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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然而在这个变革过程中,由于没能做好对公平价值的合理兼顾,最终造成了一个群体的深陷,这便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本质特点是发展权的缺失,表现在参与、促进发展的机会少和分享发展成果的比例小等方面。对其发展权的保障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政策、法律、行政命令等,但只有通过法律的保障才能更切实有效地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困境。
关键词:弱势群体;发展权;法律保障
一、弱势群体发展权的界定
(一)弱势群体的定义
弱势群体问题在我国展开规模性的研究开始于十年前。2002年朱镕基总理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弱势群体”一词,指出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在此以后,我国学术界开始在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心理学等多种领域掀起了研究弱势群体问题的热潮,学术专著和论文硕果不断涌现,为解决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提供了丰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良策。目前通常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存在于一定的历史时期中,由于权利不足或权利实现存在障碍,而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二)发展权的含义
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反对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而向国际社会提出的权利诉求。经发展中国家不断努力,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终于通过了期盼已久的《发展权利宣言》,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借助这项权利,每个人和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都得以充分实现”。因此,发展权是所有个人、集体、国家参与、促进并享受相互之间在不同的时空限度内全面、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 ②
(三)弱势群体发展权的界定
弱势群体发展权的概念内涵可以界定为:弱势群体个体或集体均等地参与、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全面发展并公平地享有发展成果的一项基本权利。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外延应当包括:弱势群体政治发展权、弱势群体经济发展权、弱势群体社会发展权和弱势群体文化发展权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弱势群体政治发展权是指弱势群体公平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实现民主的权利。它意味着弱势群体一般的政治权利的充分完整的实现。弱势群体经济发展权是其自主决定发展道路,获得发展所需要的物质技术手段并运用所获手段去创造和享受物质资料的权利的总和。弱势群体社会发展权指其通过社会发展而享有的养老、医疗、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和环境美化等诸方面得以充分发展的权利。
二、法律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的优越性
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之外的某些“力量”的推动和保障,这些“力量”可以来自多种不同的施力者,比如政策、法律、行政命令以及相关人自身等等。其中,法律保障是指将权利纳入法律专有的运行轨道之中,通过权利的法定确立、行使、救济等一系列的法律活动,使其得以有序而充分的实现。相比其他方式,法律保障方式更具优越性,其原因有二:
第一,权利的法律保障更具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法定权利是法律对利益的确认机制和调整机制,“法律将复杂的利益关系简单化为一种权利义务模式,并用符号来表示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法定权利义务无非是对复杂的利益关系的简化和浓缩”③。法律通过对权利的创设、变更和赋予不同主体以不同权利内容来确认和分配各种利益,以实现对利益的调整。因此,法律权利的保障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法律权利通过规则进行确认,具有稳定性。同时法律还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能对弱势群体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第二,权利的法律保障更能反映出价值内容。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在法律上确认一系列价值的过程,如自由、公平、正义等,而这些价值必然要被承载在法定的权利内容中。“统治阶级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宣告,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选择,并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法律具有价值属性,其价值属性能够通过法定权利而合理有序地反映出来。而其他保障方式可能由于欠缺价值考量或缺乏严谨的价值保障机制而致使其行为存在违背初衷或失去控制的危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法律保障是权利实现的最有效方式。发展权作为一项年轻的权利,同时也作为弱势群体最急需的权利,应当首选法律保障的方式使其得以实现,也即从实现效果上看,弱势群体发展权的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弱势群体发展权法律保障的意义
(1)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有助于其改变弱势地位
对弱势群体自身来讲,发展权是其改变不利社会地位的重要法宝。弱势群体通过主张发展权,可以获得与其他群体平等的发展机会,也能够更多地享有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使得其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得以全面提升和进步,从而最终完成向上的社会流动,摆脱弱势的困境。可以这么说,发展权逐步实现的过程也是权利主体由弱变强发生蜕变的过程。
发展权是人的各种素质得以全面发展的需要,意味着主体内在潜能的外在化和现实化。“人都有实现其人格潜力的强烈欲望,也都具有建设性地运用大自然赋予他们的能力的强烈欲望。一个人应当发挥其能力,而不管是什么能力,这从客观上讲是‘正确’的”④。发展权要求赋予弱势群体更多参与发展的机会,使得其参政能力、经济活动能力以及文化素质等各方面都能在这些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得以锻炼和提升。
(2)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弱势群体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艰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导致的,这使得他们容易形成各种攻击性、报复性甚至是反社会的心理状态。如果这种状态长期得不到改观,就很可能诱发犯罪或其他越轨行为。弱势群体大多是贫困者,随着与富人差距的不断加大,他们的被剥夺感不断增加,这种积压在如此大规模的人心里的“怨气”若长期得不到排解,就很容易演化成社会动荡。而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充分实现可以缩小该群体的规模,提升他们对国家的信心,进而减少和削弱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使得秩序趋于正常化。另外,发展权本身所具有的秩序理性化的价值功能也表明了发展权的保障与社会稳定的密切关联。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是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与社会公正的要求不符。公正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现代社会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社会的正常运转依赖于制度化的规则存在,特别在现代社会,制度安排和设计的基本价值依据便是公正。“公正的精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他所应得”⑤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们缺乏对制度公正性的价值衡量,甚至为了追求效率,刻意制定了不少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而这正是我国弱势群体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以农民为例,为实现工业化作出极大牺牲的农民,在应当得到“反哺”利益的时候,并没有享受到公正的待遇。 “农民”也由一种职业逐渐变成了一种身份,这种身份预示着除了无法享受较多的社会福利外,还要承受一系列的负担和歧视 。⑥
