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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节选)
加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是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有效举措,是现代农业重大牵引性工程和促进产业消费“双升级”的重要内容,对提高重要农副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注重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围绕鲜活产品,聚焦新型主体,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助力降损增效,推动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显著提升,促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加快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更加顺畅、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需求。
二、建设重点
(一)实施区域
实行扩面推广与典型示范相结合,中央财政支持将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区域扩大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省”),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832个脱贫县,选择产业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县”),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开展设施建设,鼓励向832个脱贫县倾斜。在此基础上,择优选择100个产业基础好、主体积极性高、政策支持力度大的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同时支持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进试点,推动形成绿色、高效、全链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
(二)建设内容
1.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甘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在果蔬及其他种植类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香蕉等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三)支持对象
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832个脱贫县可不受示范等级限制),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属农场,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实施。试点县可因地制宜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可有效实现联农带农、“农超对接”的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四)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832个脱贫县不高于40%,单个主体(不含农垦农场和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对每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给予重点补奖,原则上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并根据规定的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下一年重点根据试点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绩效评价结果,再适当安排奖励资金继续支持。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三、组织实施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完善工作流程,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编报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摸清底数,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级整体实施方案,明确基本情况、思路目标、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和任务、资金支持和进度安排等,于4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要按照《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附后)的要求,认真开展遴选并组织试点县编制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汇总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直接取消试点资格,项目不再递补,资金予以抵扣。
(二)组织立项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实施方案、补助控制标准等重点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在申报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相关事宜,指导相关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或農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开展申报工作。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主开展建设。建设主体要按照本地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 (四)及时组织核验。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有条件的县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鼓励各地探索将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
(五)兑付补助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向验收通过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应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附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设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能力,有序推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在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832个脱贫县以及“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县,建设一批规模化、现代化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培育形成一批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专业化服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运营主体,探索一批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运行模式,基本建成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促进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实现农产品产销衔接、优质优价,农产品供给质量和能力明显提高,农民就业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要。
二、试点县遴选
(一)试点县基本条件。一是产业基础好。产业资源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市场认可、产业发展规模适度,主导种植类农产品在全国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该品种在省内产业规模排名前5),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扎实,具有较为系统的产、加、销标准体系,有影响力较大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具备了一定的产后分选、预冷、仓储、保鲜和低温运输等设施设备,水、电、路、网等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配套较好。二是主体积极性高。从事种植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冷藏保鲜设施需求大、建设积极性高、经营管理水平好、创新能力强,具有一批市级以上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产品批发市场、邮政快递企业、大型电商物流企业等形成了长期合作关系,行业上下游衔接紧密,经过试点能够形成收储运加全程低温一体化。三是政策支持力度大。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在产业发展、财政投入等方面措施有力,在设施建设、金融支持、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核效率,引导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化发展,保障试点顺利进行。
(二)试点县申报安排。一是申报数量。各省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试点县数量控制表,择优开展整县试点。二是工作程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试点县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县级政府自愿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遴选确定。三是材料报送。县级申报主体需编制“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实施方案”,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
三、试点县建设重点任务
