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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体学说传入中土以来,“君主专制”或“专制君主”已逐渐成为现代中文世界中的常用术语,似乎君主必会专制,专制者定为君主。然而,在孟德斯鸠这位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对政制类型最有研究,也是专制概念之主要界定及滥觞者那里却并非如此。说来有点奇怪,在汉译为《论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这部经典著述第二章的一开头,孟德斯鸠明明把共和制、君主制和专制并列为三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且从第三章第九节开始,更是把共和制和君主制归类为宽和统治而与专制统治形成对立性概念作为此后研究的主要分析框架。可是,汉语知识界或隐或显以孟德斯鸠为学术支撑进行相关研讨和书写时仍经常把君主制和专制混为一谈,最多视专制为君主制的败坏形式。这种曲解的造成固然有孟氏著述本身的某些行文和术语构词的问题,但更多是人们没有认真研读文本。孟德斯鸠在序言中就曾敬告读者:不要仅仅翻阅了寥寥数页就对这部花费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断言。然而,竟然连伏尔泰也未能免俗,同样批评孟氏对君主制和专制区分与界定的不够清楚而带有很大的误导性。而对于大多不能直接阅读法语原版的汉语学界,几个流行的汉译本固然有一定的责任。不过,即便如此,只要稍微仔细地梳理一遍文本,仍然不至于混淆孟德斯鸠笔下君主制和专制的明显区别。
首先应该澄清的是,第二章第一节孟德斯鸠给出的共和制、君主制和专制的所谓定义并不是对这三种制度的概念性界定,而只是其便于切入研究的一种预设(supposition)。孟氏自己讲得很清楚,这种设定与其说是三个定义,不如说是三种事实(trois faits),即对史上和当时各国政治制度一种简单的分类概括而已。所以,他才说“即使学识最浅薄的人”也足以发现其性质。也许是怕人误解,仅隔两节之后的第四节,孟德斯鸠就赶紧对君主制给出了更为本质的概念性阐释:君主制和专制表面上看都是一人统治,差别只在于是否存在和遵守基本法,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保作为一切政治和民事权力之源泉的君主遵守基本法而不妄使权力。孟德斯鸠的回答是:权力的行使必须经由调节性管道(商务馆的两个汉译本都未能准确译出这一含义),一如流水经由管道等限制才不至于肆意横流。孟氏认为,贵族、教会、领主和城市等所拥有的特权,特别是其中的司法权所构成的介于君主和臣民之间的居间性权力(les pouvoirs intermediaires)就是这种限制君权的管道或屏障,尽管这些屏障本身也存在弊端。因此,这种居间性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就构成了君主制的本质,正是它们的存在赋予了君主遵守基本法的压力,使得似乎无边无际的君主权力不至于泛滥成灾。所以,孟德斯鸠才用排比句断言: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也就是说,没有贵族的君主制就不再是君主制,其君主也不再是君主,而只是一个专制者(un despote,两个汉译本都译成了“暴君”)。当然,对于君主制的维续,仅有居间性权力还不够,还需要一个由独立的政治团体充当的基本法的守护者(le depot des lois fondamentales)以时时警醒君主和贵族这些基本法的存在。
也就是说,君主制中必须存在某种权力分配以使各种权力相互限制而达至基本法的遵守。需要注意的是:在孟德斯鸠的理论体系中,权力分配(la distribution des pouvoirs)和权力分置(la separation des pouvoirs)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力分置专指英国那种以自由为直接目的的宪制模式(le module de la constitution),只是权力分配诸多模式中的一种。就是对形式上和英国很相似的共和罗马的政制模式,孟德斯鸠也只用权力分配而从不用权力分置述之。所以,孟德斯鸠不无优越感地宣称,亚里士多德等古人对君主制的观念不正确,因为他们从未见识过一人统治中还可以进行权力分配。顺便一提,la distribution des pouvoirs和la separation des pouvoirs是后人从其理论中提炼出来的两个概念,在法文原著中,孟德斯鸠从未直接使用过这两个术语,而只是在讨论英国宪制时使用了与separation同词根的动词separer,倒是la distribution des trois pouvoirs(三权分配)出现过不下五次。
或许马上就有人指出,孟氏所说根本不是什么真正的君主制,不仅有悖于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古典传统,更与我们的常识相抵牾。然而,孟德斯鸠的写作受众并非中文语境的我们而是法国人,最多包括日耳曼语系的德国、英国等中西欧国族。这些从日耳曼尼亚森林里走出来的国家所建立的君主制就是这种具有某种权力分配模式的“封建君主制”(la monarchie feodale)或“哥特式政体”(le gouvernement gothique),到孟德斯鸠时代已经延续了近千年之久,从而也铸就了他们对君主制的常识性认知。
