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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较为迅速,农业的结构也不断的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化体制的形成,我国农民的负担仍然较大,如果不减轻农民的负担,就难以建立和谐社会,难以实现中国社会的新常态发展。
【关键词】农民负担;过重;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0(2015)12-003-13
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较为迅速,农业的结构也不断的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肩膀上的负担却没有因此减少。工业化的发展更加大了城乡之间的差异。为了让广大农民享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惠及,实现城乡一体化,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民幸福感,亟待解决。
1新形势下农民负担过重原因
1.1国家发展战略失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经济的中心放在了大力发展工业上,毫无疑问,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下,优先发展工业无疑是快速增强国力的正确选择,这种经济结构也完全适应当时的国家发展。但是这种以农补工的方式不能实现农业与工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时,国家提出了以工补农的各项政策,但是没有得到良好的效果,却造成了工与农之间的隔阂,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根深蒂固,对今天的社会发展,农民负担问题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导致城乡人口待遇差距过大,农业人口的辛勤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应该得到物质上的回馈和生活上的保障。然而,农产品价格较低,农业收入较少,而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在不断地提高,并且农业待遇低、工作条件差、农村福利缺乏一道成为挫伤农业劳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农民不但劳动的负担大,经济负担更加大。另一方面,农村人口难以获得与城市人口同等的保障,是导致了农业劳动力过少的原因,城乡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方面与城市的差距很大,很多农业人口无法享受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在生病就医方面新农合医疗保险又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生活负担沉重。
1.2部门利益膨胀
1.1.1相关部分机构过多,冗员严重。一般乡镇的规模较少,但是都会设立整套的政府班子,除了正副镇长和党政委外,还有政府的其他领导,少则几十人,并且乡镇中存在很多公益性岗位和编外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并不列入财政拨款,都要想方设法的摊派到农民头上,大量的冗员吃的不是皇粮,而是向百姓克扣。
1.1.2权力摊派现象严重。政府手中的权力是百姓赋予的,应当对百姓负责任。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商品经济得到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对百姓进行收费,严重加大了农民负担。同时,农村人口迫切希望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改变自身的经济现状,很多服务组织成立之初是为了带领村民致富,但大多沦为形式,变为农民的负担。
1.1.3检查和验收带来了负效应。为了对乡镇政府进行监督,保障农业的发展,上级政府会定期下达指标和任务,并予以监督。但是在上传下达过程中,由于乡镇财力有限,会将任务摊派到各个村,每一个农户肩上也担负着指标,往往乡镇政府为了政绩还会要求加倍完成指标,农民负担过重。
1.3法制建设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对于农民负担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农民负担的管理已经逐步走向了规范化。但是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并不高,造成了农民负担极为隐蔽和敏感,很多地方进行农业摊派时,会制定相关的法规,并不以中央法律为依据,造成了中央法律和地方法规存在很多矛盾和脱节,同样的问题政出多门,给追究责任造成了困难。加之,乡村干部的政策法规水平不高,且多用计划经济中实施的老方法解决新问题,对新法规并不了解,工作行为粗放式,没有将上级的精神贯彻。
2新形势下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措施
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的幸福感,使农民享受社会发展的惠及,融入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是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这中间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解决的矛盾,如社会发展战略与人口结构的矛盾,权益保护和户籍制度的矛盾等。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克服困难无不考验我们政府执政能力与胆识。从有关方面的研究结果来看,农民的幸福感与负担都有着重要的关系,负担的减少,有助于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实现社会稳定。因此,我们的政府应当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注意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政策制度和政府职能,创建和谐平等的社会环境。
2.1提高农民收入
收入水平是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内容。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城市居民的收入也有所上涨,但是农产品的价格却上涨幅度较少,广大村民纷纷反映,农产品上涨的速度要远远低于生活上涨的速度,城乡差异日益扩大。所以,减轻农民负担首要就应当增加农民的收入。
在财政上予以农业扶持。目前,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山区、土地贫瘠的地方较多,农业发展的并不十分好,很多需要政策性支持的地区没有享受到 “三农”服务。为改变这样的局面,首先应当适当的多放一些针对贫困户的贴息贷款、林牧渔业贴息贷款,同时为了农村更好的建设,发放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等。其次,应当逐步将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间接补贴转移到生产领域直接补贴。此外,还要将农信社贷款的范围和服务的范围扩大,拓展融资的渠道。
