正式制度,也来自社会的非正式制度。
依据这一国际准则,在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处理方面,各国可以运用的法律资源,不但包括各国的成文法,也包括各国的不成文法和社会中自然形成的传统法和习惯法。而且,世界各国在依据国际人权标准对本国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评估、改革的时候,不但应当对其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进行评估、改革,而且也鼓励其对传统法和惯例法进行重新评估和改革,以消除各种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和消除歧视的规则。
这一国际准则对我国的启示在于:第一,在艾滋病的法律治理中应当重视传统法、惯例法在内的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在阻碍和影响艾滋病法律治理的诸多因素中也应当重视非正式制度所造成的制度性的歧视和社会排斥行为。第二,法律改革,尤其是结合我国国情,并有条件地体现国际人权标准的法律改革是我国今后艾滋病治理工作的重点,仅仅强调加强立法和法的实施是无法为我国艾滋病问题的解决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条件的。
当然,《国际准则》所提供的有关法律的国际准则也是有局限性的,如部分内容,尤其是有关性工作、男男性行为者、妇女地位、毒品使用、自愿检测原则以及强调个人人权保障的内容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具体国情存在矛盾。尽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准则在制定时也做出了一些努力,如既强调各国负有执行国际人权标准的义务,又要求各国应在特定国情下,应当以务实的方案实现有关艾滋病的防治任务,并保护公众健康与人权。但是,从总体上看,该准则所体现的更多的是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艾滋病问题解决方面的观点和经验,而且其对国际人权标准也存在过分强调,而对人权的特殊性过于忽视的问题。仅依靠具体的措施无法完全弥补这些不足。因此,其局限性不可避免,我们在运用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
注释:
这份国际准则有两个版本,分别是1996年第二届国际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协商会议和2002年第三届国际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协商会议所形成的版本。由于后一个会议修订的版本2006年才最终形成并发表,因此称为2006年版本。
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选择《国际准则》作为分析的重点,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第一,该准则属于综合性的国际准则,对有关法律部分的国际准则的阐述具有概括性和普遍性,涵盖的领域也最为全面;第二,该准则具有代表性,它既包括了其他文件所提出的准则,也包括了其他文件所没有涉及的准则;第三,该准则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艾滋病防治国家战略提供了重要指导,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法律、政策和措施符合该国际准则的要求;联合国秘书长也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有关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宣传和落实该国际准则的报告。以上参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1997/33,1999/49,2001/51,2003/47,2005/84号决议和E/CN.4/1999/76,E/CN.4/2001/80,E/CN.4/2003/81,E/CN.4/2005/79。也可参阅该准则“导言”部分的说明。
该准则“导言”部分的说明。
黎作恒.艾滋病立法与国际人权保障.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3).
《国际准则》准则1.
《国际准则》准则2.第16段.
蔡高强.艾滋病人的国际人权保护.求索.2005(1).
《国际准则》准则3.
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教育、获得自愿咨询检测、针对男性和女性的性病和生殖健康服务、安全套药品治疗服务和清洁针具、以及对艾滋病相关疾病的治疗,包括疼痛预防。《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除哨点监测和其他出于流行病学目的而进行的单独检测之外,公共卫生法应当确保对个人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必须在得到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非自愿检测需要得到特别司法授权,这种授权仅在对所涉及的隐私和自由进行了慎重考虑和适当评价之后才能给予。《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鉴于艾滋病病毒检测的严肃性且为了最大限度地进行预防和护理,公共卫生法应当确保,只要可能,在所有情况下均应该提供检测前和检测后的咨询。随着家庭检测的开展,各国应当确保质量控制,为采用此种检测方法的人最大限度地提供咨询和转诊服务,为那些滥用此种检测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和支持服务。《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公共卫生法应当确保人们不会因为其艾滋病病毒的感染状况而遭受隔离、拘留或检疫等强制措施。如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限制自由,应该保证得到适当的程序保护(例如通知、复议/上诉权,相关条例是有固定期限的而不是无限期的以及表达权)。《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公共卫生法应当确保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卫生保健和其他部门不得收集、使用或披露有关个人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信息,相关信息的使用必须得到知情同意。《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公共卫生法应当授权但不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在每个个案和道德考量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将病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告知病人的性伙伴。《国际准则》准则3.第20段.
