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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不管是宁波还是其他城市,城管执法之殇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尽管城管执法冲突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但也并非解不开的死结。只要搞清楚其内在原因,分析其共同特征,便能在一定程度上找到减少、预防或阻止冲突事件发生的办法。近日,本刊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宁波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宣教处处长徐谟开。
记者:能否请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市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徐谟开:我市城管执法工作自2002年开展以来,已走过了14个年头。目前全大市共有14个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大队)、133个中队,执法队员1368名、协管员3047名。14年来,在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管执法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把握机遇,转变理念,改进作风,在保障市容秩序、服务民生需求、提升城市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摸索出了一系列教育服务为主、堵疏结合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力度不断加大以及“铁腕治渣”“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等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抗法冲突事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一些队员在正常执法中受到人身伤害,执法装备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同时,由于粗暴、不文明执法行为引起的争议、纠纷也时有发生,对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记者:的确,近年来不光是宁波,其他城市执法冲突也时有发生,这里面的原因主要是什么?有何共同特征?
徐谟开:城管执法之所以易发生冲突,其原因是综合性的,内外因素都有。
从外因上看,主要有三方面因素。首先,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切身利益被侵害是执法冲突的直接原因,一方面是商贩谋生的需要,一方面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需,这就是商贩与城管执法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源。第二,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公德意识欠缺是执法冲突的重要原因,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容易产生抵触心理。第三,一些不明真相的炒作及传播,是导致矛盾激化的外在原因,即便行政行为在整体向好,但舆论的放大作用反而使执法冲突问题凸显。
从内因上看,有四方面因素。一是管理体制方面,各地城管机构名称、体系设置、管理体制、职责范围均不统一,经常出现外地冲突影响我市执法形象的情况。二是立法执行方面。目前,城管部门“借法执法”,执法依据有25部综合法律、116余部专业法规,执法事项多达778项,而我国目前只有《行政处罚法》一部专门法律,没有对强制措施做出系统规定。城管执法具有即时性,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罚,事后可能就难以执行,但绝大多数违法者都会拒不接受处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难度很大,处境被动。三是队伍素质方面,个别执法人员在作风建设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损害城管形象。四是由于平时任务重、付出多,有时又得不到社会理解,容易使城管执法人员产生心理失衡。
综合近年来城管执法冲突,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业的独特性。大多突发性事件伴随聚众闹事、激烈冲突等现象,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较为严重,这在除城管执法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中极为少见。二是意想不到的突变性。冲突事件出现快,如果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的转移、扩大和激化。三是难以预料的复杂性。近年来,违章建筑、流动摊贩、跨门经营等矛盾诉求日益增多,执法压力明显增大。四是不可估量的危害性。事发时,有些当事人往往恶意制造声势,混淆视听,或情绪偏激、公然发难、无视法律,将矛盾扩大,引来大批群众围观,严重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秩序。五是盲目负面的反复性。当前城管在某种程度上已被符号化、妖魔化,执法冲突已成为一些社会矛盾的“替罪羊”和某种社会情绪的“出气筒”。同时,执法冲突往往参与人员多、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容易引发更大的事端,诱发更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既然对于执法冲突的原因和特征都有了充分了解,是否能将执法冲突的预防做在前面?
徐谟开:执法冲突不仅损害政府形象,威胁社会稳定,更对城管整体形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些年,在如何预防和减少执法冲突的问题上,我们进行了不少思考和尝试。
预防和减少执法冲突,既要严格、刚性执法,更要理性、规范执法,使之体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刚性”、协调各方利益的“柔性”、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弹性”,从而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管好城市为人民”的工作理念,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城管执法工作的政治敏感性,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职权范围执行法律,加强管理,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尤其是要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平,不循私情,不办人情案,不办关系案,不办态度案;牢固树立“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切实做到执行程序不漏项、遵循程序不颠倒;在执法中贯彻服务理念,着力在疏导上下功夫,让群众话有处说、苦有处诉、问题有处反映,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从而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
然而,光是我们自己做得好还不够。这些年,越来越被妖魔化的城管执法人员负面形象,严重拉低了城管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以至于许多工作还没开始做就被贴上了负面的标签,甚至执法队员的制服都成了“坏人”的代名词。对此,我们花大力气,不断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消除广大群众认识上的误区。通过各方的努力和媒体的帮助,还是赢得了不少群众的认同、理解与支持,尤其是网络上出现了不少理性的声音,不再是一边倒的谩骂声,很大程度减少了冲突。
记者:此次北仑霞浦中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事件,牵动了许多市民的心,更是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者的信心和士气。请问,对逝者,我们作何表示?今后在保障执法人员安全、执法工作有序推进方面,我们有何措施?