建立农业和农村投融资新体制。在经历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出现了翻天覆地般的变化,其中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农民外出务工是其生活质量提高,对消费的需求同样也提高了,例如子女教育投入、改善居住环境等消费需求。金融机构可以抓住这一时机,为农民量身定制金融服务产品,同时农民外出务工的劳动所得可以为还贷提供稳定的保障。“信贷支农”需要有财政政策为导向,有保障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信贷支农”的主体应该是政府而不应该是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支农”帮助贫困地区走向富裕,是政府的目标。在实际当中,面临低收入人群,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免要顾虑到信贷风险这个问题,因此也都纷纷提出了一个较高的风险溢价,为了避免贷款风险政府往往采取贴息甚至免息的办法来解决,从而实现支农目标,同时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2.2为农民个人发展提供扶持
很多年轻的农民认为从事农业劳动收入低和发展的空间窄的问题,导致其负担长期存在。对于农业发展和农村人口的职业发展我们应当予以重视。一方面,应不断提高年轻农民的职业技能,使农业能够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让他们在农业中获得能力的提升和良好的职业发展,减轻生活负担。另一方面,农民数量的减少客观上给种植业和养殖业规模的增加提供了条件,目前,很多大型的养殖业、种植业企业已经成为了农村地区极其重要的生产主体。同时,近年来农业产品的价格也呈现出攀升的态势,规模化的种植养殖业的盈利前景十分可观,已经逐步变为农村经济款的主体。尤其是现在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一些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也可能发展成为技术载体,在企业2.3完善社会机制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了总人口的53.4%,作为社会的主要成员,他们应当得到与城市人口平等的地位和尊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的社会保障率依然偏低,农业收入较少,农民负担较大。因此,政府应当不断完善社会体制,健全法律,改变城乡二元化局面。
2.3.1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建立“小政府,大社会”模式,将乡镇政府的职能逐步向服务转变。一方面,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村镇机构庞大,冗员问题严重,公益岗位人员过多,农民难以承担。因此,必须对超编人员进行解除聘用,对于过多的机构应当予以合并并减少人员,对于公务的开支要严格把控,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在村镇干部中鼓励兼职制度,一人任多职,并予以部分补贴,激发公务体系工作热情,也能最大幅度减少工资支出。另一方面,小乡镇合理合并。自古以来,我国都以农业活动为主要的经济来源,但是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却不高,可以对小乡镇进行适度的合并。发挥聚集和规模效益。由于近年来年轻的农民往往选择进城务工,小乡镇的人口并不多,规模也比较小、机构过多,相互分散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合理合并形成规模,既便于统筹,2.3.2完善土地制度。近年来随着城市范围的不短扩大,不少地方已经将城市化的进程扩张到农村,很多大学城和开发区都将农村变成了城区,将村民变为了市民。但是,土地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失去土地又没有保障的农民面临着无地可种、无工可打、没有保障的局面。城市经济既要发展,也要保障农民的利益,那就必须对土地制度进行再完善,确保农村人口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性和可靠性,同时允许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其一,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村对土地享有经营权30年不变,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保障。其二,对于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允许进行转让、出租,并且可以作为财产进行抵押,保障土地经营权活力。其三,农民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2.3.3完善的立法制度。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全面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其一,构建农民的权益保护机构,首先应当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并通过权益保护机构,利用合法的方式将农民的合法利益维护起来,这类组织必须是自治的,能最切实的了解农民需求,同时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避免造成农民负担。其二,应当确立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赋予农民平等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为维护权益提供可行性的法律方案。其三,强化执行,切实将法律落到实处。保障农村工作依法进行,必须要强化监督工作,对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程度进行定期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必须进行复查制度,防止立法与执法的脱节。
4健全农民保障
饮水不能忘思源,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那些在底层辛勤劳动的农业人口,因此在建设幸福中国的过程中,不能忘了那些普通的农业劳动者,减轻他们的负担其实很简单,仅仅是劳动得到应有的报酬与尊重,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仅此而已,这是社会和政府应当给予他们的。首先要对现有的农民保障制度予以不断的完善和落实,确保针对农民的保险能够有较高的覆盖性,并且这一部门的保险费用要严格控制,做到最基本的保障,其中个人缴费仍然要占据主要地位,同时集体和政府予以补助。其次,要逐步的缩小城乡保障体系之间的差异,让二者逐步实现并轨和衔接,特别是针对于一些已经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建立长期的保障制度,而不是仅仅给予补偿款项。此外,对于农民的福利项目应当大力发展,利于五保户政策,鳏寡孤独扶助政策,留守儿童帮扶政策等,切实提升农民的抗风险能力。
结语
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经历了从贫穷落后到经济迅猛发展现代化大国的转变。我国的社会、经济出现了翻天覆地般的变化,其中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城乡居民的生活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改善,农民外出务工是其生活质量提高。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化体制的形成,我国农民的负担仍然较大,如果不减轻农民的负担,就难以建立和谐社会,难以实现中国社会的新常态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志林. 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初探[J]. 甘肃农业. 2013(7): 18-19.
[2] 晓华. 适应新形势 延伸新领域 坚持不懈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J]. 农村经营管理. 2011(11): 6-10.
