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长的专业训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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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园长对园所建设与发展担负有关键责任。开展园长专业训练,对推进园长专业化进程、提高园长管理水平,进而促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于2011年修订了《幼稚教育法》,于2012年颁行了《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在两法中对园长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据此又于2012年制订了《幼儿园园长专业训练办法》。台湾地区的经验对大陆地区的园长专业训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幼儿园园长;专业训练办法;台湾地区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5)12-0029-05
  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幼教界开始对考察幼儿园品质的方法和指标进行广泛的讨论,但大部分研究集中在教师身上,较少涉及园长或其他行政领导。目前,幼儿园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专业发展问题都受到了较高关注。
  为建设高素质的园长队伍,促进园长的专业发展,以深入推进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教育部于2015年1月印发了《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标准》)。《专业标准》对园长的专业素质提出了基本要求,既是引领园长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也是制订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培训课程标准、考核评价标准等的重要依据。〔1〕园长应和教师一样,在《专业标准》指导下接受相应的专业训练,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一、专业训练关乎园长的专业发展和幼儿园的办园质量
  园长是幼儿园的主要领导,在园所建设和发展中起决定作用,其专业素养的高低关乎整个幼儿园的办园质量。有研究表明,园长对待教师的方式、与教师相处的状况会间接影响教师对幼儿的态度、教师的士气,乃至教师的教学意愿与教学品质。〔2〕还有研究表明,幼儿园的发展、组织气氛、教师工作满意度以及幼儿的发展等,都与园长有相关性。〔3〕台湾地区有研究者以AHP层级分析法求得幼儿园教育品质构面的相对权重,并对权重值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分别为:教育过程占15.8%、园长领导占15.6%、幼儿园策略规划占15.2%、教职员管理占14.2%、幼儿园经营策略占14.2%、资讯分析与知识管理占12.6%、家长关系占12.5%。〔4〕其中,除了“教育过程”,其他几项都与幼儿园行政管理有直接关联。因此,作为幼儿园管理者,园长的计划、组织、沟通、执行、评价等专业能力是影响幼儿园办园质量的关键指标。
  明确园长的角色、职责及其应具备的素养,进而开展专业化训练,对于促进园长专业发展,完善有关园长选拔、培训、评价和管理制度,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进而促进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5〕
  二、大陆地区的园长专业训练亟需得到重视,方法亟需改进
  长期以来,在我国大陆地区,相比于中小学校长的任职资格与训练办法,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要求与训练办法并不完备。1996年,国家教委曾颁布了《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和《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虽然对园长的任职资格提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对园长的培训工作提出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化要求,但对园长究竟应掌握哪些知识和能力并未作明确规定。1999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指出园长培训参照此规定执行,新任校(园)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获得证书,持证上岗。〔6〕但实践中因政府财政投入太少、公办幼儿园比例太小、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组织举办的幼儿园太少以及幼儿园市场化等问题突出,对园长的专业训练工作实际上进入了停滞状态。
  园长的专业发展问题在学界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职前培养阶段,大多数教师只修过一门《幼儿园管理》课程,有些学生在担任园长前甚至也只接受过这项职前课程。可以说,在很长一个时期,我国大陆的大多数园长并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大多只靠自己有限的知识和经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许是由于大多数园长出身于教师,对于其是否能够胜任园长一职,通常存在这样一种假设:一名合格的幼儿园教师,有过几年教学经验,经过年级组长、保教主任、副园长几个岗位的历练,自然有能力管理全园事务。事实上,幼儿园是一个相对独立运作的机构,园长不仅要掌管全园事务,还要代表幼儿园与社会其他相关部门打交道,为幼儿园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
  近些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始重视起园长的培训工作了,他们大多已经意识到,园长需要有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若不对此加以系统的研究与探讨,进而对园长加以专业训练,园长的专业水平难以得到有效提升。
  三、台湾地区园长专业训练的内容
  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于1981年颁行了《幼稚教育法》,规定幼儿园园长必须通过遴选任用,后又在1983年制订了《幼稚园园长、教师登记检定及遴用办法》,规定了园长的任职资格与遴选办法。2003年,在修订《幼稚教育法》的同时,修订了园长的聘任办法,并将幼儿园行政组织、教职员编制等重要事项归入母法,为此,2011年再次修订了《幼稚教育法》,规定“幼稚园园长应具教师资格,并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优先遴用之:一、大学幼教相关院、系、所硕士班或硕士学位学程以上毕业,从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二、大学幼教相关院、系学士班或学士学位学程毕业,从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7〕对园长的学历要求从原来的专科以上、高中以上提升至大学本科及硕士学位以上,并对其专业工作经验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颁布的《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及《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实施细则》则规定,“幼儿园园长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同时具备下列各款资格:一、具幼儿园教师或教保员资格。二、在幼儿园(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园及托儿所)担任教师或教保员五年以上。三、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设有幼儿教育、幼儿保育相关科系、所、学位学程之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之幼儿园园长专业训练及格”。〔8〕其中,对园长的请假、留职停薪、触犯法律等情况下的园长职位代理与处理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幼稚教育法》与《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的相关规定,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于2012年颁行《幼儿园园长专业训练办法》(以下简称《园长训练办法》),〔9〕对园长专业训练的资格者、主管机构、授课时数、授课内容、授课方式、授课师资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关于参与训练的幼儿园园长的资格,《园长训练办法》规定:“一、现职幼儿园之教师或保育员。二、具下列各目之一之服务年资三年以上:(一)幼儿园教师或教保员;(二)幼稚园教师;(三)托儿所教保人员。”关于训练课程授课,《园长训练方法》规定不少于180小时,每班受训人员则不超过50人,授课方式以案例讨论、问题解决导向为主,辅以课堂讲述、实作练习、专题报告、成果分享等方式。对于园长的训练可采用分散式授课方法,可放在夜间及假日开课。《园长训练办法》规定的园长专业训练课程科目、授课时数,以及内容范畴等具体内容参见下表。