如果说君主制的本质在于一人统治下的权力分配,那么专制的本质则在于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地无限度行使,没有任何其他权力制约这种专断性权力使其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专制之所以专制,与统治者性情是否残暴以及统治者人数的多寡并无概念性关联。孟德斯鸠虽然讨论“一人专制”(le despotisme d’un seul)较多,但也同样提及了“数个专制者的专制国家”(l’Etat despotique qui aplusieurs despotes)和“众人专制”(le despotisme de tous)。当然,按专制统治本身的逻辑,数人专制和众人专制很容易走向一人专制,因为专制性权力越集中其行使起来越顺畅。故而,世界上的专制国家大都表现为“一人专制”这种形式。既然孟德斯鸠说了他是在罗列事实而非进行概念性界定,当然要列举最为常见和普遍的事实。
如果所有权力都集中在一人之手,能够不听任何意见地独断专行,可以对所有代理其行使权力的官僚及臣民生杀予夺,就可以称其为“独裁统治”(autocratie)。autocratie(autocracy)在其希腊语词源αυτοκρατια那里仅指“一人独自统治”,与表达“一人统治”的μοναρΧια(君主制的古希腊文)相比,它更强调的是“独自”。不过,在现代政治术语中,autocratie和le despotisme d’un seul基本同义,都意指“一人专制”或“独裁专制”。而源自拉丁文dictitor的dictature(dictatorship)虽然也常常被汉译为“独裁”,但其无论在共和罗马还是在现代政治的用法中都有一個预设定前提,即因“敌人的存在”使政权处于被内部颠覆或外部攻击的危险状态而做的临时性安排,尽管这种状态可能仅是臆想而非现实,临时也一直“临而不至”。因此,汉译其为“专政”或许更为恰切。不过,孟德斯鸠虽然在讨论罗马时提及了dictateur(专权者或独断者)和dictature(专政),但dictature和autocratie(独裁统治)都不在其概念体系之内,甚至整部著作都没有出现autocratie一词。 与这两个词语相比,汉译为僭主制、虐政、苛政、暴政或暴行的tyrannie和中译为僭主或暴君的tyran倒是在其著作中频繁出现,甚至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讨论了tyrannie,并界定其为“暴力统治或统治残暴”(laviolence du gouvernement,)。虽然使用率很高,但孟氏并没有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把tyrannie作为和贵族制、民主制、君主制等等相并列的一种体制性安排,而是更多把其视为一种统治政策和管制手段等。尽管暴政在专制统治中更为经常,专制者也更喜欢使用,但君主制和共和制等宽和统治中也不乏其例。专制中的治政措施固然大多暴虐,然而最高統治者本人倒不一定就是暴君,他们或许性情很温和,或者懒惰到只是统而不治地交付给其他官僚去管制国家,或者愚懦而成为被周围奴才软禁在深宫里的奴隶。当然,即使如此也丝毫不改变专制统治本身的专制性。另一方面,即使存在权力分配的君主制也并不能完全杜绝暴君的出现,甚至共和制中的平民在某些情况下不谨慎地使用权力都可能自己成为自己的暴君(son propre tyran)。tyran和tyrannie两个词语在商务馆的两个汉译本中基本上都译作了暴君和暴政,但也有个别地方把tyrannique译成了“专制的”,如把un pouvoir tyrannique就译成“专制权力”(张雁深译本153页,许明龙译本183页),把les gouvernements despotiques译为“暴政”(张译本27页)。但专制作为孟德斯鸠之理论体系的关键概念与暴政显然不在一个层面上,所以指涉专制权力的术语他都另用le pouvoir despotique、la puissance despotique或une autorit6 despotique等来表达,就是表述“专制者的暴虐权力”也不嫌繁复地使用了la puissancetyrannique d’un despote这种双重修饰,以对应于“君主的合法权力”(le pouvoir legitime d’un monarque),两个译本转译为“暴君的专制统治”并不准确。如果说许明龙译本有时把tyran译作“专制君主”还偏差不大的话(46页),那么把despote都译作“专制君主”则就混淆了孟德斯鸠在专制和君主制之间所进行的明确区分。在其整个著述中,la monarque(君主)和le despote(专制者)是作为对立词出现的,孟德斯鸠从未混为一谈。与之相关,把君主制的“机理”(principe)lhonneur汉译为“荣宠”也不甚地道,因为这个法语词所内含的第一个义项是“自尊”和“尊严”。L’honneur所追求的主要不是恩赐与恩宠而是“与众不同(autre)的高人一等(distinctions)”,因此才表现出雄心勃勃,率意恣行,刚而不屈,轻视生命,从而对君主的权力构成一定的限制。汉语“荣宠”与这些品性难以切合,译之为荣誉、荣耀、荣崇等等也差了些味道。孟氏曾言,某些国家里难以找到表达这一概念的词语,信矣!
