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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题目上我们就可以分析发现,内幕交易显然是违背正常的交易原则的,从原则上看时违背法律准则的,证券交易讲究的是平等和诚信,而证券内幕交易则影响了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的秩序,威胁到证券交易的发展。本文从世界多个国家的证券交易情形来分析证券内幕交易的危害,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证券交易现状,建立并逐渐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力度,禁止证券交易内部行为的出现。
关键词证券交易内部法律规范诚信
作者简介:田英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98-02
证券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又称“知情证券交易”通常是指一些可以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交易,多是受到利益的驱使。政权内幕交易的信息不是平常人就可以获取的,是一些身份特殊的人才能实现的,但是其违背自身的职业道德,为了利益放弃原则,违背了证券交易的公平诚信原则,而且将会影响整个市场的正常运作,降低证券市场的信誉度,导致整个证券行业的效益降低,堵塞了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渠道。考察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是否真正的成熟主要是通过对其国家证券内部交易的规则进行研究,从各国的立法组成我们不难看出,证券内幕交易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一、世界各国内部交易监管现状分析
(一)立法与执法的力度不成正比
对于是否应该禁止内幕交易的话题已经争论很久,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现状来看,内幕交易的行为影响整个市场秩序,因此,长时间的发展中,禁止证券内部交易已经成为世界证券行业的共识。各国针对全球证券内幕交易的现状,各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美国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英国1993年的《公平交易法》、德国1994年的《内幕交易法》、日本《证券交易法》、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香港1990年《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台湾的《台湾证券交易法》及中国大陆的《证券法》等,其中均有对内幕交易的限制内容。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证券交易立法的建立与证券立法的执行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禁止的效果无法令人满意。
从世界各国的形式来看,美国的证券立法是执行的最严格的国家,但是其真正的开始普及禁止证券内幕交易也是近年来开始的事情,其关于监管的条例也只是一个摆设而已,直到1961年才出现第一起关于内幕交易的诉讼案,在美国的证券发展史上我们发现,有一段时期,证券内幕交易十分猖獗,严重威胁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其监管现状的来看,主要是由于监管机构缺乏主观的执行理念,对内幕交易的现状认识不足,对其危害认识不够,一些国家畏首畏尾,不敢执行;同时,内幕交易的执法也存在着客观上的困难,从目前内幕交易的现状来看,存在着人员不明,存在着交易手段的复杂多变,存在着监督力度、监管技术不足的情况,而且内幕交易的认证和取证也给执法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从技术支持,后备资金,工作人员多个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加强执法的力度成为证券法发展的必然途径
英美的证券市场治理模式一直是较为先进的,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其没有成为世界的主流管理模式。但是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日本证券市场治理模式突然陷入困境,中美模式突然之间成为各国仿效的对象,其主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确保市场的稳定,这一转变,改变了传统的证券管理模式,促进了证券内幕交易执法活动力度的增强。
二、德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法律界定
从目前世界的证券法来看,对内幕交易的法律界定一般对德国的标准比较认可,德国证券对内幕交易的概念是这样的定义的:被许可在一个国内的交易所交易或被列入场外交易的有价证券;被许可在一个其他的欧盟成员国或其他欧洲自由贸易区协定条约国的有组织市场上交易的有价证券。如果提出申请或公开宣告申请许可或列入,即视同许可在一个有组织市场上交易或者列入场外交易。
三、我国的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框架以及执行的力度
(一)内幕交易的立法措施阐述
随着世界证券模式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的逐渐完善,我国的证券立法也在逐渐的完善,从最初的《刑法》中有一定的涉及到目前的多个部门共同出台的相关证券交易的条款,我国的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相对较为完善的体系。
我国的证券立法最初形成是在1990年的10月,当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17条中对证券内幕交易做了明确的规定,随之各地区逐渐的出现了多种证券条例,随后,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的一个里程碑式意义,随后,我国的国家部门对证券交易作出了一系列的反应,在1997年10月生效的《刑法》纳入了证券欺诈条款,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证券内幕交易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其刑事责任,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情形有了良好的改善,根据市场的需要,内幕交易情形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改善了我国证券交易的整体现状,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从多项法律法规的出台,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重视,对其禁止的决心也可见一斑,相较于过去对于其他行业法律法规的借鉴,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证券法更具国际化,更具全球化,是促进证券行业发展的关键。
(二)我国内幕交易监管的执法现状
尽管我国内幕交易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与国外的内幕交易相比,我国的证券交易内幕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由于我国的国情特征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人口众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却十分的隐蔽,交易主体多样,同时与其他违法行为关系密切,共同影响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因此,我国的证券交易内部呈现与国际发展一致的形式,立法严,执法颂的现状,无法令众多证券交易人员感到满意。
