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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漫话》中,洛克没有直接使用“以儿童为主体的教育原则”一词,却在文中明确表述了他的主体性教育思想。从《教育漫话》一书中可见洛克以儿童为主体的思想贯穿于始末,集中体现于健康教育、早期教育、道德教育和智力教育等思想之中。所谓以儿童为主体的教育原则是指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要尊重儿童爱好自由的天性,使儿童自主、快乐地学习,成为具有自主性的人。之所以强调自主性教育原则,是因为儿童具有爱好自由的天性。
一、根据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早管教和说理
“重视儿童精神的形成,而且应该及早形成,那是可以影响他们日后一生一世生活的”。恶习都是从自小养成的,对儿童应及早管教,一是因儿童缺乏判断的能力,非得有人管束不可;二是因当他们精神在最纤弱、最容易支配的时候,易于形成他们服从自己理智的心理。对儿童的管教应尽早,并要以儿童的身心特點为根据。
当对儿童管教时,常常需要进行必要的说理。“我之所谓说理,意思是以适合儿童的能力与理解力为限的。一个三岁或七岁的孩子,不能把他们当作成人一样去和他辩论。长篇大论说教和富有哲学意味的辩论充其量不过使儿童感到惊奇与迷惑,而不能给他们以教导。”这么说来,说理不同于我们讲的说教。也就是说“如果要用道理打动他们,那种道理须适合他们的思想水平,而且应该能够被接触到和被感觉到才行。”相比说教,说理也不能停留在言语的重复强调和各种规则的教学,还要注重说理的态度要理性。在说理时“我之所谓应以理性的动物看待他们,意思是说,你的举止应温和,即使惩罚他们,态度还是要镇定,要使他们觉得你的作为是合理的,对于他们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
二、利用儿童的羞耻心和荣誉感进行奖与惩
奖惩结合也是父母和教师常用的教育教学方法,大多用物质来作为奖励,用大声斥责、责骂或体罚来作为惩罚。至今,人们意识到了这种奖惩方法的弊端,采用了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惩办法,这与洛克的奖惩观是契合的。洛克认为应充分利用儿童的羞耻心和荣誉感进行奖惩,“我们想使儿童变成聪明、贤明、磊落的人,用鞭挞以及别种奴隶性的体罚去管教他们是不合适的。只有万不得已的时候和到了极端的情形之下,才能偶尔用用。”因而鞭挞或呵斥是应该谨慎避免,反对大声责骂和鞭打儿童,应把儿童当成具有理性的动物去看待,并根据儿童年龄特征进行奖与惩。
三、考察和注重儿童个性
为了教育儿童,为了正确安排整个教育过程,应了解并考虑每个儿童不同的气质、爱好、过失、心理等个性特点,“照料儿童的人应该仔细研究儿童的天性和才能……考察他们的本性,看他怎样才能改良,看他合乎做什么”。同时,还要仔细考察“儿童还没有学会隐瞒自己弱点的技巧,还不知道在外表去装模作样以期遮掩自己不良倾向的时候”。而对儿童的考察应选择“在约束最少的时候,当他正在游戏,当他自以为不在你的视线之内的时候去考察”。
众所周知,洛克当时提出的绅士培养计划是针对上层社会子弟,以聘请青年家庭教师的方式进行,因而这里所体现的儿童为主体的教育原则,儿童的所指范围显得狭小,然而仅仅这种以受教育者为主体的教育观念仍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当时来说已经是一大思想进步了。而他从个人主义和经验主义等所提出的教育建议至今仍具有可操作性。洛克在总结《教育漫话》整本书的时候说:“每一个人的心理都与他的面孔一样,各有一些特色,能使他与别人区别开来。两个儿童很少有能用完全相同的方法去教导。”在此,教育应该是也必须是一切以儿童为中心,关注儿童的主体性,一切为了儿童更好地成长。
反思传统的教育,它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教师问,学生答”的教育、教学模式。教育者把经过严格筛选和整理好的教育信息灌输给受教育者,按照教育者的意志预先设计好的模式进行,信息的交流与传递是单向的。传统的师生关系限制在“主体—客体”框架内,受教育者成为教育者改造的对象,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这往往忽视了受教育者的主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如今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它逐渐打破了教育信息的可控性,进而打破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不平等关系。另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人们的主体性普遍提高,体现在教育中的主体性也明显增强。作为教育者一方面要打破以往单一生硬的灌输式教学,立足当今社会开放性和价值多元化的教育背景,并在教学活动中充分考虑现代社会对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的需求。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教育者与受教者在教育活动中的良性互动,才能提高教育效果。总之,面对如今的受教育对象和现实环境的新变化,洛克所坚持的以儿童为主体的教育原则仍具有重要启示和鞭策。
参考文献:
[1]洛克.教育漫话[M].傅任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
[2]约翰·洛克.绅士的教育[M].方晋,译.西安:西安出版社,2000.
