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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权益的维护是一直以来社会关注的焦点,也一直是国家政策予以保护的重点,这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的局面,如何更好的维护好这部分人的合法权利是关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民工"讨薪难"现象的分析,找到我们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讨薪合法权利途径
2011年5月初,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出编号为"深建管〔2011〕15号"的文件全名为《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称为了维护大运会期间建筑行业的稳定,划定划定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也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且不说这个文件是否具有合理性,从合法性来说,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为地方政府一个部门,发布的文件就要追究农民工的刑事责任,确实有些"荒诞";从合理性来说,农民工讨薪是一种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政府部门应当热情接待,为民解忧排难,这种文件的出台,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而且是违法的。面对社会各界的质疑,5月9日深圳市住建局,宣布立即撤回该文件,修改完善后重新发布,并向农民工致歉。
一、农民工讨薪难原因
造成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笔者将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客观原因:
1、劳动立法不完善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其对依法调节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操作性较差,原则性较强,法律空白较多,而且当前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仍旧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比较低,这些都为法律的适用、操作增加了困难。
2、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工会作用微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者参加工会。我国法律保障农民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是我国农民工流动性大、分布散、工会组织不健全,维护农民工权利难度大大增加。2007年全国工商联七省市民营企业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742加企业中,成立工会的不到32%,工会谈判、维权的能力极度弱化,工会组织不能发挥其作为劳动者代表,维护劳动者权益应有的作用。[1]加之中国劳动力市场明显供大于求,因而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双方悬殊的导致地位维权的难度增大。
3、行政监管不力
国家一直很重视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出台的措施也很多,结果很多文件的落实也是石沉大海,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严禁将农民工工资交给包工头发放、用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些防范措施早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而现实中却没有很好的落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的缺位。比如劳动部门的被动执法,有人举报才处理,很多时候以法律关系不清、受案条件不符等理由,与法院相互"踢皮球"。[2]
4、举证困难
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把举证的义务强加给农民工身上,这部分人权利意识较差,文化水平较低决定了他们的举证往往不充分,而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导致了农民工诉讼成本的加大。相对的是用人单位往往拒绝向农民工提供劳动合同等材料,或者仅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些都使得农民工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利。
(二)主观原因
除了上述客观原因,农民工自身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也导致了自身权利意识和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比较差,而且大多数农民工以找到工作为首要条件,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没有太多考虑。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很多农民工因为证据不足而找不到维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于是就出现了很多铤而走险的农民工非法讨债事情。与此同时,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农民工意见不统一,组织分散,形不成维权的合力,在与用人单位的调解中处于劣势。
二、解决措施:
(一)完善立法,加强监管
鉴于我国农民工权利维护的现状,我国刑法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恶意欠薪罪,对用人单位恶意欠新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切实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是我国的劳动立法却没有跟上市场经济的变化,出现了劳动立法与现实需要的矛盾,建议我国的相关部门出台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将对农民工的保护落到实处。对于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对于一些单位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损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要严加监管。同时,对于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要严加防范,并且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触犯刑法者以渎职罪论处。
(二)改进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农民工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较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仍旧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这显然增加了农民工维护自己权益的难度,有人提出将此规定改为"或裁或审",使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3]在农民工举证方面,,在可行的情形之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分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小额诉讼,可以设立专门的简易程序制度,降低诉讼费用,提高效率,降低农民工维护权益的成本。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民工的司法救济力度,支持农民工追讨工资;各法律援助中心如乡镇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让他们知道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健全企业内部协商机制,增强企业对农民工权利保护
在企业中,要充分发挥企业维权职能,健全工会组织,并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增强工会集体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监督本企业支付工资义务的履行,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企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内部也可以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便利了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这样可以把矛盾化解到最小,从源头上对农民工的权利予以保障。
(四)强化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首先,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农民工法律宣传力度,加强对其《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程序的教育,让农民工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方式和途径,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其次,在相关单位要建立工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利的同时,也对他们予以培训宣传,让农民工学会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合理维护;最后,加大农民工的再教育,让一部分优秀的农民工有再次接受教育的机会,使之能够成为农民工中合法权利的维护者,不至于"讨薪难"。
三、结语
对于农民工"讨薪难"有很多的原因,解决好这一问题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相关法律机构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同时增强农民工的法律观念,建设法治社会,对解决这一难题也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另外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防止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才能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农民工采取非法方式讨薪,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
参考文献:
【1】余培源:《构建中国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研究》,发表于《企业研究》,2009年11月。
【2】潘铭明:《城市农民工讨薪难现象的探索与思考》,《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第24卷第5期,2010年10月。