试点县建设主体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设施建设的,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建设内容、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执行。同时,应统筹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绿色、高效、全链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基础设施。加强统筹规划,以市场为导向推进集群集聚建设,逐步形成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规模适度的分选、预冷、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推动有条件的主体开展产后处理、源头保鲜、产地储藏、市场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以现有的农业产业园、示范园、电商孵化园或物流园区等为平台,引导市场主体建设或改造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衔接产区、对接市场,为农产品主产区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分拣包装、贮藏保鲜、分拨配送等低温直销和品牌增值服务,打造区域冷链物流中心节点。
(二)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运营主体。坚持设施建设与规范经营、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培育壮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运营主体队伍,提高农产品市场流通效率。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和运营对接产业需求和市场供给的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和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开展低温处理、集中储藏、规模配送等专业化、全程化服务。引导各类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联合合作、平台对接、资源共享等市场化方式,推进仓储、运输、分拨、配送等资源集聚,实现精准服务和高效运营。
(三)建立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营销体系。积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田头市场+批发市场”等模式,推动形成集中仓储、共同配送、仓配一体等新机制,满足城乡居民个性化、高品质生活需要。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产品冷链物流,以信息平台为窗口开展业务协作,实现上游产品和下游服务的高效对接,促进区域内分散的冷藏保鲜设施资源合理配置。鼓励发展生鲜电商、蔬果宅配、前置仓、产地仓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直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配送方式,提升农产品短链流通能力。
(四)增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支撑能力。加强与科研院校、农业企业的合作,重点解决保鲜技术、专用设备、温控标准等关键问题,提升产地仓储、保鲜、装卸及商品化处理等作业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產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骨干作用,通过高频次、市场化、规模化等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交易活动,探索构建适应跨地域、反季节、大流通和多产融合的标准,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符合市场需求、覆盖全产业链的集成技术和业态流程标准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采集,依托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运营主体,促进产品供给、市场需求、储运业务、订单追踪等信息集成共享、高效流动,确保相关数据对接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节选)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聚焦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施肥用药、低碳绿色等技术培训,提升种植水平,促进粮食丰收。因地制宜开展棉油糖、果菜茶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培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加强农机手培训,提高驾驶操作水平。加强生猪养殖培训,助力恢复生猪产能。围绕牛羊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和奶业振兴需求,加强牛羊养殖户和奶农培训,提高养殖效益。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培训,提升生物安全水平。聚焦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海洋牧场建设,大力培养现代渔民,促进渔业提质增效。突出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粮食节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培训内容。加强良种识别、选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培训,促进农民选用良种。加强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土壤培肥改良、测土配方施肥、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等技术培训,增强农民保护耕地意识,提升和改善耕地质量,建设好、管护好高标准农田。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持续做好脱贫地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保持投入力度、覆盖范围和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围绕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加强特色产业发展带头人的生产技术、品牌打造、电商营销、金融信贷、加工物流等方面培训,提升示范带动能力,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群的实用技术培训,提升可持续脱贫能力,助力增收致富。
(三)有效支撑长江“十年禁渔”。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要针对有意愿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池塘养殖、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的退捕渔民,开展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等实用技术培训,提升产业发展能力。面向参与资源养护的退捕渔民,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培训,提升从业能力。面向务工就业的退捕渔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四)着力促进返乡入乡创业创新。重点面向院校毕业生、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群体,帮助其补齐农业农村知识短板,厚植知农爱农情怀,更好地融入乡村和农业产业。加强创业创新群体技术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充分利用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为返乡入乡创业创新群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
(五)全面支撑乡村建设行动。面向村“两委”成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村庄建设管理等方面培训,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一批农村基层治理人才。从农民中培养调解仲裁、信息电商、环境卫生、文旅体育、农村改厕等专业人才,打造一批乡村社会事业带头人。聚焦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乡土文化等培训,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强农民生态文明、农业绿色发展培训,助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乡村规划、休闲农业、乡村康养、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等技能培训,完善乡村产业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培训任务及时落实到位,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扩大培训覆盖面。紧密围绕各地主导特色产业,开展种养、加工、销售全产业链培训,鼓励各地按产业开设专题班。根据人才发展需求分层开展培训,农业农村部主抓领军人才培训,省市抓好示范性培训和区域性培训,县级重点抓好生产管理服务和技能培训。依据农业生产季节合理设置培训时长,结合农时分段开展培训。坚持训育结合,强化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支持受训农民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实施好百万乡村振兴带头人学历提升计划。加大高职扩招政策宣传力度,鼓励高素质农民报考职业院校,积极争取学费减免等补助政策,支持更多高素质农民提升学历层次。支持涉农高校探索定制定向培养模式,满足高素质农民提升学历的需求。鼓励农民参加继续教育,促进农民终身学习,持续更新知识能力。推进农民短期培训、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衔接贯通,探索建立农民学分银行。用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百所优质校资源,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介本省人才培养优质校,聚集更多优质资源培养乡村振興带头人。
