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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探索 部分基层干部勾结“互助社”挪用征地补偿款案件频发应引起高度重视部分基层干部勾结“互助社”挪用征地补偿款案件频发应引起高度重视 学理探索2013年以来,某县级检察院立案查处该县基层干部勾结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互助社”)挪用征地补偿款犯罪案件13件15人,目前,移送起诉的 10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该院从办案中发现,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至“互助社”,用于非法放贷牟利,使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是人员身份特定,区域相对固定。涉案人员多为农村基层组织直接经手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村居干部,并且绝大部分是基层组织会计。在查办的 15人中,有 11人是村居会计,比例高达 73.3% ,而发案区域则集中在征地拆迁较多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
二是挪用款源专项,涉案金额较大。在所办的案件中,挪用的公款都是应该发放给群众的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在已判决的9起案件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占 77.8% ,其中100万至200万的2件,200万至500万的3件,500万1000万的2件,该县经济开发区响港居委会某会计一次性挪用公款达 678余万元。
三是村居恶意效仿,挪用现象普遍。涉案人员将征地补偿款挪用至互助社换成所谓的“存单”后,增加了互助社的准备金,只要征地户一天不提取,就可以占用一天补偿款,以此打时间差牟利;随着征地增多,补偿款数额增大、发放频繁,经手村居干部互相效仿,挪用现象比较普遍,该县经济开发区涉及土地补偿的6个居委会都发生了类似问题。
四是利益链条复杂,非法获利不菲。涉案人员多为互助社股东, 挪用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变成互助社的储备金后,涉案人员也因“业务吸储”而获得几万至几十万不等的“业务费”。如该县开发区金湾居委会会计侍某除股东红利外, 挪用征地补偿款至其参股的互助社4年间获得10万余元“业务费”。
五是伺机偷梁换柱,欺骗性比较强。涉案人员从财政部门领取征地补偿款支票后,在被征地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农村基层财务人员的身份为掩护,擅自将银行分户存单取出并存入互助社,再换成互助社“存单”发放给农户,因农户不知道被换存的情况,而不易案发。所查办的13件案件,作案手法如出一辙。
六是社会危害性大,群体事件易发。部分互助社存在超范围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是挪用征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来作为互助社的储备金,并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超范围放贷的情况,一旦放贷失误,农民的征地补偿款便无法取现,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原因分析
一是认识模糊,法制淡薄。虽然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和宣传工作一直在进行,但一些村居干部入耳不入心,存在侥幸心态。而被侵害权益的农户,则只要能拿到钱就行,至于是到正规金融机构取钱,还是领取互助社的“存单”则不加过问、不予细究,风险意识和法律观念不强。
二是利益驱动,贪欲放纵。息差是此类犯罪的最大诱因。将征地补偿款挪用至参股的互助社能产生几倍的利润,在银行的信贷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存在利差而出现的巨大利益诱惑面前,经手发放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征地补偿款的基层干部,贪欲膨胀,有机会就下手。
三是程序不明,操作缺陷。农村征地补偿等费用的测算、申报、领取、发放等环节都操控在少数村居干部手中,虽然公布了发放明细,但是通过哪种形式发放,在哪个金融机构发放,被征地农户并不清楚。财政部门也只是将征地补偿款支票交由村居干部领取并由其发放,对发放的过程没有具体跟踪。
四是监管缺位,打击不力。互助社审批不严、手续不全,行业主管部门对互助社的监管缺位甚至失控,许多互助社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营业。同时,对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管不力给村居干部在挪用征地补偿款上留下空间,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不力造成部分村居干部有恃无恐。
三、防范对策和建议
一要强化监管效能,开展专项整顿。金融、工商、税务、农办等部门要联合整顿、清理互助社,对手续不全、违规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完善的要加强监管,督促在经营范围内遵章经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互助社走上正轨。同时,可参照商业银行让互助社缴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以防范经营风险。
二要完善发放程序,加强全程管控。健全完善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程序,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发放程序透明化、公开化,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确保土地补偿款的安全发放。可公布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明细、发放人员、发放程序、发放形式及存取银行,在发放过程中由财政、监察等部门派员全程参加,并在发放表上签字确认,杜绝暗箱操作。
三要提高查处效率,加大打击力度。对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非法集资吸储、高息放贷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政策性资金发放细则,并注重实际执行效果。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查办力度,从重从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向社会公布。