1994年的“襄樊信托内幕交易案””是中国证监会公开查处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案。截至2007年6月,在证监会查处的违规案件中出现“内幕交易”字样或被证监会按照与内幕交易相关规定公开处罚的案例仅有37件。在内幕交易的犯罪查处却只是凤毛麟角,至今为止,仅仅出现两例,在安静的背后是让人对市场发展的堪忧。
而在证券交易内幕的民事赔偿方面,情况则较为复杂,最初,我国的证券法规对于内幕交易的情况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到了2000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有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等,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不同的民事案件开始出现,但是却出现了一系列的意外,导致证券交易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上出现了空虚,没有受理。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颁布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2003年1月9日,又颁布了更为详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直到2007年5月才正式解禁,这是一条漫长且崎岖的道路。
四、改善内幕监管现状的手段
(一)不断地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强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
近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断地创新与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必须不断地适应市场的进步,不断地完善,不断地发展,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促进内幕交易的受害者获得充分的补偿,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了一定的补偿,可以充分发挥司法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裁判功能,从根本上预防与遏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通过广大的证券投资人员对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并使其与民事责任挂钩,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根据整个世界的大环境与我国的证券内幕交易情况分析,我们发现,民事赔偿在我国是有一定的发展基础的,近年来,我国的证券法不断地完善,证券市场也逐渐的完整,垄断市场或者是操纵市场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相关的法律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加强了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证券行业民事赔偿法律的健全和完善。
立法制度的完善是必须的,而且同时也要加强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法律条文再严厉,执法力度不够也无法实现其效用的发挥,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券立法较为成熟,但是从执行力度上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段的差距,从原因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其调查取证非常的困难,具体的实施更是很难实现。为了强化针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首先,应对我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授予中国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更大的稽查及执法权力;其次,修订银行保密条例,保证证监会能获得银行账目信息,方便对证券公司等潜在内幕交易主体的稽查调查;第三,借鉴国际经验,采用“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减轻证券执法的取证难度;第四,证券监管必须善于利用司法的手段,对造成证券市场混乱的内幕交易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操纵内幕者给予严厉的打击。
(二)改善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完善交易制度
1.提高内幕信息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道德
从我国的大部分内幕交易现状开看,很多犯罪现象都出现在内幕人员的身上,对此,必须加强内幕人员的管理,提高内幕人员的素质,建立诚信、公平的服务理念。对此,有必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要严格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
2.促进证券交易实名制的发展
在美国,内幕交易的查处高效、准确,从其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市场基础设施完善是其一项重要的保障,因此在美国,想利用他人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开户是十分困难的,几乎是无法实现的。从整体来看,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也一直在宣称实名制,但是在与各部门协调上仍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例如居民身份证的管理,造成了身份证使用的不便,影响了证券交易市场的真实性,造成大量虚假用户。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这一情况,让我国的证券市场实现真正的额实名制。经过实践分析,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首先,改变两个交易所分别开户的制度,使每个投资者只拥有单一股票账户;其次,对利用他人身份开户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批评,并建立相关的制度;最后,与其他部门合作,将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他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身份识别(如银行账户、社会保险号码等)结合起来,建立完整统一的个人信用制度,以此加大内幕交易者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的成本,并方便证监会和其他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识别。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我国的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制有了明确的认识,对如何提高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管理也有了一个了解,我们必须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实现对内幕交易的遏制,实现证券市场真正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莉.基于国内证券法律体系研究及对策分析.法学新论.2009(9).
[2]刘强,藤腾.试论证券市场发展与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现代商业.2005(6).