当然,我们并没有把“专制君主”和“君主专制”这两个矛盾的修辞归咎于这两个较好的汉译本,虽然难以考证具体,但这种说法应该流传已久,或许译者们正是受此类影响才如此汉译。不过,撇开其他因素不谈,这种误读主要还是因为包括伏尔泰在内的研读者们一直未能真正搞清孟德斯鸠专制概念的精准含义。
后世学人对孟德斯鸠不合常规的三种政体划分很是纠结:因为单就统治者的人数而言,君主制与专制同属一类;而在权力行使方式上,共和制也可能和专制一样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以至于人们搞不清其分类究竟依据什么准则或标准。如果再把第三章引入的汉译为“宽和政体”的le gouvernement mod ere排列进去,似乎更加剧了人们的困扰,因为孟德斯鸠从未谈论过所谓“宽和政体的性质与原则”。
其实,作为对立性概念的“宽和”与“专制”所关涉的并不是权力归属和统治者人数这种经典意义上的政体问题,而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问题。专制与宽和的对持是在统治制度和方式上的对立,因为被孟德斯鸠归入宽和统治的既有少数人掌权的贵族制和多数或全体人民掌权的民主制,也包括“一人统治”的君主制,而专制如上所揭也非仅仅限于“一人专制”。因此,le gouvernement modere不宜理解和汉译为“宽和政体”,而最好译之为“宽和统治”,“统治”本就是gouvernement这个法语词的首要义项。如果说在《论法的精神》开头作为对三种事实的列举,le gouvernement despotique还可以勉强译作“专制政体”的话,那么在与“宽和统治”对持这一意义上就只能汉译为“专制统治”。其实,稍微细心一点就可以体味到:虽然术语没变,但与宽和统治对持时,孟德斯鸠已经对le gouvernement despotique进行了某种概念性转换。
宽和统治作为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一个主要概念,早在其撰写《波斯人信札》时就已萌生,虽然术语的构词当时用的是le gouvernement doux(宽仁统治)和la douceur du gouvernement(治政仁和),但概念意涵与le gouvernement modere相差无几。因为是小说,其论述当然不如《论法的精神》深入与系统,但其笔触却也因此更为轻快和明晰,也更容易看出所谓“宽仁”或“温和”指涉的是统治而非政体。在这部书信体小说中,孟德斯鸠最初用于和宽仁统治构成对立性概念的并不是专制,而是“严苛统治”(le gouvernement severe)或“严酷统治”(le gouvernement cruel),随后才改用了“专制”一词,并用宽仁统治和专制这两个概念对东西方政治制度进行了初步分析(第80、89、94、102、103、104、122、131封信)。从这些稍显粗略的比较中,我们很容易看到,宽仁之所以宽仁是因为这种统治方式赋予了公民一定程度的自由,而专制之所以严苛或严酷是因为被统治者被剥夺了几乎所有的自由,被当作奴隶似的进行严密管制和严酷控制。也就是说,“专制”之本质并不在于“专权”“专断”“独制”“独断”或“擅权”等这些望中文而生之义,虽然权力集中一人之手极易走向“专制”,但这是人性的缺陷而非逻辑的必然。专制的本质在于对被统治者的政治奴役,自由空间的极度压缩,其直接对立面是自由而非“分权”“分制”“共治”或“公治”等,尽管分权极易创生自由,而权力分置后来也被孟德斯鸠视为自由之最关键的制度性保障。
这一理论框架经由写作《罗马盛衰原因的思考》进一步锤炼,到《论法的精神》才终至完整:即以自由为主轴依据其自由程度的不同,孟德斯鸠把统治依次划分为专制统治(le gouvernement despotique)、绝对统治(le gouvemement absolu)、宽和统治(le gouvernementmod6r6)和自由宪制(la constitution libre)这四种类型。这或许才是孟德斯鸠在政制类型学上的真正创建,或许也是他敢于说出“我也是画家”的底气!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一九六一年版;《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二0一二年版;《波斯人信札》,梁守锵译,商务印书馆二00六年版)