【3】朱雁,《农民工讨薪难的法律思考》,《法治论丛》第24卷第1期,2009年1月。
作者简介 :崔永(1987-),男,汉,山东滨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 ,10级法律硕士。
关键词:农民工讨薪合法权利途径
2011年5月初,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出编号为"深建管〔2011〕15号"的文件全名为《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称为了维护大运会期间建筑行业的稳定,划定划定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也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且不说这个文件是否具有合理性,从合法性来说,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为地方政府一个部门,发布的文件就要追究农民工的刑事责任,确实有些"荒诞";从合理性来说,农民工讨薪是一种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政府部门应当热情接待,为民解忧排难,这种文件的出台,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而且是违法的。面对社会各界的质疑,5月9日深圳市住建局,宣布立即撤回该文件,修改完善后重新发布,并向农民工致歉。
一、农民工讨薪难原因
造成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笔者将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客观原因:
1、劳动立法不完善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其对依法调节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操作性较差,原则性较强,法律空白较多,而且当前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仍旧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比较低,这些都为法律的适用、操作增加了困难。
2、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工会作用微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者参加工会。我国法律保障农民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是我国农民工流动性大、分布散、工会组织不健全,维护农民工权利难度大大增加。2007年全国工商联七省市民营企业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742加企业中,成立工会的不到32%,工会谈判、维权的能力极度弱化,工会组织不能发挥其作为劳动者代表,维护劳动者权益应有的作用。[1]加之中国劳动力市场明显供大于求,因而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双方悬殊的导致地位维权的难度增大。
3、行政监管不力
国家一直很重视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出台的措施也很多,结果很多文件的落实也是石沉大海,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严禁将农民工工资交给包工头发放、用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些防范措施早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而现实中却没有很好的落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的缺位。比如劳动部门的被动执法,有人举报才处理,很多时候以法律关系不清、受案条件不符等理由,与法院相互"踢皮球"。[2]
4、举证困难
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把举证的义务强加给农民工身上,这部分人权利意识较差,文化水平较低决定了他们的举证往往不充分,而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导致了农民工诉讼成本的加大。相对的是用人单位往往拒绝向农民工提供劳动合同等材料,或者仅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些都使得农民工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利。
(二)主观原因
除了上述客观原因,农民工自身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也导致了自身权利意识和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比较差,而且大多数农民工以找到工作为首要条件,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没有太多考虑。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很多农民工因为证据不足而找不到维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于是就出现了很多铤而走险的农民工非法讨债事情。与此同时,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农民工意见不统一,组织分散,形不成维权的合力,在与用人单位的调解中处于劣势。
二、解决措施:
(一)完善立法,加强监管
鉴于我国农民工权利维护的现状,我国刑法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恶意欠薪罪,对用人单位恶意欠新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切实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是我国的劳动立法却没有跟上市场经济的变化,出现了劳动立法与现实需要的矛盾,建议我国的相关部门出台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将对农民工的保护落到实处。对于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对于一些单位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损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要严加监管。同时,对于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要严加防范,并且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触犯刑法者以渎职罪论处。
(二)改进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农民工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较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仍旧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这显然增加了农民工维护自己权益的难度,有人提出将此规定改为"或裁或审",使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3]在农民工举证方面,,在可行的情形之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分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小额诉讼,可以设立专门的简易程序制度,降低诉讼费用,提高效率,降低农民工维护权益的成本。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民工的司法救济力度,支持农民工追讨工资;各法律援助中心如乡镇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让他们知道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健全企业内部协商机制,增强企业对农民工权利保护
在企业中,要充分发挥企业维权职能,健全工会组织,并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增强工会集体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监督本企业支付工资义务的履行,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企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内部也可以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便利了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这样可以把矛盾化解到最小,从源头上对农民工的权利予以保障。
(四)强化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首先,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农民工法律宣传力度,加强对其《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程序的教育,让农民工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方式和途径,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其次,在相关单位要建立工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利的同时,也对他们予以培训宣传,让农民工学会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合理维护;最后,加大农民工的再教育,让一部分优秀的农民工有再次接受教育的机会,使之能够成为农民工中合法权利的维护者,不至于"讨薪难"。
三、结语
对于农民工"讨薪难"有很多的原因,解决好这一问题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相关法律机构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同时增强农民工的法律观念,建设法治社会,对解决这一难题也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另外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防止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才能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农民工采取非法方式讨薪,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
参考文献:
【1】余培源:《构建中国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研究》,发表于《企业研究》,2009年11月。
【2】潘铭明:《城市农民工讨薪难现象的探索与思考》,《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第24卷第5期,2010年10月。
【3】朱雁,《农民工讨薪难的法律思考》,《法治论丛》第24卷第1期,2009年1月。
作者简介 :崔永(1987-),男,汉,山东滨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 ,10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