(三)优化高素质农民培育形式手段。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训内容制定差异化的培训计划,综合采用课堂教学、实习实践、线上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优选授课教师和精品教材,提高培训针对性和质量效果。依托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对台农业园区、科技小院、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平台和基地设立实训基地,培养用好农民讲师,大幅提高实习实践在培训中的比重,生产技术培训以实训为主。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等在线学习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和考核,鼓励农民自主学习。统筹用好区域内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提倡学优学先,本地资源不足时可开展跨区域学习交流。继续与妇联组织联合开展高素质女农民培训,与共青团组织联合开展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推介,与科协组织联合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推进融资担保培训,可根据实际需求开设专题培训班。
(四)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民教育培训主体力量作用,同时开展摸底调查、培训组织、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用好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开展面向农民的学历教育,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引导农业科研院所和农技推广机构发挥科技优势,为高素质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跟踪指导。鼓励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等承担农民实习实训任务。引导市场化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有序规范参与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规范市场主体培训行为。 (五)示范推广高素质农民培育成果。积极申请高素质农民扶持政策,促进高素质农民更好发展。系统总结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好经验好做法,搭建各类成果展示和典型交流平台,办好农民教育培训论坛和农民技能大赛。指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产业联盟等发挥作用,帮助高素质农民抱团发展、协作发展、互补发展。继续遴选推介优秀学员、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评选精品课程、优质教材和受欢迎培训机构,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学优争先,积极弘扬“学习光荣、素质高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高素质农民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费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第三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六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第八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
第十条: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有关行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第十二条: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五條:国家完善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适度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损耗。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第十六条: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
食品保质期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十九条: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第二十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并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国情教育,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学校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有关组织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五条:国家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引导公民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
政府采购有关商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
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加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是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有效举措,是现代农业重大牵引性工程和促进产业消费“双升级”的重要内容,对提高重要农副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注重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围绕鲜活产品,聚焦新型主体,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助力降损增效,推动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显著提升,促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加快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更加顺畅、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需求。
二、建设重点
(一)实施区域
实行扩面推广与典型示范相结合,中央财政支持将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区域扩大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省”),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832个脱贫县,选择产业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县”),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开展设施建设,鼓励向832个脱贫县倾斜。在此基础上,择优选择100个产业基础好、主体积极性高、政策支持力度大的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同时支持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进试点,推动形成绿色、高效、全链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
(二)建设内容
1.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甘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在果蔬及其他种植类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香蕉等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三)支持对象
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832个脱贫县可不受示范等级限制),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属农场,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实施。试点县可因地制宜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可有效实现联农带农、“农超对接”的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四)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832个脱贫县不高于40%,单个主体(不含农垦农场和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对每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给予重点补奖,原则上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并根据规定的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下一年重点根据试点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绩效评价结果,再适当安排奖励资金继续支持。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三、组织实施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完善工作流程,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编报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摸清底数,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级整体实施方案,明确基本情况、思路目标、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和任务、资金支持和进度安排等,于4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要按照《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附后)的要求,认真开展遴选并组织试点县编制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汇总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直接取消试点资格,项目不再递补,资金予以抵扣。