首先应该澄清的是,第二章第一节孟德斯鸠给出的共和制、君主制和专制的所谓定义并不是对这三种制度的概念性界定,而只是其便于切入研究的一种预设(supposition)。孟氏自己讲得很清楚,这种设定与其说是三个定义,不如说是三种事实(trois faits),即对史上和当时各国政治制度一种简单的分类概括而已。所以,他才说“即使学识最浅薄的人”也足以发现其性质。也许是怕人误解,仅隔两节之后的第四节,孟德斯鸠就赶紧对君主制给出了更为本质的概念性阐释:君主制和专制表面上看都是一人统治,差别只在于是否存在和遵守基本法,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保作为一切政治和民事权力之源泉的君主遵守基本法而不妄使权力。孟德斯鸠的回答是:权力的行使必须经由调节性管道(商务馆的两个汉译本都未能准确译出这一含义),一如流水经由管道等限制才不至于肆意横流。孟氏认为,贵族、教会、领主和城市等所拥有的特权,特别是其中的司法权所构成的介于君主和臣民之间的居间性权力(les pouvoirs intermediaires)就是这种限制君权的管道或屏障,尽管这些屏障本身也存在弊端。因此,这种居间性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就构成了君主制的本质,正是它们的存在赋予了君主遵守基本法的压力,使得似乎无边无际的君主权力不至于泛滥成灾。所以,孟德斯鸠才用排比句断言: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也就是说,没有贵族的君主制就不再是君主制,其君主也不再是君主,而只是一个专制者(un despote,两个汉译本都译成了“暴君”)。当然,对于君主制的维续,仅有居间性权力还不够,还需要一个由独立的政治团体充当的基本法的守护者(le depot des lois fondamentales)以时时警醒君主和贵族这些基本法的存在。
也就是说,君主制中必须存在某种权力分配以使各种权力相互限制而达至基本法的遵守。需要注意的是:在孟德斯鸠的理论体系中,权力分配(la distribution des pouvoirs)和权力分置(la separation des pouvoirs)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力分置专指英国那种以自由为直接目的的宪制模式(le module de la constitution),只是权力分配诸多模式中的一种。就是对形式上和英国很相似的共和罗马的政制模式,孟德斯鸠也只用权力分配而从不用权力分置述之。所以,孟德斯鸠不无优越感地宣称,亚里士多德等古人对君主制的观念不正确,因为他们从未见识过一人统治中还可以进行权力分配。顺便一提,la distribution des pouvoirs和la separation des pouvoirs是后人从其理论中提炼出来的两个概念,在法文原著中,孟德斯鸠从未直接使用过这两个术语,而只是在讨论英国宪制时使用了与separation同词根的动词separer,倒是la distribution des trois pouvoirs(三权分配)出现过不下五次。
或许马上就有人指出,孟氏所说根本不是什么真正的君主制,不仅有悖于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古典传统,更与我们的常识相抵牾。然而,孟德斯鸠的写作受众并非中文语境的我们而是法国人,最多包括日耳曼语系的德国、英国等中西欧国族。这些从日耳曼尼亚森林里走出来的国家所建立的君主制就是这种具有某种权力分配模式的“封建君主制”(la monarchie feodale)或“哥特式政体”(le gouvernement gothique),到孟德斯鸠时代已经延续了近千年之久,从而也铸就了他们对君主制的常识性认知。
如果说君主制的本质在于一人统治下的权力分配,那么专制的本质则在于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地无限度行使,没有任何其他权力制约这种专断性权力使其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专制之所以专制,与统治者性情是否残暴以及统治者人数的多寡并无概念性关联。孟德斯鸠虽然讨论“一人专制”(le despotisme d’un seul)较多,但也同样提及了“数个专制者的专制国家”(l’Etat despotique qui aplusieurs despotes)和“众人专制”(le despotisme de tous)。当然,按专制统治本身的逻辑,数人专制和众人专制很容易走向一人专制,因为专制性权力越集中其行使起来越顺畅。故而,世界上的专制国家大都表现为“一人专制”这种形式。既然孟德斯鸠说了他是在罗列事实而非进行概念性界定,当然要列举最为常见和普遍的事实。