[3] 赵春永.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民负担监管工作[J]. 现代商业. 2011(12): 83.
[4] 钱爱丽,马耀安.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J]. 云南农业. 2012(10): 55-56.
【关键词】农民负担;过重;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0(2015)12-003-13
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较为迅速,农业的结构也不断的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肩膀上的负担却没有因此减少。工业化的发展更加大了城乡之间的差异。为了让广大农民享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惠及,实现城乡一体化,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民幸福感,亟待解决。
1新形势下农民负担过重原因
1.1国家发展战略失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经济的中心放在了大力发展工业上,毫无疑问,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下,优先发展工业无疑是快速增强国力的正确选择,这种经济结构也完全适应当时的国家发展。但是这种以农补工的方式不能实现农业与工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时,国家提出了以工补农的各项政策,但是没有得到良好的效果,却造成了工与农之间的隔阂,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根深蒂固,对今天的社会发展,农民负担问题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导致城乡人口待遇差距过大,农业人口的辛勤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应该得到物质上的回馈和生活上的保障。然而,农产品价格较低,农业收入较少,而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在不断地提高,并且农业待遇低、工作条件差、农村福利缺乏一道成为挫伤农业劳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农民不但劳动的负担大,经济负担更加大。另一方面,农村人口难以获得与城市人口同等的保障,是导致了农业劳动力过少的原因,城乡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方面与城市的差距很大,很多农业人口无法享受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在生病就医方面新农合医疗保险又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生活负担沉重。
1.2部门利益膨胀
1.1.1相关部分机构过多,冗员严重。一般乡镇的规模较少,但是都会设立整套的政府班子,除了正副镇长和党政委外,还有政府的其他领导,少则几十人,并且乡镇中存在很多公益性岗位和编外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并不列入财政拨款,都要想方设法的摊派到农民头上,大量的冗员吃的不是皇粮,而是向百姓克扣。
1.1.2权力摊派现象严重。政府手中的权力是百姓赋予的,应当对百姓负责任。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商品经济得到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对百姓进行收费,严重加大了农民负担。同时,农村人口迫切希望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改变自身的经济现状,很多服务组织成立之初是为了带领村民致富,但大多沦为形式,变为农民的负担。
1.1.3检查和验收带来了负效应。为了对乡镇政府进行监督,保障农业的发展,上级政府会定期下达指标和任务,并予以监督。但是在上传下达过程中,由于乡镇财力有限,会将任务摊派到各个村,每一个农户肩上也担负着指标,往往乡镇政府为了政绩还会要求加倍完成指标,农民负担过重。
1.3法制建设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对于农民负担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农民负担的管理已经逐步走向了规范化。但是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并不高,造成了农民负担极为隐蔽和敏感,很多地方进行农业摊派时,会制定相关的法规,并不以中央法律为依据,造成了中央法律和地方法规存在很多矛盾和脱节,同样的问题政出多门,给追究责任造成了困难。加之,乡村干部的政策法规水平不高,且多用计划经济中实施的老方法解决新问题,对新法规并不了解,工作行为粗放式,没有将上级的精神贯彻。
2新形势下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措施
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的幸福感,使农民享受社会发展的惠及,融入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是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这中间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解决的矛盾,如社会发展战略与人口结构的矛盾,权益保护和户籍制度的矛盾等。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克服困难无不考验我们政府执政能力与胆识。从有关方面的研究结果来看,农民的幸福感与负担都有着重要的关系,负担的减少,有助于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实现社会稳定。因此,我们的政府应当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注意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政策制度和政府职能,创建和谐平等的社会环境。
2.1提高农民收入
收入水平是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内容。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城市居民的收入也有所上涨,但是农产品的价格却上涨幅度较少,广大村民纷纷反映,农产品上涨的速度要远远低于生活上涨的速度,城乡差异日益扩大。所以,减轻农民负担首要就应当增加农民的收入。
在财政上予以农业扶持。目前,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山区、土地贫瘠的地方较多,农业发展的并不十分好,很多需要政策性支持的地区没有享受到 “三农”服务。为改变这样的局面,首先应当适当的多放一些针对贫困户的贴息贷款、林牧渔业贴息贷款,同时为了农村更好的建设,发放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等。其次,应当逐步将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间接补贴转移到生产领域直接补贴。此外,还要将农信社贷款的范围和服务的范围扩大,拓展融资的渠道。
建立农业和农村投融资新体制。在经历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出现了翻天覆地般的变化,其中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农民外出务工是其生活质量提高,对消费的需求同样也提高了,例如子女教育投入、改善居住环境等消费需求。金融机构可以抓住这一时机,为农民量身定制金融服务产品,同时农民外出务工的劳动所得可以为还贷提供稳定的保障。“信贷支农”需要有财政政策为导向,有保障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信贷支农”的主体应该是政府而不应该是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支农”帮助贫困地区走向富裕,是政府的目标。在实际当中,面临低收入人群,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免要顾虑到信贷风险这个问题,因此也都纷纷提出了一个较高的风险溢价,为了避免贷款风险政府往往采取贴息甚至免息的办法来解决,从而实现支农目标,同时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2.2为农民个人发展提供扶持