[3]彭波.试析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湖南商学院学报.2006(1).
[4]莫洪宪.证券犯罪理论与侦查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5]曲新久.金融与金融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
[6]顾肖荣,张国炎.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关键词证券交易内部法律规范诚信
作者简介:田英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98-02
证券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又称“知情证券交易”通常是指一些可以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交易,多是受到利益的驱使。政权内幕交易的信息不是平常人就可以获取的,是一些身份特殊的人才能实现的,但是其违背自身的职业道德,为了利益放弃原则,违背了证券交易的公平诚信原则,而且将会影响整个市场的正常运作,降低证券市场的信誉度,导致整个证券行业的效益降低,堵塞了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渠道。考察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是否真正的成熟主要是通过对其国家证券内部交易的规则进行研究,从各国的立法组成我们不难看出,证券内幕交易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一、世界各国内部交易监管现状分析
(一)立法与执法的力度不成正比
对于是否应该禁止内幕交易的话题已经争论很久,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现状来看,内幕交易的行为影响整个市场秩序,因此,长时间的发展中,禁止证券内部交易已经成为世界证券行业的共识。各国针对全球证券内幕交易的现状,各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美国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英国1993年的《公平交易法》、德国1994年的《内幕交易法》、日本《证券交易法》、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香港1990年《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台湾的《台湾证券交易法》及中国大陆的《证券法》等,其中均有对内幕交易的限制内容。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证券交易立法的建立与证券立法的执行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禁止的效果无法令人满意。
从世界各国的形式来看,美国的证券立法是执行的最严格的国家,但是其真正的开始普及禁止证券内幕交易也是近年来开始的事情,其关于监管的条例也只是一个摆设而已,直到1961年才出现第一起关于内幕交易的诉讼案,在美国的证券发展史上我们发现,有一段时期,证券内幕交易十分猖獗,严重威胁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其监管现状的来看,主要是由于监管机构缺乏主观的执行理念,对内幕交易的现状认识不足,对其危害认识不够,一些国家畏首畏尾,不敢执行;同时,内幕交易的执法也存在着客观上的困难,从目前内幕交易的现状来看,存在着人员不明,存在着交易手段的复杂多变,存在着监督力度、监管技术不足的情况,而且内幕交易的认证和取证也给执法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从技术支持,后备资金,工作人员多个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加强执法的力度成为证券法发展的必然途径
英美的证券市场治理模式一直是较为先进的,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其没有成为世界的主流管理模式。但是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日本证券市场治理模式突然陷入困境,中美模式突然之间成为各国仿效的对象,其主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确保市场的稳定,这一转变,改变了传统的证券管理模式,促进了证券内幕交易执法活动力度的增强。
二、德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法律界定
从目前世界的证券法来看,对内幕交易的法律界定一般对德国的标准比较认可,德国证券对内幕交易的概念是这样的定义的:被许可在一个国内的交易所交易或被列入场外交易的有价证券;被许可在一个其他的欧盟成员国或其他欧洲自由贸易区协定条约国的有组织市场上交易的有价证券。如果提出申请或公开宣告申请许可或列入,即视同许可在一个有组织市场上交易或者列入场外交易。
三、我国的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框架以及执行的力度
(一)内幕交易的立法措施阐述
随着世界证券模式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的逐渐完善,我国的证券立法也在逐渐的完善,从最初的《刑法》中有一定的涉及到目前的多个部门共同出台的相关证券交易的条款,我国的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相对较为完善的体系。
我国的证券立法最初形成是在1990年的10月,当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17条中对证券内幕交易做了明确的规定,随之各地区逐渐的出现了多种证券条例,随后,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的一个里程碑式意义,随后,我国的国家部门对证券交易作出了一系列的反应,在1997年10月生效的《刑法》纳入了证券欺诈条款,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证券内幕交易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其刑事责任,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情形有了良好的改善,根据市场的需要,内幕交易情形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改善了我国证券交易的整体现状,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从多项法律法规的出台,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重视,对其禁止的决心也可见一斑,相较于过去对于其他行业法律法规的借鉴,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证券法更具国际化,更具全球化,是促进证券行业发展的关键。
(二)我国内幕交易监管的执法现状
尽管我国内幕交易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与国外的内幕交易相比,我国的证券交易内幕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由于我国的国情特征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人口众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却十分的隐蔽,交易主体多样,同时与其他违法行为关系密切,共同影响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因此,我国的证券交易内部呈现与国际发展一致的形式,立法严,执法颂的现状,无法令众多证券交易人员感到满意。
1994年的“襄樊信托内幕交易案””是中国证监会公开查处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案。截至2007年6月,在证监会查处的违规案件中出现“内幕交易”字样或被证监会按照与内幕交易相关规定公开处罚的案例仅有37件。在内幕交易的犯罪查处却只是凤毛麟角,至今为止,仅仅出现两例,在安静的背后是让人对市场发展的堪忧。
