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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点,如何扩大居民消费,其基本前提是增加居民收入,因为只有以收入为保障的消费才是可靠的消费。为此,如何提高劳动者收入成为近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大致形成了两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国际金融危机下,“加薪”可以“倒逼”产业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建立扩大内需的坚实基础,进而为中长期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另一种观点认为,低劳动力成本是我国长期发展的重要比较优势,“加薪”不仅涉及到产业转型与升级,更可能会导致加工企业向越南等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转移,动摇世界工厂地位,进而影响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
笔者以为,不能简单就“加薪”论“加薪”,而是要站在发展方式转型的大背景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深层次剖析加薪的前因后果,才能形成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
一、人为压低劳动力工资水平的传统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持续
(一)劳动力工资水平低下已经成为客观事实
1996—2007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不断下降,从53.4%下降到39.7%,下滑近15个百分点。另据蔡昉教授的研究,在过去10年的最初几年,我国农民工工资增长约为2%—5%,2004—2007年期间工资增长约为7%,2009年猛增16%。客观地看,虽然工资水平有提升的趋势,但总体上我国劳动者收入增幅长期低于GDP增幅和资本利润率增幅,也低于快速上涨的物价,事实上造成劳动者“绝对收入增加但相对收入减少”的尴尬局面。
(二)劳动力供给“过剩”并不能抹平长期收入差距造成的不稳定
有学者认为,即使年轻农村劳动力的增长在放缓,但总体供给数量仍然高于十年前,充裕的农村劳动力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人口红利还将持续较长时间。但是,问题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劳动力供给的总量,更在于劳动力的结构。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第二代、第三代农民工开始成为劳动力供给的主体,受教育程度较高、权利意识强烈、追求公平正义,他们普遍希望成为城市居民,拥有平等的收入分配权。
现实情况是,我国城乡、行业、不同社会群体等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98年的2.52∶1,扩大到2008年的3.31∶1;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目前的23倍。更为不公的是,垄断行业8%的劳动力的工资总额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40%—50%。由此造成的不稳定是无法用简单的劳动力供给过剩来解决的。
(三)外部冲击下劳动力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我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分享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丰硕成果,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但是,我国所分享的份额十分有限,且长此以往很容易陷入产业发展的“低端锁定”而“难以自拔”。有研究表明,1978—2004年,我国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投入对经济快速增长的贡献达68%,而全要素生产率仅为32%。如何实现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大国的转型,发展高素质劳动力支撑的、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二、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国际惯例,其更大的作用在于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松绑长期被压低的劳动力工资水平,是政府责任所在
从国际经验看,部分国家已经把工资管理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成为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四大宏观调控目标基础上的重要指标之一。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最低工资制度。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是新西兰。当时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资本家逐利的本性使他们不顾一切拼命压榨工人,出现了不少的血汗工厂,劳资矛盾突出。为缓解社会矛盾,新西兰于1894年颁布了《劳资协调与仲裁法》,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到目前为止,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划定了最低工资标准。
(二)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更在于政府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但是,最低工资仅仅是保障生活的一个方面,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更需要的是完善的社会保障。长久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分割。笔者在辽宁省的实地调研显示,无论是基层干部还是农民工都强烈表示,享受与城市相同或接近的公共服务是最大的现实需求,首先是养老,其次是医疗。若能尽快建立城乡、区域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使农民工在外出就业、全家搬迁过程中不需要再过多地考虑户籍、教育、医疗等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无疑将进一步加快。
三、劳动力工资报酬应在政府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协商决定
(一)劳动力工资报酬的确立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如前所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此基础上,如何确立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企业的具体工资标准,需要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协商决定。具体地,在劳动力市场上,大部分雇员和雇主都自愿加入各自的行业组织,形成全国网络化的行业组织结构,对工资水平进行协商,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二)工会组织的“形式化”和企业组织的“根本缺失”成为我国工资市场协商机制难以建立的根源
工资集体谈判需要的是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的共同协商。现实情况是:我国没有行业一级和地区一级的谈判,而仅仅是单个企业与工会组织的谈判,可以预见,在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背景下,把集体谈判局限于单个企业,必然会出现不同企业的“攀比效应”,你加100元,我加200元,使行业或地区工资失衡,劳资关系紧张,进而转变为严峻的社会问题。更进一步分析,一方面,当前我国集体谈判中的工会组织很多是由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并不能真正代表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组织的根本缺失,往往造成政府包办,出了问题由政府管。由此,市场化的工资决定机制将很难建立。