如果所有权力都集中在一人之手,能够不听任何意见地独断专行,可以对所有代理其行使权力的官僚及臣民生杀予夺,就可以称其为“独裁统治”(autocratie)。autocratie(autocracy)在其希腊语词源αυτοκρατια那里仅指“一人独自统治”,与表达“一人统治”的μοναρΧια(君主制的古希腊文)相比,它更强调的是“独自”。不过,在现代政治术语中,autocratie和le despotisme d’un seul基本同义,都意指“一人专制”或“独裁专制”。而源自拉丁文dictitor的dictature(dictatorship)虽然也常常被汉译为“独裁”,但其无论在共和罗马还是在现代政治的用法中都有一個预设定前提,即因“敌人的存在”使政权处于被内部颠覆或外部攻击的危险状态而做的临时性安排,尽管这种状态可能仅是臆想而非现实,临时也一直“临而不至”。因此,汉译其为“专政”或许更为恰切。不过,孟德斯鸠虽然在讨论罗马时提及了dictateur(专权者或独断者)和dictature(专政),但dictature和autocratie(独裁统治)都不在其概念体系之内,甚至整部著作都没有出现autocratie一词。 与这两个词语相比,汉译为僭主制、虐政、苛政、暴政或暴行的tyrannie和中译为僭主或暴君的tyran倒是在其著作中频繁出现,甚至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讨论了tyrannie,并界定其为“暴力统治或统治残暴”(laviolence du gouvernement,)。虽然使用率很高,但孟氏并没有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把tyrannie作为和贵族制、民主制、君主制等等相并列的一种体制性安排,而是更多把其视为一种统治政策和管制手段等。尽管暴政在专制统治中更为经常,专制者也更喜欢使用,但君主制和共和制等宽和统治中也不乏其例。专制中的治政措施固然大多暴虐,然而最高統治者本人倒不一定就是暴君,他们或许性情很温和,或者懒惰到只是统而不治地交付给其他官僚去管制国家,或者愚懦而成为被周围奴才软禁在深宫里的奴隶。当然,即使如此也丝毫不改变专制统治本身的专制性。另一方面,即使存在权力分配的君主制也并不能完全杜绝暴君的出现,甚至共和制中的平民在某些情况下不谨慎地使用权力都可能自己成为自己的暴君(son propre tyran)。tyran和tyrannie两个词语在商务馆的两个汉译本中基本上都译作了暴君和暴政,但也有个别地方把tyrannique译成了“专制的”,如把un pouvoir tyrannique就译成“专制权力”(张雁深译本153页,许明龙译本183页),把les gouvernements despotiques译为“暴政”(张译本27页)。但专制作为孟德斯鸠之理论体系的关键概念与暴政显然不在一个层面上,所以指涉专制权力的术语他都另用le pouvoir despotique、la puissance despotique或une autorit6 despotique等来表达,就是表述“专制者的暴虐权力”也不嫌繁复地使用了la puissancetyrannique d’un despote这种双重修饰,以对应于“君主的合法权力”(le pouvoir legitime d’un monarque),两个译本转译为“暴君的专制统治”并不准确。如果说许明龙译本有时把tyran译作“专制君主”还偏差不大的话(46页),那么把despote都译作“专制君主”则就混淆了孟德斯鸠在专制和君主制之间所进行的明确区分。在其整个著述中,la monarque(君主)和le despote(专制者)是作为对立词出现的,孟德斯鸠从未混为一谈。与之相关,把君主制的“机理”(principe)lhonneur汉译为“荣宠”也不甚地道,因为这个法语词所内含的第一个义项是“自尊”和“尊严”。L’honneur所追求的主要不是恩赐与恩宠而是“与众不同(autre)的高人一等(distinctions)”,因此才表现出雄心勃勃,率意恣行,刚而不屈,轻视生命,从而对君主的权力构成一定的限制。汉语“荣宠”与这些品性难以切合,译之为荣誉、荣耀、荣崇等等也差了些味道。孟氏曾言,某些国家里难以找到表达这一概念的词语,信矣!