(二)组织立项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实施方案、补助控制标准等重点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在申报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相关事宜,指导相关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或農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开展申报工作。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主开展建设。建设主体要按照本地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 (四)及时组织核验。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有条件的县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鼓励各地探索将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
(五)兑付补助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向验收通过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应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附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设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能力,有序推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在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832个脱贫县以及“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县,建设一批规模化、现代化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培育形成一批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专业化服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运营主体,探索一批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运行模式,基本建成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促进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实现农产品产销衔接、优质优价,农产品供给质量和能力明显提高,农民就业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要。
二、试点县遴选
(一)试点县基本条件。一是产业基础好。产业资源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市场认可、产业发展规模适度,主导种植类农产品在全国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该品种在省内产业规模排名前5),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扎实,具有较为系统的产、加、销标准体系,有影响力较大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具备了一定的产后分选、预冷、仓储、保鲜和低温运输等设施设备,水、电、路、网等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配套较好。二是主体积极性高。从事种植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冷藏保鲜设施需求大、建设积极性高、经营管理水平好、创新能力强,具有一批市级以上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产品批发市场、邮政快递企业、大型电商物流企业等形成了长期合作关系,行业上下游衔接紧密,经过试点能够形成收储运加全程低温一体化。三是政策支持力度大。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在产业发展、财政投入等方面措施有力,在设施建设、金融支持、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核效率,引导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化发展,保障试点顺利进行。
(二)试点县申报安排。一是申报数量。各省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试点县数量控制表,择优开展整县试点。二是工作程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试点县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县级政府自愿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遴选确定。三是材料报送。县级申报主体需编制“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实施方案”,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
三、试点县建设重点任务
试点县建设主体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设施建设的,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建设内容、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执行。同时,应统筹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绿色、高效、全链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基础设施。加强统筹规划,以市场为导向推进集群集聚建设,逐步形成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规模适度的分选、预冷、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推动有条件的主体开展产后处理、源头保鲜、产地储藏、市场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以现有的农业产业园、示范园、电商孵化园或物流园区等为平台,引导市场主体建设或改造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衔接产区、对接市场,为农产品主产区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分拣包装、贮藏保鲜、分拨配送等低温直销和品牌增值服务,打造区域冷链物流中心节点。
(二)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运营主体。坚持设施建设与规范经营、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培育壮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运营主体队伍,提高农产品市场流通效率。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和运营对接产业需求和市场供给的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和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开展低温处理、集中储藏、规模配送等专业化、全程化服务。引导各类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联合合作、平台对接、资源共享等市场化方式,推进仓储、运输、分拨、配送等资源集聚,实现精准服务和高效运营。
(三)建立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营销体系。积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田头市场+批发市场”等模式,推动形成集中仓储、共同配送、仓配一体等新机制,满足城乡居民个性化、高品质生活需要。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产品冷链物流,以信息平台为窗口开展业务协作,实现上游产品和下游服务的高效对接,促进区域内分散的冷藏保鲜设施资源合理配置。鼓励发展生鲜电商、蔬果宅配、前置仓、产地仓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直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配送方式,提升农产品短链流通能力。
(四)增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支撑能力。加强与科研院校、农业企业的合作,重点解决保鲜技术、专用设备、温控标准等关键问题,提升产地仓储、保鲜、装卸及商品化处理等作业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產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骨干作用,通过高频次、市场化、规模化等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交易活动,探索构建适应跨地域、反季节、大流通和多产融合的标准,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符合市场需求、覆盖全产业链的集成技术和业态流程标准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采集,依托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运营主体,促进产品供给、市场需求、储运业务、订单追踪等信息集成共享、高效流动,确保相关数据对接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节选)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聚焦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施肥用药、低碳绿色等技术培训,提升种植水平,促进粮食丰收。因地制宜开展棉油糖、果菜茶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培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加强农机手培训,提高驾驶操作水平。加强生猪养殖培训,助力恢复生猪产能。围绕牛羊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和奶业振兴需求,加强牛羊养殖户和奶农培训,提高养殖效益。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培训,提升生物安全水平。聚焦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海洋牧场建设,大力培养现代渔民,促进渔业提质增效。突出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粮食节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培训内容。加强良种识别、选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培训,促进农民选用良种。加强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土壤培肥改良、测土配方施肥、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等技术培训,增强农民保护耕地意识,提升和改善耕地质量,建设好、管护好高标准农田。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持续做好脱贫地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保持投入力度、覆盖范围和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围绕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加强特色产业发展带头人的生产技术、品牌打造、电商营销、金融信贷、加工物流等方面培训,提升示范带动能力,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群的实用技术培训,提升可持续脱贫能力,助力增收致富。