而在证券交易内幕的民事赔偿方面,情况则较为复杂,最初,我国的证券法规对于内幕交易的情况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到了2000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有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等,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不同的民事案件开始出现,但是却出现了一系列的意外,导致证券交易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上出现了空虚,没有受理。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颁布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2003年1月9日,又颁布了更为详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直到2007年5月才正式解禁,这是一条漫长且崎岖的道路。
四、改善内幕监管现状的手段
(一)不断地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强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
近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断地创新与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必须不断地适应市场的进步,不断地完善,不断地发展,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促进内幕交易的受害者获得充分的补偿,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了一定的补偿,可以充分发挥司法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裁判功能,从根本上预防与遏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通过广大的证券投资人员对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并使其与民事责任挂钩,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根据整个世界的大环境与我国的证券内幕交易情况分析,我们发现,民事赔偿在我国是有一定的发展基础的,近年来,我国的证券法不断地完善,证券市场也逐渐的完整,垄断市场或者是操纵市场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相关的法律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加强了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证券行业民事赔偿法律的健全和完善。
立法制度的完善是必须的,而且同时也要加强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法律条文再严厉,执法力度不够也无法实现其效用的发挥,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券立法较为成熟,但是从执行力度上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段的差距,从原因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其调查取证非常的困难,具体的实施更是很难实现。为了强化针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首先,应对我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授予中国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更大的稽查及执法权力;其次,修订银行保密条例,保证证监会能获得银行账目信息,方便对证券公司等潜在内幕交易主体的稽查调查;第三,借鉴国际经验,采用“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减轻证券执法的取证难度;第四,证券监管必须善于利用司法的手段,对造成证券市场混乱的内幕交易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操纵内幕者给予严厉的打击。
(二)改善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完善交易制度
1.提高内幕信息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道德
从我国的大部分内幕交易现状开看,很多犯罪现象都出现在内幕人员的身上,对此,必须加强内幕人员的管理,提高内幕人员的素质,建立诚信、公平的服务理念。对此,有必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要严格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
2.促进证券交易实名制的发展
在美国,内幕交易的查处高效、准确,从其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市场基础设施完善是其一项重要的保障,因此在美国,想利用他人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开户是十分困难的,几乎是无法实现的。从整体来看,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也一直在宣称实名制,但是在与各部门协调上仍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例如居民身份证的管理,造成了身份证使用的不便,影响了证券交易市场的真实性,造成大量虚假用户。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这一情况,让我国的证券市场实现真正的额实名制。经过实践分析,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首先,改变两个交易所分别开户的制度,使每个投资者只拥有单一股票账户;其次,对利用他人身份开户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批评,并建立相关的制度;最后,与其他部门合作,将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他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身份识别(如银行账户、社会保险号码等)结合起来,建立完整统一的个人信用制度,以此加大内幕交易者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的成本,并方便证监会和其他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识别。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我国的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制有了明确的认识,对如何提高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管理也有了一个了解,我们必须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实现对内幕交易的遏制,实现证券市场真正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莉.基于国内证券法律体系研究及对策分析.法学新论.2009(9).
[2]刘强,藤腾.试论证券市场发展与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现代商业.2005(6).
[3]彭波.试析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湖南商学院学报.2006(1).
[4]莫洪宪.证券犯罪理论与侦查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5]曲新久.金融与金融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
[6]顾肖荣,张国炎.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