四要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金融、政法、涉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在农村地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鼓励群众对其利益受侵害的行为及时举报。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犯罪预防,提高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基层群众中构筑起坚实的人民防线。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响水 224600)
一、案件特点
一是人员身份特定,区域相对固定。涉案人员多为农村基层组织直接经手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村居干部,并且绝大部分是基层组织会计。在查办的 15人中,有 11人是村居会计,比例高达 73.3% ,而发案区域则集中在征地拆迁较多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
二是挪用款源专项,涉案金额较大。在所办的案件中,挪用的公款都是应该发放给群众的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在已判决的9起案件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占 77.8% ,其中100万至200万的2件,200万至500万的3件,500万1000万的2件,该县经济开发区响港居委会某会计一次性挪用公款达 678余万元。
三是村居恶意效仿,挪用现象普遍。涉案人员将征地补偿款挪用至互助社换成所谓的“存单”后,增加了互助社的准备金,只要征地户一天不提取,就可以占用一天补偿款,以此打时间差牟利;随着征地增多,补偿款数额增大、发放频繁,经手村居干部互相效仿,挪用现象比较普遍,该县经济开发区涉及土地补偿的6个居委会都发生了类似问题。
四是利益链条复杂,非法获利不菲。涉案人员多为互助社股东, 挪用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变成互助社的储备金后,涉案人员也因“业务吸储”而获得几万至几十万不等的“业务费”。如该县开发区金湾居委会会计侍某除股东红利外, 挪用征地补偿款至其参股的互助社4年间获得10万余元“业务费”。
五是伺机偷梁换柱,欺骗性比较强。涉案人员从财政部门领取征地补偿款支票后,在被征地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农村基层财务人员的身份为掩护,擅自将银行分户存单取出并存入互助社,再换成互助社“存单”发放给农户,因农户不知道被换存的情况,而不易案发。所查办的13件案件,作案手法如出一辙。
六是社会危害性大,群体事件易发。部分互助社存在超范围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是挪用征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来作为互助社的储备金,并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超范围放贷的情况,一旦放贷失误,农民的征地补偿款便无法取现,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原因分析
一是认识模糊,法制淡薄。虽然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和宣传工作一直在进行,但一些村居干部入耳不入心,存在侥幸心态。而被侵害权益的农户,则只要能拿到钱就行,至于是到正规金融机构取钱,还是领取互助社的“存单”则不加过问、不予细究,风险意识和法律观念不强。
二是利益驱动,贪欲放纵。息差是此类犯罪的最大诱因。将征地补偿款挪用至参股的互助社能产生几倍的利润,在银行的信贷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存在利差而出现的巨大利益诱惑面前,经手发放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征地补偿款的基层干部,贪欲膨胀,有机会就下手。
三是程序不明,操作缺陷。农村征地补偿等费用的测算、申报、领取、发放等环节都操控在少数村居干部手中,虽然公布了发放明细,但是通过哪种形式发放,在哪个金融机构发放,被征地农户并不清楚。财政部门也只是将征地补偿款支票交由村居干部领取并由其发放,对发放的过程没有具体跟踪。
四是监管缺位,打击不力。互助社审批不严、手续不全,行业主管部门对互助社的监管缺位甚至失控,许多互助社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营业。同时,对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管不力给村居干部在挪用征地补偿款上留下空间,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不力造成部分村居干部有恃无恐。
三、防范对策和建议
一要强化监管效能,开展专项整顿。金融、工商、税务、农办等部门要联合整顿、清理互助社,对手续不全、违规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完善的要加强监管,督促在经营范围内遵章经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互助社走上正轨。同时,可参照商业银行让互助社缴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以防范经营风险。
二要完善发放程序,加强全程管控。健全完善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程序,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发放程序透明化、公开化,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确保土地补偿款的安全发放。可公布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明细、发放人员、发放程序、发放形式及存取银行,在发放过程中由财政、监察等部门派员全程参加,并在发放表上签字确认,杜绝暗箱操作。
三要提高查处效率,加大打击力度。对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非法集资吸储、高息放贷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政策性资金发放细则,并注重实际执行效果。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查办力度,从重从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向社会公布。
四要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金融、政法、涉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在农村地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鼓励群众对其利益受侵害的行为及时举报。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犯罪预防,提高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基层群众中构筑起坚实的人民防线。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响水 224600)