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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出台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有原来的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但股东不能对注册资本以及任教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改动。对公司股东来说,合同法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约束,股东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理性进行出资认缴,并切实履行有关承诺,公司法和商事法的要求使得合同法对于股东出资契约的规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了能够确保股东遵守之间的私人出资承诺,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其进行公开监管,运用征信评级的方式将出资承诺归入信用评估程序,对股东履行私人出资承诺起到有效约束。
关键词:合同法;资本;认缴制;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47-01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传统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方式了变革,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展开分析:首先,新《公司法》规定取消公司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方面的规定,其次,由过去的资本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具体就是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可以只认缴所需相应的注册资本便可以成立合法的公司。但这种制度的推行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多争议,比如一些公司资本制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进行去除或者松绑,虚报注册资金的违法管制是否需要维持?进而一些学者对线行的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存在负面的评价,他们认为当前的制度改革不適用于我国现行制度的背景下,市场的信用环境不佳,强行推行注册资本的认缴制会使得很多公司出现滥设现象。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一体两面的实施效果
(一)认缴制能够促进投资和就业
从社会实践结果来看,资本的认缴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整个注册资本改革起到积极影响,从该制度推行以来,激活了企业的整体投资热情,且企业的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也得到迅速提升,截止2017年12月底,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公司的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得到显著提升,全国范围内的实有企业1600多万户,同比增长15%,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1个百分点,共计注册资金为149万亿元,比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1个百分点,其中拥有公司制的企业共计1300多万户,而且公司制的企业在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方面都有了明显提升,比普通企业的增长率要高好几倍。因此,在当前融资管控比较严格的条件下,新推行的认缴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起到补充融资的作用,能够激发社会投资积极性。
(二)认缴制的消极影响
任何资本制度都与社会所对应的文化、制度是密不可分的,而我国档期内的制度环境也在某些方面不适应资本认缴制度的推行,随着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的增加,社会各领域对于资本认缴存在错误的理解。比如注册资本增资随意性较大,由于对于注册资本的增资法律并没有给予严格的责任要求,因而很多公司在注册资本增资的约束性较小,由最初注册资本为50万,突然增加至2000万元,而这种变化并非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得到快速提升,而只是由于实际项目招标需要,像房地产等一些没有特许管制,但具备较高注册资本管制要求的领域,这种随意增资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注册资本本身代表权利的象征,这种传统观念并没有概念,而且在实际企业投标过程中,较高的注册资金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二、切实履行股东私人出资承诺
(一)股东出资契约的性质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需要根据市场主体民事权利进行资质,有公司公洞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方式进行自主约定,依照法律严格根据法定职责对商场主体和活动进行管理,需要有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区分,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寻求司法救济,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作用,主动配合有关检查机关履行职责,资本认缴制度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对投机自认的缴资义务进行约束,由企业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在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并且,投资人在进行出资约定时,需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其真正起到监管出资承诺和履行的效果。
(二)股东出资契约定力的特殊构造
在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的缴资义务虽然是由股东进行自主处理的,但这种自治是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的,股东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对契约构造进行合理安排。股东出资契约构造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遵守契约法的订约程序,股东协议是由讨论或确保决策经过一致同意进行的,不能由多数股东施加强迫的命令,是集体合意的结果。二、遵守公司方的订约限制,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类型有具体的约束,股东出资契约条款需要根据公司法对于出资财产类型进行限制。三、设定恰当的出资契约条款,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进行制定合同,示范性的股东出资契约是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模板,能够帮助提高出资契约的订立效率。
三、小结
总而言之,合同法本身是对股东出资契约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新推行的《公司法》将认缴制代替过去的实缴制,要求股东不能随意约定注册资本以及其认缴和履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理性进行出资认缴承诺,为了能够保证股东之间的私人承诺得以遵守,有关部门采取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并运用征信评级的方式,从公、私两个角度来约束股东履行私人出资承诺。
[ 参 考 文 献 ]
[1]张茅.依法实施全面推进——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取得实效[J].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研究,2014(3).