《国际准则》准则4.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充分的人员配备、有效的监视和适当的纪律措施,保护囚犯免遭强奸、性暴力和性强迫。监狱管理部门还应为囚犯(并酌情为监狱工作人员)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教育、自愿咨询监测、预防手段(安全套、漂白剂和清洁针具)、治疗和关怀以及自愿参加有关艾滋病临床试验的机会,同时也应该确保遵循保密的原则,应当禁止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囚犯进行强制检测、隔离和拒绝他们享受监狱设施、各种特许和释放的安排。应当考虑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囚犯特准提前释放。《国际准则》准则4.第21段.
如卡车司机、海员、接待或旅行业工作人员、军人等。
《国际准则》准则5.
此外,关于隐私的法律应该使个人能够看到自己的有关记录,可以要求修正以确保此类信息是准确、相关、完整和最新的。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补救违反保密規定的问题。防备专业机构将违反保密规定的案件作为下文所讨论的行为守则中专业行为失当的案件处理。新闻媒介不合理地干涉隐私也可以列为有关记者专业守则的一部分。应当授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涉及其身份和隐私的法律诉讼中要求保护其身份和隐私。《国际准则》准则5.第22段.
这些权利非常丰富,包括:三方参与的有关艾滋病和工作场所的国家政策;就业、提升、培训或福利无须经过艾滋病病毒筛查;对所有医疗信息、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保密;保护感染艾滋病病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直至其不能再工作为止,包括合理的工作替代安排;确认有关急救的安全措施和装备充足的急救包;保护感染艾滋病病毒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包括人寿保险、养老金、健康保险、终止工作和死亡津贴;在工作场所内或附近能够得到的适当的卫生保健;在工作场所免费向工人提供充足的安全套;工作人员参与艾滋病与工作场所问题的决策;获得有关艾滋病的信息和教育方案,及相关的咨询和适当的转诊服务;免受同事、工会、雇主和顾客的羞辱和歧视;适当地将艾滋病病毒的职业感染(如针头伤害)列入工伤赔偿立法,将这个问题作为长期潜在的感染、检测、咨询和保密问题处理。《国际准则》准则5.第22段.
具体包括:选择参与者时没有歧视,如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知情同意;个人信息保密;公平地获取通过研究得到的信息和利益;在参与期间和之后提供咨询、卫生和支持服务,保护免遭歧视;建立有受影响社区成员参加的地方和/或国家伦理审查委员会,确保独立和持续地对有关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批准安全有效地使用各种药物、疫苗和医疗装置。《国际准则》准则5.第22段.
针对妇女的措施包括:特别应当审查和修订各项法律,确保妇女在财产、婚姻关系、获得就业和经济机会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消除其在拥有和继承财产、签约和婚姻、获得贷款和资金、提出分居或离婚、在离婚或分居时公平分割资产,以及对子女的监护权等方面的歧视性限制。还应当颁布法律,确保女性生殖和性的权利,包括独立地获得有关生殖和性病保健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以及计划生育手段,包括安全和合法的流产,以及在这些手段中选择的自由,决定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要求更安全的性行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不受婚姻内外性暴力的权利,包括有关丈夫强奸的法律规定。同意性交和结婚的年龄男女应当一致,妇女和女童拒绝婚姻和性关系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作出有关监护、领养或收养的决定时,对父母或子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处理不应当有别于其他类似的医疗情况。针对儿童的措施包括:此类法律应当使儿童能够在学校内外得到有关艾滋病的信息、教育和预防手段,规范儿童在本人根据其相应行为能力同意、或其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自愿检测的渠道。应当保护儿童,特别是艾滋病致孤儿童免于强制性检测。应当规定针对孤儿的各种保护形式,包括继承和/或支持。此类立法还应保护儿童免遭性侵犯,对其遭到侵犯后的康复问题作出规定,确保儿童被视为不法行为的受害者,而不使其本身受到处罚。在残疾法方面也应当确保对儿童的保护。针对男男性行为者的措施包括:对诽谤同性性关系者的处罚,从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和/或关系,此种关系适用于相同的财产、离婚和继承的规定。对异性和同性性行为和结婚年龄的规定应当一致。应当审查有关侵犯男男性行为者的法律和治安做法,以确保所有这些情况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国际准则》准则5.第22段.