(三)建立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迫在眉睫
在企业与劳动者两者之间,劳动者普遍被认为是弱势的一方。如上所述,在当前代表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单一化”且“形式化”的背景下,建立多元化的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至少可以有以下途径:一是建立政府相关部门引导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劳动者组织;二是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劳动者就业服务组织;三是建立以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为代表的自发性公益组织。 四、增加收入重在扩大就业,亟需以推进城市化为切入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服务业是拉动就业增长的重要产业
就业是收入之本,增加劳动力收入的基础是保障就业。但是,目前我国就业弹性仅为0.1左右,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0.3—0.4,更低于2007年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0.48和欧盟地区的0.78。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缓慢,长期以重化工业为主导,可以大量容纳就业的第三产业,产值比重停滞在40%左右、就业比重停滞在30%左右。为此,亟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具体的,既要发展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传统服务业,也要发展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科技咨询等现代服务业。
(二)城市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主要载体
城市具有明显的集聚效应,其相对密集的人口、相对较高的收入群体,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基础。有学者研究表明,我国城市化率和服务业比重之间的相关性很高,城市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带动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上升0.77个百分点。比如,文化教育、金融保险、信息服务业等具有较高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含量的生产性服务业均适于在大中城市发展。实证分析也表明,凡是国际性大都市,服务业比重一般要在70%以上,发达国家60%的产值集中在服务业,且其主要集中在城市。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我国推进城市化的路径至少有三:一是着力将一些经济发展条件优越、基础扎实的城镇升格为县市;二是大力推进和巩固中等城市的发展;三是积极鼓励城市群的发展。
五、小结
低劳动力成本是我国30多年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原因,但是,进入发展型新阶段,衣食住行等生存性需求不断降低,公平、权利等发展性需求不断凸显,人为压低劳动力工资水平的传统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持续,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加薪”的过程。
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至少需要重点考虑三方面。第一,从政府作用发挥的角度看,重点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从市场作用发挥的角度看,劳动力工资报酬应在政府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协商决定;第三,上述两者作用发挥的前提是保障劳动者能有稳定的就业,这就要求以推进城市化为切入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水平,为劳动者收入的增加奠定坚实的基础。
〔胡彩娟,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转型社会学。倪建伟,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经济转型与农村发展〕
笔者以为,不能简单就“加薪”论“加薪”,而是要站在发展方式转型的大背景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深层次剖析加薪的前因后果,才能形成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
一、人为压低劳动力工资水平的传统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持续
(一)劳动力工资水平低下已经成为客观事实
1996—2007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不断下降,从53.4%下降到39.7%,下滑近15个百分点。另据蔡昉教授的研究,在过去10年的最初几年,我国农民工工资增长约为2%—5%,2004—2007年期间工资增长约为7%,2009年猛增16%。客观地看,虽然工资水平有提升的趋势,但总体上我国劳动者收入增幅长期低于GDP增幅和资本利润率增幅,也低于快速上涨的物价,事实上造成劳动者“绝对收入增加但相对收入减少”的尴尬局面。
(二)劳动力供给“过剩”并不能抹平长期收入差距造成的不稳定
有学者认为,即使年轻农村劳动力的增长在放缓,但总体供给数量仍然高于十年前,充裕的农村劳动力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人口红利还将持续较长时间。但是,问题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劳动力供给的总量,更在于劳动力的结构。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第二代、第三代农民工开始成为劳动力供给的主体,受教育程度较高、权利意识强烈、追求公平正义,他们普遍希望成为城市居民,拥有平等的收入分配权。
现实情况是,我国城乡、行业、不同社会群体等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98年的2.52∶1,扩大到2008年的3.31∶1;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目前的23倍。更为不公的是,垄断行业8%的劳动力的工资总额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40%—50%。由此造成的不稳定是无法用简单的劳动力供给过剩来解决的。
(三)外部冲击下劳动力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我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分享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丰硕成果,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但是,我国所分享的份额十分有限,且长此以往很容易陷入产业发展的“低端锁定”而“难以自拔”。有研究表明,1978—2004年,我国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投入对经济快速增长的贡献达68%,而全要素生产率仅为32%。如何实现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大国的转型,发展高素质劳动力支撑的、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二、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国际惯例,其更大的作用在于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松绑长期被压低的劳动力工资水平,是政府责任所在