(三)有效支撑长江“十年禁渔”。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要针对有意愿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池塘养殖、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的退捕渔民,开展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等实用技术培训,提升产业发展能力。面向参与资源养护的退捕渔民,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培训,提升从业能力。面向务工就业的退捕渔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四)着力促进返乡入乡创业创新。重点面向院校毕业生、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群体,帮助其补齐农业农村知识短板,厚植知农爱农情怀,更好地融入乡村和农业产业。加强创业创新群体技术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充分利用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为返乡入乡创业创新群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
(五)全面支撑乡村建设行动。面向村“两委”成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村庄建设管理等方面培训,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一批农村基层治理人才。从农民中培养调解仲裁、信息电商、环境卫生、文旅体育、农村改厕等专业人才,打造一批乡村社会事业带头人。聚焦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乡土文化等培训,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强农民生态文明、农业绿色发展培训,助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乡村规划、休闲农业、乡村康养、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等技能培训,完善乡村产业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培训任务及时落实到位,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扩大培训覆盖面。紧密围绕各地主导特色产业,开展种养、加工、销售全产业链培训,鼓励各地按产业开设专题班。根据人才发展需求分层开展培训,农业农村部主抓领军人才培训,省市抓好示范性培训和区域性培训,县级重点抓好生产管理服务和技能培训。依据农业生产季节合理设置培训时长,结合农时分段开展培训。坚持训育结合,强化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支持受训农民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实施好百万乡村振兴带头人学历提升计划。加大高职扩招政策宣传力度,鼓励高素质农民报考职业院校,积极争取学费减免等补助政策,支持更多高素质农民提升学历层次。支持涉农高校探索定制定向培养模式,满足高素质农民提升学历的需求。鼓励农民参加继续教育,促进农民终身学习,持续更新知识能力。推进农民短期培训、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衔接贯通,探索建立农民学分银行。用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百所优质校资源,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介本省人才培养优质校,聚集更多优质资源培养乡村振興带头人。
(三)优化高素质农民培育形式手段。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训内容制定差异化的培训计划,综合采用课堂教学、实习实践、线上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优选授课教师和精品教材,提高培训针对性和质量效果。依托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对台农业园区、科技小院、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平台和基地设立实训基地,培养用好农民讲师,大幅提高实习实践在培训中的比重,生产技术培训以实训为主。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等在线学习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和考核,鼓励农民自主学习。统筹用好区域内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提倡学优学先,本地资源不足时可开展跨区域学习交流。继续与妇联组织联合开展高素质女农民培训,与共青团组织联合开展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推介,与科协组织联合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推进融资担保培训,可根据实际需求开设专题培训班。
(四)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民教育培训主体力量作用,同时开展摸底调查、培训组织、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用好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开展面向农民的学历教育,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引导农业科研院所和农技推广机构发挥科技优势,为高素质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跟踪指导。鼓励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等承担农民实习实训任务。引导市场化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有序规范参与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规范市场主体培训行为。 (五)示范推广高素质农民培育成果。积极申请高素质农民扶持政策,促进高素质农民更好发展。系统总结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好经验好做法,搭建各类成果展示和典型交流平台,办好农民教育培训论坛和农民技能大赛。指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产业联盟等发挥作用,帮助高素质农民抱团发展、协作发展、互补发展。继续遴选推介优秀学员、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评选精品课程、优质教材和受欢迎培训机构,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学优争先,积极弘扬“学习光荣、素质高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高素质农民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费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第三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六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第八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
第十条: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有关行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第十二条: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五條:国家完善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适度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损耗。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第十六条: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
食品保质期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十九条: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第二十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并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国情教育,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学校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有关组织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五条:国家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引导公民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
政府采购有关商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
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