《国际准则》准则6.
如果艾滋病家庭检测和/或快速检测获准上市销售,应当严格管理以保证其质量和正确使用。流行病学信息缺失的后果、缺乏配套的咨询和未经授权使用的风险,如用于雇工和移民,应当得到解决。应当建立法律和社会支持服务以防止个体在艾滋病检测中遭受虐待。各国还应当确保对自愿咨询检测(简称VCT)服务的提供进行质量监督。《国际准则》准则6.第38段.
《国际准则》准则7.
国家支持专门处理艾滋病案例的法律援助系统,可以通过联系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或以艾滋病服务组织为基础的法律服务部门。《国际准则》准则7.第55段.
国家支持和引导(如通过减税)私营的法律事务所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反歧视和残疾、卫生保健权(知情同意和保密)、财产(遗嘱、继承)和就业法等方面的公益服务。《国际准则》准则7.第55段.
《国际准则》准则8.
这些论坛应当由政府、专业人员、宗教和社区代表以及领袖人物等多方参与,并探讨下列问题:妇女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妇女和男性的性和生殖权,包括妇女谋求安全性行为和作出生殖选择的能力;增加妇女受教育和从事经济活动机会的策略;提高向妇女提供服务者的敏感度,改善针对妇女的卫生保健和社会支持服务;宗教和文化传统对妇女的影响。《国际准则》准则8.第60段.
国家应当落实开罗人口与发展国际会议行动纲领31及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应当在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方案,特别是在宣传活动中包括社会性别。应当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有害的传统习俗、性侵犯、性剥削、早婚和女性外阴割礼等。应当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包括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方案、增加工作机会和支持服务。《国际准则》准则8.第60段.
这些人员包括少数民族、移民、土著居民、难民和国内流浪人员、残疾人、囚犯、性工作者、男男性行为者和注射吸毒者,他们由于语言、贫困、社会和法律地位或地域原因而无法享有主流方案。《国际准则》准则8.第60段.
《国际准则》准则9.
《国际准则》准则10.
国家应当要求或鼓励专业组织,特别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其他私营行业(如法律、保险)制定和落实各自行业的与艾滋病相关的人权问题行为守则。相关问题应包括保密、对检测的知情同意、治疗的责任、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责任、减少易感性和歧视,以及对侵权/不当行为的实际补救措施。《国际准则》准则10.第64段.
国家应当开发或促进多部门参与机制以落实问责制。这涉及到所有相关部门(如政府机构、行业代表、专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消费者、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的平等参与。共同的目标是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信息交流的畅通。《国际准则》准则10.第64段.
即不受歧视、得到平等保护和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生命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迁徙自由的权利;寻求和得到庇护的权利;隐私权;言论自由及自由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结社自由的权利;工作权;缔结婚姻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教育权;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得到社会保险、援助和福利的权利;分享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参与公共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国际准则》第102段.
《国际准则》准则11.
各国应当在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国家艾滋病管理部門、公安和矫正部门、司法部门、政府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和军队设立联络人,监督与艾滋病相关的侵犯人权的事项,方便处于不利环境中的群体和易感人群能够接触到这些部门。针对不同的政策和方案,遵循具体的人权标准,制定成绩指标或标准。《国际准则》准则10.第66段.
《国际准则》准则12.第68段.
《国际准则》第56段和第57段.
《国际准则》第56段和第58段.
(南非)埃德温.卡梅伦著.祁安全,陈家基,郭小华译.艾滋病证人.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8页.
这方面的信息和个案可参阅《惟谦》杂志第1期至第12期的相关介绍;张渔主编.中国艾滋病法律人权报告.2008年.
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除了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外,还包括法官裁判行为所形成的判例法或者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