从国际经验看,部分国家已经把工资管理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成为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四大宏观调控目标基础上的重要指标之一。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最低工资制度。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是新西兰。当时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资本家逐利的本性使他们不顾一切拼命压榨工人,出现了不少的血汗工厂,劳资矛盾突出。为缓解社会矛盾,新西兰于1894年颁布了《劳资协调与仲裁法》,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到目前为止,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划定了最低工资标准。
(二)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更在于政府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但是,最低工资仅仅是保障生活的一个方面,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更需要的是完善的社会保障。长久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分割。笔者在辽宁省的实地调研显示,无论是基层干部还是农民工都强烈表示,享受与城市相同或接近的公共服务是最大的现实需求,首先是养老,其次是医疗。若能尽快建立城乡、区域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使农民工在外出就业、全家搬迁过程中不需要再过多地考虑户籍、教育、医疗等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无疑将进一步加快。
三、劳动力工资报酬应在政府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协商决定
(一)劳动力工资报酬的确立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如前所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此基础上,如何确立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企业的具体工资标准,需要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协商决定。具体地,在劳动力市场上,大部分雇员和雇主都自愿加入各自的行业组织,形成全国网络化的行业组织结构,对工资水平进行协商,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二)工会组织的“形式化”和企业组织的“根本缺失”成为我国工资市场协商机制难以建立的根源
工资集体谈判需要的是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的共同协商。现实情况是:我国没有行业一级和地区一级的谈判,而仅仅是单个企业与工会组织的谈判,可以预见,在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背景下,把集体谈判局限于单个企业,必然会出现不同企业的“攀比效应”,你加100元,我加200元,使行业或地区工资失衡,劳资关系紧张,进而转变为严峻的社会问题。更进一步分析,一方面,当前我国集体谈判中的工会组织很多是由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并不能真正代表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组织的根本缺失,往往造成政府包办,出了问题由政府管。由此,市场化的工资决定机制将很难建立。
(三)建立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迫在眉睫
在企业与劳动者两者之间,劳动者普遍被认为是弱势的一方。如上所述,在当前代表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单一化”且“形式化”的背景下,建立多元化的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至少可以有以下途径:一是建立政府相关部门引导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劳动者组织;二是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劳动者就业服务组织;三是建立以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为代表的自发性公益组织。 四、增加收入重在扩大就业,亟需以推进城市化为切入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服务业是拉动就业增长的重要产业
就业是收入之本,增加劳动力收入的基础是保障就业。但是,目前我国就业弹性仅为0.1左右,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0.3—0.4,更低于2007年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0.48和欧盟地区的0.78。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缓慢,长期以重化工业为主导,可以大量容纳就业的第三产业,产值比重停滞在40%左右、就业比重停滞在30%左右。为此,亟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具体的,既要发展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传统服务业,也要发展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科技咨询等现代服务业。
(二)城市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主要载体
城市具有明显的集聚效应,其相对密集的人口、相对较高的收入群体,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基础。有学者研究表明,我国城市化率和服务业比重之间的相关性很高,城市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带动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上升0.77个百分点。比如,文化教育、金融保险、信息服务业等具有较高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含量的生产性服务业均适于在大中城市发展。实证分析也表明,凡是国际性大都市,服务业比重一般要在70%以上,发达国家60%的产值集中在服务业,且其主要集中在城市。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我国推进城市化的路径至少有三:一是着力将一些经济发展条件优越、基础扎实的城镇升格为县市;二是大力推进和巩固中等城市的发展;三是积极鼓励城市群的发展。
五、小结
低劳动力成本是我国30多年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原因,但是,进入发展型新阶段,衣食住行等生存性需求不断降低,公平、权利等发展性需求不断凸显,人为压低劳动力工资水平的传统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持续,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加薪”的过程。
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至少需要重点考虑三方面。第一,从政府作用发挥的角度看,重点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从市场作用发挥的角度看,劳动力工资报酬应在政府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协商决定;第三,上述两者作用发挥的前提是保障劳动者能有稳定的就业,这就要求以推进城市化为切入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水平,为劳动者收入的增加奠定坚实的基础。
〔胡彩娟,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转型社会学。倪建伟,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经济转型与农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