徐谟开:北仑事件发生后,我们也感到非常的痛心。市领导和市城管局领导都非常重视,前去探望,并参加了两位同志的追悼会。北仑区综合执法局首先开展了向两位同志学习的活动,市城管局也专门印发了向两位同志学习的文件,3月底省住建厅发文,在全省城建系统开展向谢旭亮和张春平同志学习活动。市局还追授两位同志为宁波市城管系统“最美城管人”称号。谢旭亮和张春平两位同志是我市城管队伍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时代先锋。我们号召全体城管人学习他们坚定信念、对党忠诚的品格,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爱业敬岗、无私忘我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一身正气、刚直不阿的崇高精神。我们广大干部职工要以谢旭亮和张春平同志为榜样,化悲痛为力量,立足本职,振奋精神,坚守正义必胜的信念,塑造城管执法的信心,不畏暴力,不辞艰辛,不怕牺牲,严厉打击城管执法工作中各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城市秩序,以新状态适应新常态,以新作为引领新常态,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整体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以推进公安保障机制为抓手,强化执法现场管控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后续支撑。在各地探索建立城管执法专职公安保障队伍并且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公安日常联络、重大活动公安民警随队执法、公安保障大队、民警派驻等不同形式的公安保障机制,加大执法现场保障力度和妨碍公务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切实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推进。同时,以推进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强化执法装备配置,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供硬件支撑。要强化科技手段支撑,加大对录音、照相、录像、现场取证仪和远程影像监控等技术装备的投入和配置,为及时取得并固定现场等第一手证据资料、提高执法质量、预防和减少执法投诉和执法冲突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记者:能否请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市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徐谟开:我市城管执法工作自2002年开展以来,已走过了14个年头。目前全大市共有14个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大队)、133个中队,执法队员1368名、协管员3047名。14年来,在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管执法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把握机遇,转变理念,改进作风,在保障市容秩序、服务民生需求、提升城市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摸索出了一系列教育服务为主、堵疏结合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力度不断加大以及“铁腕治渣”“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等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抗法冲突事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一些队员在正常执法中受到人身伤害,执法装备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同时,由于粗暴、不文明执法行为引起的争议、纠纷也时有发生,对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记者:的确,近年来不光是宁波,其他城市执法冲突也时有发生,这里面的原因主要是什么?有何共同特征?
徐谟开:城管执法之所以易发生冲突,其原因是综合性的,内外因素都有。
从外因上看,主要有三方面因素。首先,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切身利益被侵害是执法冲突的直接原因,一方面是商贩谋生的需要,一方面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需,这就是商贩与城管执法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源。第二,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公德意识欠缺是执法冲突的重要原因,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容易产生抵触心理。第三,一些不明真相的炒作及传播,是导致矛盾激化的外在原因,即便行政行为在整体向好,但舆论的放大作用反而使执法冲突问题凸显。
从内因上看,有四方面因素。一是管理体制方面,各地城管机构名称、体系设置、管理体制、职责范围均不统一,经常出现外地冲突影响我市执法形象的情况。二是立法执行方面。目前,城管部门“借法执法”,执法依据有25部综合法律、116余部专业法规,执法事项多达778项,而我国目前只有《行政处罚法》一部专门法律,没有对强制措施做出系统规定。城管执法具有即时性,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罚,事后可能就难以执行,但绝大多数违法者都会拒不接受处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难度很大,处境被动。三是队伍素质方面,个别执法人员在作风建设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损害城管形象。四是由于平时任务重、付出多,有时又得不到社会理解,容易使城管执法人员产生心理失衡。
综合近年来城管执法冲突,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业的独特性。大多突发性事件伴随聚众闹事、激烈冲突等现象,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较为严重,这在除城管执法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中极为少见。二是意想不到的突变性。冲突事件出现快,如果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的转移、扩大和激化。三是难以预料的复杂性。近年来,违章建筑、流动摊贩、跨门经营等矛盾诉求日益增多,执法压力明显增大。四是不可估量的危害性。事发时,有些当事人往往恶意制造声势,混淆视听,或情绪偏激、公然发难、无视法律,将矛盾扩大,引来大批群众围观,严重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秩序。五是盲目负面的反复性。当前城管在某种程度上已被符号化、妖魔化,执法冲突已成为一些社会矛盾的“替罪羊”和某种社会情绪的“出气筒”。同时,执法冲突往往参与人员多、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容易引发更大的事端,诱发更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既然对于执法冲突的原因和特征都有了充分了解,是否能将执法冲突的预防做在前面?