“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的内聚性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就是正义的目标”⑦。因此,维护社会正义与保障发展权是密切联系的,促进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也正是公正制度所要达成的目标,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
关键词:弱势群体;发展权;法律保障
一、弱势群体发展权的界定
(一)弱势群体的定义
弱势群体问题在我国展开规模性的研究开始于十年前。2002年朱镕基总理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弱势群体”一词,指出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在此以后,我国学术界开始在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心理学等多种领域掀起了研究弱势群体问题的热潮,学术专著和论文硕果不断涌现,为解决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提供了丰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良策。目前通常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存在于一定的历史时期中,由于权利不足或权利实现存在障碍,而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二)发展权的含义
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反对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而向国际社会提出的权利诉求。经发展中国家不断努力,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终于通过了期盼已久的《发展权利宣言》,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借助这项权利,每个人和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都得以充分实现”。因此,发展权是所有个人、集体、国家参与、促进并享受相互之间在不同的时空限度内全面、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 ②
(三)弱势群体发展权的界定
弱势群体发展权的概念内涵可以界定为:弱势群体个体或集体均等地参与、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全面发展并公平地享有发展成果的一项基本权利。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外延应当包括:弱势群体政治发展权、弱势群体经济发展权、弱势群体社会发展权和弱势群体文化发展权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弱势群体政治发展权是指弱势群体公平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实现民主的权利。它意味着弱势群体一般的政治权利的充分完整的实现。弱势群体经济发展权是其自主决定发展道路,获得发展所需要的物质技术手段并运用所获手段去创造和享受物质资料的权利的总和。弱势群体社会发展权指其通过社会发展而享有的养老、医疗、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和环境美化等诸方面得以充分发展的权利。
二、法律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的优越性
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之外的某些“力量”的推动和保障,这些“力量”可以来自多种不同的施力者,比如政策、法律、行政命令以及相关人自身等等。其中,法律保障是指将权利纳入法律专有的运行轨道之中,通过权利的法定确立、行使、救济等一系列的法律活动,使其得以有序而充分的实现。相比其他方式,法律保障方式更具优越性,其原因有二:
第一,权利的法律保障更具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法定权利是法律对利益的确认机制和调整机制,“法律将复杂的利益关系简单化为一种权利义务模式,并用符号来表示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法定权利义务无非是对复杂的利益关系的简化和浓缩”③。法律通过对权利的创设、变更和赋予不同主体以不同权利内容来确认和分配各种利益,以实现对利益的调整。因此,法律权利的保障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法律权利通过规则进行确认,具有稳定性。同时法律还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能对弱势群体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第二,权利的法律保障更能反映出价值内容。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在法律上确认一系列价值的过程,如自由、公平、正义等,而这些价值必然要被承载在法定的权利内容中。“统治阶级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宣告,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选择,并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法律具有价值属性,其价值属性能够通过法定权利而合理有序地反映出来。而其他保障方式可能由于欠缺价值考量或缺乏严谨的价值保障机制而致使其行为存在违背初衷或失去控制的危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法律保障是权利实现的最有效方式。发展权作为一项年轻的权利,同时也作为弱势群体最急需的权利,应当首选法律保障的方式使其得以实现,也即从实现效果上看,弱势群体发展权的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弱势群体发展权法律保障的意义
(1)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有助于其改变弱势地位
对弱势群体自身来讲,发展权是其改变不利社会地位的重要法宝。弱势群体通过主张发展权,可以获得与其他群体平等的发展机会,也能够更多地享有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使得其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得以全面提升和进步,从而最终完成向上的社会流动,摆脱弱势的困境。可以这么说,发展权逐步实现的过程也是权利主体由弱变强发生蜕变的过程。
发展权是人的各种素质得以全面发展的需要,意味着主体内在潜能的外在化和现实化。“人都有实现其人格潜力的强烈欲望,也都具有建设性地运用大自然赋予他们的能力的强烈欲望。一个人应当发挥其能力,而不管是什么能力,这从客观上讲是‘正确’的”④。发展权要求赋予弱势群体更多参与发展的机会,使得其参政能力、经济活动能力以及文化素质等各方面都能在这些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得以锻炼和提升。
(2)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弱势群体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艰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导致的,这使得他们容易形成各种攻击性、报复性甚至是反社会的心理状态。如果这种状态长期得不到改观,就很可能诱发犯罪或其他越轨行为。弱势群体大多是贫困者,随着与富人差距的不断加大,他们的被剥夺感不断增加,这种积压在如此大规模的人心里的“怨气”若长期得不到排解,就很容易演化成社会动荡。而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充分实现可以缩小该群体的规模,提升他们对国家的信心,进而减少和削弱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使得秩序趋于正常化。另外,发展权本身所具有的秩序理性化的价值功能也表明了发展权的保障与社会稳定的密切关联。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是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与社会公正的要求不符。公正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现代社会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社会的正常运转依赖于制度化的规则存在,特别在现代社会,制度安排和设计的基本价值依据便是公正。“公正的精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他所应得”⑤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们缺乏对制度公正性的价值衡量,甚至为了追求效率,刻意制定了不少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而这正是我国弱势群体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以农民为例,为实现工业化作出极大牺牲的农民,在应当得到“反哺”利益的时候,并没有享受到公正的待遇。 “农民”也由一种职业逐渐变成了一种身份,这种身份预示着除了无法享受较多的社会福利外,还要承受一系列的负担和歧视 。⑥
“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的内聚性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就是正义的目标”⑦。因此,维护社会正义与保障发展权是密切联系的,促进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也正是公正制度所要达成的目标,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障弱势群体发展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