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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的林森浩终审被判死刑后立即执行了,引来媒体不少议论。
要不要为死刑案件设计多轮上诉复核程序,这关乎程序的正义。
今天,很少有人会想象得出,在上个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执行死刑的过程曾经是一种大型的公开露天表演。
1913年的一天,美国密西西比州,有将近5000人像赶集一样前往一个名叫斯达克维勒的小城——他们是去观看两个黑人被执行绞刑。行刑现场为前来观看的人们准备了免费的三明治和包括柠檬汁、苏打水在内的软饮料,当然还有若干位政治候选人歇斯底里并慷慨激昂的演讲。行刑结束后,5000多人开始轻松地享用他们的午餐,在这座只有2000左右人口并盛产棉籽油的闲适小城镇上空,此时正回响起从未有过的陶瓷器皿和金属刀叉之间的碰撞声。
不过,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法律界,大概再也找不到比死刑的变化更富有戏剧性的事情了。今天,美国的大多数州虽然保留了死刑,但真正被执行的死刑数量却少之又少。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美国的死刑犯大多数不是立即执行。有些死刑犯,从判决到执行常常要等很多年,甚至老死囚室。据统计,美国一个死刑罪犯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平均要花11年时间,个别案件多达几十年。
1948年6月25日,一个名叫凯瑞·切斯曼的人被加州法院判处死刑。但是,在判决作出后,他在死牢里等候了将近12年,其间,他竟然在牢房里写了三本精彩的书,以至于包括比利时皇后、音乐家布鲁诺和梵蒂冈神父等人,都前来呼吁法庭能放他一条生路。不过,最后,他还是在1960年5月2日在毒气室中被执行死刑。
卡拉·塔克是一个被德州法院以谋杀罪判处死刑的女犯,1983年她和男友曾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一男一女。在狱中,她皈依了上帝并真心悔罪,她几乎成为一个连地上的蚂蚁都不愿意踩踏的善者,还嫁给了监狱牧师。许多人被她感动,甚至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也写信给当时任德州州长的小布什,要求他废除塔克的死刑。但是,在被判处死刑16年后,她还是于1998年2月3日傍晚在得克萨斯州的亨茨维尔监狱被注射毒针处死。
为什么处死一个罪犯要等这么久的时间呢?
以我个人的思考和观察,主要有以下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美国法律为死刑案件设计了多轮上诉复核程序。美国社会认为,即使是死刑犯,其人格、人权仍需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所以应该给予死刑犯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的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在花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美国的死囚犯比一个判处20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协助死囚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轮轮上诉。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后,根据美国宪法,总统还有赦免罪犯的权力,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死囚可以要求州长赦免。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常常一厢情愿地相信,死刑对于那些罪犯们来说,并不比长期监禁更具有威慑力。至今为止,世界各地的有关犯罪率高低和死刑存废之间相互关系的统计数字,也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但是有一点似乎是肯定的,那些被关在死囚牢房的罪犯们,他们不停地更换律师,从一个程序上诉到另一个程序,从一个法院申诉到另一个法院,目的大致只有一个,那就是:想办法能继续活下来。
第二,由于宗教氛围导致的“恻隐之心”,也在死刑问题上发挥着无形的作用。有一些美国人反对死刑,是从宗教的角度出发的,就是人类社会不能扮演“上帝”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夺走一个人的生命。即便是那些在罪犯被定罪时站在法院门外高喊着“杀了这个畜生”的人们,当真的要对这些罪犯执行死刑时,也不免有些心慈手软。有人可能还记得美国电视剧《越狱》里那个监狱典狱长的台词:“无论死刑是否正义,但夺走一个人的生命并不值得庆贺,今天(执行死刑)的气氛不可能欢快!”今天在美国,当一个罪犯被执行死刑那一天,街头有人挂横幅、放鞭炮这类事儿,恐怕很难再见到了。
第三,出于对冤案发生的强烈忧虑。美国刑事审判的一个很大困扰,就是有许多案子是有争议的。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例如,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陪审团定案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必须对判决取得一致意见,等等。由于严格禁止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享有包括沉默權在内的各种权利,几乎大多数案件没有罪犯的直接口供。许多死囚犯直到执行死刑的时候,仍然坚持说自己是冤枉的。许多案子,就像著名的辛普森案那样,谋杀案可能是没有目击证人、甚至没有凶器这样的直接证据。判决只能是陪审团根据呈堂的合法证据衡量之后,做出自己的判断。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冤案。一旦人头落地,便覆水难收。尤其是,DNA技术被应用于刑事鉴定后,不少死囚都在美国各州被无罪释放。因此,死刑执行程序显得更加审慎而严格。
在很多中国人看来,这些都是难以理解并被认为是多余而无必要的。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却是其中程序正义理念的诸多精髓。