[2]田飞龙.简政放权的法治逻辑[J].群众·决策资,2014(2).
关键词:合同法;资本;认缴制;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47-01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传统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方式了变革,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展开分析:首先,新《公司法》规定取消公司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方面的规定,其次,由过去的资本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具体就是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可以只认缴所需相应的注册资本便可以成立合法的公司。但这种制度的推行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多争议,比如一些公司资本制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进行去除或者松绑,虚报注册资金的违法管制是否需要维持?进而一些学者对线行的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存在负面的评价,他们认为当前的制度改革不適用于我国现行制度的背景下,市场的信用环境不佳,强行推行注册资本的认缴制会使得很多公司出现滥设现象。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一体两面的实施效果
(一)认缴制能够促进投资和就业
从社会实践结果来看,资本的认缴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整个注册资本改革起到积极影响,从该制度推行以来,激活了企业的整体投资热情,且企业的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也得到迅速提升,截止2017年12月底,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公司的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得到显著提升,全国范围内的实有企业1600多万户,同比增长15%,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1个百分点,共计注册资金为149万亿元,比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1个百分点,其中拥有公司制的企业共计1300多万户,而且公司制的企业在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方面都有了明显提升,比普通企业的增长率要高好几倍。因此,在当前融资管控比较严格的条件下,新推行的认缴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起到补充融资的作用,能够激发社会投资积极性。
(二)认缴制的消极影响
任何资本制度都与社会所对应的文化、制度是密不可分的,而我国档期内的制度环境也在某些方面不适应资本认缴制度的推行,随着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的增加,社会各领域对于资本认缴存在错误的理解。比如注册资本增资随意性较大,由于对于注册资本的增资法律并没有给予严格的责任要求,因而很多公司在注册资本增资的约束性较小,由最初注册资本为50万,突然增加至2000万元,而这种变化并非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得到快速提升,而只是由于实际项目招标需要,像房地产等一些没有特许管制,但具备较高注册资本管制要求的领域,这种随意增资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注册资本本身代表权利的象征,这种传统观念并没有概念,而且在实际企业投标过程中,较高的注册资金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二、切实履行股东私人出资承诺
(一)股东出资契约的性质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需要根据市场主体民事权利进行资质,有公司公洞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方式进行自主约定,依照法律严格根据法定职责对商场主体和活动进行管理,需要有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区分,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寻求司法救济,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作用,主动配合有关检查机关履行职责,资本认缴制度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对投机自认的缴资义务进行约束,由企业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在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并且,投资人在进行出资约定时,需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其真正起到监管出资承诺和履行的效果。
(二)股东出资契约定力的特殊构造
在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的缴资义务虽然是由股东进行自主处理的,但这种自治是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的,股东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对契约构造进行合理安排。股东出资契约构造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遵守契约法的订约程序,股东协议是由讨论或确保决策经过一致同意进行的,不能由多数股东施加强迫的命令,是集体合意的结果。二、遵守公司方的订约限制,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类型有具体的约束,股东出资契约条款需要根据公司法对于出资财产类型进行限制。三、设定恰当的出资契约条款,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进行制定合同,示范性的股东出资契约是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模板,能够帮助提高出资契约的订立效率。
三、小结
总而言之,合同法本身是对股东出资契约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新推行的《公司法》将认缴制代替过去的实缴制,要求股东不能随意约定注册资本以及其认缴和履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理性进行出资认缴承诺,为了能够保证股东之间的私人承诺得以遵守,有关部门采取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并运用征信评级的方式,从公、私两个角度来约束股东履行私人出资承诺。
[ 参 考 文 献 ]
[1]张茅.依法实施全面推进——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取得实效[J].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研究,2014(3).
[2]田飞龙.简政放权的法治逻辑[J].群众·决策资,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