徐谟开:执法冲突不仅损害政府形象,威胁社会稳定,更对城管整体形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些年,在如何预防和减少执法冲突的问题上,我们进行了不少思考和尝试。
预防和减少执法冲突,既要严格、刚性执法,更要理性、规范执法,使之体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刚性”、协调各方利益的“柔性”、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弹性”,从而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管好城市为人民”的工作理念,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城管执法工作的政治敏感性,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职权范围执行法律,加强管理,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尤其是要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平,不循私情,不办人情案,不办关系案,不办态度案;牢固树立“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切实做到执行程序不漏项、遵循程序不颠倒;在执法中贯彻服务理念,着力在疏导上下功夫,让群众话有处说、苦有处诉、问题有处反映,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从而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
然而,光是我们自己做得好还不够。这些年,越来越被妖魔化的城管执法人员负面形象,严重拉低了城管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以至于许多工作还没开始做就被贴上了负面的标签,甚至执法队员的制服都成了“坏人”的代名词。对此,我们花大力气,不断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消除广大群众认识上的误区。通过各方的努力和媒体的帮助,还是赢得了不少群众的认同、理解与支持,尤其是网络上出现了不少理性的声音,不再是一边倒的谩骂声,很大程度减少了冲突。
记者:此次北仑霞浦中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事件,牵动了许多市民的心,更是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者的信心和士气。请问,对逝者,我们作何表示?今后在保障执法人员安全、执法工作有序推进方面,我们有何措施?
徐谟开:北仑事件发生后,我们也感到非常的痛心。市领导和市城管局领导都非常重视,前去探望,并参加了两位同志的追悼会。北仑区综合执法局首先开展了向两位同志学习的活动,市城管局也专门印发了向两位同志学习的文件,3月底省住建厅发文,在全省城建系统开展向谢旭亮和张春平同志学习活动。市局还追授两位同志为宁波市城管系统“最美城管人”称号。谢旭亮和张春平两位同志是我市城管队伍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时代先锋。我们号召全体城管人学习他们坚定信念、对党忠诚的品格,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爱业敬岗、无私忘我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一身正气、刚直不阿的崇高精神。我们广大干部职工要以谢旭亮和张春平同志为榜样,化悲痛为力量,立足本职,振奋精神,坚守正义必胜的信念,塑造城管执法的信心,不畏暴力,不辞艰辛,不怕牺牲,严厉打击城管执法工作中各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城市秩序,以新状态适应新常态,以新作为引领新常态,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整体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以推进公安保障机制为抓手,强化执法现场管控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后续支撑。在各地探索建立城管执法专职公安保障队伍并且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公安日常联络、重大活动公安民警随队执法、公安保障大队、民警派驻等不同形式的公安保障机制,加大执法现场保障力度和妨碍公务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切实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推进。同时,以推进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强化执法装备配置,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供硬件支撑。要强化科技手段支撑,加大对录音、照相、录像、现场取证仪和远程影像监控等技术装备的投入和配置,为及时取得并固定现场等第一手证据资料、提高执法质量、预防和减少执法投诉和执法冲突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