  园长专业训练由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自行实施或委托设有幼儿教育、幼儿保育相关科系、所、学位课程的专科以上学校负责。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受托学校制订训练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受训总人数、训练班级数与每班人数、训期、报名程序与期限、应检附的文件、报名人数超过受训总名额的比例、课程内容、授课讲师及学历、允许请假的假别与时数、成绩考核、收退费额度与方式、证书发给方式、保留受训资格、补训或重新训练、停止训练、废止受训资格及其他训练应注意的相关事项。承担训练课程教学工作的师资也应具备一定资质,即要求“一、专科以上学校教师,并具与授课内容有关之专业者。二、国内外大学以上毕业,并与授课内容有关之实务经验四年以上者”。训练期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园长颁发及格证书。为了解培训效果,《园长训练办法》规定,“必要时,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受托学校进行访视,访视结果成效不佳的,令其改善”。
  四、台湾地区园长专业训练办法的特点及对大陆地区的启示
  我国大陆地区曾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台关于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岗位要求及专业训练办法的规定,但进入21世纪以后,没有做出适时的调整。台湾地区在园长的任职资格与专业训练方面的经验,对大陆地区加强和完善相关方面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1.通过相关法律不断明确园长的任职资格
  自20世纪80年代起,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幼稚园园长、教师登记检定及遴用办法》《幼稚教育法》《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明确和细化了有关园长任职资格的要求。随着社会对园长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园长专业化运动的持续深入,园长的任职资格也作了多次调整与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
  大陆地区有关园长任职资格的规定至今尚未提升至法律层面。目前,大陆地区幼儿园的管理及人事任用的主要依据是教育部于1990年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及1996年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1987年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曾作了有关幼儿园行政组织和员额编制的相关规定。1996年,国家教委颁行了《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对园长的学历、任职资格、主要职责和岗位要求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园长需持证上岗。但对于园长的必备条件与资格,以及如何训练园长,目前尚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与要求。2015年1月教育部印发的《专业标准》对园长的专业素质提出了基本要求,从而为制订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和培训课程标准等提供了依据。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陆地区需适时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园长的任职资格,制订与《专业标准》相适应的园长专业训练办法,以提升园长的专业化水平。
  2.强调园长专业训练办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评价性
  台湾地区颁行的《园长训练办法》,从学前教保政策及法令、园务行政专题与实务、教保专题与实务、人事管理专题与实务、文书及财务管理与实务、健康安全管理与危机处理、园家互动专题与实务等七个方面,较全面、详细地规定了园长专业训练的具体内容。这个《园长训练办法》,既注重对园长专业理论素养的培养,也强调对其专业实践能力的提升。园长的职责具有多面性,除了教学与保育领域之外,财务、人事、法令政策、社区关系等领域的处理能力,也被认定为园长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在对园长开展专业训练的组织与实施方面,《园长训练办法》就受委托单位、训练办理原则、课程内容与授课方式、授课时间与请假规定、授课教师资格、收退费方式、成绩考核与证书核发方式、专业训练及格的认定依据、对受委托单位的成效进行访视与辅导的规定等,作出了清晰明了的界定。这些明确具体的界定使得园长专业培训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
  大陆地区于1996年颁布的《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和《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课程教学大纲》,〔10〕也规定了园长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内容与形式及主要措施,并将园长专业培训课程分为党的方针政策、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幼儿园管理、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教育动态专题讲座、实践活动等,培训总课时(不包括实践课)达到240小时。然而,随着社会和幼儿园管理实践对园长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应的专业培训内容亟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园长训练的受委托单位、训练课程的授课教师资格、训练成效评价等,都是目前大陆地区亟待完善的。只有对园长专业训练办法及其相关保障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才能有效增强园长专业训练的可操作性与可评价性,进而提高专业训练的成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的通知〔EB/OL〕.〔2015-03-25〕.http://www.moe.gov.cn.
  〔2〕易凌云.如何实现园长专业化〔J〕.教育导刊,2010,(11):53-55.
  〔3〕洪耕燦.幼稚园园长经营理念之探讨〔D〕.台北:文化大学,1995.
  〔4〕白育绮.幼儿园教育品质指标体系建构之研究〔D〕.台北:政治大学,2004.
  〔5〕许玉龄.台湾省幼稚园园长领导措施与教师工作满意度之相关研究〔R〕.台北:台湾省教育厅专案研究,1997.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EB/OL〕.〔2014-08-03〕.http://www.gov.cn.
  〔7〕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幼稚教育法〔EB/OL〕. 〔2015-09-18〕.http://zh.wikisource.org.
  〔8〕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实施细则〔EB/OL〕.〔2014-08-23〕.http://www.rootlaw.com.
  〔9〕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幼儿园园长专业训练办法〔EB/OL〕.〔2015-07-25〕.http://law.moj.gov.tw.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EB/OL〕.〔2015-08-21〕.http://www.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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