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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在我国各行业中一直起着龙头作用,并且建筑业是拉动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力量。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建筑业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全国上下都在不断加大力度进行拆旧盖新建设。全国各地建筑企业也普遍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工程质量粗糙,低劣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善。而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是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用品生产厂家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促进工程(产品)质量的提高,满足用户的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着制约、参与、预防、促进、查处、仲裁和反馈等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
近几年,全国各地频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如“楼歪歪”、“楼脆脆”、“楼倒倒”、“大桥坍塌”等现象频繁出现,成为众多媒体追逐的新闻热点。从总体来看, 我国建筑质量水平并不很高。这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表现:(1) 许多工程结构隐患严重,甚至导致建筑倒塌。 (2) 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 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3)装饰工程质量低劣,给排水、电气、燃气、消防等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二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 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三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 甚至偷工减料。四是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五是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迫使施工企业走歪门邪道。此外, 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政府监督、企业自我监督和监理监督。企业的自我监督不用说了,因为有利润在里面,所以监督力度就不够。即使企业技术人员遇到一些质量问题,也因为没实行强制性手段,最终也会得过且过,造成部分质量隐患。再说监理监督,工程项目的监理几乎都是从施工阶段开始的,而且侧重于工程质量方面,远未达到建设监理的预期效果。在许多项目中的监理人员,只有质量控制权、进度控制权,而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控制权仍掌握在业主手中。这使得独立的社会监理单位难以有威信取得甲方的信赖及施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难以建立起自己应有的威信。工程监理的收费偏低,监理单位间的不良竞争,使得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使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所以,必须加强政府监督,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的单位。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议:
1、目前我国通过发放施工许可证进行第一步的监督。而在国外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美国、新加坡等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2、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业主作用,进行统一筹建。在我国,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这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住建局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4、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我们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
5、完备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上大做文章。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引发了一系列的市场混乱问题。所以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在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从事正当的专业活动方面,严格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6、发挥新技术在工程监督实体上的应用。采集完整的监督动态信息。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我国在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日常监督模块里,涵盖了与工程监督有关的大量条目,如记录实物质量问题、记录资料问题、发现工程质量结构隐患、使用功能隐患、查处劣质工程、发出整改通知、处理质量事故、监督抽测、监督抽检、分部工程验收等,界面统一,操作简便。数据录入后,即可分类查询统计,只要打开电脑既可随时了解到受监工程的情况,同时也可及时了解质监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使系统具备了内外兼备的检索功能,无论是领导或工作人员,均可随时获得自己工作中需要的信息。
在建筑业发展迅速、建设主体多元化和建设程序规范的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各种监督手段和措施,充分发挥各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探索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近几年,全国各地频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如“楼歪歪”、“楼脆脆”、“楼倒倒”、“大桥坍塌”等现象频繁出现,成为众多媒体追逐的新闻热点。从总体来看, 我国建筑质量水平并不很高。这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表现:(1) 许多工程结构隐患严重,甚至导致建筑倒塌。 (2) 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 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3)装饰工程质量低劣,给排水、电气、燃气、消防等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二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 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三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 甚至偷工减料。四是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五是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迫使施工企业走歪门邪道。此外, 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政府监督、企业自我监督和监理监督。企业的自我监督不用说了,因为有利润在里面,所以监督力度就不够。即使企业技术人员遇到一些质量问题,也因为没实行强制性手段,最终也会得过且过,造成部分质量隐患。再说监理监督,工程项目的监理几乎都是从施工阶段开始的,而且侧重于工程质量方面,远未达到建设监理的预期效果。在许多项目中的监理人员,只有质量控制权、进度控制权,而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控制权仍掌握在业主手中。这使得独立的社会监理单位难以有威信取得甲方的信赖及施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难以建立起自己应有的威信。工程监理的收费偏低,监理单位间的不良竞争,使得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使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所以,必须加强政府监督,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的单位。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议:
1、目前我国通过发放施工许可证进行第一步的监督。而在国外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美国、新加坡等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2、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业主作用,进行统一筹建。在我国,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这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住建局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4、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我们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
5、完备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上大做文章。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引发了一系列的市场混乱问题。所以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在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从事正当的专业活动方面,严格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6、发挥新技术在工程监督实体上的应用。采集完整的监督动态信息。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我国在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日常监督模块里,涵盖了与工程监督有关的大量条目,如记录实物质量问题、记录资料问题、发现工程质量结构隐患、使用功能隐患、查处劣质工程、发出整改通知、处理质量事故、监督抽测、监督抽检、分部工程验收等,界面统一,操作简便。数据录入后,即可分类查询统计,只要打开电脑既可随时了解到受监工程的情况,同时也可及时了解质监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使系统具备了内外兼备的检索功能,无论是领导或工作人员,均可随时获得自己工作中需要的信息。
在建筑业发展迅速、建设主体多元化和建设程序规范的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各种监督手段和措施,充分发挥各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探索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