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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原济宁市副市长兼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40个单位和个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0.7万元,日前已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信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在全国加大打击腐败分子力度的今天,揪个把像李信这种贪污受贿几百万元被判无期徒刑的副厅级贪官不值得大惊小怪,比李信头上乌纱帽更大的、荷包里钞票装得更多的、脖子上吃饭的家伙都已搬了家的贪官也数不胜数,揪出个区区李信又算得了什么?使笔者对李信案感到大惊小怪的,是全国一家颇有影响的媒体,在报道李信一案时,竟抖搂出有人“为贪官保密”。
事情是这样的:李信事发被双规,有关媒体进行了公开报道,开发区管委会竟立即公开发表声明,指责对李信的报道“纯属捏造”,威胁有关媒体对李信名誉造成的损害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李信被逮捕,记者采访济宁市政府,有关领导的回答是“不知道”;采访济宁市委宣传部,回答是“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也不方便安排其他部门接受采访。”李信被推上法庭接受审判,法庭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只限于新华社一家采访,而且对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法官仍“予以婉拒”。瞧,李信真是虎死不倒威,落网贪官有人保密——不但他兼任的开发区管委会保,济宁市政府保,济宁市委宣传部保,连代表人民行使审判职能的法官都为李信保密。
这就涉及保密的问题了。
毫无疑问,保密工作很重要。战争年代,保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负。和平年代,保密工作不重要,何必还要出台保密法?何必要在各级党政机关设立保密局、保密委员会一类机构?而事实也一再证明,如果保密工作做不好,不要说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等司法部门的工作要大受影响,就是干部任免、经济建设都很可能要平添许多麻烦。所以,哪怕再过若干年,我们的保密工作都不应有须臾的放松,都得要遵守“不该说的国家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国家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国家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机密,绝对不记录”等等保密规定。但做好保密工作是一回事,为李信这样的贪官保密则是另一回事。为什么对李信那种贪官的密要保得近乎密不透风呢?
诚然,“双规”了,由于案件没有定性,为了不给案件的侦破工作添乱,对媒体暂时封锁消息可以理解;批准逮捕了,如果案件还“把不实”,对媒体打打“不方便接受采访”之类的“迷踪拳”,似乎也无可厚非;证据已经固定,对腐败分子已进行公开审理,还对媒体的采访“婉言拒绝”就说不过去了。媒体报道的事实准确,贪官所在单位还以所谓“名誉侵权”的罪名对媒体加以威胁,那就更让人匪夷所思了。本来,李信的“保密员”再多几个也没什么,不就是一个副厅级贪官么,即使给他的保密工作做得再好,他一条小泥鳅又能掀多高的浪?只不过我们从那样多的人为李信当“保密员”这件事中,多少嗅出一些令人不安的味道。中共中央多次强调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各地政府也纷纷发出通知,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宣传力度,李信的“保密员”们却背道而驰,不知这是何故。另外,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有知情权,为贪官保密至少是对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设置障碍。我们不说为贪官保密就是为贪官当“保安”,为腐败分子当“保镖”,起码也是一种保护落后,保护腐朽。这无疑使人民痛,贪官快,令反贪斗士心寒齿冷,让众多贪官弹冠相庆。
为贪官保密原因很复杂,理由(也可以说是借口)也肯定充分,只不过结局是,纸没有包住火,李信贪污犯罪最终“泄密”于天下。当案件水清石现,尘埃落定,真正遭遇尴尬,面子丢尽,甚至“受到威胁”的,不是媒体,而是李信的那些铁杆“保密员”。为贪官保密也好,保驾也罢,古话说得好,不是不报,时候没到,时候一到,全都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