当然,我们并没有把“专制君主”和“君主专制”这两个矛盾的修辞归咎于这两个较好的汉译本,虽然难以考证具体,但这种说法应该流传已久,或许译者们正是受此类影响才如此汉译。不过,撇开其他因素不谈,这种误读主要还是因为包括伏尔泰在内的研读者们一直未能真正搞清孟德斯鸠专制概念的精准含义。
后世学人对孟德斯鸠不合常规的三种政体划分很是纠结:因为单就统治者的人数而言,君主制与专制同属一类;而在权力行使方式上,共和制也可能和专制一样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以至于人们搞不清其分类究竟依据什么准则或标准。如果再把第三章引入的汉译为“宽和政体”的le gouvernement mod ere排列进去,似乎更加剧了人们的困扰,因为孟德斯鸠从未谈论过所谓“宽和政体的性质与原则”。
其实,作为对立性概念的“宽和”与“专制”所关涉的并不是权力归属和统治者人数这种经典意义上的政体问题,而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问题。专制与宽和的对持是在统治制度和方式上的对立,因为被孟德斯鸠归入宽和统治的既有少数人掌权的贵族制和多数或全体人民掌权的民主制,也包括“一人统治”的君主制,而专制如上所揭也非仅仅限于“一人专制”。因此,le gouvernement modere不宜理解和汉译为“宽和政体”,而最好译之为“宽和统治”,“统治”本就是gouvernement这个法语词的首要义项。如果说在《论法的精神》开头作为对三种事实的列举,le gouvernement despotique还可以勉强译作“专制政体”的话,那么在与“宽和统治”对持这一意义上就只能汉译为“专制统治”。其实,稍微细心一点就可以体味到:虽然术语没变,但与宽和统治对持时,孟德斯鸠已经对le gouvernement despotique进行了某种概念性转换。
宽和统治作为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一个主要概念,早在其撰写《波斯人信札》时就已萌生,虽然术语的构词当时用的是le gouvernement doux(宽仁统治)和la douceur du gouvernement(治政仁和),但概念意涵与le gouvernement modere相差无几。因为是小说,其论述当然不如《论法的精神》深入与系统,但其笔触却也因此更为轻快和明晰,也更容易看出所谓“宽仁”或“温和”指涉的是统治而非政体。在这部书信体小说中,孟德斯鸠最初用于和宽仁统治构成对立性概念的并不是专制,而是“严苛统治”(le gouvernement severe)或“严酷统治”(le gouvernement cruel),随后才改用了“专制”一词,并用宽仁统治和专制这两个概念对东西方政治制度进行了初步分析(第80、89、94、102、103、104、122、131封信)。从这些稍显粗略的比较中,我们很容易看到,宽仁之所以宽仁是因为这种统治方式赋予了公民一定程度的自由,而专制之所以严苛或严酷是因为被统治者被剥夺了几乎所有的自由,被当作奴隶似的进行严密管制和严酷控制。也就是说,“专制”之本质并不在于“专权”“专断”“独制”“独断”或“擅权”等这些望中文而生之义,虽然权力集中一人之手极易走向“专制”,但这是人性的缺陷而非逻辑的必然。专制的本质在于对被统治者的政治奴役,自由空间的极度压缩,其直接对立面是自由而非“分权”“分制”“共治”或“公治”等,尽管分权极易创生自由,而权力分置后来也被孟德斯鸠视为自由之最关键的制度性保障。
这一理论框架经由写作《罗马盛衰原因的思考》进一步锤炼,到《论法的精神》才终至完整:即以自由为主轴依据其自由程度的不同,孟德斯鸠把统治依次划分为专制统治(le gouvernement despotique)、绝对统治(le gouvemement absolu)、宽和统治(le gouvernementmod6r6)和自由宪制(la constitution libre)这四种类型。这或许才是孟德斯鸠在政制类型学上的真正创建,或许也是他敢于说出“我也是画家”的底气!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一九六一年版;《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二0一二年版;《波斯人信札》,梁守锵译,商务印书馆二00六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