很多年轻的农民认为从事农业劳动收入低和发展的空间窄的问题,导致其负担长期存在。对于农业发展和农村人口的职业发展我们应当予以重视。一方面,应不断提高年轻农民的职业技能,使农业能够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让他们在农业中获得能力的提升和良好的职业发展,减轻生活负担。另一方面,农民数量的减少客观上给种植业和养殖业规模的增加提供了条件,目前,很多大型的养殖业、种植业企业已经成为了农村地区极其重要的生产主体。同时,近年来农业产品的价格也呈现出攀升的态势,规模化的种植养殖业的盈利前景十分可观,已经逐步变为农村经济款的主体。尤其是现在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一些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也可能发展成为技术载体,在企业2.3完善社会机制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了总人口的53.4%,作为社会的主要成员,他们应当得到与城市人口平等的地位和尊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的社会保障率依然偏低,农业收入较少,农民负担较大。因此,政府应当不断完善社会体制,健全法律,改变城乡二元化局面。
2.3.1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建立“小政府,大社会”模式,将乡镇政府的职能逐步向服务转变。一方面,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村镇机构庞大,冗员问题严重,公益岗位人员过多,农民难以承担。因此,必须对超编人员进行解除聘用,对于过多的机构应当予以合并并减少人员,对于公务的开支要严格把控,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在村镇干部中鼓励兼职制度,一人任多职,并予以部分补贴,激发公务体系工作热情,也能最大幅度减少工资支出。另一方面,小乡镇合理合并。自古以来,我国都以农业活动为主要的经济来源,但是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却不高,可以对小乡镇进行适度的合并。发挥聚集和规模效益。由于近年来年轻的农民往往选择进城务工,小乡镇的人口并不多,规模也比较小、机构过多,相互分散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合理合并形成规模,既便于统筹,2.3.2完善土地制度。近年来随着城市范围的不短扩大,不少地方已经将城市化的进程扩张到农村,很多大学城和开发区都将农村变成了城区,将村民变为了市民。但是,土地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失去土地又没有保障的农民面临着无地可种、无工可打、没有保障的局面。城市经济既要发展,也要保障农民的利益,那就必须对土地制度进行再完善,确保农村人口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性和可靠性,同时允许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其一,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村对土地享有经营权30年不变,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保障。其二,对于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允许进行转让、出租,并且可以作为财产进行抵押,保障土地经营权活力。其三,农民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2.3.3完善的立法制度。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全面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其一,构建农民的权益保护机构,首先应当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并通过权益保护机构,利用合法的方式将农民的合法利益维护起来,这类组织必须是自治的,能最切实的了解农民需求,同时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避免造成农民负担。其二,应当确立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赋予农民平等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为维护权益提供可行性的法律方案。其三,强化执行,切实将法律落到实处。保障农村工作依法进行,必须要强化监督工作,对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程度进行定期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必须进行复查制度,防止立法与执法的脱节。
4健全农民保障
饮水不能忘思源,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那些在底层辛勤劳动的农业人口,因此在建设幸福中国的过程中,不能忘了那些普通的农业劳动者,减轻他们的负担其实很简单,仅仅是劳动得到应有的报酬与尊重,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仅此而已,这是社会和政府应当给予他们的。首先要对现有的农民保障制度予以不断的完善和落实,确保针对农民的保险能够有较高的覆盖性,并且这一部门的保险费用要严格控制,做到最基本的保障,其中个人缴费仍然要占据主要地位,同时集体和政府予以补助。其次,要逐步的缩小城乡保障体系之间的差异,让二者逐步实现并轨和衔接,特别是针对于一些已经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建立长期的保障制度,而不是仅仅给予补偿款项。此外,对于农民的福利项目应当大力发展,利于五保户政策,鳏寡孤独扶助政策,留守儿童帮扶政策等,切实提升农民的抗风险能力。
结语
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经历了从贫穷落后到经济迅猛发展现代化大国的转变。我国的社会、经济出现了翻天覆地般的变化,其中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城乡居民的生活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改善,农民外出务工是其生活质量提高。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化体制的形成,我国农民的负担仍然较大,如果不减轻农民的负担,就难以建立和谐社会,难以实现中国社会的新常态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志林. 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初探[J]. 甘肃农业. 2013(7): 18-19.
[2] 晓华. 适应新形势 延伸新领域 坚持不懈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J]. 农村经营管理. 2011(11):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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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钱爱丽,马耀安.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J]. 云南农业. 2012(10): 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