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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客观事实和风险刑法理论是被允许的危险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不是个人的价值判断,而是公共的价值选择,具有客观真理性。在三阶层的刑法体系中,被允许的危险应当作为具体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存在,发挥出罪功能。作为立法政策事由,其理论适用范围应指向涉及科技风险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