[3]黄英.洛克教育哲学思想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8.
[4]吴珠丽.洛克的教育思想及其当代意义[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8.
编辑 孙玲娟
一、根据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早管教和说理
“重视儿童精神的形成,而且应该及早形成,那是可以影响他们日后一生一世生活的”。恶习都是从自小养成的,对儿童应及早管教,一是因儿童缺乏判断的能力,非得有人管束不可;二是因当他们精神在最纤弱、最容易支配的时候,易于形成他们服从自己理智的心理。对儿童的管教应尽早,并要以儿童的身心特點为根据。
当对儿童管教时,常常需要进行必要的说理。“我之所谓说理,意思是以适合儿童的能力与理解力为限的。一个三岁或七岁的孩子,不能把他们当作成人一样去和他辩论。长篇大论说教和富有哲学意味的辩论充其量不过使儿童感到惊奇与迷惑,而不能给他们以教导。”这么说来,说理不同于我们讲的说教。也就是说“如果要用道理打动他们,那种道理须适合他们的思想水平,而且应该能够被接触到和被感觉到才行。”相比说教,说理也不能停留在言语的重复强调和各种规则的教学,还要注重说理的态度要理性。在说理时“我之所谓应以理性的动物看待他们,意思是说,你的举止应温和,即使惩罚他们,态度还是要镇定,要使他们觉得你的作为是合理的,对于他们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
二、利用儿童的羞耻心和荣誉感进行奖与惩
奖惩结合也是父母和教师常用的教育教学方法,大多用物质来作为奖励,用大声斥责、责骂或体罚来作为惩罚。至今,人们意识到了这种奖惩方法的弊端,采用了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惩办法,这与洛克的奖惩观是契合的。洛克认为应充分利用儿童的羞耻心和荣誉感进行奖惩,“我们想使儿童变成聪明、贤明、磊落的人,用鞭挞以及别种奴隶性的体罚去管教他们是不合适的。只有万不得已的时候和到了极端的情形之下,才能偶尔用用。”因而鞭挞或呵斥是应该谨慎避免,反对大声责骂和鞭打儿童,应把儿童当成具有理性的动物去看待,并根据儿童年龄特征进行奖与惩。
三、考察和注重儿童个性
为了教育儿童,为了正确安排整个教育过程,应了解并考虑每个儿童不同的气质、爱好、过失、心理等个性特点,“照料儿童的人应该仔细研究儿童的天性和才能……考察他们的本性,看他怎样才能改良,看他合乎做什么”。同时,还要仔细考察“儿童还没有学会隐瞒自己弱点的技巧,还不知道在外表去装模作样以期遮掩自己不良倾向的时候”。而对儿童的考察应选择“在约束最少的时候,当他正在游戏,当他自以为不在你的视线之内的时候去考察”。
众所周知,洛克当时提出的绅士培养计划是针对上层社会子弟,以聘请青年家庭教师的方式进行,因而这里所体现的儿童为主体的教育原则,儿童的所指范围显得狭小,然而仅仅这种以受教育者为主体的教育观念仍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当时来说已经是一大思想进步了。而他从个人主义和经验主义等所提出的教育建议至今仍具有可操作性。洛克在总结《教育漫话》整本书的时候说:“每一个人的心理都与他的面孔一样,各有一些特色,能使他与别人区别开来。两个儿童很少有能用完全相同的方法去教导。”在此,教育应该是也必须是一切以儿童为中心,关注儿童的主体性,一切为了儿童更好地成长。
反思传统的教育,它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教师问,学生答”的教育、教学模式。教育者把经过严格筛选和整理好的教育信息灌输给受教育者,按照教育者的意志预先设计好的模式进行,信息的交流与传递是单向的。传统的师生关系限制在“主体—客体”框架内,受教育者成为教育者改造的对象,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这往往忽视了受教育者的主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如今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它逐渐打破了教育信息的可控性,进而打破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不平等关系。另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人们的主体性普遍提高,体现在教育中的主体性也明显增强。作为教育者一方面要打破以往单一生硬的灌输式教学,立足当今社会开放性和价值多元化的教育背景,并在教学活动中充分考虑现代社会对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的需求。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教育者与受教者在教育活动中的良性互动,才能提高教育效果。总之,面对如今的受教育对象和现实环境的新变化,洛克所坚持的以儿童为主体的教育原则仍具有重要启示和鞭策。
参考文献:
[1]洛克.教育漫话[M].傅任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
[2]约翰·洛克.绅士的教育[M].方晋,译.西安:西安出版社,2000.
[3]黄英.洛克教育哲学思想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8.
[4]吴珠丽.洛克的教育思想及其当代意义[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8.
编辑 孙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