要不要为死刑案件设计多轮上诉复核程序,这关乎程序的正义。
今天,很少有人会想象得出,在上个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执行死刑的过程曾经是一种大型的公开露天表演。
1913年的一天,美国密西西比州,有将近5000人像赶集一样前往一个名叫斯达克维勒的小城——他们是去观看两个黑人被执行绞刑。行刑现场为前来观看的人们准备了免费的三明治和包括柠檬汁、苏打水在内的软饮料,当然还有若干位政治候选人歇斯底里并慷慨激昂的演讲。行刑结束后,5000多人开始轻松地享用他们的午餐,在这座只有2000左右人口并盛产棉籽油的闲适小城镇上空,此时正回响起从未有过的陶瓷器皿和金属刀叉之间的碰撞声。
不过,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法律界,大概再也找不到比死刑的变化更富有戏剧性的事情了。今天,美国的大多数州虽然保留了死刑,但真正被执行的死刑数量却少之又少。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美国的死刑犯大多数不是立即执行。有些死刑犯,从判决到执行常常要等很多年,甚至老死囚室。据统计,美国一个死刑罪犯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平均要花11年时间,个别案件多达几十年。
1948年6月25日,一个名叫凯瑞·切斯曼的人被加州法院判处死刑。但是,在判决作出后,他在死牢里等候了将近12年,其间,他竟然在牢房里写了三本精彩的书,以至于包括比利时皇后、音乐家布鲁诺和梵蒂冈神父等人,都前来呼吁法庭能放他一条生路。不过,最后,他还是在1960年5月2日在毒气室中被执行死刑。
卡拉·塔克是一个被德州法院以谋杀罪判处死刑的女犯,1983年她和男友曾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一男一女。在狱中,她皈依了上帝并真心悔罪,她几乎成为一个连地上的蚂蚁都不愿意踩踏的善者,还嫁给了监狱牧师。许多人被她感动,甚至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也写信给当时任德州州长的小布什,要求他废除塔克的死刑。但是,在被判处死刑16年后,她还是于1998年2月3日傍晚在得克萨斯州的亨茨维尔监狱被注射毒针处死。
为什么处死一个罪犯要等这么久的时间呢?
以我个人的思考和观察,主要有以下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美国法律为死刑案件设计了多轮上诉复核程序。美国社会认为,即使是死刑犯,其人格、人权仍需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所以应该给予死刑犯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的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在花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美国的死囚犯比一个判处20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协助死囚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轮轮上诉。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后,根据美国宪法,总统还有赦免罪犯的权力,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死囚可以要求州长赦免。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常常一厢情愿地相信,死刑对于那些罪犯们来说,并不比长期监禁更具有威慑力。至今为止,世界各地的有关犯罪率高低和死刑存废之间相互关系的统计数字,也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但是有一点似乎是肯定的,那些被关在死囚牢房的罪犯们,他们不停地更换律师,从一个程序上诉到另一个程序,从一个法院申诉到另一个法院,目的大致只有一个,那就是:想办法能继续活下来。
第二,由于宗教氛围导致的“恻隐之心”,也在死刑问题上发挥着无形的作用。有一些美国人反对死刑,是从宗教的角度出发的,就是人类社会不能扮演“上帝”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夺走一个人的生命。即便是那些在罪犯被定罪时站在法院门外高喊着“杀了这个畜生”的人们,当真的要对这些罪犯执行死刑时,也不免有些心慈手软。有人可能还记得美国电视剧《越狱》里那个监狱典狱长的台词:“无论死刑是否正义,但夺走一个人的生命并不值得庆贺,今天(执行死刑)的气氛不可能欢快!”今天在美国,当一个罪犯被执行死刑那一天,街头有人挂横幅、放鞭炮这类事儿,恐怕很难再见到了。
第三,出于对冤案发生的强烈忧虑。美国刑事审判的一个很大困扰,就是有许多案子是有争议的。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例如,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陪审团定案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必须对判决取得一致意见,等等。由于严格禁止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享有包括沉默權在内的各种权利,几乎大多数案件没有罪犯的直接口供。许多死囚犯直到执行死刑的时候,仍然坚持说自己是冤枉的。许多案子,就像著名的辛普森案那样,谋杀案可能是没有目击证人、甚至没有凶器这样的直接证据。判决只能是陪审团根据呈堂的合法证据衡量之后,做出自己的判断。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冤案。一旦人头落地,便覆水难收。尤其是,DNA技术被应用于刑事鉴定后,不少死囚都在美国各州被无罪释放。因此,死刑执行程序显得更加审慎而严格。
在很多中国人看来,这些都是难以理解并被认为是多余而无必要的。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却是其中程序正义理念的诸多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